冷靜期已滿需要帶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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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已滿需要帶什麼證件,離婚冷靜期之後就可以領取離婚證了,時間是三十天,超過時間的話視爲撤銷離婚申請,就需要再次去登記辦理離婚手續,下面分享冷靜期已滿需要帶什麼證件。
普法內容
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當事人需要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幾個遞交離婚申請書。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離婚冷靜期過後多久可以拿證
1、離婚冷靜期過後30天內都可以領取離婚證,超過時間視爲撤銷離婚。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於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依舊是夫妻。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登記辦理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一般是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
在離婚冷靜之後辦理完手續之後就可以拿到離婚證了,但是要注意的是隻有三十天的時間,錯過了時間的是要再重新登記申請離婚,再經過一次離婚的流程,也就是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的流程,冷靜期是三十天,冷靜期內雙方都到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拿證時間是在冷靜期之後的三十天內。
起訴離婚後3到6個月可以離婚。
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對方不同意則由法院判決,如果判決不離婚,原告方需要再等6個月才能第二次起訴。離婚起訴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即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
2、提起離婚的一方爲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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