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離婚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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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離婚房產,正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是有很多人因爲在婚後過的不幸福,所以就會離婚,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又是一個大問題,下面小編和大家分享民法典關於離婚房產的相關內容。

民法典關於離婚房產1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時期爲2020年12年31日止。

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說說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一)新婚姻法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新婚姻法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規定,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十七條也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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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整理!民法典2021離婚房產這樣分割

一、婚前買房

(一)一人出資

1、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房屋屬個人財產。

2、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爲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4、房屋落在對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爲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5、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二)雙方出資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爲目的,作爲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爲按份共有處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上出資數額,結合公平原則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二、婚後買房

(一)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已經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屬與個人財產的轉化,算個人財產;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算作共同財產,實際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二)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1、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屬於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3、落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視爲未成年子女財產,由撫養方暫時管理。

三、父母出資買房

(一)結婚前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約定的除外。

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爲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爲等份共有。

3、雙方父母均出資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爲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爲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爲對雙方的贈與。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爲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爲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爲雙方按份共有。

(二)結婚後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除明確約定爲對夫妻一方的贈與外,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爲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爲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雙方父母出資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這種情形較爲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暫不處理的'情況

(一)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出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這種情況,一般等取得房本後另行起訴。

(二)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爲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民法典關於離婚房產

房產分割的5種特殊情況

(一)小產權房的分割

對於小產權房,因爲產生原因不同,其表現形式也複雜多樣,有建在農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舊村改造、拆遷安置而產生的;有因購房協議得到的,也有因贈與、繼承得到的等等。

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中涉及小產權房分割時,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以不予分割爲原則,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小產權房確爲夫妻共同財產時再行分割。例如因繼承而獲得的小產權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具有合法來源,法院一般會依法予以分割;對於因受贈與而獲得的小產權房,會嚴格審查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爲贈與實爲買賣的贈與合同一般應依法宣告無效。

(二)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公房承租權是一種兼具債權和物權性質的複合型財產權利。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於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係的變更;屬於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一般來說,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四)公有住房的分割

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標準價的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這部分產權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徵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後,依法予以分割。

(五)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於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並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於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價範圍之內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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