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2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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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2歲怎麼判,在孩子2週歲以內的時候夫妻離婚,一般會對孩子的撫養權發生爭議,孩子滿兩週歲的情況下,首先夫妻雙方進行協商,下面瞭解夫妻離婚孩子2歲怎麼判。
夫妻離婚孩子2歲怎麼判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離婚爭取孩子撫養權如何取證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後,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爲有利一方撫養。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給撫養費
1、好商好量,達成一致
支付孩子撫養費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給撫養費,那麼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撫養費,這樣才能讓孩子的成長條件保持不變。只要夫妻雙方願意,也就是說,只要夫妻一方對方不給、自己多給,那夫妻就可以協商解決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的問題。
2、特殊情況
現實中夫妻常常就不給孩子撫養費難以達成協議,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了。一般來說,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 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 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夫妻離婚孩子2歲怎麼判2
一、夫妻離婚兩歲孩子怎麼判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已滿兩週歲的小孩,父母雙方就小孩的撫養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協議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此時人民法院會根據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作出最有利於小孩的判決;離婚時未滿兩週歲的小孩,以撫養權判歸於母親爲原則;對於已滿八週歲的小孩,法院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孩子撫養權判決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爭取?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爲重要,因爲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爲重要的。
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如果想要爭取雙方孩子的.撫養權,應當收集好對應的更加能夠以更好的條件撫養孩子的證據,並將這些證據遞交法院審覈,法院審覈確認事實之後判決給這一方的可能性會增大。
夫妻離婚孩子2歲怎麼判3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爲),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爲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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