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醫療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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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醫療費用扣除,在現實生活中,因爲國家的政策改變,所以我們也會因爲這個改變和扣除不一樣的個稅醫療費用,這是正常的現象。下面爲大家介紹個稅醫療費用扣除。
個稅醫療費用扣除1
1、扣除範圍及標準
(1)扣除範圍:醫保目錄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支出,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自付部分;
(2)扣除標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是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2、扣除方式
(1)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扣除起止時間
爲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注意:大病醫療支出在次年3-6月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時享受扣除。
個稅醫療費用扣除2
可扣除的支出項目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政策中,對可以扣除的支出項目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在醫療電子票據的“其他信息”欄次裏,直接列示“個人自付”的金額,並明確個人自付費用明細爲: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自付部分的金額;開展按病種、病組、牀日等打包付費方式且由患者定額付費的費用。
本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明確,醫療收費票據中各項金額的勾稽關係爲:金額合計=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其他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個人現金支付,其中僅“其他信息”中的“個人自付”金額爲大病醫療可扣除金額。。
本次改革通過在醫療電子票據中直接列示“個人自付”金額的方式,明確了個人大病醫療的可扣除內容,爲納稅人統計和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提供了便利,體現了國家“放管服”改革實質舉措的落實。
“大病”的定義和概念
在原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中,並未對大病醫療扣除項目中“大病”的概念進行明確,曾引起大家對“大病”定義的討論。而本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明確,只要個人發生了醫保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即可進行扣除,而不論病情病種,也不區分門診支出和住院支出,只要屬於醫保範圍內且個人承擔的支出,在醫療電子票據其他信息的“個人自付”列明的金額,均可進行扣除。
扣除限額與扣除對象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因此,在扣除限額上,個人全年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中“個人自付”列示金額超過15000元的部分,可以進行扣除,納稅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選擇在納稅人一方進行扣除的,每人分別扣除15000元后,總扣除限額爲80000元。
如納稅人自身發生醫療支出自付部分爲60000元,其配偶發生醫療支出自付部分爲120000元,選擇均在納稅人一方扣除,則納稅人自身可扣除金額爲60000-15000=45000元,其配偶可扣除金額爲120000-15000=105000元,總扣除額=45000+105000=150000元,超過最高扣除限額80000元,因此,納稅人當年應按照80000元的扣除限額計算扣除。
在個人所得稅APP中填報時,應按照每個人分別進行填寫。
第一步:選擇醫療費用發生主體與扣除主體的關係:
第二步:填寫個人負擔金額,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填寫的個人負擔金額應爲扣除15000元之前的金額,即個人實際自付的金額,系統會自動進行計算,金額填寫完成後提交即完成申報。
商業醫療保險不影響扣除
個人發生醫療費用支出,除基本醫療保險外,個人自行購買了其他商業醫療保險,並獲得了保險賠付,該賠付費用不影響大病醫療的專項附加扣除,符合條件的費用支出,即醫療電子票據“個人自付”一欄中列明的金額,可以正常進行扣除。
扣除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的規定,大病醫療支出由個人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扣除,即在年度中間預扣預繳時,大病醫療支出不能扣除,年度內發生的支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彙算清繳期內扣除。
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複印件)等資料備查。此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爲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支出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條件,方便了納稅人的信息填報和資料留存,也便利了稅務機關的徵管和信息比對。
個稅醫療費用扣除3
一、扣除內容
大病醫療扣除內容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醫保目錄範圍內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自付部分。
二、扣除標準
大病醫療扣除標準是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例如:張三20xx年大病一場,花費10萬元醫療費,醫保報銷6.5萬元,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是3.5萬元,累計超過1.5萬元的部分是2萬元,沒有超過8萬元的限額,所以張三在彙算清繳時可以扣除2萬元。
三、扣除方式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可以選擇由父母一方扣除。
四、查詢服務
手機下載官方“國家醫保服務平臺”,註冊後,通過首頁“年度費用匯總查詢”模塊查詢。其中,查詢信息中顯示的“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即爲可扣除金額。
五、資料留存
納稅人應留存醫藥服務收費、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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