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孩子撫養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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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孩子撫養費問題,雙方感情破裂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問題是雙方起爭執最多的問題,那麼離婚後有一方沒有盡到支付撫養費的職責時,另一方該如何保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呢,下面一起看看離婚訴訟孩子撫養費問題
離婚訴訟孩子撫養費問題1
離婚訴訟中撫養費問題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問題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引用法條:
[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訴訟孩子撫養費問題2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負擔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我國婚姻法對離異後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問題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了撫養費的內涵,它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當前我國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離婚(包括解除同居關係)案件佔了很大的比重,而隨着現階段離婚案件出現的當事人年齡低、結婚時間短、婚前感情基礎差、大多隻有一個子女等特點,夫妻離婚後往往涉及低齡兒童的撫養問題。
因撫養低齡兒童需要的費用較高,而現階段我國婚姻法在撫養費負擔方面的規定又有一定的滯後性,導致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針對撫養費負擔的調解、審判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難度。
當事人往往無法就撫養費負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依法判決,又因爲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靈活性,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造成社會矛盾。
在目前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費負擔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撫養費法定數額偏低,導致追加撫養費訴訟案件增多,浪費司法資源。婚姻法在有關撫養費數額的規定中,將離婚案件的撫養人簡單分爲有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兩種,負擔比例也較爲機械的固定爲20%-30%。
而在審理實踐中,除少數公職人員或工作固定的人員外,相當一部分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及絕大多數農業戶口人員,都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即使有較爲固定的收入,本人不承認,對方又舉證困難,導致無法認定其有固定收入。當事人有無固定收入,對撫養費的數額會造成極大影響。
以農業戶口當事人每月固定收入2000元爲例,他應負擔的撫養費爲每月400-600元,即每年4800-7200元,但如果對方不能舉證證明他有每月2000元的固定收入,法院只能依據無固定收入的標準計算撫養費數額,那樣計算的撫養費將非常低,僅僅能勉強維持一個孩子的溫飽而已。
即使在有固定收入的人羣中,單純依據其固定收入,確定撫養費的數額,也是不科學的。
例如有些單位,工資低而福利高,其固定收入只佔其實際收入的一小部分,或者固定收入低而隱性收入高等,這些都無法在撫養費的數額確定中得到體現。
在某些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固定收入較低,但經濟條件很好,法院也只能限於法律規定,讓其承擔很低的撫養費用,這顯然不利於兒童權益的保護。
2、缺乏靈活的履行渠道。依照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給付撫養費,可以分期給付或一次性給付,而在實際操作中,如分期給付,時間往往長達幾年甚至十幾年。
僅憑當事人自覺履行,變數太多,若都由法院作爲中介支付的話,又會擠佔本就不富餘的司法資源,所以大部分當事人都願意選擇一次性給付,而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受當事人經濟能力所限,其數額必定會低於分期給付,造成被撫養人權益的損害。
3、對拒不給付、惡意拖欠撫養費的當事人,缺乏有威懾力的懲戒措施。有些當事人,明明有經濟能力,但出於對前妻(夫)的怨恨,拒不給付或惡意拖欠撫養費,導致被撫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在經濟案件中,法院可以以通報黑名單等形式予以懲戒,直至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予以判刑,但在離婚案件中,很少有當事人因爲拒不給付撫養費而受到相應懲罰。
這就使得一些當事人有恃無恐,認爲畢竟是離婚案件,我就是不出撫養費,法院也不能把我怎麼樣,從而導致自覺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積極性不高。
針對上述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負擔所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應從道德、政策和法律等方面採取各種措施加以解決和完善:
1、首先,針對目前我國法律對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計算標準過低的問題,我們應在撫養費的數額確定問題上,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限,不再僅限於固定收入,而是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財產、收入狀況,使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更爲合理,讓有能力盡撫養義務的當事人,充分盡到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2、其次,在撫養費的履行渠道不靈活便利的情況下,應藉助社會力量,如在銀行中開設撫養費分期或者延期給付的業務,由法院加以監督,讓撫養人能夠更靈活便利的履行撫養義務,這樣一定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而且在一些經濟較爲發達的地區,已經有了成功的個例,如果能夠加以推廣普及,必將對法院的案件審理工作助益良多。
3、最後,對那些拒不給付或惡意拖欠撫養費的當事人,完全可以借鑑經濟案件執行過程中的相關經驗,予以嚴懲,直至公訴判刑。例如在美國,如果離婚後一方拖欠撫養費的,對方只要到法院遞交申請,拖欠撫養費一方就隨時會面臨拘留甚至監禁刑。
離婚訴訟孩子撫養費問題3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爲切實實施民法典。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自主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自主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5、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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