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

本文已影響1.86W人 

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諒解金是指給受害人的一些經濟補償,而不當得利是指他人的行爲在取得其他人的財物時沒有根據法律然後使他人受損,那麼問題來了,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

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1

一、刑事諒解賠償金的性質是什麼?

刑事諒解賠償金的性質是對犯罪事實中民事責任進行賠償,並不會因支付賠償金而不進行刑事處罰,但可以減輕一定處罰。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諒解只是對於犯罪嫌疑的量刑有影響,是否需要賠償,這個需要根據被害人的要求,如果被害人同意不賠償,那可以不賠償。

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那麼在合理範圍內是需要賠償的。

在日常的案件中,一般積極賠償,才能夠更加容易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從而使犯罪從嫌疑人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二、《刑法》中對於諒解的規定是什麼?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2

追償權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很多人都會有欠債的時候,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還款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向債權人還款,那麼債權人可以進行追償。不當得利是當事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得他人財物,給他人財物造成損害,受益人負有向受損人返還原物的義務。那麼追償權與不當得利的區別有哪些?接下來找法網小編就帶您來了解一下。

一、追償權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1、追償權是債權的一種,是可以轉讓給第三人的。但是如果依照其性質,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在此行爲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爲債務人,受害人爲債權人。

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 第2張

二、什麼是追償

追償是指保險人代致害人暫時支付其應當自行承擔的搶救費用後,保險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致害人償還墊付費用的行爲。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爲無效。

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三、不當得利的特徵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爲受益人,他方爲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3

【人民法院報】刑事和解賠償費不構成不當得利

【案情】20xx年8月至12月,張某利用職務便利採取編造假名、虛增煤炭產量的方法,套取黑灣煤礦資金。20xx年1月28日,張某被刑拘。

3月2日,張某之妻向黑灣煤礦交納6萬元,黑灣煤礦出具收據註明“暫收賠償款6萬元”,並於同日向公安機關出具書面申請,以張某已經主動繳納部分賠款爲由,請求對張某採取取保候審。

同年7月16日黑灣煤礦向A縣人民法院作出《證明和諒解書》,證實張某已將侵佔款8700元全部退還,請求對其判處緩刑。A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3日以被告人張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xx年1月,張某以刑事案件涉案金額在調查之中,無法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在收據上載明“暫收”,刑事判決生效後才確定損失金額爲由,起訴請求黑灣媒礦返還多收取的51300元。

【解析】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爭議焦點就在於在偵查階段向對方支付賠償款,雙方達成刑事和解的,當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金額與實際支付賠償款不一致時,一方主張多支付的款項爲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諒解金屬於不當得利嗎 第3張

對此,筆者持否定意見。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受害人賠償因犯罪行爲導致的損失,受害人對犯罪行爲表示諒解,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通過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成立併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依法撤銷、變更不得反悔。

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張某一方支付的賠償款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其他導致雙方協議無效的情形,故雙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及6萬元的實際支付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次,黑灣煤礦出具的收條載明爲“暫收賠償款”,單純從字面意思來看存在“多退少補”之意。然刑事和解與一般民事交易活動不同,其本身具備相當特殊性。其不僅在於賠償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亦有彌補被害人精神損害,修復業已破壞的社會關係之功效。

因此刑事和解所支付的費用原本就理應高於刑事判決所確定的賠償數額。不僅如此,在雙方和解以後,司法機關會將此作爲十分重要的法定情節予以考量,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故除非雙方存在明確約定,賠償款以“刑事判決認定金額爲準多退少補”,否則即使是“暫收賠償款”,也不應視爲返還依據。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