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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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近年來,許多明星大腕也逃不過酒駕的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會弔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下面分享酒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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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認罪認罰書是要籤的。根據認罪認罰制度,認罪認罰態度良好的話,法官是有可能在量刑上少判的,態度良好的一個體現就是認罪認罰書的簽署,一般需要簽字。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酒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2

一、涉嫌醉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具結書嗎?

嫌醉駕籤認罪認罰具結書是自願的,不願意籤可以不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酒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 第2張

二、涉嫌醉駕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醉駕不認罪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醉駕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籤不籤認罪認罰具結書都不是必要的,事實上,在醉駕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反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量刑,不過,人民法院不會因爲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就故意加重量刑。

酒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3

一、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嗎?

1、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因爲從形式上講,《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的,並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的有關利害關係,能最大限度體現其自願性和真實性。

一旦簽署,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面聲明、認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效果不亞於此前做的供述筆錄。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心”簽署的情況。

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頂包者。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又反悔的,雖然該反悔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作爲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但仍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2、認罪認罰具結書之中需要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酒駕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 第3張

二、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仍可判無罪嗎?

1、不論被告人是否認罪,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雖然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其他證據的案件,或者事實不清,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內心確信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宣告無罪。

2、審判階段,審判長仍應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審判長主要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審查:

(1)知悉性審查,審查覈實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2)審查被告人是否具備普通人的正常認知能力。

(3)審查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有無異議,“認罪”“認罰”是否其真實自願意思。

(4)基礎事實(或者在案證據)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過認罪認罰等的方式來減輕自己最終可能會受到的刑事處罰。在審判階段,審判長會從審查被告人是否具備普通人的正常認知能力、審查覈實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等方面來審查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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