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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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其實收養孩子,並不是直接帶一個孩子回家養育這麼簡單的事情,首先收養人自身也必須達到條件纔可以領養。下面看看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及相關資料。

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1

一、收養孩子需符合什麼條件

已婚夫妻或未婚男女,因種種原因需收養子女,應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條的規定,收養人慾收養孩子應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收養人無子女是指收養人因各種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夠生育而不願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養人自願收養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的,不受“無子女才能收養子女”的條件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經濟條件、身體能力條件、教育能力條件,也就是說收養人有實際履行作爲被收養人父母的義務與責任的能力,能滿足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實際需要。

3、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精神病或者傳染病,如果這種病傳染到兒童,被收養人的健康肯定會受到影響,不利於被收養人的成長,因此,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許收養子女的。

4、年滿三十歲,這是一種年齡上的限制,這種限制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接近於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的年齡差距,有利於培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感情,穩定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

二、親屬間收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瞭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並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係。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於: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爲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子女,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收養與自己或者配偶沒有什麼關係的孩子,但是有些時候收養也會發生在親屬之間,甚至有的人會對自己的.養子女進行收養,這些只要符合《民法典》中的規定,也辦理了登記或者進行了公證的,那麼收養關係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2

一、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爲: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30週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週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週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 第2張

二、被收養人條件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3

一、收養孩子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六)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一個孩子的條件 第3張

二、領養孩子的規定

收養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纔可以收養被收養人。其之間的關係主要有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係,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係同時消滅。

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係便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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