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維護權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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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維護權離婚,女性作爲相對弱勢的羣體,在很多的時候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這個時候就要拿起法律這個武器去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婦女維護權離婚的相關內容。
婦女維護權離婚1
一、離婚時女方權利如何保護
1、蒐集夫妻共同財產憑證
保存家中存摺卡號、工資卡號、股票、基金賬號,將這些單據複印留底。對房產證、購車協議這種大額不動產,儘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複印件。
2、諮詢律師
請一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如實陳述家庭財產狀況,採納專業的指導意見。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和平地籤一份協議書,分割一下共同財產,去婚姻登記機關辦個簡單的手續,省下一筆請律師的費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實上,很少有離婚能如此簡單,僅財產分割的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即使兩人態度都很誠懇,也很難決定怎樣纔會對雙方都公平。
而律師則可以幫您們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舉例說,如果你家的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應該採取哪些手段,保護自己的房產,對這類大多數人模棱兩可的問題,律師的諮詢會非常有幫助。
3、防止對方隱匿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許多女性基於過去婚姻裏對丈夫的信任,覺得他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對此掉以輕心,在離婚中財產受到損失。因此,要非常謹慎小心觀察,對方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爲。常見情況有:
(1) 他在轉移股權!丈夫是公司的股東,他正在把股權轉讓給其他的股東。在離婚訴訟中,要保護自己這部分共同財產,就要進行另一場訴訟——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
(2) 他在隱匿和轉移財產!你們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賬號,他開始暗暗地轉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開始做投資,他有可能動用家裏的共同存款。你有權力詢問投資錢款的來源。如果他沒有協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資,這就是故意隱匿和轉移財產。如果他承認在用共同財產投資,你將享有一半的投資權益。
4、委託調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訴訟,又擔心對方進行財產轉移,可以委託偵探事務所或者調查公司。目前,商務信息諮詢公司和商務調查公司已經是國家工商機關批准、合法執業經營的機構,通過他們,可以調查有關的財產信息和線索。
5、凍結財產
你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請你的律師在提起訴訟之前,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權,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股票帳戶。當所有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這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二、起訴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婦女維護權離婚2
離婚婦女居住權是如何進行維護的
1、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屋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2、《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此後出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第2款、第3款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3、《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14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爲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住房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二)我國現有保護婦女居住權法律規定的不足
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雖然對離婚婦女的居住權有專門的規定,但這些規定相對籠統,過於原則,這就爲現實案件的處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主要體現在:
我國《婚姻法》無法定的居住權的概念,雖然此後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但有關規定不具體、不周延,富有彈性,模棱兩可,實踐中難以操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的租賃關係時,“一般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該司法解釋中有關“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係的
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只要求承租房屋的個人要履行變更房屋承租關係的登記義務,卻並未對房屋出租方即單位的協助履行義務作出規定,不約束房屋租賃關係的另一方,而且是在租賃關係中具有決定權的出租人。
因此,即使有變更房屋租賃關係的判決或調解,在房屋出租人不同意的情況下也不能發生租賃關係的變更。這將使法院裁判成爲一紙空文。
對於離婚婦女的居住權維護,國家的有關規定有着明確的制定,所以即使自己離婚但是對於自己的合法利益自己一定要積極的維護,因爲如果自己的利益遭到侵犯,自己的居住權就會喪失,所以對於居住權自己一定要積極的尋求法律來解決。
婦女維護權離婚3
我國對於離婚婦女有很多的相關規定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例如,無過錯賠償,家暴的保護等等。
如果對方對您實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需要及時出警,制止家暴,對於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會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若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果男方是因爲婚內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等嚴重過錯行爲,女方沒有過錯的,可以在訴訟離婚時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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