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者出軌違反法律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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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出軌違反法律規定是,現在很多人都是會出軌的,而且近年來,中國的離婚率越來越高,導致離婚原因最多的就是出軌,導致出軌的往往是長期的分居,還有第三者即非法同居的。以下看看已婚者出軌違反法律規定是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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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關於出軌規定是什麼?

婚內出軌,屬於違法與不忠,存在情理上的過錯,在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應少分或不分,同時無過錯方可以主張賠償。現就可以主張賠償的理由予以闡述:

1、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

2、出軌行爲嚴格說還不屬於《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四種可請求賠償的過錯行爲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雖然明顯存在對無過錯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四十六來維權(請求賠償)法律支持度還不夠硬實。

3、雖然出軌沒有列入《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可請求賠償的過錯範圍,但出軌有外遇是違法行爲(違反了《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或不忠行爲,違法與不忠即屬於過錯(法理轉換關係)。

4、關於夫妻不忠行爲,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或“出軌”,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爲,即:通姦、同居、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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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

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關於出軌規定,因爲出軌導致離婚的,如果是男方的過錯,則應該向女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女方可以得到適當的照顧。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作出判決。一般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支持女方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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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規定現在婚內出軌違法嗎?

1、婚內出軌行爲不觸犯法律,屬於道德方面的範疇,但如果出軌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涉嫌重婚;如果只是偶爾出軌則僅屬於道德問題,但不構成犯罪,如因出軌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2、婚內出軌如果構成重婚罪就違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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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樣的證據可以證明配偶婚內出軌

(1)證據需要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纔有法律意義。

具體到賓館開房記錄,其和夫妻一方的出軌之間只存在間接的聯繫,不能直接證明夫妻一方和他人出軌或婚外性行爲,因爲其到賓館開房既可能是用於出軌,也可能是其工作出差時使用,還有可能是用於工作洽談之用。

(2)證據需要具備客觀真實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爲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僞造、篡改證據。

在發生時,夫妻一方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通過公安系統的內部關係取得的,或者是通過社會上的調查取得的,因此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往往是沒有出具單位的印章,所以這樣的賓館開房記錄要證明其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就存在一定的難度。

當然,如果當事人可以根據沒有出具單位印章的賓館開房記錄,聘請律師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令所取得的賓館開房記錄就具備了客觀真實性。

(3)證據需要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爲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現實生活之中,結婚後又與婚外的第三方發生性關係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雖然此種行爲實施之後侵犯了配偶的相關權益,但出軌的行爲若並沒有構成重婚罪,那麼出軌者就並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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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對出軌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不忠行爲,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爲,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關於通姦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條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爲中,並未將通姦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姦行爲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爲“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爲,行爲人爲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說,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爲其爲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爲上述行爲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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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內出軌是否涉及犯罪

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有外遇是違法的,但根據具體情況,違法的法律後果不盡相同。

事實上,婚內出軌並不僅僅會引發社會道德譴責,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兩種刑事犯罪是針對嚴重的“出軌”行爲,如果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輿論譴責來給出軌者施以壓力,還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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