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對子女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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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對子女有影響嗎,當一個公民觸犯法律的時候,嚴重是需要坐牢服刑的,大家都知道違法不僅對自己有影響,對自己的子孫後代都是有很多的影響的,那麼判緩刑對子女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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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緩刑是否對子女有影響

1、被判緩刑留下案底的,對孩子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如報考公務員考試、參軍等會受到阻礙。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判緩刑對子女有影響嗎

二、緩刑是否不用坐牢

1、緩刑是可以不用坐牢。

2、被判緩刑是可以不坐牢的,但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或發現存在沒有查清的罪,可能取消緩刑。判緩刑,可以不在監獄服刑,但如緩刑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可收監執行。緩刑有考驗期,如期間遵守規定,無犯罪則期滿視爲刑罰執行完畢。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3、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另外需要注意,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

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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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對於子女有一定的影響。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將來對本人、子、孫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

在目前狀況下,只有在有政審的機構,部門或學校,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其他部門是沒有的 一般主要是軍隊部門和保密部門。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有關錄取、政審的規定:直系親屬中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如嚴重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等)纔可能影響其子女報考國家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判緩刑對子女有影響嗎 第2張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爲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和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緩刑,也稱爲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我們做普法工作的,就是讓更多人的知法、守法,與法同行,減少犯罪。大家認爲判緩刑人員對子女有影響嗎,影響肯定是有的。

一個人做到自律很難,但是難的時候想想身邊的親人、朋友,克己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他人負責。世界上沒有後悔藥,人生也沒有重新彩排的機會,走好每一步,無愧於內心、無愧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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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人員對子女的影響有哪些?

判緩刑對子女有影響,一般在參軍或者考公務員時政治審查不利。緩刑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附加適用緩刑的,需要確定緩刑的考驗期。

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被判處刑事處罰會對子女參軍會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如父母犯重大的刑事犯罪,子女對父母包庇的、子女對父母犯罪的行爲不能劃清界限的、父母是從事活動的等,子女是無法參軍的。

又如《公務員法》中第二十條的規定,直系親屬犯危害國家罪、嚴重的職務犯罪等,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但對於這些犯罪是不可能緩刑的。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爲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爲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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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判處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父母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的,如果涉及到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並且不存在嚴重惡劣的情況下,是可以適用於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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