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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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喝了酒以後是不能開車的,而且喝醉酒開車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國家對於醉酒駕駛也是嚴厲禁止,但生活中有些人還是不知教訓,下面看看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

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1

法律分析:飲酒駕駛處罰標準是:駕駛員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的,罰款1000元至2000元、記12分並且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2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 第2張

相關知識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爲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八種醉駕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3

一、最新酒駕處罰標準是什麼

1、飲酒駕駛處罰標準

①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②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2、醉酒駕駛處罰標準

①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並處罰金;②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3、酒駕從重處罰標準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

飲酒駕駛怎麼處罰標準 第3張

二、酒駕事故應如何定罪

酒醉作爲一種生理反應是醉酒者即肇事司機可以充分預知的,其對後果明確知曉,而其在醉酒後依然駕駛危險物——汽車高速行駛,無論其對發生如此慘烈事故是多麼的後悔,但其在事發之前和當時是罪惡的。

在酒駕人醉酒後駕車之時,已經註定其行爲的違法性。

同時,當他選擇自行駕車而棄他人生命財產於不顧的時候,其已經選擇了輕視他人權利,自私輕爲的罪惡路徑。

這種潛在的危險一旦發生就構成對社會安定和他人合法權益得嚴重威脅和挑戰。

因此,從社會情感出發,對此種人應當依法定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並嚴厲懲罰。

酒駕在我國具體分爲了兩種情況,一是飲酒駕駛二是醉酒駕駛。其中,刑八將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爲入刑了,不過之後的司法解釋裏面卻作出了例外規定。

於是,現在醉駕行爲其實也不必然就會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不過在涉及到對醉駕處罰上面,除了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外,交通違章責任也是不可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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