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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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法律在我們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們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事情其實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以下了解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
1、協商。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糾紛;
2、調解。通過第三方居中調解,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調解,法院庭前調解等;
3、仲裁。雙方事前或者事後簽訂仲裁協議,共同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4、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糾紛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爲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2
民事糾紛解決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私了,一種是公了。私了就是雙方私下協商或者在有關部門的調解下達成和解;而公了就是直接走法律程序,經法院審判。
農村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五種:
1、當事人協商。當事人協商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則,是最省力、最經濟的解決方式,且可以將糾紛化解在萌芽階段,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好處。
2、私人(中間人)調解。這種解決方法以中間人的私人關係爲紐帶,用中間人的特殊身份去影響和推動雙方當事人達成諒解和協議,在家庭民事糾紛中特別常見。中間人一般爲雙方當事人所信任的長輩或親戚朋友。
3、自治調解。自治調解是指由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民事糾紛。自治調解的實質是在羣衆自治組織的基礎上,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協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村委會組成人員中即有一名專門調解委員來負責農村民事糾紛的調解。這是目前農村最常見、最有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
4、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由行政機關調解部門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實踐中一般由鄉(鎮)一級機關調解部門進行。行政機關應堅持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若糾紛久調不解,應通知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
5、訴訟解決。訴訟解決是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以國家強制力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糾紛解決途徑,是效力最強的解決手段。當糾紛通過其他手段無法解決時,司法將最終對之進行救濟,即司法最終救濟。
我國農村糾紛矛盾特點
我國農村矛盾糾紛具有鄉土性。我國農村社會是人與人、人與土地、各種事物、空間充分接觸和了解的熟人社會。農村糾紛具有鄉土性,大都是“家務事”或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起因簡單,標的額較小,但所涉及的人際關係複雜,如果沒有得到及時圓滿解決,矛盾容易激化,甚至釀成刑事案件。
當下,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村民與村民之間、村民與外界之間的經濟、文化和社會交往不斷擴大,農村民商事活動更加活躍,矛盾糾紛更加多發。
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外,農村還出現了新類型的糾紛,主要包括改善居住條件引發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土地承包流轉等關係引發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人身權領域中的選舉權糾紛、名譽權糾紛,村民之間因商事活動引發的勞務合同及勞動爭議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村民自治引發的村務管理糾紛以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土地徵遷補償糾紛等等。
但這些新類型糾紛仍然離不開熟人社會的本質屬性,也同樣具有鄉土性的特點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3
解決民事糾紛有幾條途徑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爲“**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爲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啓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着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4
一、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二、民事糾紛特點
(一)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三)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於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爲兩大內容:
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係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係的民事糾紛。
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係民事糾紛和身份關係的民事糾紛。
三、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一)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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