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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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多的,而且生活中其實我們遇到的很多問題都是與法律問題有關聯的,以下了解工程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
工程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1
一、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索賠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2)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根據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索賠事件又稱爲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3)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4)對於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5)因爲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6)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並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二、原則
索賠處理的原則:
①必須以合同爲依據
②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以完整、真實的索賠證據爲基礎
③加強主動控制,減少索賠
通過學習法律快車小編的這篇文章,我們知道了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包括索賠的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分別是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以及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感謝您的閱讀。
工程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2
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答:
工程索賠是一種雙向的風險管理機制,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單位申請索賠,業主單位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工程索賠主要包括“經濟補償”與“工期順延”。從合同風險管理來看,工程索賠,實際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種補充完善,是業主單位與項目承包商承擔相應風險責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工程索賠成立條件:1、需要有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2、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①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方的行爲責任或風險;③承包方或發包方均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律師補充: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工程索賠成立的三個條件3
一、建設工程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
建設工程索賠的三要素,如下:
1、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賠事件成立必須滿足的三要素: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索賠證據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實性;全面性;關聯性;及時性並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二、建築工程索賠依據
1、《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裏所指的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上應負的給付義務。
這種給付義務包括一般民事義務和侵權行爲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賠償義務。根據民事責任原則,在《民法通則》第111條對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反合同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種違反合同的現象可能是合同內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發包人故意行爲,也可能是客觀原因,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無論什麼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使建築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築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2、《合同法》第107條至114條也有上述類似規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的過錯,建築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爲索賠。另外,《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爲建築企業的索賠提供了優先受償的法律支持。
3、國家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發佈的《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要“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工程索賠制度。”
第6條規定,“對於建設資金不足,物資供應短缺的工程,企業有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並有權調整施工進度。”第7條規定,“工程的承包價格應由企業與工程發包單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投標競爭,在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在工程施工中,如發生工程量變化,設計變更等,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決算。”上述條款也可作爲建築企業向發包人要求索賠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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