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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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大家在生活中也都會經常碰見各種法律事件,所以說法律在現實中無處不在,法律的知識非常的豐富,比如說關於合同的法律知識,那麼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

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1

一、合同欺詐如何認定

1、行爲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反映在行爲人要約或承諾過程中。要約邀請中的故意,不屬於合同欺詐行爲。

2、行爲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爲。即要約或承諾表示的意思是虛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虛假信息予以更正。

3、相對人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生錯誤的認識。

4、相對人在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生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行爲人訂立、履行合同。

5、行爲人因欺詐成就合同獲取了非法的、不正當的或若不實施欺詐不可實現的利益。

二、合同欺詐有哪些特性

(一)隱蔽性。

合同欺詐行爲人的欺詐行爲,相對於如標的、價格、標準、功能、合同主體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爲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對人則是不清楚的,在暗。

真實信息的隱蔽性,造成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詐行爲人處於優勢、強勢,合同相對人處於劣勢、弱勢,直到欺詐行爲敗露。這種對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導致的地位不平等,並不是因爲相對人認識能力的侷限,而是因爲行爲人的扼意而爲。

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

(二)幹憂性。

合同欺詐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把要約或承諾的錯誤條件反映到相對人大腦中,使相對人在規避合同風險和實現預期利益的決策中作出與自己本來意願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決策-錯誤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的“意思自治”由於行爲人的干擾而成爲“意思他治”。

(三)破壞性。

①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由於其隱蔽性,使合同欺詐行爲人處於優勢、強勢,使相對人處於劣勢、弱勢。

②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任何當事人從事交易活動,都要遵循等價交易法則,不得爾虞我詐,強取豪奪”;

③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通過欺詐等方式使對方作出與其真實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④破壞了社會信用。欺詐行爲敗露後,人們對“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將時時處於懷疑、恐懼之中。

(四)非法性。

“欺詐行爲都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屬於應受禁止的非法行爲。”

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2

一、合同欺詐的'認定依據有哪些?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僞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爲。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係,並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

二、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有哪些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爲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爲欺詐行爲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爲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爲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

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

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爲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是爲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 第2張

3、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

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爲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4、欺詐的法律後果不同

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爲,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爲的後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行爲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5、欺詐適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爲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爲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範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爲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範調整。

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3

合同欺詐的法律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爲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爲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合同欺詐的認定是什麼 第3張

目前我省公、檢、法會同有關部門,經調查研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針對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情節,提出如下意見:

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爲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爲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爲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爲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爲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爲200萬元以上。

但是,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目前市場主體及整個社會的經濟條件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這個規定的意見是否與形勢發展的客觀現實相符合?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儘快作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此外,在作出解釋規定時還應將個人合同詐。騙犯罪與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區別開來。

區別的原則是:個人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應低於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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