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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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制度
第一條爲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煤礦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爲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工區、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均應認真執行本制度。
第四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採區、班組、其他專業施工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科報告。
第五條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一)井下工作面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施工生產活動全過程,明
確排查地點、目標、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安全科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臺賬、結合不定期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由安全負責人、隊長、技術員、專職安全員和其他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進行現場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並排除各項施工工藝不安全、安全防護不到位、臨時設施不規範、有帶病運行的機械設備、設施,施工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違紀行爲、管理人員存在有違章指揮或監督不到位、及生產場所存在的其他各類事故隱患。
負責人對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安全負責人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安全科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排查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施工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的範圍和責任,保證不留空擋,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制定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
(四)安全科應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勞務分包
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安全科報告。
(五)對一般事故隱患,各勞務分包單位接到安全科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時,必須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體責任人負責按期整改,整改完畢報安全員監督驗收整改結果,進行消項。
(六)採區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隊長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做好監控措施,並由安全負責人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隱患由安全負責人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在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後,由斧子行或其他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內容,整改安全技術措施、整改時限、整改作業範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整改方案應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應急預案,做到按“五落實、五到位”要求進行整改。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
(一)安全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依預定要求積極進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隱患管理臺賬,制定的重大隱患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及時歸檔。
(三)安全科對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果進行復查銷項。對不積極按期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請示安全科下達責令停產指令。
(五)安全員應做好日常施工現場安全監管工作,隨時對整個施工現場、分包單位施工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安全隱患應及時依規查處與報告。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報告
(一)安全科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及時向安全礦長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二)安全科應當總結每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隊伍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點。
第八條重大事故隱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科自查和公司安監部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要予以公示。
(二)應主動接受上級各有關部門的督查,及時公開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
第九條重大事故隱患的跟蹤督辦和逐項銷號
(一)安全科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落實跟蹤督辦的責任人,督促分包單位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工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二)督促整改的責任人及時跟蹤檢查有關防範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整改單位按整改方案
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上報項目部安全部提出驗收申請。
(四)重大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限內徹底治理,經上級安全科驗收合格後,應及時銷號,將有關檔案或檔案整理後歸檔管理。
第十條安全科按照有關規定,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1、目的
爲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範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管理。
3、管理職責
3.1安環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負責重傷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2公司辦公室(安保中心)負責廠內交通、火災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3企管部:保證救護車輛安排、協助事故單位做好工傷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參與工傷事故現場的搶救及簡單處理。(人力中心)負責辦理員工投保、名單更新,受傷員工的就醫、轉院等醫療管理及出院後保險理賠、評殘、安置、復工的管理。
3.5事故單位負責本部門工傷員工的救護組織、現場保護、事故上報、救治費用墊付、後期治療借款手續辦理、工傷員工住院期間的陪護,負責輕傷及微傷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工傷事故
4.1工傷事故範圍
4.1.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4.1.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事故等級劃分
本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參照國家頒佈實施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標準》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將事故等級分爲五級:
5.1險肇事故:是指險些造成人員傷害,且造成或險些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故。
5.2輕傷事故:是指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一週按5個工作日計算)以下的傷害,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2.1輕傷1級:表皮劃傷或肌肉挫(拉)傷、腫脹無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內,醫藥費5000元(含)以內;5.2.2輕傷2級:因傷休息8-15天(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含)以內;
5.2.3輕傷3級:因傷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以上,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3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輕傷)的傷害,無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5.6傷害事故發生後,由事故發生單位會同安全環保部參照以上標準進行事故級別鑑定並考覈。
6、事故報告
6.1.發生工傷事故後,事故責任單位必須立即搶救傷員,並運用各種快速方法分別向本單位領導、公司安環部報告,如需用車,直接向總裁辦申請。因搶救傷員需要搬動現場物體,應做好標記。
6.2.工傷事故現場,需經安環部勘察同意後方可撤消,如果認爲有必要繼續保留現場,由事故單位劃出警戒區域,設置標誌,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6.3.根據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的分析、報告按如下規定進行。
6.3.1輕傷事故
由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參加人員:事故責任者(傷者住院,視情節需要可到醫院瞭解)、知情人、當事人、有關領導和安環員。在瞭解事故經過、分析原因後,有針對性地提出和落實整改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計劃。分析出事故責任者(分爲直接、間接責任者或分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提出考覈處理意見。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後24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安環部。
6.3.2重傷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或授權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具體參加人員和會議程序與輕傷事故相同。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後48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公司安環部。
6.3.3跨部門的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分別(或聯合)召開事故責任單位事故分析會議,事故處理報告由事故單位會同安環部編寫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4事故處理由公司安環部根據事故責任單位的事故報告,分別按輕、重傷情況報送公司主要領導批准結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報程序報公司並立即上報各級政府機關(安監、公安、工會等)進行事故處理。
7、事故考覈
7.1本處罰標準適用於:
7.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7.1.2所有進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單位,在我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7.2險肇事故:
7.2.1一般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考覈500元;車間主任(副)考覈400元;責任班長考覈300元;責任者考覈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2.2重大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1000元;車間主任(副)扣罰800元;責任班長扣罰600元;責任者考覈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3輕傷事故:
7.3.1輕傷一級:考覈事故責任人50-1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1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200元,廠(部)級領導,300元。
7.3.2輕傷二級:考覈事故責任人100-2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2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300元;廠(部)級領導500元。
7.3.3輕傷三級:考覈事故責任人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爲一人的考覈取較低金額);責任安全員(班組長)4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500-800元,廠(部)級領導800-1000元,
7.3.4工傷費用小於5000元的事故,可不計入年度工傷指標內。 7.3.5升級爲重傷的:按重傷考覈標準執行追加考覈(補罰差額)。 7.4重傷事故
7.4.1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覈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爲一人的考覈取較低金額)。
7.4.2考覈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1000-20xx元。
7.4.3考覈重傷事故單位的單位主管領導(廠、部長)責任者3000元。
7.4.4同一班組年度內發生1起以上重傷事故,責任班長撤職;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車間主任降職、降薪。
7.4.5同一單位,月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評比資格;
7.5工亡事故
7.5.1工亡事故單位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覈1000-20xx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爲一人的免於考覈)。
7.5.2發生工亡事故的廠(部)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考覈20xx-3000元;
7.5.3發生工亡事故的廠主管領導責任者(廠、部長),考覈5000元
7.5.4公司主管領導責任者按公司個人經濟責任制考覈。 7.5.5對發生工亡事故的單位,取消年度安全先進評選資格。 7.5.6發生死亡事故,責任班長撤職並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車間主任(包括工段長)通報批評並試用3個月(按80%工資發放);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死亡事故,車間主任撤職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廠長、廠長降職、降薪。
7.5.7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連帶管理責任,考覈相關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助理、科長、區域負責人)500-1000元。
7.6重大死亡事故
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責任人的考覈及行政處分由董事會決定。
7.7火災事故的考覈
按照火災事故損失的20-50%考覈事故責任單位,並考覈事故責任單位的主管領導、直接領導、安環員和責任人500-20xx元。 7.8工傷事故損失
即保險理賠後的差額部分,由責任單位全額承擔(可從各單位在獎金總額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
7.9對隱瞞事故不報單位的考覈
7.9.1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每起按事故損失的20%考覈(不包括事故考覈處理);
7.9.2考覈事故發生單位的直接領導和主管領導責任者500-1000元;
7.9.3事故處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級進行考覈。 7.10廠外交通事故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按正常程序進行上報總裁辦,廠外交通事故(被認定爲工傷的)不做工傷事故考覈處理。
7.11對外包施工單位事故
外包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發生的事故,參照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處理,所發生的各類賠償、費用由外包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7.12發生事故,給公司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將加倍處罰責任單位。
8、此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對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的羣衆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
2、加強安全基礎工作,建立七種安全管理臺帳:
(1)建立職工安全檔案。內容包括安全教育、技術培訓、考覈成績、違章、事故。
(2)建立車間、班組安全工作臺帳。內容:本部門不安全因素及解決辦法,職工違規違制、工傷事故等情況。、
(3)建立設備印象臺帳。記錄內容:設備印象、安全裝置、措施完好等情況。
(4)建立生產班組交接臺帳。
(5)建立安全設施的管理、檢查、維護、檢修臺帳。
(6)建立各種安全裝置試驗、允許臺帳。
(7)建立專職安全員安全工作臺帳。記錄內容:工傷事故、違規違制、事故隱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員工,在生產或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包括急性中毒均爲因工傷事故),其區分標準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分規定》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4、凡發生輕傷或嚴重違章,單位的領導應立即報告分管生產的領導,並同時報告公司安全科。
5、凡發生違章作業,事故苗子、小傷(未休工)的班組的班組長,必須在兩天內書面報告車間主任。對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樣對待,及時書面報告安全科。
6、發生重傷、多人負傷、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廠長或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安監局。
7、各車間、部門必須如實上報工傷事故,不得隱瞞虛報或遲報,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職工調動或轉崗時,因公負傷證明和個人安全檔案必須隨人同時調轉。
一、目的
規範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採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爲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並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爲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範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並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紮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瞭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並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並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註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繫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爲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後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並報公司分管領導審覈。
(七)、員工發生工傷後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緻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後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鑑定”一個月後到行政部詢問結果。並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複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複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爲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鑑定者,不論傷殘鑑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後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爲: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當確定爲因工負傷後,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爲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爲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爲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T≤3天一般爲皮外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爲頭80%的按標準工資,痊癒後仍可繼續回公司上重傷部、胸部重傷、骨折T>6月因搶救無效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鑑定爲工傷的: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3天一般爲皮外3天<T≤7天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一般爲頭1月≤T≤2月承擔50%的治療費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係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80%的標準工資不計60%的標準工資40%的標準工資80%的標準工資60%的標準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費用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係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3天<T≤7天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重傷部、胸部重2月≤T≤6月傷、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鑑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爲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三)不能鑑定爲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爲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爲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後“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複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並批准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範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並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爲。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覈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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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覈;組織並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於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7、負責組織並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並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爲。
3、組織並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並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並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並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範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覈。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並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鬥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爲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飲水安全,採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制度。
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爲切實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管理,經學校研究決定成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小組,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組長:沈建偉
成員:高富祥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園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健康教育宣傳欄,對學生進行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三、桶裝水衛生管理制度
(一)桶裝水管理要求
1、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的標準,每批水要索取水質檢驗報告;
2、供應桶裝飲用水的企業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3、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4、飲水機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對飲水機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二)保溫桶水管理要求
設專人定時供水,供水者必須有健康上崗證,保溫桶要加蓋上鎖,並每天進行清洗消毒。。
四、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堅持每天清掃泵房衛生,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2、每天清掃水箱周圍衛生,保持水箱周圍環境清潔;
3、要時常檢查供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物,如發現應立即清除並及時消毒;
4、泵房及水箱間內嚴禁堆放雜物;
5、泵房及水箱間內嚴禁養寵物和植物;
6、嚴禁閒雜人員進入泵房及水箱間。
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1、因自然災害或人爲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並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供管水員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單位生活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領導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三源小學學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爲了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特制訂生活飲用
1 目的與適用範圍
1.1 目的
爲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事故的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和預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2.3《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 職責
3.1總經理協助事故調查組工亡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2總經理助理協助總經事組織重大事故的搶救和調查處理。
3.3生產部
3.3.1負責組織輕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3.2協助組織工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3.3負責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和處理。
3.4工會
3.4.1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工作。
3.4.2負責重大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3.4.3代表員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3.5 綜合辦公室
3.5.1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收集報送工傷鑑定資料。
3.5.2負責員工工傷保險的辦理和地方社保機構協調相關事宜。
3.6相關部門
3.6.1配合對本單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6.2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
4 管理要求
4.1 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4.1.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4.2事故報告
4.2.1報告程序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管理人員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或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2.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3事故的救援
4.3.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企業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啓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4.3.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4.3.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4.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4.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企業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2發生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負安全的領導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事故部門、工會、綜合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4.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4.4.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4.5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
4.5.1事故事件統計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按當地安監管理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寫和報送月度報表。 發生事故事件後及時填寫《事故事件統計表》。
並按季度對事故
4.5.2事故事件分析
按季度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分析內容包括:事故事件類別、原因、發生頻率、損失費用等,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報告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和在安全領導小組會議上通報、宣傳欄中予以公佈。
4.6事故事件回顧
每季度的全員安全會議中應對上季度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防範措施進行討論,並將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在《安全會議記錄》中。
5 記錄
5.1《傷亡事故、事件統計臺帳》
5.2 《事故、事件調查表》
6 附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加強公司設備缺陷、故障管理,全面掌握設備運行狀況,及時消除設備缺陷,針對存在的缺陷、故障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出現事故,保證設備安、穩、長、滿、優運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部設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設備缺陷、故障的界定、分類、登記及處理等管理。
第二章 設備缺陷管理
第三條設備缺陷是指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其零部件損傷或超過質量指標範圍,引起設備性能下降的狀況。
第四條
設備缺陷分類:
(一)一般缺陷:不影響產品質量、不危及安全生產,能及時消除或設備仍可正常運行但不會造成裝置波動和引發各類事故,不需採取特殊監護措施的設備缺陷。
(二)重大缺陷是:影響產品質量、危及安全生產,但因生產需要而必須帶病運行,有可能造成裝置停工或引發各類事故,必須採取特殊監護措施的設備缺陷。
第五條設備缺陷實施分級、動態和閉環管理,各車間應建立所屬設備一般缺陷臺帳,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要建立重大設備缺陷臺帳,每月更新,並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備案。
第六條發現一般設備缺陷後,操作人員應逐級彙報班長、車間設備管理人員,由車間組織消缺,完工後及時填寫消缺記錄。對暫不能消缺的應上報本單位設備管理部門,並填寫設備一般缺陷臺帳,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
第七條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後,操作人員應及時彙報車間和本單位生產、設備管理部門,同時報公司設備管理部。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對重大缺陷進行分析,制定缺陷監護方案、消缺計劃和措施,落實責任人。
第八條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要加強設備缺陷的管理,要監督一般缺陷的整改情況,避免一般缺陷因整改不及時造成缺陷的擴大。對於重大缺陷,要嚴格落實整改計劃,並做好重大缺陷的特殊監護措施。
第三章 設備故障管理
第九條設備故障是指由於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訊、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築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件。
第十條設備故障分類:
(一)一般故障:直接經濟損失大於或等於20xx元而小於4000元。
(二)嚴重故障: 直接經濟損失大於或等於4000元而小於6000元。
(三)直接經濟損失大於或等於6000元,按照《事故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設備故障損失的計算以直接經濟損失爲準。其中設備故障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一)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淨值減去殘值計算;
(二)損壞後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第十二條各級設備管理部門要有專人(可兼職)負責設備缺陷、故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設備發生故障後,當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長、車間主任報告,車間向設備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故障擴大。設備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故障進行分析處理。對於設備嚴重故障及關鍵設備出現的故障,要立即電話報告公司設備管理部。
第十四條不論故障大小,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每月都要將對設備故障進行統計,填寫設備故障月報表報公司設備管理部。
第十五條設備故障實施分級管理,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建立A、B類設備故障臺帳和設備故障報告,各車間建立所有設備故障臺帳,其中A類設備故障及造成公司級非計劃停車的設備故障分析一般應由公司設備管理部組織,由各單位填寫故障報告上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備案。設備故障發生、分析、處理情況要及時存入設備檔案,爲了解設備歷史狀況、制訂檢修、更新及改造計劃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積極開發應用設備狀態監測及故障診斷技術,將其用於設備日常管理之中,及時發現故障徵兆,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損失,保證設備安穩運行。
第四章 設備事故管理
第十七條設備事故管理引用公司《事故管理規定》。
一、目的
1、規範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複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範圍: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範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爲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重傷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87416110;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採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儘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③安全乾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繫陪同進行工傷鑑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總則
爲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爲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爲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鬥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後,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第一條 爲了加強事故管理,採取防範措施,掌握事故發生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類事故。
第三條 職責
1、公司行政室負責交通事故、惡意破壞事故、工傷事故以及起火爆炸事故的處理,並負責其它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2、生產部、質量部負責設備事故、工藝事故的處理。
3、各責任部門的事故處理報告必須在三日內交公司行政室備案。
第四條 各類事故的界定
1、違反交通運輸規則,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爲交通事故。
2、凡屬有意製造破壞給企業生產、財產、人員造成損失或損傷的爲破壞事故。
3、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所涉及到的區域內,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危險因素的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經醫務部門診斷需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的爲工傷事故。
4、各種原因導致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爲着火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產操作條件受到破壞;違反操作規程、工藝指標超標造成減產;生產過程的原料、輔料及中間產品發生跑、冒、泄漏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均屬於工藝事故。
6、因使用、維護、操作不當而使設備受到損壞或損傷的情況屬設備事故。
7、凡屬外界原因影響而發生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發現及時得到挽救或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稱爲未遂事故。此兩類事故可根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分工負責管理。
8、傷亡事故中輕傷、重傷、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5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微事故,是指造成輕微人員傷害,損失額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損失的事故,或發生小範圍火災、泄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員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第六條 事故的搶修與救護
1、發生事故後,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應直接指揮安全、技術、生產、保衛部門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的指揮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所有參加搶救人員,都要服從指揮,不許擅自行動。
3、發生一般事故,車間領導應直接指揮,有關人員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護現場,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4、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毒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儘快組織急救處理。
5、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七條 事故報告程序
1、凡發生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事故,應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級機關報告。
2、傷亡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有: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凡因工負傷人員,當時不能確診爲重傷,從受傷時起,一個月內,仍不能確定爲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後由輕傷轉爲重傷或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第八條 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的條件、職責和權利
1)條件:與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長;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質。
2) 職責: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範措施和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 權利: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並限期落實。
3、對一般事故,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行政室備案。
4、對重大事故,公司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必要時要邀請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範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防範措施的內容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的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教育措施——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防止事故發生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爲。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範,嚴格執行本廠的各種安全生產製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覈。
第九條 調查報告的編寫
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日期、類別、地點、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4) 事故的預防措施;;
5) 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7) 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鑑定等資料;
第十條 事故處理
1、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2、調查結束後,主管部門、車間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3、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於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對蓄意製造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4、由公司行政室、財務部按《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賠償處理。
5、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並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6、事故處理後,公司行政室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員工中通報,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7、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一條 事故結案歸檔與統計
1、事故處理結案後,公司行政室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並記入臺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2、公司行政室負責按GB6441—86《企業員工傷亡事故分析標準》,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安全管理工作不斷髮展
3、根據統計情況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事故中造成重傷人員,由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向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經批准後辦理。
2、公司行政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其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行政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至下發之日起執行
1 目的
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的整體水平和保障能力,增強抵禦重大惡性事故和自然災害的能力,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部門的事故隱患整改的管理。
3 引用法規、標準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4 事故隱患包括以下內容:
4.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4.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工藝、設備缺陷等;
4.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各種傷害;
4.4停產、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4.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4.6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化品的處理等)。
4.7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4.8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5 事故隱患管理、整改責任
5.1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組織管理、整改。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各類事故隱患的管理、整改、排查,全面負責。
5.2事故隱患的責任劃分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5.3事故隱患實行報告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對公司或本部門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均應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5.4各部門應當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職責劃分,定期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具體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因各種不可抗拒的原因,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成立由事故隱患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治理領導小組,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
6 事故隱患的評估
6.1事故隱患的評估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選擇適用的評估方法對公司安全檢查、安全評價、員工合理化建議或生產中的隱患進行評估。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完整、齊全的事故隱患整改臺賬。其內容應包括:
(1)評估報告;
(2)評審意見;
(3)評審結論;
(4)隱患治理方案;
(5)整改進度和責任人;
(6)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6.2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對各部門或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隱患進行整改。對於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應立即採取安全可靠的應急措施,防止險情的擴大和發展,立即上報公司負責人。同時,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優先安排整改治理投入。對需要列入技術改造項目和大修更新改造計劃進行整改的隱患項目,組織編制評估報告或整改方案後,上報公司負責人,安排落實。
7 整改要求
7.1整改責任部門的主要領導應親自抓整改,分管領導要靠上抓整改,齊抓共管、協同配合,不得推諉扯皮,確保事故隱患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7.2整改責任部門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實施專人監控,明確責任,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8 隱患整改的費用從安全專項資金中列支。
9 事故隱患的檔案管理:隱患整改部門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檔案和臺帳,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及時準確,長期保存。
10 考覈和獎懲
對隱患整改考覈,納入年終安全管理評價和責任書考覈。對落實責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時,效果明顯的部門和個人,作爲年度安全管理評價、責任書完成的重要依據。對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達到安全整改要求的,記入年度安全管理評價和責任書考覈。
11 附則
本規定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
第一條
爲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應急預案,係指安全生產事故預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爲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係,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並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發佈,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羣衆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
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範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係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演練與實施。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點領域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高危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一旦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應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立即啓動應急預案。規範、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種損失。
第一章 總則
一、 目的
當突然發生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及時做出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二、 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在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整個過程中突發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準備和響應。
三、 職責
1、食品安全管理小組總體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準備和響應;
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管理規定
一、 成立應急組織
1、應急組織是應急處置的執行機構,是應急處置的組織基礎。食品安全管理小組行使應急組織的職責。
2、總經理負責召開應急工作會議,協調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並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3、各組織成員負責協調相關方具體實施應急響應措施,跟蹤應急響應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向總指揮報告。所有組織成員應保證通訊暢通,以便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溝通信息,迅速組織採取應急響應措施。
二、 監測、預警及報告
1、公司應加強對食品質 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原輔材料的檢測分析,加強對生產設備的維護管理,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測,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2、公司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3、當突發事件已經危害或潛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公司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4、在後續的事故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將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
4.5必要時,對消費者做好信息發佈工作,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三、 充分識別緊急情況
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有:
1、因設備故障使生產無法正常進行;
2、突發的停電、停汽、停水等情況導致生產資源供應不上;
3、原輔料檢測結果顯示受到嚴重污染,會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傷害;
4、政府部門監督檢查顯示公司產品安全指標不合格;
5、國家產品標準或者進口國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發生變化,導致公司產品檢測不合格;
6、由權威部門發佈的食品安全預警表明公司產品可能存在嚴重安全危害;
7、公司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流失;
8、有人爲的惡意行爲導致公司產品不安全,或者對公司產品、聲譽惡意造謠,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9、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
四、 全面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1、當有信息顯示公司突然發生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應立即召開應急小組會議,會議首先應組織調查突發事件的真實性、嚴重性。
2、當確定突發事件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時,公司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應對不同的緊急情況做出相應的應急處置:
3、突發的設備故障或突然停電,停水使生產無法正常生產時,如果停產時間超過工藝規定時間,應對生產的產品進行隔離,並確定數量,做好標識然後,出處理.如果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則按照《符號品管理制度》執行.
4、原料檢測結果顯示受到污染,會對消費者健康照成傷害時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評估受影響的程度和範圍,並確定處置方式.若已經出廠的銷售的產品則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執行。
5、政府部門監督檢查顯示公司產品安全指標不合格,或國家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發生變化,公司產品檢測不合格時,應正確不合格的產品範圍,採取銷燬,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發生.若已經出廠銷售的產品則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執行
6、有人爲的惡意行爲導致公司產品不安全,或者對公司產品,聲譽惡意造謠,照成惡劣社會影響.應急組織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安排相關人員對外進行澄清,儘量減少對公司的聲譽的損害。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檔案
公司應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記錄,並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檔案。
爲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第二條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或者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2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條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報告到安全環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必須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經理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條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啓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第五條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環保科、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1)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2)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3)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4)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責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後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爲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爲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爲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第七條處罰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事故部門必須於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環保科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並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環保科,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200元罰款。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違反此規定處相關責任人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作降職或離職處理。
(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僞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處500元罰款並作降職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作離職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一、目的
爲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3號令)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的通知》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後的管理工作。
三、定義
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公司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單位行政指派到單位外從事本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3、微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損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經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鑑定沒有傷殘級別的傷害事故。
4、輕傷事故:指微傷以上、重傷以下的傷害事故。
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經醫師診斷爲殘疾,或者可能成爲殘疾,或者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傷害事故。
四、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取證管理,監督事故後整改措施落實管理,負責參與因公傷亡事故的調查、善後處理管理。
2、辦公室負責申報工傷認定、傳遞信息、統計、分析、彙總管理,負責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鑑定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管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搶救、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整改和事故善後管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的申報資料管理和舊傷復發的申請辦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2、事故報告管理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論事故大小,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均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在10分鐘內向公司值班室彙報,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後,要做好詳細記錄,並立即向當班值班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彙報。
(3)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鄉鎮安監站、縣區安監局等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另根據《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後應及時將信息報市安監局。
(4)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單位應當及時補報。不得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現象。
(5)事故報告分文字報表和電話快報兩種方式,事故報告過程中,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後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使用文字報表報告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採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啓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於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6)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②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③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後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5、事故後續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後,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並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個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①由於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1目的
爲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定義
3.1輕傷:指員工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構不成重傷的傷害。不是負傷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損失工作日?
3.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職責
4.1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並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徵得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事故分類
5.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於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於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爲火災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於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環境污染事故:由於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爲環境污染事故。
6事故報告
6.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後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事故調查
7.1事故發生後,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根據事故調查分析認定事故責任人。
8.1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後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其它要求
9.1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9.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僞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公司《獎懲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相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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