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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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清查,離婚的情形是我們常見的了,導致夫妻離婚的原因也是非常多樣的,離婚之後我們都非常關注財產的分割,下面爲大家分享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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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是否需要財產清查?

申請法院判決離婚,如果對方要求分割財產,要求法院保全財產,就可能會查封。不會主動查 ,法院不會主動調查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既然是離婚被告自然會提出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

通常情況下離婚與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要在離婚案中一併解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則需要另案起訴。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訴訟,一般尊徇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律規定外,法院不主動進行調取證據。

二、財產怎麼清查?

財產清查是一項複雜而又細緻的工作一般包括三個步驟:

1、清查組

財產清查前成立清查組,負責財產清查的組織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清查以前,合理安排清查工作;清查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清查結束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2、準備工作

準備工作由清查小組負責安排主要包括:會計部門提供的完整、正確會計記錄,財產管理部門將各種手續辦理齊全、將實物整理整齊,並準備有關的衡量器具及清查所需的登記表。

3、進行清查

清查人員按清查組的計劃和要求,進行清查。在清查財產物資時,應有財產物資的保管員在場,並登記盤點表;清查現金,應有出納人員在場,並登記現金盤點報告表;清查銀行存款,應將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核對,並記錄“未達賬項登記表”,必要時還可以到銀行

4、查證;

清查債權債務,可通過詢證、函證進行覈實,並登記“結算款項覈對登記表”。

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清查

三、財產清查分類

財產清查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被清查的對象和範圍,可以分爲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的時間,可以分爲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一)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對屬於本單位或存放在本單位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併或改變隸屬關係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覈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二)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覈對。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流動性較強的資產):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覈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覈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三)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四)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

(1)更換出納員時,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所進行的清查;

(2)更換倉庫保管員時,對其所保管的財產進行清查;

(3)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時所進行的清查等;其目的在於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清查2

一、離婚財產清查包括哪幾部分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清查 第2張

二、怎麼認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效力

1、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應體現兩方面:一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二是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婚姻雙方當事人,就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商一致的處理意見,該協議中按照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歸屬、分割做出明確規定,該協議必須由雙方在民政局領取結婚證爲生效要件,否則是不生效的。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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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夫妻離婚財產怎麼查

一般情況下,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自己可以私下進行調查,個人調查財產可以調查對方的存摺、工資條、有無房產證等等比較方便的調查。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個人進行財產調查往往受限於地域、時間等的條件。如,對方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個人去公司問對方的收入,是不會得到答覆的。此時就必須藉助他人的專業力量了。進行離婚財產調查:

(1)聘請專業的調查公司,此項有一定的風險,很多法院對專業的調查公司的合法性還持有懷疑的態度,還有一些非專業的調查公司在調查時可能會違法調查,得到的證據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所採信。

(2)申請法院調查,很多朋友會說那我申請法院凍結對方的財產,請法院調查。此種方式看起來是最佳的方式,沒有風險、也不用花很多錢。但是實際生活中,由於基層 法院的業務非常忙,即使申請法院調查,也可能法院抽不出多餘的人力去調查,如果調查的財產在外地,則法院去調查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3)聘請專業的律師調查,上面兩種方法不可行的話,只能選擇聘請專業的律師了。律師可以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去相關部門調查。除了公司、單位等非國家機關可能會碰壁外,像國家的工作機關應該都可以調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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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時轉移銀行存款怎麼辦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1、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2、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3、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4、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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