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爲什麼要關滿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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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爲什麼要關滿14天,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判決生效的,按判決內容執行。如判決不負刑事責任或者管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措施,變更爲管制刑罰的執行;下面看看取保爲什麼要關滿14天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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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取保關滿天數的原因是爲了讓公安機關有充分時間進行調查取證和立案偵查。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

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受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爲什麼要關滿14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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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取保爲什麼要關滿多少天?

可能是案件還處於偵查的階段。

1、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同意後,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2、暫時不能取保候審,可能是因爲案件還處於偵查階段。

二、若是不能取保的都是三年以上嗎?

不一定的,這隻能說明不符合條件。

1、量刑可能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爲什麼要關滿14天 第2張

三、取保之後多久會開庭審判的?

取保候審大約6個月左右開庭。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5、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如果取保一年到期後被羈押怎麼辦?

到期被羈押了,那就只能請律師來處理案件了。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取保候審一年之後被羈押,可能是因爲發現了新的犯罪證據。如果是這樣的',那就只能請律師來處理案件了,找到相應的證據來辯護。申請了取保候審也不代表可以結案不用判刑的,如果有犯罪事實還是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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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取保候審程序流程爲: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受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後,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審,也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取保候審期屆滿以後,對於確認犯罪的人,應當依法判刑監禁;對於確認嫌疑人無罪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取保爲什麼要關滿14天 第3張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何種刑罰,我們的刑事法律規範都對各種刑罰的強制措施做出了規定,以維護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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