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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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三、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覈准。
第四、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五、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六、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七、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八、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質量和安全是建築裝修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一定要非常的重視。建築施工單位在設計建築裝修時一定要考慮這些問題,相關的部門也應該盡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共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其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發包單位負責本單位發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四條管理原則
(1)外包單位係指進入我公司生產區域及我公司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應具有和施工作業相適應的資質。
(2)公司內部生產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做好合同評審。
(3)外包單位應保證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保護設施、安全用具等必須齊全、有效。
(4)公司與外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全管理協議具有與項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無安全管理協議的承包合同視爲無效合同。
(5)外包單位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嚴格控制承包單位的承包範圍,外包工程項目承包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更不得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業現場,同時要追究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安全教育
外包單位對本單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我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工作規定。
第六條安全施工管理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本公司頒發的安全生產(施工)規定的有關部分。
第七條安全責任
(1)外包單位對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後果負全部責任,並承擔經濟處罰。
(2)外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擅自拆除和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對造成的後果負全部責任,並承擔經濟處罰。
(3)施工作業人員野蠻施工,不服從管理,對提出的問題不進行整改,視情節輕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現場或終止合同,並給予經濟處罰。
(4)對於因一方責任發生的事故要全力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按責任大小給予經濟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項目發包單位安全責任:
(1)施工項目開工前,項目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作業項目的內容、特點、環境、危險點、注意事項及文明生產管理制度等。
(2)提供或租賃給承包方施工的機械、設備、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勞動保護用品等,做好交接記錄。
(3)交叉施工作業時,由項目發包單位進行協調安排。
(4)公司對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對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爲提出整改意見,對違章作業行爲,有權責令停止其工作並進行教育處罰。
(5)涉及到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的流程辦理審批。
第九條外包單位安全責任:
(1)認真編制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可請項目發包單位協助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並正確執行。
(2)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並不超過檢驗週期。
(3)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應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動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見,定期彙報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及疑難點。
(4)施工週期較長的單位(一個月以上),承包方要組織安全學習活動,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使作業人員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5)工程結束後,外包單位必須通知項目發包單位及使用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6)施工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或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公司安全辦公室等有關部門。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集團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全體員工。
第三條各子公司應參照本制度,結合各自運營管理實際,制定相應制度和細則,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四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安全生產獎罰工作,負責協調解決集團安全生產獎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獎罰工作負總責。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力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獎罰具體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擬訂、審覈安全生產獎罰意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覈,報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批,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工作的監督。
人力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金額的核算和任職調級方面的落實工作。
財務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資金方面的落實工作。
審計部門參與對安全生產獎罰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處罰事宜
第七條安全生產處罰工作應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對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分別進行處罰。
第八條對日常管理或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不服從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未按有關要求履行本單位本崗位主體責任,未落實本單位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開展本單位、本崗位風險隱患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四)工作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五)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意見或拖延整改的;
(六)對堅持原則、認真履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事故發生,未採取管控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事故繼發的、未按有關要求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及破壞或僞造事故現場的;
(八)其它違反集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爲。
第九條處罰形式主要分爲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一)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可採取按50%-500%的比例扣除安全生產津貼(獎金)或績效、賠償損失的1%-50%、降低工資等方式處罰。罰沒款項列入集團或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
(二)行政處罰根據違章情節的輕重,可採取書面檢查、警告、記過、降職降級、留用察看及解除勞動關係等方式進行處罰。
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由各級職能部門自查發現違章違規的,處罰意見由本部門擬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覈,經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由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檢查發現違章違規的,處罰意見由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擬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覈,經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由集團安全管理部檢查發現存在違規違章的,可按上述程序提出處罰意見,也可責令被檢查單位提出處罰意見,並對處罰意見的落實進行監督。
第四章獎勵事項
第十一條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或個人可給予獎勵:
(一)在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和職業衛生等方面,推薦先進技術、管理方法或提出重要建議,被採用且效果明顯的,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二)遵章守紀、模範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及時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1人重傷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在安全生產年度考覈中被評爲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
(五)生產一線非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爲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的;
(六)發生非責任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單位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七)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獎勵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獎勵形式分爲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行政獎勵,三種方式可統兼使用。
精神獎勵主要包括: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記功等方式。
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品、獎金。
行政獎勵主要包括:晉級、升職。
第十三條在安全生產年度考覈中被考覈爲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先進個人和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的,由考覈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考覈單位確定。
其他情形獎勵經所在部門申請,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覈後,呈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執行。獎勵物資金額最高不超3000元每人。
獎金應從集團或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子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罰臺賬,定期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組織制定本工程項目消防、治安管理工作計劃,召集相關會議定期總結研究防火工作和宣傳教育,同時向公司消防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彙報工作。
二、認真執行《消防條例》,遵照“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定期組織全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大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三、組織建立防火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並定期開會研究防火工作和隊員培訓,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四、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施工現場巡查,注意發現火災隱患,並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五、建立健全各項防火制度,按要求設置各種防火警示標誌。
六、定期對各種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性能檢查,及時更換、維修,保證正常使用。
七、保護事故現場,配合有關部門查清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八、依照《消防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一般違章問題進行處罰。
1)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2)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械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
3)組織班組安全活動,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並建立記錄臺帳,每天由作業班長進行記錄。
4)班前安全活動記錄,應統一集中在現場辦公室,以備檢查。 5)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項目部或上一級部門報告。 6)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擅自離崗。
7)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菸 8)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9)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破施工前必須繫好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往下投擲物料。
10)正確使用防護裝臵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臵,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隨意挪動。
1、學生必須接受學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嚴格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2、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鈍器進入校園。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3、不準攀爬圍牆、欄杆、陽臺、建築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4、教室、走廊等教學場所嚴禁追跑嬉鬧,不得向窗外拋扔任何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5、上下樓梯靠右行,輕步上樓慢步下,不得擁擠,上下樓梯如遇突然停電,不得起鬨、推搡、嚴防擠壓等事故發生。
6、新生入學後,均應接受學校統一安排的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隱瞞。
7、患有不宜進行劇烈體育活動疾病(如先天性心臟病)的學生,應事先向班主任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處備案並書面通知有關任課教師,該生可免於參加劇烈體育活動。
8、在校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及時向老師報告,防止延誤治療時機。
9、學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煩惱,而自身又無法排除時,應及時告訴家長或向班主任、學校心理諮詢室諮詢,調整好心態,防止意外發生。
10、學校組織集體外出,應遵守紀律、聽從指揮、有序步行,活動期間,嚴禁擅自離隊遊玩。
11、提高食品衛生意識,不買“三無”(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食品和路邊攤販不潔食品。
12、體育、實驗等課,應嚴格遵守課堂紀律和操作規則,聽從老師指揮,防止事故發生。
13、遵守用電、用火規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交流電氣設備。學生不得抽菸、玩火。嚴禁學生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進校。
14、當與他人發生矛盾,應及時告訴家長或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
15、不與社會上不法人員或其他閒散人員來往,不跟陌生人交往。在校期間不隨便走出校門,遇有急事應向班主任請假,不跟陌生人或其他不熟悉的人離開學校,不準私自外出游泳、洗澡。
16、當發現危及人身安全隱患或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知情者應及時向老師或學校領導報告。
17、記住下列幾個重要電話: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緊急情況下打電話求救。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強化集團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有力推動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及全體員工,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外委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負責組織協調解決考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覈。
第五條集團組織人事部依據考覈結果負責工資及獎金(或津貼)的結算工作。
第六條集團財務部負責考覈工作涉及的資金收支、發撥等相關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集團綜合部負責做好考覈相關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參照本制度對內考覈。
第九條集團紀委負責對考覈工作進行監督,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追責問責。
第三章考覈原則
第十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落實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爲核心,突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負責人的責任;堅持控制目標與管理目標相結合,日常檢查考覈與年度考覈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考覈原則。
第四章考覈內容
第十一條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責情況、安全生產違章違紀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等內容進行考覈。
(一)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職責範圍內不發生因未履行或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嚴格落實《集團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原則,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全覆蓋。
2.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方針和決策部署,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
3.安全生產製度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4.安全生產保障工作。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合理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知識技能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依法依規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所有從業人員要做到先培訓合格後上崗、定期參加應急救援演練,一人一檔建立教育培訓檔案。
6.安全生產事故管理。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安全生產事故,不謊報、瞞報、遲報、漏報。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意見。
7.安全生產創新。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創新工作,鼓勵激勵開展改革創新、實用發明等活動,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創新投入,積極運用創新成果服務安全生產。
8.加強職業病防治。涉及職業病防治的單位,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做到與安全生產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覈。
第五章考覈等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考覈實行百分制。控制目標占40分,管理目標占60分(其中日常考覈佔60%,年度考覈佔40%)。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目標考覈等級分爲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覈成績在90分(含)以上的,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優秀單位;在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良好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覈成績在60分(含)以上至75分(不含)的,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合格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覈成績在60分(不含)以下的,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不合格單位。
第六章考覈方法
第十四條集團對各部門、各子公司等綜合考覈爲每半年一次。集團組織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納入日常考覈。安全生產考覈以年度爲考覈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控制目標考覈:根據被考覈單位是否發生事故及發生事故造成的後果進行評定,事故定級參照集團內部制度執行。
1.發生較大(含)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年度不再列爲考覈對象,責任單位直接評定爲不合格;
2.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年度安全生產考覈不得評定爲優秀,年內發生兩起(含)以上的,責任單位評定爲不合格;
3.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不按規定上報,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評定爲不合格。
(二)管理目標考覈:根據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書及當年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制定管理目標考覈評分標準。
1.日常考覈:以集團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被考覈單位各專項重點工作開展及日常信息報送等情況爲評分依據。
2.年度考覈:由集團成立考覈組,對各部門、各子公司進行全面考覈。被考覈單位要分別於當年7月5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半年和全年安全生產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的自評報告。
第十五條考覈細則由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報經安全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執行。
第七章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對考覈結果爲優秀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狀)或獎金等形式的獎勵。
各部門、各子公司被評爲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或單位)”稱號;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爲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
非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被評爲優秀的可授予“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稱號。
第十七條對考覈結果爲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不獎不罰。
第十八條對考覈結果爲不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罰扣獎金(或津貼)等形式的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森林防火領導組織機構
1、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項目部安全環保部,辦公室成員組成如下:
主任:
成員:
2、森林火災消防隊
本項目設兩個消防隊,第一消防隊組長爲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第二消防隊組長爲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每隊各15人,共30人。
二、防火期值班制度
1、防火期內,帶班領導負總責,負責火情的上報及組織人員撲火。
2、值班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領導要帶領值班幹部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負責和縣防火辦的溝通和聯繫,及時把防火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情況向縣防火辦進行報告,使縣防火辦及時掌握防火信息,及時上報防火信息、文件。
4、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值班記錄,做到準確詳實,認真履行值班手續。
5、值班期間各工作人員不得離崗,確實有事的要各帶班領導請假,說明請假理由,批准後方可離崗,對無故缺崗人員由局領導對其進行處罰,對在值班期間由值班人員造成的員失防追究帶班領導的責任外,相應工作人員要承擔主要責任。
6、防火期內各帶班領導及相關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通確保通訊暢通,如因此造成延誤火情撲救和其他損失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防火聯防制度
1、項目部與所轄各班組形成防火巡邏隊,經營性的對重點防火區域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2、加強野外用火管理,堅決杜絕野外用火,對在林區生活的要及時制止。
3、一旦發現火情要及時上報防火領導小組,並盡力組織現有力量撲火,協助防火領導小組積極組織人員、車輛進行滅火。
4、廣泛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活動,從我做起,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5、組織力量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大檢查,加強防範。
四、防火檢查制度
1、防火責任人要經常性對負責區域進行巡迴檢查,對亂丟菸頭、焚燒垃圾等火災隱患,要及時堅決的制止。
2、經常性地對負責區域內的小孩進行管控,防止引發火災。
3、嚴格火源管理,消除一切火情隱患、避免發生火災。
4、項目部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要不定期進行防火工作檢查,對達不到防火要求和防火工作不重視的部門和個人提出限期改正外還要進行通報批評,直至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防火期車輛待命制度
1、防火期內任何人不準私自動用待命車輛。
2、待命車輛的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修,確保發現火情待命車輛能及時出動。
3、必須保障待命車輛的燃油充足,能圓滿完成滅火任務。
4、待命車輛必須完全服從調度。
5、待命車輛司機在待命期間要堅守崗位,隨時準備出發。
六、森林防火領導小組辦公室防火期工作職責
1、辦公室值班人員實行晝夜值班制度,確保防火期火情通訊聯絡通暢。
2、認真做好施工區的防火宣傳工作,要在重要地段張貼永久性防火宣傳標語,防火宣傳要形式靈活多樣,做到家喻戶曉。
3、制定防火期內至少兩次檢查日程安排,要全面細緻。
4、負責組建本項目撲火隊並將花名冊報業主及監理部。
5、負責制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各項制度。
6、完成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火情報告制度
1、各部門及施工人員發現火情必須及時上報,不許拖延時間。
2、準確掌握火情動態,及時上報防火領導小組辦公室,爲撲火滅火提供可靠信息。
3、詳實記錄火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
4、火情控制後,繼續對火情發生地進行看護,並且隨時報告情況。
5、發現火情後要按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行動。
6、火情監控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堅守崗位。
7、如果發現火情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格後果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八、防火公約
1、森林防火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2、人人有防火、打火、檢查、被檢查的的責任。
3、不得在林區吸菸,不許往車外扔菸頭。
4、嚴禁倒灰帶火,杜絕燈、竈、煙等失火。
5、嚴禁兒童玩火,兒童玩火直接追究監護人責任。
6、嚴禁野外用火、不準在林區焚燒垃圾。
7、發現火情,及時上報、撲救。
8、凡違反本公約任何一條者,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罰。
一、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要樹立全心全意爲民服務的思想,爲單位施工、生產、生活站好崗、放好哨,領導安排在哪裏就守衛在哪裏,工作中一定認真負責。
二、堅守崗位,恪盡職守,工作要嚴肅認真,不準擅自離崗位,不在崗位上嬉逗、瞌睡,
堅持原則,按章辦事,不徇私作弊。
三、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複雜情況,要多思多想,分清真假、是非,正確處理,對待周圍情況做到仔細觀察,善於發現違法犯罪可疑線索,敢於和善於鬥爭。
四、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正確執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遵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法令,遵守項目經理部的有關一切規章制度,工作服裝整潔,態度和氣,互相配合,講究文明禮貌。
五、工作做到“三查”、“五好”、“四勤”、“兩快”。門衛工作要堅持一查進單位人員的出入證、工作證,二查出單位的物資材料的出門證和實物,三查人員、車輛進出的動態,做到執行制度好,交通指揮好,事情處理好,團結互助好,情況記錄好;要眼勤、腦勤、腿勤、手勤(有記錄),反映情況快,解決問題快。
六、瞭解值班範圍,熟悉周圍環境,要弄清同護衛工作關係和密切的生產、業務、活動情況,有關制度和辦事的程序,熟悉機構區域的關係,如道路、門窗、電器開關和消防設施及器材的部位等等。
七、做好要害部位和機械設備、物資材料的守衛、巡守工作,根據安排,做好目標守衛,看管好重要物資,加強防範意識,消除隱患漏洞,維護好內部的生產、生活秩序,保障單位內部的安全。
八、做好交班、接班工作。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明確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下稱“四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齊抓共管”、“屬地分級管理”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主要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爲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承包、承租單位施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考覈工作,並對考覈結果進行審定,落實相應獎懲措施;
(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聽取本單位和相關方(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彙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工藝技術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十一)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依規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當權益;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或安全總監)爲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主要有: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推動經營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進行考覈;
(三)參與並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
(六)組織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本單位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組織、監督、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制定並落實職業健康衛生保障措施、按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參加本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自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或子公司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確保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組織參與分管部門或單位紮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並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並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員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記錄;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爲,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制定、編修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工作;
(九)組織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監督指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參加涉及本單位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二)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的考覈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有效落實,並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其他職能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部門(包括綜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以本單位實際情況爲準)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共同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安全防控體系,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並對本部門安全防控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2.組織開展本部門員工的部門級、崗位級安全教育培訓,並對培訓效果負責;
3.制定完善本部門轄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下發執行;
4.負責本部門和分管範圍的生產安全、電力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
5.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6.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有效銜接的原則,研究制定本部門轄區和分管範圍內相關應急預案,並開展經常性的演練工作,持續提升本部門員工應急能力;
7.負責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本部門對相關方(承包、承租、出租、臨時借用等發生業務往來事實的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要求,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勞務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告知事項;
9.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重大危險源落實有效的檢測、監管措施;
10.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二)專項責任
1.綜合行政部門
(1)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公務用車安全管理辦法,負責車輛日常檢修、保養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
(2)負責分管範圍內的辦公樓、員工宿舍、食堂等場所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3)爲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教育培訓、宣傳活動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有關場地、物資、車輛等保障。
2.財務管理部門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2)參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並嚴格落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及時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相關工作。
3.組織人事部門
(1)及時組織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級安全教育),經考覈合格後方可分配到各部門;
(2)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幹部任用、員工晉升和綜合考覈測評內容;
(3)在編制人才招聘、培訓計劃時,應徵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保證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適應本單位經營發展需要;
(4)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員工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工傷保險足額繳納。
第九條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自身具備做好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素質和能力;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會議、活動,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有效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三)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積極改善本部門和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記錄;
(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爲,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組織並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本單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相關方有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並參與本單位、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編修和演練工作;
(九)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一)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的考覈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崗位從業人員
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職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積極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強化自身安全生產意識;
(二)自覺遵守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隨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本崗位涉及的設備設施、車輛、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四)負責本崗位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動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各類問題隱患及時消除;
(五)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六)認真瞭解本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自身應急能力;
(七)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和考覈;
(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委員會
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集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集團安委會組成:
主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
常務副主任:集團安全生產分管副總(或安全總監)
副主任:集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員: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各子公司應設立相應安全生產領導機構,並在集團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集團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集團安委辦),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集團安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集團安委辦主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集團安委會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和加強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集團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有效防範各類安全事故、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全體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機構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彙報並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並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並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並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並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並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起草並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並參與教材的審查和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題庫並督促使用;
(五)統籌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聯繫協調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或部門)和班組級(崗位)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覈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覈實並處理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僞;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對其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集團全體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自身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培訓內容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部門(車間或工段)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部門(車間或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崗位)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範;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採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員工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部門(車間或工段)和班組(崗位)級的安全培訓。
本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員工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須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章培訓課時
第十四條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新入職員工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於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教育培訓總學時,並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十六條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課時,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確保培訓效果,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章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束後10日內,按照有關考覈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採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爲100分,80分及以上者爲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覈。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覈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由本單位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考覈結果應當由負責考覈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覈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在安全培訓結束後30日內,應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覈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委託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複印件。
第二十條應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複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複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覈合格證書的複印件;
(五)歷次複審或延期複審考覈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覈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紙質檔案除符合本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僞覈查表。
第二十一條可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範》(GB/T18894-20xx)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並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做好集團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類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中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爲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爲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爲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依法依規發放、使用。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務管理部門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障本單位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資金。
第六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和報廢。
採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證件齊全。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應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據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並按相關說明要求實行專門儲存、專門保管、定期檢查、建立臺賬,防止發生過期或變質問題。
第七條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按標準發放。發放工作應由專人負責,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
第八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流程和發放日期。
第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檢查本單位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十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爲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覈。
第十一條各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並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由於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對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於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第三章償罰事宜
第十三條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依據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認真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下稱風險管控),是指集團內部爲保障安全生產而自主組織開展的,對建築施工、港口裝卸、道路交通、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分級評估、管控的活動。
第四條風險管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自主排查、科學評估、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集團成立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爲成員。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工作責任
第六條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集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範圍、部門和單位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班組長負責實施本班組重點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各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第七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風險管控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彙總、協調、監督;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覈,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開展風險防控教育培訓。
對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開展專項培訓,重點培訓如何指導全體員工對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並對崗位辨識的安全風險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進行審覈。
對全體員工開展崗位風險防控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風險辨識的方法、風險分級原則、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開展風險因素辨識。
風險因素辨識分爲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爲;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專項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髮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並根據評估的目標、範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於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對生產過程中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的要素開展辨識,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以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辨識要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通過辨識確定本單位風險點數量,並逐個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開展風險評估分級。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選取適當的危險評價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A、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樹分析ETA等),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爲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註。
風險等級的確定以該危險因素評價出的最高風險級爲準,並註明參考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集團內部標準等)。
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完成後,應根據辨識評價結果和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併發布風險分佈圖。
第十一條制定並公示管控措施。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從工程技術、安全管理、個體防護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層級順序和統籌使用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因素,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後,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措施、責任人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樑、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
(一)明確臺賬(清單)內容。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應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二)實時動態管理。高度關注生產運營狀況變化後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風險等級,及時調整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始終處於可控狀態。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生產班組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並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時,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於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指導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但不得包辦或代替。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及時發現並消除集團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集團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建立並落實以風險爲核心的從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到崗位員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實現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常態化,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確保集團生產安全。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隱患排查是指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員工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採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照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情況,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工作過程。
第六條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範圍爲標準的,可以分爲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事故隱患分爲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爲、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動力系統及現場其他方面。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相關方單位安全管理及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應視爲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集團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爲成員。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責任
第九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組長做好組織、檢查、指導、考覈及體系建設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彙報。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範圍、部門和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確保分管範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班組長負責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各崗位員工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掌握本崗位涉及的風險分佈情況、風險後果、可能存在的隱患及風險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熟悉本崗位作業有關危險因素的檢查控制內容和當班檢查控制情況,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並協助整改,若不能及時整改,需採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彙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覈,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條各責任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並編制隱患治理信息臺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員工、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複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並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部門(車間)每週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停工停產後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
(六)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五條各責任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並組織實施,消除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隱患清單;
(二)治理的標準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工時安排;
(六)治理的時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複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實施前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整改人員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臺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及時向集團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建立集團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範集團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確保集團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有力保障集團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成本中列支,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應按照“專項列支、確保需要、專款專用、規範管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並納入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安全生產費用應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經費使用報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條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負責審覈、彙總並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經費提取和使用報告,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單位財務部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參與審覈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計劃做好資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實工作,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有效。
第八條單位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的編制、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第三章費用提取
第九條單位應依據自身行業類別和運營實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
第四章使用範圍
第十條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於本單位安全技改項目、職業衛生改善項目、安全教育宣傳、科研方面等。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校驗;
(七)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各部門(班組)申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審覈-財務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審覈-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財務部門落實”的程序實施。
如申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足,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追加申請金額,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如申請的專項資金有盈餘,應上繳單位財務,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單位審計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檢查安全費用使用的臺賬、報表等;
(二)實物與賬冊是否相符;
(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否有效;
(四)財務部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如實記錄,按有關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強和規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瞭解和掌握集團各時期、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和解決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有力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範圍。
第四條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議定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掌握當季度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審定製度、計劃、獎懲等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召集,單位分管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各車間(部門)主管生產的人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範圍。
第六條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研究提出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措施;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研究落實有關問題隱患的解決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七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由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召集。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是全體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本部門(車間)如何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部門(車間)在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決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安全生產班前會
第八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一般由班組長負責召開,小組成員參加,可根據工作實際要求相關方技術人員、協力人員參加。在每天作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
第九條安全生產班前會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佈置、檢查、交流、總結本班次的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項等內容;分析班組內外事故案例;結合本班組特點開展事故隱患的預測預控等。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條召集者在召開會議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對會議議程、會議材料進行把關,提高會議效率,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一條通知人員參會時,應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會議時長、會議地點寫明。
第十二條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參會人員實名簽到,均應由專人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各級責任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會議臺賬,妥善保管。
重要會議會後要及時下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等內容。
第十三條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召集人同意,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條全體員工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規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有效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轄範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條本制度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集團實際確定,高於法規標準。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依法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主要有: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事故救援
第七條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啓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正確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區域,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條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後果達到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集團有關領導、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由集團組織調查。
發生輕微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技能,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由各子公司負責調查的,調查報告批覆情況應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應按以下步驟:
(一)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二)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於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於未知領域的責任;
(四)根據事故後果、責任者責任大小以及配合調查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和調查組人員未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了貫徹執行“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有涉及職業衛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下稱有關單位)。
第三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宣傳部門及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員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自身健康保護意識。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集團職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
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集團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和各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範圍、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集團安全管理部行使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工會組織有權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有關單位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作業管理
第六條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項目管理單位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儘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
(二)有關職業衛生設施、作業防護措施、操作程序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三)對職業衛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後才能實施。
(四)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要對員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設備設施、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管理單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四章作業環境管理
第七條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環境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對涉及有害作業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爲安全管理考覈指標。
第十條有關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爲員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應在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區域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警示標識,設置安全有效防護裝置,並對其安全防護裝置按規定標準進行顏色噴塗。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制度,並實施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後複查機制。檢查結果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集團工會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對確認爲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頻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掌握髮放標準。
第十九條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離退休職業病人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各級安全生產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工會、主要負責人報告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了貫徹落實“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有效防範集團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集團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消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集團、各子公司和相關單位(下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領導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
(八)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
第六條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實施具體領導工作,主要責任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向主要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未確定分管負責人的單位,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七條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範圍、部門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認真貫徹並嚴格落實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覈;
(二)落實分管範圍或本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健全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加強分管轄區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針對分管轄區可能發生火災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並按時上報有關情況。本部門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責人;
(六)結合各自管理實際,定期組織分管人員開展或參與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七)本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八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爲本單位消防管理歸口部門,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和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督促其按照訓練計劃開展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管;
(八)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提升全員“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和發現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九)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增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審批,監督動火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
(十)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彙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成效,爲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確定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實施對本單位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二)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四)負責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制定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五)如實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完善消防檔案;
(六)熟悉所在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立即報警的同時,要儘可能地組織、引導在場羣衆疏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員工爲所在崗位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有維護單位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二)認真貫徹落實單位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現火災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配合火災隱患整改;
(三)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積極參加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活動;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杜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建立本單位消防器材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本單位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二)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三)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電氣火災隱患;
(六)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八)嚴禁煙火區域是否有吸菸、動火現象;
(九)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等情況。
每次檢查後,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各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掌握有關內容,定期組織演練。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消防站較遠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列支。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轄建築物、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覈、驗收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檢測、使用和維護等情況;
(四)重點消防管理部位、場所的管理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記錄等。
第四章獎罰事宜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將消防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覈和日常監督管理,並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對國家消防法規、集團工作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對本轄區存在的火災問題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對因違反消防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二)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得當,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三)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採用並取得明顯效果的;
(四)集團確定的其他獎勵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佈、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爲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爲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爲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爲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爲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爲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
一、對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協助項目經理認真貫徹執行上級下發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負責組織落實本項目各級管理人員、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提出措施,檢查落實,做好考覈。
三、負責從技術措施上保證項目部年、季、月安全生產工作規化、目標的實施完成,注意聽取安質部門的意見,積極指導安質部門的工作。
四、認真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督促、檢查各類技術人員編制具體可行的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並隨時檢查實施情況,認真執行設施、設備的交接驗收,使用制度。
五、定期分析各類事故,探索事故規律,積極開展進入現場危險常識預知訓練,負責組織實施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全體的自我保護意識。
六、掌握本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從技術上保證安全生產順利進行,督促、檢查各級管理人員認真落實現場各項安全技術措施。
七、參與本項目發生的(重大未遂)各類傷亡事故技術性問題的調查,並針對事故原因從技術上提出防範措施。
一、組織實施上級頒發的機械設備安全技術管理制度、規程、標準辦法等,並結合本工程項目制定實施辦法。
二、建立機械臺帳和安全技術檔案,爲機械的安全使用和領導決策提供數據,注意蒐集各種原始記錄備查。
三、掌握本工程項目所有機械設備的生產能力、運行狀態,維修、修養狀況,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
四、定期組織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和設備評比。
五、不定期地對機械設備使用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覈工作,不斷提高機械人員素質。
六、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貫徹機械安全操作規程,檢查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七、主持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按照“三不放過”原則組織進行,並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1、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在廠長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公司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方針、目標的制訂、分解、實施和考覈;參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書的編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績效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書的考覈工作。
3、負責組織編制、修訂有關安全標準化的規章制度、作業標準及安全技術規程等,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安全大檢查。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範措施,檢查監督隱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5、參與新建、擴建、改建及大修、技改工程的“三同時”監督工作。
6、負責新入廠職工的廠級安全教育;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負責監督車間及相關部門的車間、班組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活動計劃。
7、負責動火證、高處作業證、設備內作業證的簽發工作。
8、負責監督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9、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並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10、參與人身傷亡、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各類公司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發生重大事故時,組織到公司彙報。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崗位,指導基層安全工作,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定期開展安全專業人員會議,並作會議記錄。
12、負責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考覈、評級管理工作及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13、會同生產部部門負責壓力容器、安全設施附件和罐區安全監督工作。
1、各校要按照《幼兒園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幼兒園衛生及幼兒常見病、傳染病羣體性防治工作。
2、對幼兒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必須經區衛生局、教育局批准,並由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並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範,幼兒園領導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4、開展幼兒常見病、傳染病羣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幼兒園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羣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範圍:適用於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爲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險物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並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範”(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
4.1.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並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佔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准。
4.1.21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設備2米以上。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後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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