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情形算家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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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情形算家暴罪,生活中我們需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那麼什麼樣的情形算家暴罪呢?
一、什麼樣的情況構成家暴?
1、身體侵害達到持續性和經常性構成家庭暴力。
2、一次性身體侵害但達到一定的傷害後果構成家庭暴力。
3、爭吵過程中的、偶發(性)侵害不構成家庭暴力。
4、互毆不構成家庭暴力。
5、精神損害無證據證實不構成家庭暴力。
二、實施家庭暴力會被判刑嗎?
要看該家庭暴力行爲是否構成了犯罪。造成何種傷害後果.受害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救助請求和控告.事態嚴重應及時報公安機關.造成嚴重後果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訴的才處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應根據受傷情況,由公安機關或居委會、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鑑定部門作傷情鑑定報告,需醫治的,應到醫治機構就診並保存好單據。
實施“家庭暴力”,根據情節和後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無過錯方有請求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損害,虐待可表現爲積極的、作爲的形式,也可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療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構成虐待,根據情節和後果作不同的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訴的才處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行爲不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無過錯方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規定,家暴造成傷害結果爲輕微傷時可以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傷害結果爲輕傷或重傷時則屬於刑法的調整範疇。如果從傷害結果來看,受害人就很難舉證。此外,由於每人個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對於婚姻法規定的精神上的傷害的計算就更加困難。
達到什麼程度才屬於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
由此可見,只要是家庭成員採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造成了傷害的後果,即構成家庭暴力,這與被打多少次,打到什麼程度沒有直接的聯繫。
家庭暴力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爲,實施這種行爲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 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 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一、什麼樣的行爲定義爲家暴行爲?
家暴可以通過以下幾點加以認定:
1、加害人與受害人均爲家庭成員;
2、加害人故意實施家暴行爲;
3、以各種方式對受害人實施了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4、給受害人造成了身體、精神上的傷害。法律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家暴可以離婚,可以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是法律規定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被家暴方在訴訟時通過舉證證明對方家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
二、被家暴怎樣才能離婚?
1、如果受害方遭遇家暴,首先要報警,以便於保留相關證據。
2、如果婚姻還有存續可能,那麼可以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以及人民警察予以勸阻、調解。
3、如果愛情已墮入婚姻墳墓,而婚姻已無再挽回可能,那麼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在保留家暴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因家庭暴力想離婚的,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三、家暴法律怎麼處理?
(一)民事責任,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法律責任,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身體侵害達到持續性和經常性構成家庭暴力,受害者受到家暴時,首先要報警並留好出警記錄作爲證據,如果還想繼續維持夫妻婚姻關係,可以請居委會或婦聯進行調解。如果想要離婚,可以雙方協商,若對方不同意,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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