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委託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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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旅遊委託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甲方委託乙方接待旅遊團隊、商務會議、散客等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接團業務往來的《行程確認書》及接待標準說明和往來業務傳真、電子郵件等爲協議的附件;附件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委託確認及接待:
1、甲方必須在每批團隊或散客在有意識出行前先讓乙方預留機位或船位、車位、住房等,確定出行後向乙方提供接待計劃書及詳細接待內容。應包括:團號、人數、日期、名單、標準、行程、結算費用及結算方式等。乙方應在收到計劃後由雙方委託授權的計調部門簽署及蓋章確認,經乙方確認後的計劃所產生的違約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2、接待計劃書一旦確認,乙方不可放棄團隊或散客計劃。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接待的團隊或散客交出第三方接待。
3、乙方作爲接待社,必須履行甲方在計劃書中要求承諾的義務,按雙方確認的接待項目、標準提供相應的優質服務,如遇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變更,需要調整接待計劃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並向遊客解釋說明。
4、爲提高乙方的服務質量,甲方有義務將團隊(含散客)的接待意見、建議及時書面反映給乙方,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客人意見做出相應的調整。如因甲方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服務內容與甲方給乙方的計劃書不同,而造成客人的投訴或索賠,乙方只負責協助處理,不承擔相關責任。
5、甲方在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時,應明確在合同中註明接受委託的旅行社爲:肇慶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有義務向遊客宣傳介紹乙方。
三、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根據甲方的團隊或(散客)的預報情況,及時安排落實團隊的行程,將酒店名稱、用餐標準、行程具體內容、接待價格等書面確認給甲方,團隊到達前兩天,乙方將接待導遊的姓名及聯繫電話通知甲方。
2、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完成遊客的接待任務,保證接待質量。具體接待標準:
導遊服務標準:
a、乙方所派導遊員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資格證,應佩戴有效的導遊證上崗。具有責任心、素質高、專業知識精湛,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爲遊客提供滿意貼心的導遊服務。
b、導遊員接團後應主動與甲方領隊或全陪覈對行程、計劃安排。
c、導遊員應提前15分鐘抵達接站地點,舉乙方接站牌接團,遊覽過程中舉社旗,嚴格按照《導遊員管理條例》提供服務,不得擅自中止接待服務,不得私自安排他人蔘加團隊活動,不得擅自增加計劃外景點,不得超計劃安排購物,不得欺騙或歧視甲方全陪及客人。
d、團隊抵達酒店,客人取得鑰匙進入房間後,導遊員須留待酒店前臺半小時,如客人房間存在問題,應及時與酒店方協調解決。
e、導遊員必須在團隊返回前兩天對遊客的返程機、車、船的班次、車次及船次的起航時間及地點進行再確認,如發現問題,立即通知公司計調,並協助甲方做好補救工作。
f、導遊員送團時,須按民航、鐵路或相關的規定提前抵達站點時間,將遊客送至火車站或機場。飛機團要協助遊客、全陪辦理登機手續,等遊客通過安檢方可離開。火車團將遊客送至等候返程車次的候車位方可離開。
車輛標準:
a、乙方安排的車輛須具有當地交通及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正式牌照及旅遊運營證件,旅遊車爲空調車(特殊情況按註明的計劃執行,特種旅遊團除外),車況符合機動車使用安全標準。若乙方安排證照不齊全的車輛而導致團隊發生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b、乙方保證按旅遊者人數安排相應座位的車輛,不得安排客人坐副座、加座,對無行李箱的車輛,要留有適當位置存放客人的行李物件。
c、甲方要求乙方車輛掛組團社標準牌的,乙方應提供相應服務。
d、司機要熟悉路況,保證空調運轉正常。
e、旅遊車的右前方,應根據甲乙雙方確認的內容貼車頭牌,便於遊客認找車輛。
用餐標準:
a、早餐原則上安排在下榻的酒店內用餐,不能安排的,則在同級或以上的餐廳用餐,並事前通知甲方計調。正餐安排在旅遊定點餐廳(特殊情況除外),保證食品衛生安全。
b、正餐及早餐都要保證按合同(附件)約定標準向客人提供,保證正餐8菜1湯(4個主菜,4個副菜),特殊情況除外,風味餐及特殊約定團隊的用餐標準按甲方接待計劃執行。
c、每次正餐期間,導遊應前往客人餐桌巡視,隨時留意客人用餐情況。注意飯菜的質量和份量,如有問題,要及時協助解決。
住宿標準:
a、按雙方確定的標準,提供相應星級、標準、位置的酒店。酒店房間設施必須具備獨立衛生間、空調、彩電、電話,如遇地區差異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甲方計調。
b、乙方有義務向甲方介紹、說明酒店的真實情況。
c、節假日或是旅遊旺季,乙方不得降低雙方已確認的用房標準。特殊情況,需提前通知甲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安排入住。
旅遊行程、購物和計劃外增加遊覽項目:
a、遊客參觀遊覽期間,必須按照甲乙雙方確認的行程遊覽。乙方不得擅自增、減遊覽項目,杜絕壓縮正常遊覽行程向客人兜售計劃外項目。特殊情況,乙方需調整(含增減遊覽項目)旅遊計劃安排,須取得甲方全陪、領隊和全體客人簽字同意的書面證明書後方可調整行程。
b、購物點只能按照雙方確認行程上所列的安排,導遊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換其他購物店,且進店時間不超過1小時/店(點)。不安排團隊到非旅遊定點商店購物(自由活動除外)。甲方領隊(全陪)對乙方安排的購物、加點或導遊講解工作如有勸阻,乙方導遊應積極配合。
交通及保險:
a、甲方委託乙方購買旅遊團隊機、車、船票,乙方應保證雙方確認的接待計劃中的票務供應。因故改變時(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應徵得客人及甲方同意,否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b、因乙方原因不能解決團隊機(車、船)票,團隊滯留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團隊滯留(天氣、塌方、堵車、機械故障、航班延誤、政策性景點關閉等)。乙方應積極協助解決,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乙方收集並保留各種證據,以備日後查證之需。
c、遇不可抗拒力原因改變團隊行程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乙方保留各種證據備案。
d、旅行社責任保險由甲乙雙方按國家旅遊局的規定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建議由旅遊者自行購買。發生意外事故,乙方應積極協助處理,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通知甲方,如需墊付費用,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特殊情況可靈活運用,以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爲原則,並保留各種有效證據。
甲方:經營許可證:
乙方:黃山市聯合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L-AH-000866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委託並授權甲方爲其招徠旅遊者,並由乙方進行相關接待操作(住宿、交通、餐飲、遊覽、購物、娛樂、保險、導遊)事宜,簽訂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無固定期限)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相關線路的行程、參考報價、參團注意事項、出團社信息等資料(相關內容可參考乙方網絡平臺:或乙方散客組團合同第三聯“散客線路行程單”),並委託授權甲方爲其代理招徠旅遊者,具體委託授權事項:招徠宣傳、爲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諮詢、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收取旅遊費用、向旅遊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甲方可用乙方提供的組團合同(加蓋乙方公章)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甲方在與遊客簽訂合同時,應提醒遊客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行程內容、相關注意事項,並告知遊客出團社的名稱。甲方在招徠、諮詢、簽訂合同時,提供給遊客的信息應符合乙方相關線路說明所包含的內容。
2、甲方與遊客簽訂合同後,應提前向乙方提供遊客的參團信息及行程標準,以便乙方做好接待準備工作;雙方可通過傳真、QQ、短信、網絡平臺進行行程的相互確認,甲方通過以上方式所提交的訂單內容視爲遊客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將按甲方提交訂單的內容進行操作,確保旅遊的各項服務質量。
3、甲方負責提醒、督促遊客隨身攜帶身份證及旅遊必備證件,對因身份特別(如:教師、學生、軍人、老年人、殘疾人、記者等)可享受優惠的客人,甲方應提醒其攜帶對應的有效證件,並交給隨團導遊人員,否則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4、甲方應提醒遊客自願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保證自身身體狀況適合隨團旅遊;若甲方遊客發生突發性疾病,或對某物品有嚴重過敏反應,乙方不承擔責任;非乙方責任造成甲方遊客的意外傷害,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或遊客向過錯方索賠,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網絡平臺上所發佈的線路,已說明非乙方出團的:(1)甲方應自行與相關線路的出團社簽訂委託協議,明確責任,出現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2)由乙方中轉,轉交第三方操作,出現問題,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第三方(出團社)進行追究。
6、甲方負責提醒遊客乙方旅遊線路行程安排、接待標準及相關注意事項(詳見各專線線路的說明),乙方應嚴格按照散客行程計劃履行合同,行程計劃如有變更應書面徵得甲方和遊客的同意,因政策性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旅遊費用增減,應予以多退少補,並以旅遊行程結束後雙方確認的結算單爲準。
7、乙方在安排的旅遊活動中所提供的食、宿、行、遊、購、娛等相關事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與行業慣例,不得使用無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接待。
8、甲方遊客發生現場投訴的,乙方應積極的進行協調和處理,並盡力做到現場解決,是乙方責任的乙方應承擔責任。乙方導遊在行程結束前會讓甲方遊客簽訂《服務質量反饋單》,乙方以此作爲甲方遊客遊覽是否滿意的依據,事後投訴與《服務質量反饋表》所填寫的不符時,乙方視爲無效投訴,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9、乙方應購買《旅行社責任險》,因乙方的責任致使甲方遊客人身、財務遭受損害的,其賠償範圍和標準以乙方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條款爲準。
10、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或其遊客的損失,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可代理甲方或其遊客向第三方索賠。甲方或其遊客向第三方索賠所需的屬於乙方管理的各種資料、信息,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或其遊客提供。
三、費用的支付和時限
1、甲方每月與乙方結算一次,即次月15日前結清上月的費用。
四、法律責任
1、因一方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甲、乙雙方已相互確認的行程,未經甲方許可,乙方轉交給第三方操作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乙方不能成團,須轉交第三方接待時,乙方應提前告知甲方,甲方許可後,第三方操作發生問題乙方將不承擔責任。乙方已告知甲方該線路非乙方出團,甲方仍向乙方預定該線路,乙方可代甲方進行該線路的中轉及銜接工作,甲方應與出團社另行簽訂委託協議,接待中發生任何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3、甲方未按約定時限支付乙方費用,應按照乙方開戶銀行當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起算日爲乙方爲甲方墊付之日),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4、因不可抗力(如颱風、暴雨、大雪等)因素造成行程延誤或客人滯留等,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客人自理。
五、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向黃山市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賠償和投訴請求,也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後以書面形式補充約定!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旅遊者或者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或者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遊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旅遊內容)旅遊線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遊出發時間爲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結束時間爲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天_____夜。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__程表》,《旅__程表》經甲、雙方簽字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服務標準)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旅遊服務量》標準(或有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旅遊費用)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成人______________,兒童_____________。
第四條(項目費用)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交通客票費: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2、餐飲住宿費:《旅__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3、門票費用:《旅__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旅遊項目的第一道門票費。
4、保險費:含保險範圍內旅行社責任保險、人身意外險。
5、導遊:優秀導遊服務。
前款
第一項交通客運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辦理。
第二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費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起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水類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爲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3、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
4、其他非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出發時間地點)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於(地點)準時集合出發。
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爲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人數約定)本旅遊團須有________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
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於約定出發日前________日(不低於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後,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需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繫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賠付旅遊費用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賠付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賠付旅遊費用的30%。
第九條(甲方__)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爲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並賠付旅遊費用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並賠付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並賠付旅遊費用的30%。
第十條(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裝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活動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前日通知乙方。
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旅遊活動。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乙方義務)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具備旅行社責任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個人保險(如旅遊意外傷害保險等)。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爲甲方提供導遊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作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__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僞劣商品,如購物爲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爲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
7、非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期間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遊內容。
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擅自變更合同)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遊費用,並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遊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旅__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島之旅有開始後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甲方應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__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爲單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擴大損失)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委託招徠)乙方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爲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爲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生效期)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爲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委託旅行社):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入境旅遊許可證號:____)
乙方(受委託旅行社):
(經營範圍:國內旅遊、入境旅遊許可證號:____)
甲方委託乙方承辦在一地的旅遊團隊接待(即地接接待)爲保證團隊接待質量,共同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和旅行社的信譽,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就接待旅遊團中的有關事項及權利、義務關係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議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爲保證甲方團隊在委託乙方接待範圍內的旅行安全、順利,甲方委託乙方安排交通、住宿、遊覽、餐飲、購物、娛樂等旅行服務項目,乙方根據甲方委託的內容迅速、準確地實施安排。雙方特此以甲乙雙方間的業務委託合同的方式,正式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作主體的認定
甲乙雙方應爲在各自屬地旅遊主管部門註冊並獲得經營許可的合法經營旅行社,其中一方以任何方式欺詐或隱瞞對方自己的真實資質的則視爲其違約,對方有權視合同無效,停業、歇業、被旅遊主管部門取消經營資格的旅行社將視爲無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負責具體操作的人員必須是各自公司的正式員工並有公司負責人的授權證明。
第三條:適用範圍
(1)本協議適用於甲、乙雙方簽訂的業務委託合同。但在本協議若另有補充協議時,則以補充協議爲準。
(2)對本協議中未作規定,並且在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亦無特別規定的事項,則遵循行業慣例。
(3)本合同適用於合作期間內的多批次散客及團隊。合同附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附件爲各批次散客及團隊的委託接待合同。
第四條:委託的內容
甲方委託給乙方的業務,以委託行程內的安全、順利運行爲目的,其內容如下(但甲方可以根據個別要求限制或擴大下述安排業務範圍)
(1)提供有益於甲方業務開展的有關交通、住宿、旅遊設施、名勝古蹟等的信息和實施方案。
(2)爲甲方所組織的團隊,同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交通部門簽訂客運合同並落實各項交通的安排、承運。
(3)爲甲方所組織的團隊,同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並符合甲方團隊所需標準的飯店簽訂住宿合同並落實住宿安排。
(4)爲甲方所組織的團隊安排用餐、旅遊及觀看文藝節目、購物等。
(5)爲甲方所組織的團隊配備導遊、翻譯等。
(6)對計劃外發生的事情采取應急措施並向甲方報告。
(7)其它爲保證甲方團隊旅遊活動安全運行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條:相關證明文件
甲乙雙方簽定本合同時,各自向對方提供一份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旅行社責任保險協議及發票、開戶銀行、帳號、通訊地址、組織機構和部門負責人名單(含聯繫電話、傳真一覽表)等相關資料。
第二章:委託接待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委託接待合同的簽訂辦法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辦旅遊服務時,應將行程接待計劃(以下所指行程接待計劃包括散客和團隊)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以下將這些通訊方式的通知統稱爲“送達”)乙方,行程接待計劃內容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旅遊線路名稱;
(2)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3)旅遊行程中交通工具(包含航班及車次、旅遊汽車標準)安排及其標準和報價;
(4)旅遊行程中住宿酒店的星級、房型、間數、陪同房類型等及其報價;
(5)旅遊行程中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和報價;
(6)旅遊行程中12歲以下兒童的接待標準及報價;
(7)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8)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9)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10)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
(11)當團操作人員的聯繫電話、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12)雙方確認的參團成員人數及名單(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證件號碼等)
(13)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二、乙方在接到前項團隊接待計劃書後,應迅速(最晚在6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確認是否受理該申請。
第七條:委託接待合同的生效
(1)根據前條第二項,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計劃確認書時,則甲乙間業務委託合同成立。
(2)乙方若對甲方前條第一項計劃中的一部分不能受理,須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若同意刪除不能受理部分後仍委託乙方安排時,則應再次履行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程序對甲乙雙方的委託接待協議進行重新約定;如果甲方不同意刪除則視爲協議解除;
(3)行程接待合同一經生效,甲乙雙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則被視爲違約,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對其進行賠償,可投訴到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
第八條:委託報價
甲方接到客戶請求之後,整理出初步方案,向乙方進行詢價,乙方有義務給予及時回覆,甲乙雙方均應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操作。
一、對甲方的操作規定
(1)甲方操作人員必須以書面(包括傳真、qq、msn、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詢價要求,條件不允許或者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用電話口頭的方式。
(2)儘可能詳細地表述客戶的具體要求:時間、地點、人數、等級、是否安排購物店等其它具體要求。
(3)特殊情況應註明最晚答覆時間。
二、對乙方的操作規定
(1)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回覆(包括傳真、qq、msn、電子郵件等)
(2)甲方需要分項報價時,乙方的報價必須與甲方的詢價要求逐條對應。乙方報價應註明所含與不含內容,特別應註明:航班信息;酒店星級、位置、房型、是否含早餐;早餐及正餐標準、種類、地點、餐頓、酒水;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導遊、司機的小費、超時費,是否安排購物店,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遊行程中12歲以下兒童的接待標準等。
(3)乙方的報價必須準確,不允許提供模糊的數字或概念,並明確告知甲方報價的幣種,甲方收到的乙方報價單,即刻構成甲乙雙方合同的一部分。因爲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價格上漲的或甲方已經與客戶簽訂協議的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按原先的報價執行,遇特殊情況雙方可協商解決,
(4)一般團隊的報價,應在12小時內回覆;特殊要求較多的團隊,可在24小時內回覆;甲方規定最晚答覆時間的,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回覆。
(5)對於行程中不合理之處或由於交通等問題需更改之處,乙方在報價時,應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提供替代方案。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初或在每年度之初,爲甲方提供儘可能完整的當地旅遊資訊,其中的價格僅供甲方臨時參考,不作爲結算依據。旅遊資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乙方人員名單、崗位及聯絡方式,包括常用的導遊、司機等。
(2)乙方建議在當地使用的酒店名錄及價格。
(3)常用的接待價格:每人天綜合服務費、門票費、餐費、車費(超公里費)導遊服務費等。
第三章:委託接待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委託業務的開始甲乙雙方的委託業務合同一旦成立,乙方應立即着手安排業務。
第十條:報告經過的義務
(1)乙方應適時或經甲方要求向甲方以口頭或書面形勢報告委託業務的進展狀態。
(2)對甲方的委託內容,乙方在安排完畢或判定不能達到安排目的,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逐次向甲方報告。
(3)甲方在接到乙方根據前項所做的部分委託項目不能安排的報告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變更該部分內容、或解除全部委託業務合同。
第十一條:委託業務確認期限
(1)乙方原則上在甲方團隊旅行開始一週前,履行前條各項所定手續,完成全部被委託的旅遊業務。
(2)除前項正文中所規定的事項,如甲、乙間另有補充協議時,按補充協議辦理。
第十二條:費用的結算
(1)由於甲乙雙方團隊合作頻繁,雙方協商一致,團隊出發前甲方支付乙方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餘款月結,具體每團付款金額於協議附件的委託接待合同雙方約定爲準。
(2)團隊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將團隊結算單加蓋公章(或合同章)連同甲方遊客反饋表傳真至甲方計調部門,並覈對清楚結算金額。
(3)每月的1日-10日乙方將上月1日至31日之間接待的甲方的團隊或散客的結算清單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結算專管員,乙方根據雙方確認的結算單金額開具發票給甲方,甲方財務收到發票審覈無誤後當月將結算款匯入乙方銀行賬戶。
(4)如果因爲行程變更而造成甲方預付費用超過實際產生的費用時,乙方應在團隊結束三個工作日內與甲方計調部門覈對清楚結算金額,差額應於次日退還至甲方所指定的帳號上。
(5)對於前幾項的規定,若甲、乙雙方以補充協議制定特別條款時,則以後者爲準。
第四章:委託接待合同的變更
第十三條:甲方變更
一、因爲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戰爭、疫病、自然災害、政治因素等)或無法協調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團隊未能按照團隊行程計劃到達旅遊目的地的,甲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乙方,雙方按照以下流程協調妥善處理相關接待工作:
(1)造成航班、車次、船班等交通方式提前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應立即通知相關接待單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達期間的住宿、用餐、住宿、導遊陪同、交通承運、景點遊覽等,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有權利向遊客或者造成變更的第三方索要相應的費用;
(2)造成航班、車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延遲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及其所委派的導遊人員應及時聯繫甲方或承運的交通工具公司,儘快落實準確的抵達時間,與甲方協商對於可能錯過的餐飲、住宿、景點遊覽等應提前做好與接待單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視爲全計劃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導遊員及旅遊客運車輛應在交通工具抵達的接站地點等候旅遊團隊,團隊抵達後應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遲抵達而減少的費用乙方應如實退還給甲方,並努力爭取降低各項因延遲抵達而造成的損失費用;
(3)造成航班、車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取消而未能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應立即聯繫行程計劃的相關接待單位,告知其實際情況,取消相關的接待工作,因交通方式取消而減少的費用乙方應如實退還給甲方,並努力爭取降低各項因計劃取消而造成的損失。
二、因爲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團隊未能按照行程計劃到達旅遊目的地的,甲方也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乙方,乙方按照以下流程妥善處理相關接待工作:
(1)造成團隊提前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應立即通知相關接待單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達期間的住宿、用餐、住宿、導遊陪同、交通承運、景點遊覽等,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造成團隊延遲抵達旅遊目的地的,乙方應及時根據新的甲方所提供的行程計劃,與甲方協商對於可能錯過的餐飲、住宿、景點遊覽等應提前做好與接待單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視爲全計劃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導遊員及旅遊客運車輛應在交通工具抵達的接站地點等候旅遊團隊,團隊抵達後應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遲抵達而減少的費用乙方應如實退還給甲方,並努力爭取降低各項因延遲抵達而造成的損失費用;因團隊延遲抵達而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造成團隊取消的,在接到甲方的文字取消件或總經理口頭確認後乙方立即聯繫行程計劃的相關接待單位,取消相關的接待工作,並努力正確降低各項因團隊取消而造成的損失費用;因團隊取消而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四條:乙方變更
一、因爲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戰爭、疫病、自然災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需要對生效的旅遊接待合同進行變更的,乙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雙方按照以下流程協調妥善處理相關接待工作:
(1)因爲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戰爭、疫病、自然災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點遊覽、用餐等需要做變更時,乙方可以提出變更甲方所委託的業務內容;
(2)乙方在根據前項向甲方提出變更時,應迅速以書面形式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及變更後的安排方案送達甲方。
(3)甲方在接到前項變更申請後,應立即書面答覆或同意乙方變更後方案或委託新的業務內容,委託新的業務內容,將作爲新的委託接待合同另行處理。
(4)對於更改後的新的團隊行程計劃,乙方要盡力和相關接待單位做好協調、溝通工作,儘量安撫客人,並努力做好相關的接待工作,並將團隊的具體安排及時告知甲方;
(5)甲方或乙方在緊急情況下,對第2項的申請及第3項的回答可以口頭形式通知,但事後必須以書面形式將申請及回答送達對方。
(6)視變更程度,當該團隊提出解除合同時,甲方可以全部解除與該旅行相關的委託業務合同。此時,甲方必須迅速將此內容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無條件退還已收的此團團款;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委託接待協議生效後產生變更的乙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甲方,雙方按照以下流程協調妥善處理相關接待工作:
(1)乙方自什麼原因造成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點遊覽、用餐等需要做變更時,乙方應第一時間通知甲方,提出新的接待方案,在徵得甲方同意的時候可以做相應的變更;
(2)未徵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已生效的委託接待合同進行任何更改,甲方如果不同意乙方的更改方案,乙方又確定無法按照原合同執行的時候,視乙方單方面違約,甲方有權取消此團隊操作,並按照損失的程度向乙方索賠;
(3)甲方在徵得遊客同意後如果同意乙方所做的更改方案,甲乙雙方另立委託接待協議進行操作,因此造成的費用減少,乙方應無條件退還給甲方,增加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擔;
(4)另立委託接待協議時,乙方不得以其他藉口推託、刁難甲方,應一如既往的做好相關接待工作;
(5)在甲方與客人簽定協議後,乙方提出變更的,所有因協議產生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五章:旅程管理
第十五條:宗旨
(1)甲方的團隊在旅行中,如認爲可能得不到應提供的服務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提供委託業務合同規定的服務。
(2)在採取以上措施後,仍不得不變更委託業務合同中的內容時,如變更旅行日程,要儘量使變更後日程符合當初日程的宗旨。如變更旅行服務內容,要儘量使變更後的旅行內容與當初的一致,使委託業務合同的內容變更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六條:接待質量標準
因甲方團隊多爲同行客戶所委託團隊,團隊類型分爲:散拼團、獨立團;團隊等級分別爲:普通團,特別關注團,vip團。乙方在接待過程中應針對團隊類型及團隊等級的不同特點,在確保接待質量的前提下提供符合團隊要求並符合以下甲方質量標準的服務,乙方應按照本協議和委託接待合同所確認的日程、標準、報價內容提供服務。所提供的服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50號令《旅行社條例》的要求,選擇具有安全保障和質量保證的單位安排用餐、住宿、用車、購物等,爲確保甲方團隊能安全、順利地旅行,乙方應按下列原則實施:並按以下各項的要求嚴格執行:
一、酒店客房
(1)乙方不得使用模糊概念,將酒店以次充好,欺瞞甲方工作人員,乙方所提供的酒店必須符合甲方團隊所要求的標準,一經確認之後的準確酒店乙方不得隨意更改,除非經得甲方的同意,具體酒店標準以甲方操作人員要求爲準。
(2)酒店硬件設施應符合相應的國際等級星級標準,所有設施應保持乾淨整潔、保養良好、運轉正常,並配有足夠的安全設施及足夠的提醒標誌;
(3)酒店位置應符合交通便利、治安良好的原則,使客人的商務活動和自由活動既方便又安全。
(4)酒店的服務應熱情周到,隨時爲客人的特殊要求提供有效的幫助。如:甲方要求乙方爲vip團、特別關注團在客房放置歡迎卡、鮮花或果籃時,酒店能積極配合。
(5)酒店前臺人員不得向除乙方工作人員之外的人員透露協議價格,因酒店人員向遊客或組團社領隊人員透露協議價格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可向酒店追償;
(6)如酒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星級的客房時(或分爲主樓、附樓),乙方應在報價時特別說明。
(7)乙方安排的酒店不得對中國團隊有歧視性行爲,如單獨安排早餐或與其它客人隔開用早餐,服務態度差等歧視性行爲。
(8)乙方因自身或所預定酒店原因需要更改酒店的,所提供的酒店標準不得低於已確認酒店的標準,中間的費用差額由乙方自行承擔;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二、餐飲
(1)就餐環境清潔乾淨,具有國家允許經營餐廳的各項證照要求(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擁有足夠的營業場所(大廳、包廂、停車場等)其所配備衛生間不準有污漬、異味。
(2)用餐需使用到的餐桌、桌布、餐具乾淨、清潔、無毒;經營場所要有必要的防滑措施和警示標誌;
(3)按餐費標準訂餐,嚴禁剋扣餐費,酒水及菜單按單團合同標準執行
(4)滿足客人特殊要求,如:素食、穆斯林餐等。
(5)餐食要衛生、可口、足夠足量,如遇菜量不足或口味嚴重不符,乙方陪同人員應立即現場調整、解決,並避免以後再次發生。
(6)每桌原則上最多安排10人,超過10人,必須分桌。(人數在12人以下不夠分桌時必須增加菜品,菜量)
三、城市間交通
(1)按照甲乙雙方確認好的行程、日期、等級、班次安排城市間的交通,包括:機票、火車票、船票等。
(2)由於不可抗力(如更改、延誤、取消等)造成的損失,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但需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3)由於人爲失誤造成的損失,如漏訂、錯訂等,由責任方賠償。
(4)乙方有責任協助確認全程機票(包括內陸段)
(5)遇航班變更,乙方負責及時通知下一站接待社或導遊。
四、車輛
(1)必須使用在交通部門註冊的合法運營旅遊車,一定要爲乘客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並在每團確認單上說明具體保額。
(2)嚴禁使用非運營車輛(黑車)以及超齡服役的車輛;
(3)車內外保持乾淨整潔,車內設施能正常使用,如麥克風、空調、閱讀燈、窗簾、座椅調節、衛生間設施等。
(4)車況良好,保證機械設施運轉正常、有效。如出現意外,導致拋錨或其它影響行程的事故,應迅速採取補救措施,更換正常車輛,不得出現反覆修車耽誤行程的現象。因此造成的投訴、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5)不得超載,至少要預留出1-2個以上空位,司機不得同意團隊及導遊以外的人員搭車或路上收客;
(6)司機應證照齊全、經驗豐富、安全駕駛記錄良好、服務熱情,熟悉行程內路線、路況,如遇未知地點、路線,乙方應提前查詢,確保將客人及時、準確無誤地送達目的地。
(7)旅遊車輛要確保有足夠的空間供客人放置行李,能夠正常使用,並保證客人物品的安全。
(8)司機在車上不得抽菸、喝酒、賭博、兜售物品等違規、違法行爲,並嚴格按照《中國道路交通法》《營運車輛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有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爲
五、導遊服務
(1)擁有導遊執業資格的中文普通話或甲方指定的特殊語種導遊。
(2)經驗豐富,熟悉目的地的情況,特別是熟悉與旅遊相關的情況,如交通、景點、酒店、餐廳、機場、車站、碼頭等;
(3)導遊接機(站)時,應在機(車)抵達前到達機場(車站),按甲方要求舉牌接機(站)
(4)導遊爲客人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做到熱情周到、主動到位,對經常發生或可能預見的情況要提前提醒或告知客人,確保客人安全,堅決杜絕一切安全事故隱患,避免客人投訴事件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某地多扒手,被盜案件時有發生,應如何預防;某地嚴禁吸菸;在某景點易掉隊;如何保證不掉隊;萬一掉隊如何返回等。
(5)導遊接送團和隨團出席重要活動時。必須注意儀表,着正裝。平時着裝要求整齊、簡潔、大方、得體,化妝要適度。
(6)遇客人蔘加自行安排的商務活動及用餐時,導遊應積極配合、爲客人提供必要的幫助。
(7)導遊應向客人講解旅遊地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當地習俗;但不得迎合個別客人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中攙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8)在帶團過程中,導遊應嚴格執行接待計劃,嚴禁導遊擅自增加購物店、行程外客人需另行付費的項目;或壓縮計劃內項目遊覽的時間。
(9)特殊情況下如需變更行程,應以保障客人利益爲原則,經甲方同意並在甲方或由甲方授權者與遊客簽訂行程變更同意書之後方可根據新的行程安排進行接待工作;
(10)嚴禁向客人索要小費;
(11)其他未提及的事項,導遊的行爲必須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及《旅行社法規》的相關要求,如果因爲導遊違反相應要求而造成的投訴,甲方有權根據旅客的要求或者法規的許可向乙方索賠;
六、購物
(1)以客人自願爲原則,嚴禁強買強賣,嚴格執行甲方計劃內的購物安排,嚴禁增加購物次數及購物時間;
(2)每次購物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導遊應告知客人,嚴禁擅自延長購物時間;
(3)如客人提出退貨,乙方應無條件協助客人在離境前解決,不準將問題帶入下一站或造成投訴;
(4)甲方要求無購物的團隊,乙方不得安排客人進旅遊購物店;
(5)乙方導遊人員應告知客人購物退稅有關規定,並在團隊離境前協助客人辦理退稅手續。
七、娛樂活動
(1)嚴格執行接待計劃內娛樂活動。
(2)嚴禁隨意增加自費項目或高價銷售自費項目,如因增加自費項目造成客人投訴,乙方應雙倍返還客人所支出的費用。
(3)嚴禁乙方導遊人員誘導或組織客人涉足黃、賭、毒場所。
第十七條:領隊或全陪
甲方或委託業務給甲方的組團社派領隊或全陪陪同旅行時,領隊有權代表甲方與乙方協調旅程有關事項。乙方及乙方選派的導遊在旅行實施過程中,應聽從領隊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除了以上約定的權利義務,乙方爲甲方旅遊團隊所提供的接待服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50號令《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要求,乙方出現以下任何情況之一併造成遊客投訴、索賠的,甲方有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乙方索賠:
(1)將旅遊業務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2)未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
(3)未經甲方的同意,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
(4)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5)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6)爲接待旅遊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
(7)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
(8)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9)地接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
(10)爲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
(11)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或者領隊證的;
(12)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
(13)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
(14)旅行社接待入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十九條:接待部門的責任
乙方在履行委託業務合同時,由於乙方或乙方從業人員以及乙方委託的相關旅遊服務部門的故意過失,對甲方或甲方旅遊團(者)造成損害時,乙方應承擔對甲方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七章:事故對策
第二十條:
(1)乙雙方事故對策責任人,要在履行本協議前,協商事故發生時的聯絡體制,另行交換事故處理備忘錄。
(2)乙方爲在甲方的旅行實施中萬一發生事故或其它不可預見事件時能迅速聯絡,應建好通訊聯絡組織,在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迅速將通訊組織圖交給對方。
第二十一條:
(1)甲乙雙方無論責任歸屬,在甲方團隊旅行中,萬一發生事故或突發事件時,乙方迅速、準確處理,並及時通報給甲方及相關的旅遊主管部門,並努力防止進一步擴大損失。
(2)凡因不可抗拒力(如戰爭、火災、地震、鐵路中斷、機場關閉、因機械故障、氣候等航班專列改點)或意外事故(如車禍、食物中毒、疾病)使旅遊團滯留在旅遊目的地或途經地,乙方應妥善安排旅遊者,並採取措施使旅遊團(者)儘快離開當地。意外事故所發生費用屬於《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規定》理賠範圍的,由甲乙雙方向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不在理賠範圍且屬於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意外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在乙方負責追索第三者賠償的同時,由雙方協商處理。
(3)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旅行社過失的原因造成損失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章:特別條款
第二十二條:
嚴禁乙方以回扣的方式賄賂甲方員工,甲方一旦發現立即停止與乙方合作,必要時將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遇甲方競標大客戶或大型活動時,乙方應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細節。
第二十四條:
嚴禁乙方與甲方客戶直接聯繫業務、向客戶透露雙方合作中的商業機密。
第二十五條:
乙方對外進行文字宣傳,如需使用甲方名義或涉及甲方時,應事先爭得甲方同意或授權。
第二十六條:
其他未提及或未約定的事項,雙方可參照XX年版國務院550號令《旅行社條例》及中國旅遊局相關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九章:雜則
第二十七條:(協議期限)
協議簽訂後,有效期爲一年,期滿前3個月內如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以後類推。
本協議因期滿失效後,仍適用於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簽訂的個別業務委託合同。
第二十八條(糾紛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甲方所在地地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請求調解;也可申請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九條(語言)
本協議由中文撰成,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電話: 傳真電話: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簽訂協議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協議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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