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發放6個月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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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發放6個月失業補助金,國家在去年的時候,決定了對失業人員一次性發放六個月的失業補助金,這個消息是讓人十分的激動,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看一次性發放6個月失業補助金的相關資料。

一次性發放6個月失業補助金1

一般情況下,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1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但也有特殊情況,譬如在廣州,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是可以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不再享受月領的服務。建議可以到社保局進行諮詢。

失業補助金申請在審覈通過後,當地社保局針對申領人實際斷保月份開始補發失業補助金,申請月及之前的待遇會一起發放,之後每月發放。

另外,失業補助金最長可享受6個月,一旦用戶重新就業、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失業補助金就會從次月開始停發,沒有發放的失業補助金也不會保留。

需要提醒的是:用戶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是不能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

自己主動辭職可領取失業金嗎?

按規定本人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失業保險金條件中有一條是,員工非本人意願離職。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020年由於疫情原因,人社部、財政部出臺了《關於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擴大了失業保險的保障範圍,對失業人羣而言如同是雪中送炭,其中有規定擴大了失業保險的保障範圍,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也有一些針對性的調整。

有下面這些值得關注的細節:

1、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並延長大齡人羣的領取期限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2、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主動辭職人員也可享受失業補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根據申領時間,實際發放時間最長可至2021年6月。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確定,按月發放。

但該規定有時間限制到2020年12月,現在已經是2021年,以上階段性的失業補助金政策已經不能享受,也就是說現在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哦~

一次性發放6個月失業補助金2

一、失業補助金是一次性發放六個月嗎

失業補助金並不是一次性發放六個月。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一次性發放6個月失業補助金

二、違規領取失業金如何處罰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在現實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爲主要表現爲:

1、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

2、僞造失業登記證件,騙領失業保險待遇;

3、謊報年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

這類行爲的共同特徵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通過各種手段編造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以達到非法佔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

爲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爲,避免失業保險基金流失,《失業保險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對情節輕微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所謂情節輕微,一般是指行爲人具有騙取時間較短,數額較小,行爲系首次發生,主動交待問題並退還所騙待遇等情節。

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爲人騙取時間較長,數額較大,曾經因騙取行爲受過處罰仍不改過,組織多人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拒不退還已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等情節。對具有這些情節的行爲人,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除責令其退還外,還應視其情節處以罰款。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經辦機構應及時通報司法部門。這裏要注意的是,罰款處罰決定只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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