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違反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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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違反勞動法嗎,很多人都會面臨公司的臨時調崗,但是因爲人擔心變更後的工資會比現在的工資更低,因此不少人是很不願意的,但是又不可以拒絕,下面小編帶大家簡單瞭解一下調崗違反勞動法嗎.
調崗違反勞動法嗎1
口頭調崗違反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降薪。
公司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未經勞動者的同意,公司單方面調整崗位的,原則上無效。如果公司是因爲生產經營需要而調崗且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
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有權調整勞動者崗位。但是公司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公司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司以下幾種情況可單方變更員工勞動合同:
1、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2、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不能降低該女職工基本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調崗違反勞動法嗎2
你入職後公司有沒有依勞動合同法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有合同裏面會有工作崗位及崗位職責這些條款,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裏面註明了你的工作崗位及崗位職責,公司要調動你的工作崗位要與你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雙方簽字生效並各持一份,你不同間調換公司單方變動你的工作崗位,屬於未協商同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拒絕到新的工作崗位上去,並要求公司給予你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如果公司不同意,你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爲由單方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及賠償。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個人解釋:勞動條件指在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及職責標準)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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