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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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很多人都會想給自己買一份保險,防護於未然,但是很多人並不瞭解保險的相關內容,接下來小編爲大家收集了一些關於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1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佈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佈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保險利益的含義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爲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具體構成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併爲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係,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爲: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3、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保險利益的重要性
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的又一項重要原則。正如一位英國學者所說:保險利益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繫,併爲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將與自己無關的項目投保,企圖在事故發生後獲得賠償,是違背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對此法律不予保護。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文規定,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各國法律把保險利益作爲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主要有兩層含義:
一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險人的資格;
二是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
2、簽定保險合同時投保人需有保險利益;履行時,如果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一般也隨即失效。保險利益原則作爲《保險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有他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爲前提,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以謀取保險賠償。
其次,可使危險因素相對穩定。危險因素的變化會直接影響保險關係,而保險利益的變動正是導致危險因素髮生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賠償程度。保險利益是保險人所補償損失的最高限額,被保險人所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果不堅持這個原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獲得與所受損失不相稱的高額賠償,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最後,有消除賭博的可能性。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就在於保險中存在保險利益,賭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損失而得到賠償。
保險利益的作用與意義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爲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爲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爲的發生。保險合同是投機性合同射幸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取決於機會的發生或是不發生,即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爲條件,具有一定的投機性,這與賭博相類似。如果允許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財產作爲保險標的,以自己作爲收益方進行投保,那麼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他就不承擔任何損失而獲取遠遠超過保險費的保險給付,保險活動就完全成爲投機賭博行爲,而喪失了具有轉移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險賠償金的接受者,對保險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規定受益方須有保險利益,必然使得投機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道德危險是保險理論中的固有名詞,是指被保險人爲了索取保險人賠款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的擴大。受益方是保險金給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險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險利益爲前提,那麼爲了獲取保險賠償,往往會出現故意破壞作爲保險標的人或物的行爲,從而導致道德危險。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較好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若不堅持保險利益原則,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也就是說獲得和所受損失不相稱的利益,這將損害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層次將否認或是減損保險活動的價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認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使用,誠然,人身保險中並沒有超額保險或是重複保險,這一切源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不可估價性,但是筆者認爲,損失補償原則畢竟是保險活動的根基,無論人身保險或是財產保險均受其影響,只是所受影響的程度不同罷了。即使人身保險中也不能大大超過保險利益投保,也應有個額度的限制,此額度的基礎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係的一個要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有效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在英國一般稱爲“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關係是法律所承認的。”保險利益作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爲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對不法利益,如以違反善良風俗所生的利益而爲的保險,不問投保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任何人對貪污、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均無可保利益,因爲這些利益是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無效;
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樣才能使計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便無法計算。如所有權、債權、擔保物權等,還有精神創傷、政治打擊等,難以用貨幣衡量,因而不構成保險利益;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確定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產生之期待利益已經確定。所謂“能夠實現”是指它是事實上的經濟利益或客觀的利益。保險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和間接利益,現有利益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則往往引起爭議。
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新《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合同的,視爲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凡可使投保人產生經濟利害關係的`標的,都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2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繫,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基本規定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條件。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遏制賭博行爲的發生,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原《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此條未考慮被保險人這一重要主體與保險利益的關係,也未明確具有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實踐中帶來了一些爭議。
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12條對關於保險利益的規定作了明顯修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自此,明確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當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二者時間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毀損滅失直接影響投保人的經濟利益視爲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範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第二條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適應對象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合同的,視爲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險利益產生於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具體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維護標的安全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爲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需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經擁有的利益或者利害關係爲現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爲現有利益。尚未擁有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利害關係爲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等屬於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爲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保險法舊、》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爲賭博行爲,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險法》第十二條約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爲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爲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由於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及有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財產的不同關係。根據民法債權和物權基本理論,這些不同關係依此產生不同利益: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係且繼續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現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爲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於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衆責任、僱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僱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生行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貨幣估價,但同樣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壽命或身體、之間具有經濟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爲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爲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爲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係;債權債務關係;業務關係等。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係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合同的,視爲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1、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要有保險利益。如果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災保險後,將該房屋出售給乙,如果沒有辦理批單轉讓批改手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因被保險人已沒有保險利益而不需履行賠償責任。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比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這種規定是爲了適應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買方在投保時往往貨物所有權尚未轉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於保險合同訂立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某投保人爲其配偶投保人身險,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該夫妻離婚,保險合同依然有效,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該規定是基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
保險利益的保險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發生保險事故時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是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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