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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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駕駛員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1、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定期更換機油及易損零配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已所開的車輛進行保養,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建立車輛維修保養的檔案和行車檔案,交車輛管理部門。
3、負責定時定點洗車,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避免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5、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進行檢查處理,並報告安全技檢部門,提出維修申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6、出車在外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嚴禁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出車歸來車輛須在指定地點停放,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因駕駛員失職造成車輛被盜、受損視情況承擔70%損失。
7、駕駛員對自已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期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8、晚間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駛。
9、駕駛員駕車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謹慎駕駛。不準危險駕車,違章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因違章駕駛造成事故或因駕駛失誤造成損傷車輛視情況予以罰款或承擔維修費用的90%。
10、駕駛員因自身原因造成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自理。
11、車內嚴禁吸煙,如有客户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員,但不能直接制止。
12、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説話要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並不得將車內談話外傳。
13、駕駛員出車必須聽從管理人員調度,做好出車記錄,不準私自出車。一但發現私自用車,除路橋、汽油費由當事人支付外,駕駛員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14、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未被派出車時,應隨時在指定地點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時,要告知管理部門或領導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外出回來後,應立即到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已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當事人嚴肅處理,駕駛員予以立即辭退。
18、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和違章違規的,給予獎勵1000元。
19、車輛管理部門每月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將考核等級作為每月發放工資浮動的依據。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在月尾或年終給予獎勵,對於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罰款或予以辭退。
20、駕駛員在接到送貨提貨單時,要與公司倉管部門核實提貨,上下貨物要輕拿輕放,貨物因上下貨物損壞、漏提、錯提等有駕駛員負責賠償和承擔損失,每次扣款不得低於50元/次。
21、在宣傳時駕駛員必須認真負責,並協助宣傳隊伍和服從管理人員安排,完成公司下達的宣傳任務。
22、駕駛員必須保障出車安全、車輛安全、車內車外衞生乾淨和停車整齊。每日出車前有運輸部主管考核並做好記錄。發現有違規行為實行扣分制度(5元/分)。
23、駕駛員有義務參加公司其他類型用人需要,並服從管理。
24、駕駛員必須每日認真填寫隨車日誌並每日上交,發現錯填、嘍填等,以扣分處理。
25、駕駛員辭職必須在確認有無違章和違規等。在未處理清楚前駕駛員不得結算工資,在駕駛員自行承擔費用處理後方可結算工資,對應發工資小於違規違章罰款時,在辭職前必須繳納餘款,否則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26、本制度從xx-4-25起開始執行,最終解釋權歸人人家太陽能有限公司。
第一條: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每週徹底清洗一次。
第四條: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五條: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七條:司機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八條 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辦公室或車廂內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辦公室時,要告知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第九條:司機對管理部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管理部主管反映。
第十條 司機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並説明原因。
第十一條 不論什麼時間,司機身上必須帶傳呼機或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傳呼,應儘快復機。如無法聯繫的則取消當月的通訊補貼。情況特殊確實不能復機的,事後一定要説明原因。
第十二條: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適當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第十三條: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
第十四條:每位駕駛員必須做好里程數登記工作(填寫統一表單),每月1日將表單填寫完整後交車隊負責人彙總,統一上交管理部,管理部及車隊負責人有權在平時進行抽查(路碼表是否與記錄相符),不符的數應由司機或使用人負責繳納差數里程的汽油費。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局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於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 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着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並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並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通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後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併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後,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裏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並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局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調度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後交主管領導審批後進行。
(二)車輛年檢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應做到隨車設備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車容整潔,標誌清晰,各種證件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生產工作關係或車輛因缺件維修待料等客觀原因影響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單位不作報銷。
第7條:駕駛員審驗
(四)全局機動車駕駛員每年的年審工作(必須是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各駕駛員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年審後,由局辦公室審核報銷。
(五)駕駛員在年審前要根據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接受思想作風、紀律、技術和身體等方面的全面檢查。
(六)凡屬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每年的年審費用可作報銷。因年審不合格或非因工作關係,違章吊證等的造成延時、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負責。
第四章 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8條:因工作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應由局屬各單位或部門領導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9條:全局專、兼職駕駛員必須報局主管部門經局領導審定發文認可。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一)專、兼職駕駛員,平時應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訓練,熟悉交通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碣,具有適應各種路面,複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經局領導批准選送學習駕駛技術人員,經培訓學校考試合格,各使用單位應安排經驗豐富,駕駛技術過硬功夫並具有單獨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帶駕,時限一般不得少於100天資。待新駕駛員具有單獨駕駛技能後,由帶駕專職駕駛員提出,經使用單位領導同意,技術人員鑑定後方可單獨駕車。
(三)自費學習的駕駛員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轉為局專、兼職駕駛員,須經一定程序的技術鑑定,方可單獨駕車。對不具備單獨駕車,仍需帶駕的按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四)自費學習的駕駛員轉為局專、兼駕駛員後,原學習費用不作報銷,其每年駕駛員年審費用可作報銷。
(五)自費學習或增駕的駕駛員,需用單位名稱(公章)證明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其本人在學習期間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在局外駕車發生事故均由本人負責。
(六)復員退伍軍人駕駛員,如被局吸收錄用,除參加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復考外,服務單位應安排專職駕駛員對其帶駕。(具體參照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第五章 借車、租車
第10條:全局車輛是為本局生產、工作服務,原則上外單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一)局內部單位之間車輛的調配借用,須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借用單位應負責車輛的油料及有關費用,並辦理好交接手續。借用期間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用單位負責,事後應將車輛修復交還。
(二)外單位或本局職工借用,租用車輛原則上應由本局專、兼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由外單位借車司機駕車,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借、租用車單位或個人要按申請時所填的用途、路線、地點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如果用於非法運輸和違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規定,駕駛員應堅決拒絕。若造成嚴重後果將追究用車人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六章 新車提運及車輛維修、保養
第11條:各車輛使用單位購買新車,必須作出計劃申請局領導審批,按國家乘座標準及使用規定辦理好車輛定編 等許可手續,方可購買。
新車驗審和提運要有專人負責,派出技術人員和司機對車輛的性能及各部技術狀況,全面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鑑定,並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後按物資堤運的要求辦理好接收手續。購新車所有的票據必須有主管領導、購買人、證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簽名。
第12條:車輛維修、保養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由各單位負責檢修、保養。凡安排車輛的大修項目均應作出計劃向局辦公室早報,待批准後方可進行,平時的一般性保養、小修、中修由調度員或班長作計劃向主管領導早報,同意後實施。
(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輪胎換位,車輛清潔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時,應選擇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並相應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車輛修復出廠時,駕駛員應對車輛的修理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並在修車後付單上簽名確認。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內容分為:
①車輛修理分三種: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車輛保養分四種:即例行保養(又稱日常保養)、一級、二級、走合期的保養。
③車輛保養是定期強制執行的,必須堅持“保修並重”和以“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以達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④定期保養週期
第六章 車輛檔案
第13條: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技術、維修、保養必須逐台建立檔案。從購買空賣空新車起逐年、逐項進行登記立檔。原有或現有車輛檔案不齊全或未建檔的應逐一跟蹤完善。
(二)凡局內部車輛的調撥,轉移使用,調出單位必須向調入單位移交車輛檔案。否則,調入單位可不予接收。
(三)車輛的檔案內容
①新車購買時車價發票複印件,行駛證及其它證件複印件。
②每輛車的技術數據,説明書等。
③每年的行車記錄、年審記錄。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養,二級保養記錄。
⑤歷任駕駛員駕駛該車記錄、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條:安全制度
(一)各有車單位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認真抓好機動車駕駛同的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為內容的學習。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堅持以班為單位每週半天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三)各有車單位應堅持每組織一次全體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分析安全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如遇發生車輛事故應及時開分析會。
(四)結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動,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大力表揚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認可的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違者將按局有半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分別給予嚴肅處理。
第15條:安全措施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調度,按駕駛技術規範,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隨國情工具及證件是否齊全,貨物是否牢固。
(三)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
(五)嚴禁飲酒後駕車,車輛帶故障行車。
(六)途中停車或在外過夜車輛停放,應辦理保管手續,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七)車輛執行完任務回場(庫)後,做好回場後的車輛檢查、清潔工作,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八)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並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單位的安監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額管理
第16科:各有車單位的機動車燃油應建立領發登記,逐台車建立領用帳薄,實行單車考核,嚴格管理。
第7條:開展節約用油,降耗評比競賽活動,各有車單位每季或半年公佈各台車的節耗情況,開展獎節罰超耗活動。防止油料流失。
各種車型的百公里油耗應按產品廠定額標準為依據參考考核,具體定額標準可參照本制度《各種車型油耗定額表》。
第十章 獎罰
第18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獎或罰
(一)各有車單位對邊疆安全行車十週年、二十週年直至以上,無大、小事故,技術熟練,愛車守紀,完成任務好的駕駛員,可給予大力表彰宣傳,並給予適當地物質獎勵。
(二)對單車考核節約油料者,按定額標準節約部分的15%撮取獎勵,對超耗定額20%者給予扣發月獎。
(三)專職駕駛員在帶駕期間,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專職駕駛員駕車肇事,責任按交警栽決,由本人負責。屬實習駕駛員駕駛,如帶駕專職駕駛員採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專職加強員應負交警載決後70%責任,實習駕駛員應負30%責任。如肇事前專職駕駛員先有預見提示,而實習駕駛員不聽或採取措施不力,則應由實習駕駛員負70%責任,專職駕駛員負30%責任處理。按損失情況扣獎。
(四)兼職駕駛員在單獨駕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同專職駕駛員同等。
(五)未經領導同意,非因工作車輛夜間不歸庫者,按私自駕車在外停放處理。第一次給予個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給予當事人扣發一個月月獎。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當事人應全額賠償,並按局有半規定處理。
第19條:除本制度標明的獎罰,其它的獎罰制度參照《平遠縣供電局安全獎罰規定執行》。
第20條:本制度自二oXX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為了保證幼兒乘車的人生安全,切實落實幼兒園安全工作,根據《湖北省校車管理辦法》,以及幼兒園其他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校車駕駛員必須嚴格按制度要求,創建平安、和諧幼兒園。
1、駕駛員必須持有交管部門統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等合法證件。
2、校車駕駛員應有3年以上安全行車的經歷,並在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3、駕駛員必須身心健康,言行文明,無嗜酒等不良習好,無重大、傳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駕駛員在行車期間嚴禁在車內吸煙、接打電話、與他人閒談等危害幼兒身體及生命安全的行為。
4、每天行車前,駕駛員應認真檢查車輛,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行車安全。如有安全隱患不能出車的,駕駛員應提前通知幼兒園相關部門,以便幼兒園及時調換其他車輛,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5、行車時駕駛員應文明行車、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管人員管理,做到不違章、無事故。行車按指定時間、指定路線行駛,不隨意改變行車路線。行駛中安全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以保障乘車安全為首要責任。
6、駕駛員熟悉必要的安全救護知識,對可能發生的行車中會出現的問題,事先做好應急預案。如遇突發事件,應沉着冷靜處理,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並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及相關部門彙報情況,協商處理方案。
7、有幼兒上、下車時,必須車停穩後方可打開車門。停車點如有積水、或道路施工等情況,應選擇其他安全停車點停車。幼兒安全上、下車後,駕駛員確認無誤,方可關門、起步。
8、如遇市政道路施工封閉道路的,駕駛員應及時通知幼兒園領導及相關部門,以便及時調整行車路線。
責任追究:
1、違反以上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響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按調查的事實及幼兒園相關規定,經園領導研究後給予相應處罰。
2、如嚴重失職,發生相關惡性事故,給予嚴肅處理。情況嚴重的,上報上級部門或有關機關處理。
以上規定自制定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集團綜合辦公室為集團車輛“扎口”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檢查、指導、督辦、考核等工作。
2、各車輛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檔案、台帳,加強職工的安全行車教育工作,嚴格管理,落實防範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員“三到位”,確保不發生車輛安全事故。
3、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技術狀態完好,車輛維修必須在汽車服務公司修理工廠進行維修,因特殊情況須報集團綜合辦公室批准後方可異地維修,車輛維修發票需經集團綜合辦車管員登記,按權限審批後方可報銷。
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在第一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集團綜合辦、集團領導和市局安保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事後將事故情況及處理意見如實的以書面材料向集團報告,並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處理和羣眾沒受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得隱瞞。
5、各單位車輛夜間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
第二條 駕駛員管理
1、集團所聘駕駛員駕齡必須在一年以上,駕駛技術熟練,經考核合格後發給江蘇郵政機動車準駕證,持證上崗。對年齡偏高、精力不濟的駕駛員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2、凡駕駛帶有郵政標誌和集團車輛人員必須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江蘇郵政機動車準駕證。
3、準駕證發放範圍和必須具備的條件,準駕證發放對象應是集團公司駕駛崗位上的人員和部分在非駕駛崗位工作但確因工作需要駕車的兼職駕駛人員;所有準駕人員必須駕駛技術熟練,且駕齡在一年以上,能夠勝任駕駛工作。
4、準駕證的簽發,集團公司在職駕駛員由集團綜合辦負責審批及備案發放。兼職駕駛員必須由各公司報分管總裁同意後,報總裁審批。準駕證有效期為一年。
5、集團公司內部因工作需要調動的專職駕駛員,準駕證可以繼續使用;兼職駕駛員一旦調離原崗位,準駕證不再繼續使用,所領取的準駕證必須上交集團綜合辦註銷。
6、全體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必須持派車單出車,嚴禁酒後開車,開英雄車,賭氣車。
7、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確保車輛設備完好,發現車輛有異常現象要找原因及時維修,保證不帶病出車。車輛須經常清洗、擦拭,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
8、駕駛車輛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違法曝光,一切費用由駕駛者自理。
9、未經領導和辦公室批准而駕駛車輛的視為私用車輛,按私自用車論處。
第三條 用車規定
1、嚴格派車用車手續,認真填寫派車單,起訖地點、時間、事由,使用人等必須填寫清楚,用車單位負責人必須在派車單上簽字。
2、不得使用公車接送上下班,特殊情況(如對外交往活動等)除外。
3、對私車享受公司油料補貼的,必須按集團規定程序審批,凡享受“私車公用”的人員,非特殊情況一律不再另派公務用車。
4、凡集團內部人員因私用車的,一般員工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各單位領導用車須經集團領導批准,並按規定交費。
5、集團綜合辦應確保集團領導的公務用車,集團機關各部室工作人員凡在老城區內的公務活動原則上不派車。如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須經部門主任同意後方可派車。
6、凡基層單位因公需借用集團機關車輛的,必須在集團機關有車源的情況下,報集團綜合辦公室同意後方可使用,並實行計費制。
7、車輛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況需報集團總裁批准,並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車輛因公出差應報集團總裁批准並備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車必須報集團綜合辦備案。
第四條 車輛外借和私用的收費規定
1、市內用車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過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
2、長途用車根據路途,交費標準由辦公室統一核定,其各種停車費及車輛過路過橋費由用車單位或個人自理。
第五條 檢查與考核
1、由市局相關部門,集團綜合辦公室對車輛的駕駛、使用車況及停放地點進行檢查。
2、凡未經批准駕駛本集團車輛或未經批准超範圍駕車的,查實一次考核相關人員200-1000元;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查實一次,考核當事人200元;駕駛員必須準時準點,不得刁難用車單位,努力做好優質服務,如發生有理由申告考核當事人200元;違反規定用本集團車輛接送上下班的查實一次,考核用車人和車輛所屬單位負責人各200-500元;並由用車人支付汽油費等所有費用,未經批准私用公車的的一經查實,考核用車人20xx元和承擔汽油費等所有費用,並通報批評;私用公車被新聞媒體曝光的用車人作下崗處理,多次違反規定者將取消駕駛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凡不按規定用車的單位和個人,若發生交通違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負責,並承擔所有費用。造成車輛損壞,被盜的按規定全額賠償。
4、按規定每月做好安全學習,出車記錄,車況檢查等台帳統計評定工作,並按時上報集團綜合辦公室,未及時上報的考核該單位負責人或車輛責任人100元。單位無車輛安全管理檔案和台帳的考核單位或個人200元。
5、車輛責任人必須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車況完好,爭創一類車。檢查中發現因日常保養工作沒有到位,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50元。
6、經檢查評定為三類車(80分以下)的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0元。
7、被評定為三類車的車輛所在單位(部門)必須限期整改,實施車輛的保養或修理,並接受複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該單位(部門)200元。
8、不接受檢查、不服從管理的考核當事人200元,對不經批准不參加集團組織的會議,一律考核50元。
9、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不真實上報集團的考核當事人200元。
一、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並及時做好派車登記,完成局(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三、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
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
五、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準、報批,加強對汽車和摩托車油料的管理和標準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台帳。
六、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
七、紮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
八、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將信息報辦公室。
九、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一、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事故,維護項目部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確保人們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免受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工程使用車輛必須安全裝置完善可靠、車況良好。
三、車輛必須經常進行檢查(主要檢查方向、制動、、剎車、燈光、喇叭、雨刮器及外部螺栓)、在行駛前、行駛中、行駛後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危及交通安全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行駛。
四、車輛做好定期維護、保養;按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做好車輛年檢。
五、車輛裝載超高超長,應做好安全標誌;車輛運輸爆破器材、易燃物品時,應嚴格遵守《安規》相關規定。
六、車輛備有滅火裝置,並配備常用車輛維修工具,以便及時處理普通車輛故障。
七、凡在項目部工作的駕駛員(包括合同駕駛員)均必須遵守有關行車的安全法令、交通管理規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必須定期進行安全學習,並實行簽名制度。
八、聘請外單位駕駛員,必須有駕駛執照,且只能開執照規定範圍以內的車輛。
九、嚴禁無執照開車,私自開車、私自教練和私自將車交外單位人員駕駛(包括有執照人員)。
十、不得私自帶人載貨。
十一、施工現場的便道、便橋及危險地段,首先要查看,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通行。
十二、實習司機一律不得在便道、便橋及危險地段駕駛。
十三、駕駛員有權拒絕違章行車,若強令違章行車,則強令者負主要責任。
十四、駕駛員或有關人員有違反以上規定者除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項目部要給予一定的經濟懲罰。
十五、一年內同一駕駛員,連續發生二次人身重傷及以上交通事故,不論是企內、企外人員,其責任是次要及以上責任者,報公司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下崗一年,情節嚴重的調離駕駛崗位。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樹立食品藥品檢驗所形象,加強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為藥檢事業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含聘用)和車輛由辦公室管理,建立人員與車輛管理檔案。駕駛員應發揚後勤工作人員安全、敬業、奉獻精神,樹立全心全意為藥檢所服務意識,認真做好車輛保障工作。
二、駕駛員管理
第三條 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具備政治素質強、思想作風好、專業技術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優質服務,愛崗敬業。
第四條 駕駛員是安全行車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思想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正確操作、精心駕駛,確保車輛、人員安全無事故。
駕駛員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行車”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所裏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切實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書的各項條款,保證行車安全。
2、認真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指揮。熱愛本職工作,愛護車輛,節約用油,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觀念。
3、聽從領導指揮,服從領導調派,完成領導交派的各項工作。
4、樹立交通安全意識,獨立完成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認真保養、愛護、使用、管理好車輛,確保車輛隨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出差在外,車輛必須停放在安全場所。
5、認真學習業務,提高駕駛技術,搞好車輛的例行保養和日常維護。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和整潔,不開故障車。
6、及時向領導彙報車輛的情況,及時修理故障車輛,保證領導用車。
7、嚴禁將車輛交給無權駕駛公車的人員駕駛,一經發現,由駕駛員和相關責任人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嚴禁酒後駕車。
8、嚴禁用公車辦婚事,對違反規定,私自出車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9、行車中嚴禁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嚴禁進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如閒談、傳遞物品、接打移動電話等)。嚴禁駕駛違章車、疲勞車、超速車、超載車、帶病車、急躁車、賭氣車、莽撞車、盲目車、冒險車。
第五條 駕駛員應熟悉車輛性能,精心愛護車輛,適時檢修保養,減少和降低維修費用;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使車輛隨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未經同意不得將車輛轉讓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照的人駕駛。
第六條 駕駛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有事需提前請假,並報所長批准。不得將車輛帶回家或放置他處。節假日和雙休日應確保通信暢通,保證特殊情況和緊急公務時隨時用車。
第七條 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交通法規和有關法律處理。
第八條 駕駛員私自出車,私自放置車輛發生事故;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由辦公室協助處理,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駕駛員報銷過路過橋費及汽油費必須與出差路線及行車裏程相吻合,並按規定報批。
第十條 駕駛員要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駕駛技術和車輛保養水平,熟悉和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時交納各項規費、參加車輛檢驗審核和駕駛員年審。
第十一條 乘員、乘車負責人安全職責
1、乘車負責人是安全行車的第二責任人,必須維持好安全行車秩序,及時提醒和制止駕駛員的違章行為,監督駕駛員安全行車;
2、在行車過程中,遇特殊天氣、危險路段,危及安全行車時,乘車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行車前乘車負責人要對駕駛員進行安全交代,特別要對執行本次任務的危險源、危險點及注意事項進行交代;
4、乘員乘車時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且不得在車內與駕駛員閒談、高聲喧譁和有妨礙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行為發生。
三、車輛管理
第十二條 所備車輛的任務
(一)所領導的公務用車。
(二)監督抽樣用車及各科室工作用車。
(三)其他臨時性接待任務用車。
第十三條 快檢車外出執行抽驗任務和科室工作用車,出市區的,要由用車科室負責人將用車目的、時間、去向等內容向所長彙報同意後,方可。市內用車,口頭或電話向辦公室負責人請示同意即可。
第十四條 外出抽檢和其他工作,需要出差和用車的,填報出差單或培訓單時一併註明所用車輛和同行人員。
1.目的
為規範廠區交通秩序、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合理有效調度使用車輛,滿足正常用車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車輛、駕駛員、員工自備車及一切外來車輛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人員負責對進入廠區車輛的管理指揮和導引。
3.2駕駛員(開車人員)負責公司全面貨物運輸、公務接送及突發性搶救急送工作。
3.3行政專員負責調度計劃審核、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績效評估、車輛年檢、違章處理、保險養路費用繳納、燃油費用控制、指導監督駕駛員對所駕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等事項。
3.4行政專員負責公司所有車輛的調度計劃的起草以及具體調度的執行。
4.作業標準
4.1用車規定
4.1.1公司車輛使用主要用途:
大眾小轎車浙C57C31行政專用(客人接待、對外業務等)
長安麪包車浙C87A07主要對外採購
五菱麪包車浙CYJ351主要對外採購
五菱麪包車浙C79X86主要對外採購
五菱麪包車浙C81X88主要外發、行政後勤物資採購
江淮小貨車浙C29211主要送貨
4.1.2小轎車浙C57C31和麪包車浙C81X88由人事行政部管理;麪包車浙C87A07、浙CYJ351、浙C79X86和浙C29211均由採購部統一管理;除公司允許的特殊人員以外,禁止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司車輛。
4.1.3生產部門須使用貨車時,應提早一天將貨物性質、裝貨量、適合車型、裝貨地點、時間、行經路線等要素書面或電話告知行政專員,以便安排次日合理調度貨車;
4.1.4公司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地點,一般不允許在外過夜,如因不能回公司,要打電話説明情況。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被盜、損壞,追究相關人員賠償責任。4.1.5小轎車(公務車)的使用
a)下午、晚上要用車的,用車部門應在每天11:30前將用車人員名單、時間地點、行經路線等要素書面或電話告知行政專員;
b)晚上、次日上午要用車的,用車部門應在每天16:45前將用車人員名單、時間地點、行徑路線等要素書面或電話告訴行政專員;
c)晚上臨時公務用車者,須在20點前告知行政專員酌情安排;
d)行政專員在收集到各部門用車需求信息後,合理安排公務用車;
e)用車部門若未按照上述a)、
b)條提前告知行政專員的,造成無法臨時安排車輛補救的,則由用車部門自行解決。
4.1.5公司小車只限於財務人員外出辦理各項手續,賬務往來辦理等、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開會、聯繫業務、接送公司賓客和來公司辦事人員;如需出温州市以外的地區的,需總經理批准,如總經理不在公司,回來後要補籤[出車單]。
4.1.7突發事件用車、接送客人用車不受
4.1.3條款的限制。
4.1.8採購部用車
採購員需要使用車輛時,應事先0.5--2小時填寫[出車單],經部門經理審核並調派。無[出車單]者,保安禁止出車。
如裝載物品,請用[貨物放行條],應詳填用途及裝載品名、數量。保安人員應就單載品名、數量、規格與實際數相核對,若有不符,應即報請行政部處理。
車輛出廠應將[出車單]交保安簽註時間、起程公里數,並接受保安查點車上裝載物品,保安於次日將所有[出車單]轉交人事行政部查核、存檔。
無[出車單]擅自出車,或不接受保安人員查點載貨者,應予小過處分,保安並禁止出車。
公司貨車車輛為運送公司商品及公務物品專用車輛,不做其它用途。
車輛不得運載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職員或物品。
4.2出入公司大門車輛的放行
4.2.1保安人員憑有效的派車單放行,並在車輛返廠時填寫返廠時間後留存;行政專員收回的派車單,分別按順序、月份歸檔好,保存6個月備查。
4.2.2外出車輛下班未及時返廠,行政專員須確認遲返原因後告知人事經理同意;外出車輛無故未返廠的異常情況,須及時報告人事經理處理。
4.2.3員工自備車:公司員工自備車的車牌號需在大門保安廳處備案表中留有記錄,方便進出入公司放行。
4.2.4外來車輛:聽從上級領導指示放行車輛,並做好進出登記。具體執行《保安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4.3駕駛員管理
4.3.1公司駕駛員(包括所有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道路安全交通法規,按國家規定交納相關保險費用,杜絕在公司內部道路發生交通事故;若在廠內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先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司人事行政部或上級領導。
4.3.2機動車輛在公司出入口限速為5公里/時;廠區限速為15公里/時;電動車等非機動車輛限速為10公里/時;不得超速行使。
4.3.3車輛在廠區行駛時,禁鳴喇叭,轉彎前打出轉向信號且減速慢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且主動避讓步行人員;非機動車、行人靠右,嚴禁與機動車搶道。
4.3.4公司或外來車輛必須服從保安人員導引,在停車場規範停放或保安人員指定地點臨時停放。
4.3.5駕駛員每天出車前必須重點檢查冷卻、潤滑、輪胎、剎車及轉向等安全系統,認真做好車容、車況檢查維護,如發現部件損壞和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嚴禁病車上路。
4.3.6駕駛員必須聽從調度的安排,接到派車單後,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檢查機油、燃油是否充足),至少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等待(特別是在執行接送客人任務時,務必做到);行駛途中不得吸煙、喝酒,不得頻繁或長時間打電話,不得大聲交談,嚴禁魯莽駕駛(避免時快時慢或緊急剎車現象)、違章駕車;強化服務意識,不講不做有損公司形象、不利於團結的言行。
4.3.7嚴禁證件失效及酒後駕駛,不準超載;出長途車,要保持睡眠充足和良好的精神狀態,長途駕車最長不超5個小時,必要時停車休息,避免疲勞開車。
4.3.8每次(天)車輛用畢歸廠,應對車內進行清理(洗);未經許可,不得付費洗車,每週至少自己清洗一次。
4.3.9駕駛員因自己原因違反交通規則(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由其自繳罰款(若不按時交納,責令其交納罰款外,另警告處分),扣除績效安全分。
4.3.10報銷單據做假,按雙倍金額處罰,並記大過。
4.4接送客人用車時,駕駛員除做到4.3條款的規定外,還應做到以下規定:
4.4.1駕駛員應衣着整潔,舉止大方,文明禮貌,微笑服務;
4.4.2對接送客人的派車任務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應隨叫隨到;
4.4.3在執行接送任務期間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客人上下車,主動幫客人提、拿行李,清點後並與客人確認,客人表示行李無差錯時才可關好車門啟動引擎驅動車輛;
4.4.4每次接送客人時車輛裏外都必須清洗乾淨,確保車輛整潔、車內無雜物、無異味;
4.4.5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對乘車人員在車上的談話,不亂説,不亂傳。
4.4.6保管好客人放於車內的所有財物。
4.4.7人事行政部須安排專人定期檢查車輛是否能持續滿足接待客人的要求。
一、車輛由所裏統一管理,油料實行限量供應,嚴格控制私人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特殊情況確需用車的,應經領導批准,否則不得派車。未經允許出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後果,由用車單位或個人負責,並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二、車輛完工後放回院內指定地點,不得擅自駕車外出。
三、環衞車輛要保持車內外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沿路遺撒,車輛裝滿後,應蓋網再行車。每輛車單位安排專人負責,確保安全駕駛。
四、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經領導審批後,到指定汽修廠。
五、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發現一次待崗,寫出書面檢查;發現兩次取消駕駛資格:
1、不服從統一管理、調度的;
2、私自外出峽江的;
3、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4、在加油、維修、出差加油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5、酒後駕車的。
六、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危貨運輸車輛管理,規範危貨駕駛員的工作職責及內容,切實加強和完善集團運輸工作流程,更加安全、有序、高效、通暢地完成運輸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危貨運輸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職責、其他工作內容和獎懲制度。
該管理制度適用於集團範圍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
第三條 該管理制度適用於集團範圍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
第二章 危貨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一)出車前
第四條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有關證件、標誌應齊全有效,技術狀況應為良好,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
第五條 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欄板牢固,對於不同的危險貨物,應採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如鋪墊木板、膠合板、橡膠板等),車廂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所裝危險貨物性質相牴觸的殘留物。
第六條 檢查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第七條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嚴禁超載、超限、超範圍運輸。 第八條 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特性,應隨車攜帶遮蓋、捆紮、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屬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條 裝車完畢後,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紮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後方可起步。
(二)裝卸時
第十條 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第十一條 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並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採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十二條 在裝卸過程中,駕駛員負責監裝監卸,辦理貨物交接簽證手續時要點收點交。裝車完畢,駕駛員必須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紮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欄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第十四條 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後,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駕駛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第十六條 收車後,應對車輛進行相應檢查,有貨車輛應停放在封閉、安全停車場內,無貨車輛也應停在符合危貨車輛停放條件的停車場。
(三)運輸中
第十七條 車輛起步前,要先查看裝卸人員是否下車,車輛周圍有無障礙物,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第十八條 在行車中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範,謹慎駕駛,禮貌行車。
第十九條 行駛過程中,駕駛員應保證車輛以合適的速度行駛,注意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避免採取緊急制動措施,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性。
第二十條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
第二十一條 注意不搶行、不冒險,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會車時不準侵佔對方行車路線。
第二十二條 在危險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霧天行駛時,要嚴格控制車速,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第二十三條 下陡坡時不準熄火、空檔滑行。通過彎道時要靠道路中心線右側行駛,嚴禁侵佔對方路線。
第二十四條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第二十五條 夜間行車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適當車距;行車中如感覺睏倦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第二十六條 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渡口及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
第二十七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 km/h,並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不超20 km/h,並打開示警燈,警示後車,防止追尾。
第二十八條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泄漏等),應及時聯繫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按規定的線路、時間、速度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
第三十條 裝運易燃液體(如瓶、撬、罐)的車輛不準接近明火、高温場所。運輸燃油的罐車內温度達到40度時,應採取遮陽或罐外冷水降温措施。
第三十一條 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根據危險貨物性質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採取措施妥善處理。必要時,聯繫當地有關部門協助處理,並及時向公司部門領導彙報。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脱崗。
第三十二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應及時向公司部門領導彙報,並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維修。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連續駕駛時應不得超過4小時,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總計不超過8小時。
第三十四條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而危及貨物時,駕駛人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及有關部門報告,向公司部門相關領導彙報,並應看護好車輛、貨物。當發生貨物泄漏時,應共同配合公安、安檢、環保、質檢、消防等部門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五條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公司部門領導彙報。
第三十六條 運輸過程中遇有天氣、道路路面狀況發生變化,應根據所載危險貨物特性,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杆、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築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危險貨物劇烈震盪等,確保運輸安全。
第三十七條 認真履行國家《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章 危貨駕駛員安全崗位職責
第三十八條 認真做好各自本職工作,積極服從各自領導的指揮。 第三十九條 自覺執行安全運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危貨運輸安全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組織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四十條 參加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並經所在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貨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一條 必須熟悉所載運貨物的性質、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崗位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做好每天的運輸崗位、作業環境的安全檢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三條 自覺遵守汽車貨物運輸管理的各項規定,定期保養維護車輛,按照規定清理和維修車輛。
第四十四條 不得隨意打聽各運送單位用氣量的使用情況和儲備情況。
第四十五條 幹好本職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四十六條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佈謠言,不得撒謊、扯皮。 第四十七條 工作態度要積極主動,不懷疑和猜測上級領導的指示,有良好建議可以及時與上級溝通,有不滿意見可以及時提出解決。意見不統一的,在完成當次當班作業後,可以越級上報反映。
第四章 危貨駕駛員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四十八條 車輛運行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安全行車距離,嚴禁違章超車、疲勞駕駛保證行車安全。
第四十九條 運輸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車上人員嚴禁吸煙、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場所。
第五十條 發現車輛故障隱患時,及時維修,並向上級領導彙報。如有檢修計劃,至少提前3天報請上級相關領導審批,履行集團車輛檢修的相關程序,並經總調度審核。
第五十一條 車輛維修過程中,要秉着“搶時間、抓質量、講價錢”的原則。每天至少向上級彙報一次維修進度和維修情況,第一時間上報總調度室維修車輛可上路的具體時間。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和遵守當天的車輛派送任務,包括出行時間、路線、運送貨物種類、數量、運送方式及待運時間等。特殊情況下,要特殊對待,無條件地服從調度室的臨時安排。
第五十三條 司機、押運員如有請假者,請假程序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彙編》中“請假管理”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五十四條 出車前,司機應以電話的形式通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通知內容只涉及到出發時間、大致抵達時間、裝載貨物種類、數量以及其他裝卸時所需的特殊要求。如運輸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誤抵達時間,應及時通知上級直屬領導和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五十五條 出車時,凡出現因超速、壓線、違章行車、違章停車等違反一般交通安全行車規範罰款的,罰金由司機(或當事人)自行交付。出現交通事故的,酌情由司機擔負相應責任,支付相應罰金。
第五十六條 不得私自拆卸、挪動、調整GPS設備及其附件,要妥善保護好,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積極配合技術人員對GPS設備及其附件的維修和安裝。
第五十七條 發現所運貨物(箱、瓶、罐、撬)有損壞、損傷等外觀、性能、工藝各方面的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向上級直屬領導彙報,並告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五十八條 不得以任何形式傳遞各運行單位或部門之間的生產情況、工作情況信息,更不能隨意進行比較,惑亂員工工作積極性。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協議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彙編》中“安全生產運行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六十條 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彙編》中“生產調度工作的相關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六十一條 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彙編》中“車輛使用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五章 獎懲制度
第六十二條 發現人為拆卸、挪動、破壞、改裝GPS設備及其附件的,視情節予以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因車輛狀況、人員狀況和道路狀況違反以上相關規定,導致總調度打亂調度計劃的給公司帶來各種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引起嚴重社會反映的,予以行政處分、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不服從上級指揮,擅自做主,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招搖生事,散佈謠言,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其他違規行為嚴格按照《集團管理制度彙編》中“安全生產處分實施細則”和“人力資源管理規定”的的相關內容執行。
為了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和學校穩定,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崗位職責
1、負責全校乘車學生的接送,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熟悉行車路線,學生接送站名和時間,準時、平穩行車,確保學生身心安全;
2、愛護車輛,加強檢查、保養,保證車輛的完好狀態,隨時準備執行任務;
3、遵守交通法規,杜絕交通事故和違章駕駛情況的發生;
4、在學生乘車時,要中速行駛,注意避讓,協助跟車官員做好安全工作;
5、除做好本職工作外,接受學校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安排。
二、獎懲考核
(一)懲罰制度
1、嚴禁遲到或早退,違者罰款30元/次,一年中累計10次或一個月累計達到3次違規者,學校予以解聘;
2、嚴禁曠工,違者罰款100元/次。一年中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2次者,學校予以解聘;
3、駕駛員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有違規造成交通處罰或引發事故者,由駕駛員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4、駕駛員須及時提醒或告知學校車倆的保養及年檢信息並及時予以保養或檢驗,若由未提醒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交通處罰,由駕駛員負責;
5、嚴禁疲勞駕駛,若有投訴在開車過程中打瞌睡或沒有精神的,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
6、 嚴禁酒後駕駛,若有發現或有投訴的,學校予以直接解聘;
7、 禁止駕駛員開快車,如果有同車成員或有投訴車速過快的,視情節嚴重處以20-100元/次的罰款。
8、 駕駛員應保持車內的衞生整潔,不在車內吸煙,如有投訴或經檢查不符合衞生標準者,處以20元/次的罰款。
9、為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禁止撥打或接聽手機、禁止收發短信,如有投訴,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0、因駕駛員原因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將予以解聘處理並扣發所有剩餘工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所有不良後果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二)獎勵制度
1、凡一學年考核中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包括需學校承擔經濟責任的事故。
2、按規定給予全部資金,發放時間為每學年結束後。
一、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並嚴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其它與交通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出行。若因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而被交管部門處罰的,後果由當事司機全部承擔,公司將對當事司機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司機,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並可直接將其辭退。必要時,可追究當事司機的連帶責任。對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公司制定的《司機管理制度》的規定安全出行並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或交通違章的司機,在年終考核時,公司將給予300以下的獎金以示鼓勵。
二、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每天必須利用空閒時間對公司的車輛進行清潔、整理、檢查(包括車內、車外、引擎的清潔及對零部件的檢查),以保證車輛的正常出行。若發現空閒司機未對公司車輛進行清潔、整理、檢查而造成車輛髒、亂的,將視情節輕重,對該司機處以口頭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三、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發現所駕車輛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告知車輛管理人員進行維修,並提出具體的、合理的維修建議(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費用等)。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進行維修。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不予報銷。對發現車輛故障而未及時上報車輛管理部門,堅持駕駛故障車輛出行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切後果及損失將由當事司機承擔,並對當事司機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追究當事司機的連帶責任並予以辭退。
四、司機在接到工作任務時,應立刻做好工作準備並按規定填寫《用車申請表》,得到派車人批准後,方可出行。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將《用車申請表》交予派車人手中,未按規定填寫《用車申請表》或未徵得派車人許可擅自駕車出行的,將處以200元罰款,在此期間,所造成的交通意外或車輛故障,一切後果均由當事司機本人承擔。
五、出車任務結束後,應檢查車內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到就近加油站加油,不得待接到下次出車任務時再去加油(特殊情況,因跑長途或馬上接到下一個出車任務的例外)。
六、出車在外或出車回來停放車輛時,應注意選擇最佳停放地點和位置,嚴禁在禁止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否則,因在禁止停車或危險地段停車而發生的一切後果,由當事司機全部承擔。同時,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司機200元—500元的罰款。必要時,可追究當事司機的連帶責任。
七、司機在離開車輛時,必須鎖好車門、車窗,並開啟安全防盜裝置,防止車輛或車內物品被盜。因個人行為,未及時鎖好車門、車窗或未開啟安全防盜裝置而造成車輛或車內物品丟失的,一切後果及損失將由當事司機承擔。情節嚴重的,可將當事司機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八、司機對自己所駕駛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應保證證件齊全。發現證件缺少、已過期或即將過期的,應立刻上報管理部門。以便得到及時的處理。因證件不齊全或已過期未及時上報管理部門而被交管部門罰款的,所罰款項費用不予報銷。
九、下班或公休期間,沒有接到工作任務的司機必須注意休息,保證合理的睡眠,嚴禁疲勞駕駛。因個人行為疲勞駕車而引發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的,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損失將由當事司機全部承擔。
十、司機在車內禁止吸煙。本公司員工在車內吸煙時,應有禮貌地制止,制止無效的,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説明情況原因;非本公司人員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員,但不應直接予以制止。對在車內吸煙的司機,每發現一次,將對該司機處以50元罰款,以示警戒。
十一、司機在接待乘車人時要熱情、禮貌,説話應注意文明用語,主動為乘車人開啟、關閉車門。客人在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詢問,否則不準隨便插嘴。嚴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機密。若發現有泄露公司機密行為的,將立即辭退。
十二、接到出車任務的司機,必須準時出車並選擇最佳路線行駛,不得延誤用車人的時間,若遇到臨時交通管制或因大雨、冰雪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能準時到達任務地點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到用車人和車輛管理部門,以便及時作出調整。對因故意拖延時間或中途辦理與出車任務無關事宜的司機,每次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司機,將直接辭退。
十三、上班時間內司機無出車任務的,應隨時在辦公室等候。不得隨意外出。有事確需離開辦公室時,應告知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外出回來後,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否則,將按照曠工處理。
十四、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故意拖延出車時間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或建議的,可向車輛管理人員或直接向總經理反映,以便及時得到解決。對拒不服從管理、故意拖延出車時間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務的,公司將予以辭退,並處以1000元罰款。
十五、司機出車在外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設法及時通知管理人員,並説明原因,否則,將按照第四條擅自駕車出行處理。
十六、不論什麼時間,司機必須保證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儘量縮短病、事假的時間,以便及時安排工作。對經常不使用通訊工具或經常請病、事假而造成工作無法及時開展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十七、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地點(公司地下車庫),不準私自用車。若有特殊情況需將車輛停放在其它地方過夜的,必須上報管理人員,經批准後方可在外過夜。未經批准而私自在外過夜的,車輛所發生的一切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十八、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損失將由當事司機全部承擔,並處以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司將予以辭退,必要時,可追究當事人的事故連帶責任。
十九、行政部每月負責對司機進行考核,將考核成績作為年終發放績效獎金的依據。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記功、晉級等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除名處理。
1、駕駛員出車前、出車後應對車輛進行檢查,不準帶病車出路,平時要注意保養,保持車況整潔良好。
2、駕駛員嚴禁酒後駕駛、不準穿拖鞋駕駛、不準疲勞駕駛、不準把車輛借給無證人員駕駛或非指定駕駛員駕駛。
3、駕駛員要對車輛的整潔負責,該清洗時及時去指定地進行清洗,疏通車、淤泥車等特殊車輛,作業一次清洗一次,保持車輛整潔。
4、由於駕駛員的無知,對車輛缺水燒油等人為因素造成車輛部件損壞的,修理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5、駕駛員必須服從領導分配,安全、及時地完成出車任務。
6、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或利用公車謀私利,如出現交通事故,一切費用及責任駕駛員自負。
7、無故不準遲到早退,必須按時上下班。
8、自覺遵守各項交通法律法規及單位規章制度。
9、講團結,講正氣,講禮貌,講奉獻,維護單位榮譽。
10、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減少車輛的費用開支。
11、駕駛員擅自將車輛的油料私用或倒賣,發現一次即作辭退處理,一切後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情節嚴重者送司法機關處理。
12、車輛修理應及時向領導彙報,不得擅自將車輛開到非指定修理廠進行修理。
13、車輛要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停車點,遇特殊情況時必須向領導報告同意後才能使用。
14、駕駛員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亂停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15、不準參加地方上的民眾糾紛、尋滋鬧事。
16、辭職時,必須提早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彙報。
17、注意各種突發事件,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向領導彙報。
18、其它管理制度,參照《編外人員管理制度》執行。
一、為保證駕駛員培訓質量,築起預防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質量部負責實施。
二、培訓質量考核要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培訓質量管理要堅持嚴格、周密、細緻、準確的管理原則。
三、教學部應根據《教學大綱》制定教學計劃,教學計劃應明確教學項目、教學目標、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教學內容以及教員配備情況。
四、教練員要以《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為指導,結合交通部規定的統編教材編制教案,經教學部審核後進行教學。確保《教學大綱》能夠落到實處。
五、教學部要建立學時計算機管理系統,使用ic培訓計時卡,確保每個學員的培訓學時,對於達不到規定學時學習的學員,主管教學的負責人不能簽發下一科目的培訓通知單。
六、質量部應建立查課制度,對教學計劃和內容進行落實檢查。
七、教員部應針對教練員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共性問題,每年定期舉行教練員培訓(輪訓),使好的教學方法、教學經驗得以推廣,提高師資水平,保障培訓質量。
八、質量部應對教練員的培訓質量進行考核:
(1)對每一個學員的每一個學習階段進行考核;
(2)對每一個教練員所帶學員的結業考試合格率進行考核;
(3)對每一個教練員所帶學員的駕駛證考試合格率進行考核。
九、質量部應根據教練員單期培訓質量的量化考核分值對教練員單期培訓質量進行評估。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即:優:d≥95分,良:95>d≥90分,合格:90>d≥85分,不合格:d<85分;並依據此分值創建教練員培訓質量排行榜。
十、對週期性考核不合格的學員,質量部應通知教學部對該學員本週期所學的內容進行重新培訓。對拒不參加重新培訓的學員,教學部應將該學員移交學員部,勸其退學。
十一、教練員所帶學員在週期考核中,有20%以上不合格,質量部應及時通知教學部停止該教練員執教,教員部應及時查找原因,並對該教練員進行離崗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才能重新上崗。有二次以上因培訓質量不合格被停教的,教員部應給其辦理解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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