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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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資金管理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提高環保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廳、環保廳《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環保資金包括市級污染治理資金、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等。市級污染治理資金來源為市級排污費收入,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市級環保資金使用管理要圍繞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要求,確保完成“十二五”生態創建和節能減排重點任務,解決好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問題。
第四條 市級環保資金計劃要按照“收支平衡、結構優化、適度預留”的原則編制資金預算。
第五條 市級環保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正公開”原則,體現示範性和激勵性,調動區縣、企業、項目單位積極性,實行專款專用,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項目庫管理,並會同市財政局審批項目,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完工項目驗收,開展績效評估。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對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小組作為市政府專職負責環保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市級環保資金的項目總體組織協調和審核。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七條 市級環保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國家及省、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重要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優先用於以政府投入為主體的公益性環境污染防治項目。主要包括:
(一)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包括揚塵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業企業廢氣污染防治、重點行業脱硫脱硝、秸稈禁燒污染防治、惡臭氣體防治、揮發性有機物防治、油氣回收等項目。
(二)區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項目。包括污染嚴重的水體環境綜合治理、工業企業廢水污染防治、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風險防範及生態修復、重點斷面水質達標及污染防控等項目。
(三)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規範化處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防治、廢棄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
(四)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及重點生態保護區建設項目。包括村莊工業污染源整治、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及農業廢棄物處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區域生態功能區保護等項目。
(五)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監察、污染監控、環境信息、環境應急及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等環保能力建設項目。
(六)環境保護科研、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包括環保科研課題、污泥處置示範等項目。
(七)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環保資金項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獎勵等經費。環保資金項目管理經費主要用於項目庫管理與維護、項目專家評審、項目績效評價等;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經費要按照鼓勵先進、拉開檔次的原則,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安排資金;環境保護工作性經費要嚴格控制,原則上工作經費安排額度不得超過總資金額度的3%。
(八)國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為主體的其他重點污染防治項目以及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項目。
第八條 市級排污費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市本級、江南八區及原浦口區、原大廠區的環境保護項目。其中分配至各相關區的專項經費主要依據各區上年度徵收的排污費扣除上繳中央和省部分後可用數,結合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和綜合質量指數等因素安排統籌。
第九條 區級資金下達後,由各相關區環保、財政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規定,制定詳細的項目計劃,報市環保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 市級排污費專項資金不支持城市綠化、環境衞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且不得用於環境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人員、公用經費,以及與污染防治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項目內容。
第三章 資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依據下年度排污費徵收計劃和環保工作重點,結合年度財力狀況,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初步安排建議,報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批覆環保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提交市政府審定,納入市級財政預算草案。
第十二條 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根據國家和省、市宏觀政策、環保規劃、年度工作重點確定環保資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組織發佈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
第十四條 市級環保資金的申請按照隸屬關係以項目形式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為獨立經濟核算的企事業法人。項目申報單位為市管企業的,可直接向市環保局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為區(縣)的,根據其隸屬關係,通過區(縣)環保局和財政局向市環保局申報。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條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規定。
第十六條 各區(縣)環保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預審。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對總投資超過300萬元或申請資助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 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制定項目計劃,擬定項目補助資金建議方案,每年定期報市環保重點項目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經分管市長籤批後,正式下達實行。
第十九條 市級環保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50%,且兩年內不得重複安排。
第二十條 市級環保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後,各承擔單位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報送項目進展報告和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款。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對竣工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使用和自建項目的實施,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截留、擠佔、挪用資金、資金使用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項目未啟動實施、項目管理不善、進展緩慢、損失浪費嚴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經批准改變技術方案又不能達到原技術方案效果的,一經查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收回資金,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環保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環保部門、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在受理市級環保資金申報、審批、資金撥付等各環節,不得向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一、職責單位和職責人
職責單位:xxx財務處。
職責人:承辦人(A角、B角)、分管副處長、處長、分管副校長、校長、校長辦公會成員。
二、權力行使依據
經費支出審批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黑院政發〔20xx〕91號)執行。
三、審批條件和標準
(一)第四條“各類專項資金在學院統一安排下,由財務處負責資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項目資金務必按來源渠道和建設項目分別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學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佔。”
(二)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學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學科建設(包括平台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包括網絡
建設、圖書信息建設)、基礎設施建設。”
(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為完成該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支出。”
(四)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發放各種勞務獎金以及與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開支。”
四、所需資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計劃任務書;
(三)黑河學院預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受理
專項資金支出受理時間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佈時間確定。承辦人(A角、B角)對各部門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貼合相關規定,予以受理,要求經辦人現場登記。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資料。不貼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六、核准與決定
(一)受理後,承辦人(A角、B角)按要求審核申報材料後,報分管副處長;分管副處長同意後報處長審定,處長同意後報校長審定;
(二)承辦人(A角、B角)根據處長意見,確定專項經費支出日程,由分管副處長審核,處長審定,報請校長確定後,支付中心電話通知各部門經辦人。
七、審批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長辦公會組織審核,在審核後的一週內,正式通知各部門。
八、公開公示
本管理辦法在黑河學院印發的財務處工作管理條例中長期公佈,專項經費支出將在校內辦公網上長期公佈。
九、監督檢查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執行規範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執行。
十、職責追究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違反規範權力運行制度職責追究辦法(試行)》執行。
一、責任部門:
街道XX
二、權利行使依據:
三、核准範圍
街道會計核算中心初審,街道大額資金監控領導小組審核
四、辦理條件
各社區籌委會、社區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開支
五、申報材料
(1)大額資金支出申報表;
(2)民主理財小組簽字蓋章;
(3)會議紀要;
六、辦理程序和時限
由社區籌委會、社區兩委集體研究簽字蓋章後報街道大額資金監控領導小組審核後方可支出
七、監督檢查
1、辦理工作人員需要個人簽名或加蓋個人印章,同時申報材料要存檔保存。
2、辦公室主任組織定期進行內部工作檢查。
3、上級主管部門定期進行檢查。
4、街道紀檢監察室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5、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6、通過村(居)務公開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八、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准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7、其他過錯行為的。
(二)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承擔全部責任。
3、辦公室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辦公室主任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辦公室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辦公室主任和街道有關領導責令改正,進行誡免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辦公室主任違反規定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街道有關領導責令改正,進行誡免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
3、行政領導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4、上述人員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條為加強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保證建設項目施工進度,依據《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和《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工程資金是指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用於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州、市承擔的配套資金;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資金。
第三條工程資金撥付,校安工程項目業主根據與項目施工單位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結算工程價款的活動。
第四條工程預付款時,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同時提供項目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等相關財務資料;工程預付款不得高於合同金額的30%。
第五條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根據項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項目施工單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項目業主審核並扣減相應的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的85%。
第六條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資金結算申請書》,憑《項目工程造價審查定案通知書》等相關財務資料提出項目工程結算申請,項目業主按工程項目決算價款的5%暫扣留質量保證(保修)金後與項目施工單位進行結算。
第七條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審批程序,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工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工程師確認工程計量結果,提出付款意見,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項目監管人員審核蓋章,項目業主審批,單筆金額超過80萬元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批。
第八條項目施工單位憑審批完整的《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項目工程完税發票到項目業主辦理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第九條項目業主在支付資金時,嚴格按項目資金性質來源撥付資金,嚴格執行銀行轉賬制度,杜絕一切現金支付行為。
第十條本制度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總則
單位固定資產指定專人管理,並將固定資產進行分類分項登記、編號,建立財產管理卡片,會計帳簿必須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末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固定資產一律不準私人侵佔,嚴禁以物易物或贈送、轉讓。工作人員調離原單位時,必須將借用或領用的設備、圖書等歸還,並由相關管理人員簽章清帳後方可辦理調離手續,否則由管理人員負責追回或賠償。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縣建設局機關。局屬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三、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四、固定資產管理
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
1資金使用管理的依據
1.1資金使用計劃
1.2進度報告
1.3工程變更
1.4資金管理計劃
2資金使用的控制步驟
2.1比較。按照確定的方式將資金使用計劃值與實際值逐項進行比較,以發現費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較的基礎上,對比較的結果進行分析,以確定偏差的嚴重性及偏差產生的原因,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減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發生或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2.3預測。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預測整個項目完成時的費用。
2.4糾偏。當工程項目的實際費用出現了偏差,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偏差分析和預測的結果,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期達到使費用偏差儘可能小的目的。
2.5檢查。對工程的進展進行跟蹤和檢查,及時瞭解工程進展狀況以及糾偏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
3資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偏差分析可採用不同的方法,如橫道圖法、表格法和曲線法。
3.2在進行費用偏差分析時,要考慮以下幾組費用偏差參數:局部偏差和累計偏差;絕對偏差和相對偏差;偏差程度。
3.3在進行偏差原因分析時,首先應當將已經導致和可能導致偏差的各種原因逐一列舉出來,並通過對已建項目的費用偏差原因進行歸納、總結,為項目採用預防措施提供依據。
3.4對偏差原因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採取糾偏措施,實現費用的動態控制和主動控制:修改費用估算。
3.5採取糾偏措施。糾偏的主要對象是業主原因和設計原因造成的費用偏差。在確定了糾偏的主要對象之後,要採取有針對性的糾偏措施。糾偏可採用組織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產生偏差的原因後,連同所選擇的糾偏措施以及從費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訓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為本工程項目的歷史資料以供參考。
五、財務監督管理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局內財務支出收入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在內部管理中強調規範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形成以集體理財為基礎,領導負責把關的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2、凡由局財務報銷的各種開支票據,必須有經辦人簽字和分管領導簽字,局長審批後,會計方可報銷下賬。原則上一律使用公務消費卡,對票據報銷的需要嚴格把關和控制。
3、一般開支由局長審批,重大開支必須經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4、會計、出納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要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日清月結,準確無誤,財務人員公款丟失由個人賠付,現金差額由個人負擔。
5、由上級部門下撥的項目資金及事業經費等都要由局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6、各種辦公用品的購買一律由辦公室按需求實際作出計劃,經局長批准後統一佈置,調配管理,需要政府採購的按照規定執行,其餘一律使用公務消費卡購買,財務部門需嚴格審核把關。
7、嚴格控制招待費開支,單位來客須向主管領導請示,局長批准後方可招待。要減少陪客人數,嚴格用餐標準,具體要求按照xxx紀發xxx號和xxx委辦發22號文件規定執行。
8、單位財務對外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對內要接受羣眾的監督。
9、財務人員做嚴格執行財會管理制度的表率,自覺把好關,做“一口清”、“紅管家”和“鐵算盤”。
10、未盡事宜,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7號)、《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財税〔20xx〕61號)、《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xx〕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xx〕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排污費、排污權專項收入和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資金用於全省範圍內環境保護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環境保護以當地投入為主,省級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並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指技術、工藝等符合環保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納入各級環境保護規劃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實現污染物減量化排放的各類污染防治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指重點區域、流域實施污染防治及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環境治理新技術、新工藝、PPP模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廣應用示範項目。
(四)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限於排污權專項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和申報程序
第五條 省級環保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或“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過資金分配因素測算切塊下達,並明確資金用途。“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通過“以獎代補”、“專項補助”等方式下達。
第六條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環保廳按照各設區的市環境治理工作任務需求、上年度上繳排污費金額、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環境質量狀況、以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等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由省環保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分配因素、權重等可根據當年環保工作重點和任務調整。
第七條 “ 項目申報法”分配方式,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省環保廳負責建立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庫。由縣級環保部門按照省環保廳制定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逐級上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按照規定及程序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彙總、初審、專家評審,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具體項目並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
第八條 省環保廳將資金分配計劃以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文件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省級部門或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對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環境治理任務要求,規劃或方案確定的目標,按照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原則、年度支持重點和預算指標,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並於省級預算下達後1個月內將資金分配情況(含資金安排原則、安排依據、安排明細表等)、專家評審結論等相關資料報省環保廳。
第十條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要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並督促項目單位抓緊項目建設,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項目按進度實施。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嚴禁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要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落實項目法人,承擔項目申請、實施、驗收、運行等全過程的管理職責。項目實施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工程類項目),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項目質量,切實發揮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批覆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確需進行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原渠道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執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完工後3個月內,項目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按“項目申報法”撥款補助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專項資金項目,由省環保廳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專項資金項目,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驗收,並將驗收有關資料報省環保廳備案。
第六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環保廳應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組織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資金。預算執行中省環保廳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對項目績效進行自我評價,向環保部門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省環保廳負責對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省財政廳要求在年度結束後一個季度內提交上一年度的績效評價報告,整改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負責審查省環保廳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或組織實施再評價,或對重點項目引入每三方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環保、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託項目所在地環保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對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的市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上年度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凡違反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省環保廳應在門户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申報指南、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一、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貨幣資金(亦可稱現金)管理是酒店財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牽涉面廣。因此必須加強管理,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以保證貨幣資金的正常使用和週轉。
(二)酒店貨幣資金管理主要包括現金的管理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三)現金的管理。
(1)現金使用範圍主要限於:○1支付工資、獎金及工資性津貼等。
○2支付差旅費。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起點(一千元)以下的零星開支。
(2)對於營業收入中所取得的現金,規定由出納進行清點並送銀行。任何人都不得坐支現金。
(3)財務部在收支現金時,要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及所附單據是合法,數額是否完整,簽字手續是否齊備等。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或拒絕辦理收付。
(4)認真做好庫存現金保管工作。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放在銀箱裏以確保安全和完整無缺。
(5)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配備備用金時,應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財務部經理審核批准後由出納負責辦理。備用用金支出不得超過規定範圍和業務內容不得移作他用或私人挪用,支出主管對各部門備用金使用情況定期抽查。
(6)各部門領發工資、獎金如待領部分或多餘的,應及時交財務部,各部門不得存放現金。
(7)現金一切收付款項,均須按業務性質分別填寫交款單或支款單。單上都應寫明收付的內容、用途及有關情況、金額,並由有關人員審核蓋章後方能辦理收支款手續。
(8)現金收支業務必須當日登記現金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杜絕用白條或原始憑證抵庫、堵塞帳外現金,現金收付憑證和收支結存單,按規定需送審核員審核。
(9)各部門的收付款項都應通過財務部門入帳。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自留現金,不得私設'小金庫'。財務部應經常督促檢查。
(四)銀行存款的管理
1、對超過現金收付限額以上的款項進行收付時,必須通銀行結算。
2、酒店因經營業務需要使用轉帳支票付款,一律由各部門填寫支票清單,部門經理簽字後,經財務部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室批准後方能辦理領取支票手續。
3、支票領用者,必須在支票登記簿上寫明領用日期、付款內容並簽字後方可領用。凡領用後的支票應在7天內將發票送回財務部,並註銷登記。對我無特殊原因而逾期不送回者,按規定進行處罰。 4、財務部門簽發轉帳支票時,就進行登記並將支票項目填寫齊全,不準簽發空頭支票。當無法明確收款單位名稱、金額時,也應把支款用途、簽發日期寫清楚。
5、實行計劃控制的費用或物資採購,在付款時就同時核實計劃,超計劃的部分必須按規定辦理追補手續後,方能付款。
6、遵守銀行有關規定,不得將銀行帳户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保管好空白支票及已用支票存根。
7、正確使用和審核各種銀行結帳憑證,及時辦理銀行存款的收付業務,並及時審核銀行往來對帳單,月末有未達帳款,就查明原因,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五)每月根據酒店貨幣資金使用情況編制'現金流量表',反映當月酒店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流入、流出及存款餘額的情況。每年需編制年度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由財務部資金支出主管負責編制,並需附上情況分析報告送財務部經理審批,同意後報總經理室。
二、營運資金控制管理制度
(一)營運資金是指保證酒店活動正常進行所必須的流動資金,其組成的項目主要有:
1、貨幣資金(稱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
2、結算資金:應收寓客帳、應收帳款(外客帳及其他應收款)。
3、儲備資金:食品原料、原材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器皿餐具等。
4、生產資金:在產品、待攤費用。
(二)營運資金的主要來源:
1、撥入,即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投資股東投入。
2、貸款,即向銀行申請貸入。
3、利潤中提取,酒店通過從經營所獲利潤中的企業發展基金'中提取。
(三)為保證酒店各項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營運資金不能用於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固定資產大修理以及職工福利支出。任何人或部門都不得以任何名義抽調、挪用酒店的營運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務部應予以抵制。
(四)酒店的營運資金實行分級歸口管理。其原則是誰用誰管,管用結合,權責合一。各歸口管理部門職責為:
1.財務部
(1)編制營運資金管理及收支等有關計劃。
(2)會同有關歸口部門核定營運資金定額,並層層落實。
(3)建立費用預算管理制度及分析檢查制度。
(4)及時清理應收的預付款。
(5)定期檢查備用金使用情況。
(6)控制儲備資金定額、核定各項物資的最高限量和最低儲備量,壓縮庫存,加速資金週轉。
(7)做好材料物資的收、發、存工作。建立損壞賠償、定期盤點及報廢制度,積極處理呆滯積壓物資。
(8)提供物資消耗有關資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物資消耗定額。
(9)負責資金調度,組織資金調度,組織資金供應,分析營運資金佔用情況,考核營運資金使用效果。
2、餐飲部
(1)會同財務成本控制部門制定食品原料、物料用品消耗定額管理辦法。
(2)加強對已領用的食品原料、物料用品及在產品的管理。
3、客房部
(1)會同財務成本控制部門制定物料用品消耗定額管理辦法。
(2)加強對已領未用物料用品的管理。
(3)加強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五)營運資金的考核指標主要有:定額營運資金週轉天數、每百元營業收入佔用定額營運資金(即營收資金率)、食品原料週轉天數等等。
1、必須在保證酒店經營活動需要的前提下,儘量減少資金佔用量,提高資金利用效果,做到少花錢,多辦事。
2、編制的定額營運資金計劃應同酒店綜合經營計劃保持銜接。
(六)酒店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營運資金的使用進行清查工作。
1、物資材料的清查:
(1)日常清查。財務部每月組織有關人員按物資類別對實物進行輪番抽查。每次抽查率不少於5%,清查時,通過認真核對,做到帳、卡、物三相符。同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查明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2)年度清查。財務部於每年末組織有關部門組成清查財產小組,負責對各類物資進行全面清查核算採取永續盤存制方法進行。清查結束,必須清點造冊。對清查中發現的盈虧及損壞的物資必須查明原因。對超儲積壓的物資提出處理意見。
2、貨幣資金和結算資金清查:
(1)庫存現金必須日清月結。
(2)每月月末編制的銀行存款調節表,對未達帳都要查明原因並有説明。
(3)應付帳款必須及時清理。
(4)應收帳款必須及時催收,每月編制明細表,做到筆筆有着落。
(5)備用金借用人員須在年底辦理轉借手續。
(七)營運資金的報損
1、現金。酒店在現金收付中出現的長短款,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後及時處理。短款一般由責任者賠償,長款列作營業外收入。具體按結帳收款中有關規定辦理。
2、物資報損。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自主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數字浙江”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以補助或獎勵的方式,主要用於支持:
1.軟件及信息服務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企業高新技術研發與關鍵技術手段的配備、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技術攻關及對外技術合作等項目。
2.具有高技術優勢的軟件開發與產業化項目。重點扶持具有或爭創自主知識產權的共性基礎軟件、軟件出口與外包,以及為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工藝和產品技術水平或替代進口設備、材料研發與生產相配套的嵌入式軟件、重點行業應用軟件等項目。
3.數字內容產品開發與服務項目。重點扶持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提供的重大數據庫開發、網絡增值服務等的項目。
4.信息技術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信息服務公共技術支撐平台、第三方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服務平台、面向區域或行業的信息技術服務平台的開發、建設等項目。
5.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試點、示範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
1.鼓勵創新。通過專項資金的支持,提高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解決產品生產和產業鏈中關鍵技術“瓶頸”問題,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提高競爭力。
2. 扶優扶強。重點扶持骨幹、優勢企業的發展,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知名品牌的企業和產品,形成良好的產業生態鏈。
3.政府引導。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形成有利於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壯大的環境;
4.公平競爭。規範項目申報、評審和項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條件下擇優選擇,提高項目資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浙江省行政轄區內(寧波地區除外)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軟件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2.具有從事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等業務所必需的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質量保證手段和專門場所;
3.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用。
4.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導向;
2.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重大技術方向,項目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方案切實可行,具備較好的實施基礎;
3.項目資金來源可靠,自籌資金落實;
4.市場前景廣闊,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符合申請專項資金條件的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
1.省級以下的項目實施單位,向當地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當地財政、信息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於每年6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2.省級單位經可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於每年6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申請報告須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紙張尺寸製作,裝訂成冊):
(1)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格式見附件2);
(3)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地税、國税登記證複印件;
(4)有銀行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承諾書等憑證;
(5)省級以上部門(含省級)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等複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當年已列入國家或省有關財政資金扶持計劃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同年度,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已得到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在該項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報新的專項資金項目補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審定與下達
1.省信息產業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彙總、初選,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按照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共同審定補助項目和補助(或獎勵)的具體資金數額,並聯合行文將預算指標下達給各有關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
2.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項目進度將專項資金及時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1.各級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
2.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實行專款專用,控制開支範圍,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3.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信息產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4.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將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效果、項目工程決算等材料(編寫題綱見附件3)報送同級財政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和信-息-產-業-部門對完工項目材料審核後,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彙總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5.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將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跟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專項資金的,將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或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責令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追回補助資金,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20xx年印發的《浙江省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xx]55號)和20xx年印發的《浙江省軟件產業發展計劃項目監督和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浙信信[20xx]9號)文件同時廢止。
一、基本制度
1、開立兩個賬户,基本户用來付款,一般户用來收款。建立健全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建議使用網銀。每天發生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做到日清日結,及時核對,保證賬實相符。
2、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嚴格執行現金等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用白條抵庫。
二、現金管理制度
1、所有現金收支專人(出納)負責。
2、出納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按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流水賬),每天結出餘額並核對實存。做到日清日結,賬實相符。
3、庫存現金超過一定數額(建議5000元,且是收入額)時必須存入銀行(一般户)。
4、出納收取銷售現金時,須立即登記現金日記賬並開具一式至少兩聯的銷售單據,一聯銷售留存,一聯會計處理。經手人一定要有經手依據。
5、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審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款單,經相關人員(如總經理)簽字批准,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後三天內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三、支票和網銀管理制度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並建立支票登記備查簿(包括支出和收取支票兩本)。
2、出納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按順序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流水賬),結出餘額,每天登錄網銀核對銀行存款實存。作到日清日結,賬實相符。
3、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至少三聯的收據,繳款人、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支票的使用或網上付款必須事前按相關程序審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支出支票時,由領取人在支票頭上簽收簽字認可,並及時登記支票備查簿。
5、基本户餘額不足時,申請按支出預算從一般户轉過來(建議半月一次)。
四、印鑑的保管
銀行印鑑原則上必須分人保管。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印鑑分別派其他專人和出納負責保管。
五、現金、銀行存款的盤查
1、出納至少每半月應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結存情況,編制“半月報表”,並對由出納保管的庫存現金,指定人員於每半月終了進行定期對賬盤查,其他時間進行不定期抽查。
2、會計根據實際情況做好每月現金與銀行存款的帳務處理及其他帳務處理。
六、支出審批制度
購買日常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辦公傢俱等、會務費、差旅費、工資與獎金等任何支出都要相應審批。為簡化支出審批手續,提高效率,負責人可適當將其權限或部份權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權給指定專人。
七、差旅費報銷規定
報銷人持原始憑證簽字,報負責人、會計簽字認可,交會計報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建立科學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實現既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在必須時期內,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含各區統籌)在市、區範圍內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的資金。主要包括: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工業、農業、服務業、教育和環保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市(區)發展支出,省級及省級以上專項資金配套支出。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和執行,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市級依法徵收的各類基金(資金)、專項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一併納入本辦法管理。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救災、應對突發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實行項目管理的資金,不納入專項資金的管理範圍。納入市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支出,按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設立的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務必具備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貼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量力而行的原則。結合市本級財力狀況,安排專項資金,並體現示範性、激勵性和動態性。重點支持推進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決定。
(三)公開公正的原則。專項資金管理要做到公開、公正、規範。專項資金項目的確定實行羣眾決策、聯合會審、專家評審等制度,建立科學的決策和篩選機制。
(四)規範運作的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申報、分配、執行、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要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運作。
(五)績效管理的原則。根據既定的績效目標,將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緊密結合,建立科學化、精細化的監管制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七條市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類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負責彙總梳理專項資金類型和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
(五)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規範項目申報、審核與分配;
(六)負責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資金調度和統籌安排,嚴格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八)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九)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市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的實施細則,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職責主體,規範資金管理;
(二)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結合行業發展重點,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三)執行已經批覆的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具體項目申報、評審和分配,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狀況,並對執行狀況進行自查;
(五)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市級審計部門應會同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績效審計,並出具績效評價和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市級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作來源理。
第三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滿足政府帶給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促進產業提升,加快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設立的專項資金,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務必具有明確的依據,至少要貼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決定;
(四)市人大議案要求;
(五)市級部門(單位)業務工作開展和事業發展需要,並經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帶給文件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報告。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認真論證。必要時,可透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要結合市本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專項資金不得重複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凡需要新增的專項資金,應首先思考從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整合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中央及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市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批准。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帶給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好處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客觀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
(三)對同一類使用方向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有必要歸併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六)財力狀況發生重大變動;
(七)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狀況。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一般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建立健全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重點項目、急需項目、成效明顯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規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程序:
(一)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財政等部門,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發佈項目申報指南,指導區級部門和項目單位進行申報。凡貼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二)項目申報每年組織兩次,或者實行上半年預申報,下半年集中審核制度。
(三)項目申報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申報資料應主要包括企業狀況、項目狀況、績效證明材料、相關文件、報表資料等。
(四)預申報兩月內,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及時核實項目申報的真實性、效益性,構成初步核實意見,聯合下達項目初審確認書。
(五)實行項目集中評審制度。在項目初步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再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共同組織有關專家、業務人員或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組成項目評審小組,對申報的項目集中聯合評審。並按必須比例實地核查,擇優立項,合理確定補助資金。
(六)專項資金項目分配方案,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重大項目需要公示的,應當在媒體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嚴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一)同一類型專項資金的項目,明確牽頭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彙總,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避免重複申報。
(二)同一單位的同一類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專項資金;同一單位的不一樣類型項目能夠分別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三)同一項目已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資金獎勵或補助的,一般不得重複獎勵或補助(國家或省文件規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貼合市級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只能享受一個類型資金獎勵。
(四)對於已批准項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狀況外,項目單位不得再申報同一類型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市級、區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實施經批准的專項資金項目,保證項目如期完成,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資料或者調整資金。確需變更項目資料或者調整資金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市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審批,重大項目變更的,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撤銷或者調整專項資金項目構成的資金結餘,市級財政部門有權及時收回,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資金使用和執行
第二十七條制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績效目標、使用範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審批程序、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和職責追究等資料。對未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的,市級財政部門暫緩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分配方案,編制專項資金具體用款計劃,按規定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專項資金支出實施分類管理。
(一)實行財政“以獎代補”方式的,能夠採取根據項目進展狀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並經考核後撥付剩餘資金的方式管理。對經考評後,不貼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二)實行財政直接補助方式的,根據項目計劃和實施進度,分次撥付。項目驗收合格前資金撥付一般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的80%,驗收合格後,補助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三)實行財政貼息補助方式的,能夠按貼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四)實行財政專項借款方式的,根據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五)股權投資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議”原則撥付。
(六)專項資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七)用於項目評審、業務培訓、會議、考核評比、工作性獎勵等方面的工作性經費,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5%提取並統籌使用。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開展狀況,提出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政審批後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區級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市級財政部門應予扣回資金。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當年未使用完的專項資金預算不再結轉下年使用。經批准的跨年度執行的項目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級財政部門能夠根據專項資金使用狀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賬核算,切實加強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按規定構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加強過程跟蹤、組織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由市級審計、財政部門牽頭,聯合業務主管部門,採取抽查、重點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和審計。
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應於下一年度組織新一輪項目評審前完成。
屬於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繼續跟蹤項目實施,項目建設結束及時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後,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審計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完善預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准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該專項資金,並收回相關資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三年內取消申報各類專項資金資格;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職責: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督查仍未按計劃規定如期完成的項目;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變更項目資料或調整資金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專項資金構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八)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或財務管理的。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罰,追究直接職責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三條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支出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鍵詞:石油;資金;管理制度;完善策略
資金是工業、商業等多個行業經營、生產的本錢。運用於石油行業的資金往往是墊付於石油企業建設、投資、生產、經營活動、再生產等過程中以貨幣的表現形式進行週轉、流通,使其在保留本身價值的基礎上再增值。
一、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的現狀
由於石油行業涉及面寬、牽涉面廣,耗用資金的部門、生產環節較多,進出資金數額較大,因此,資金管理制度在石油行業運營中有着相當重要的作用。隨着改革全面深化進行,我國石油行業也在不斷的改變自己,一些部門開始進行組合,一些企業內部分別進行了調整,以此加強我國石油企業發展、生存的能力。並能面對當今社會石油行業激烈競爭的市場,且能通過自身的實力和良好的管理佔據市場中的一點份額。目前,我國很多石油企業都能夠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都在逐步完善石油資金管理制度,資金運用、資金管理總體情況日趨漸好。但有些石油企業由於不能及時更新、完善陳舊的管理模式,思想上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所以,在投資、生產、經營銷售等資金管理方面、制度健全完善方面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問題。比如有的企業在進行項目投資時沒有認真評估資金投資效益,以至所投項目收效甚微[1]。
二、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問題
雖然石油行業經過不斷的改革、不斷健全經營管理體系,壯大了自身,在眾多企業競爭中頗顯優勢。但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問題有待探討。
1、資金預算投資管理不完善
石油行業也同其他企業一樣實行預算管理經營、投資、財務等來控制資金的使用,或根據已有的現金進出量和已發生的生產經營情況等進行今後經營情況預測控制。但由於一些企業上下缺乏對預算執行的詳細監管制度和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因此削弱了預算管理的功能和作用。而在投資管理方面由於只關注長期投資的項目是否有高產量、高產值,只關注項目資金來源,不注重高成本投資風險的預測和經營管理。結果是投的多、收的少,時常導致資金週轉困難。對一些短期投資項目沒有制定資金運用、運營相關的管理政策和項目達標考核制度,對投資運營的過程缺乏深層次的分析評估,時常導致投資運營效率不高。
2、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落實難
雖然國家最新頒佈的會計管理制度已經開始實施,石油企業資金內部管控規範也已出台,大多石油企業為了優化內部管理也對一些部門採取了重組合並等形式。但由於石油資金涉及到勘探、設計、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的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不一樣,核算方式、使用工具不一樣,信息來源渠道不一樣,財務報表上報形式和上報時間不一樣。往往會導致企業相關部門和高層領導知道的資金運營信息、預算執行情況的反饋較滯緩。無法及時做出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正確判斷,無法及時修正、改正的一些有問題或做出一些新的決策。加之,一些內部管控規範落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或根本就沒人敢去管理。如銷售部門僅負責售出產品不負責收回資金,財務部門只管記賬和結算工作,資金使用有領導簽字同意不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就可支付。導致企業資金管理不規範。使用每一筆資金無法達到有效、合理。
三、完善制度的策略
針對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目前尚存的缺陷和若干問題,怎樣進一步完善資金管理制度,建議採用以下相關對策。
1、細化資金預算管理制度石油行業應在公司或集團等內部成立專門的預算組織機構,設立由公司經理或集團董事會等直接領導下的預算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由公司或集團等提出的戰略目標進行預算編制、審核、確定及調整工作。公司或集團應改變以往項目先上,邊幹邊籌資金,沒過預算審批就花錢的現象。應加強公司或集團等資金的集中管理。應將預算範圍擴大到企業上上下下所有的資金,以此堵住計劃外、預算外的資金使用。應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的詳細監管制度,加強成本管理。應完善現金支出監管制度。同時加強與外部、與銀行的職能對接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資金收付監督管理體系,保證資金的合理運用[2]。
2、制定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在投資管理方面應制定資金運用、運營相關的管理政策和項目達標考核制度,應制定與決策者相關聯的投資目標崗位責任制,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制度。使決策者權責分明,杜絕一言堂、杜絕看似集體決策同意,出了問題、沒有收益無人問津、無人負責的現象。應科學管理投資項目,用事實、用數據決策項目的可行性。無論長期投資還是短期投資都應深層次的進行分析,都應詳細制定投資計劃、投資方案,並進行計劃、方案的效益評估、評價,挑選成本消耗低、投入少、效益好的方案保證投資能獲取最大的效益。
3、強化內部控制管理
石油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最新頒佈的會計管理制度和資金內部管控規範,明確崗位責任制。公司或集團應經常組織領導層及預算、財務等部門的人員進行培訓學習,提高管理層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關部門應儘可能統一核算、財務報表形式。應加強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保證各種信息的暢通,縮短結算時間,使資金週轉靈活。應運用現代科技進行勘探、設計、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網絡化信息管理。建立日或隔日成本核算管理體系,使資金運營信息、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反饋到相關部門和領導層,使領導們能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做出正確判斷,修正運營管理中的錯誤,調整運營實施方案,減少資金的流失和不必要的損失。對一些無法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或根本沒人敢去管理的部門,建議聘請第三方進行監督管理。同時,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杜絕不符合相關規定就予以支付資金的現象發生。
四、總結
通過上述淺析,要完善我國石油資金管理制度,保證企業運營的命脈。必須加強人員的管理。不論是普通員工還是高級白領,都應制定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分工。同時應加強對國有企業的資產運用管理,合理調配各方資源,構建新型的現代化科學管理模式,提高每項資金的使用效能,使我國石油資金管理更規範、更完善,制度更健全。面對國內外現狀可持續性發展。
參考文獻:
[1]楊琴、淺談石油企業資金管理與控制對策[J]、時代金融,20xx,(26):127、
[2]張守林、加強石油企業資金管理的有效策略[J]、現代經濟信息,20xx,(1):9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公司管理的要求並參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涉及的貨幣資金是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公司設立出納崗位,負責現金、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等日常業務,並進行核算、檢查與監督,保管銀行銀行票據,出納人員應嚴格執行《會計法》和公司各項規定。
第四條:根據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出納人員嚴格禁止辦理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出納人員應時刻保證帳面貨幣資金金額與實際存有的貨幣資金金額相互一致,如有差異,在查清差異原因後,追究責任。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六條:公司現金的使用範圍
1、支付給職工的個人工資、津貼、獎金、福利、補助、醫藥費等款項;
2、支付給不能轉賬的單位或個人用於購買物資和勞動報酬;
3、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5、結算起點(20xx元)以下的,與公司業務掛鈎的其他零星支出;
6、公司總經理與財務負責人共同審批確定需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第七條:公司庫存現金最高限額為50000元,如需大額支出應提前一天以上通知財務部。
根據核定庫存限額,出納人員每日結存的現金,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限額,超過部分應於當日及時送存銀行;由於特殊原因當日無法送存的,當日16時前報公司財務負責人安排人員保衞,妥善保管,未作安排或安排不落實的,有關人員應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現金的收支管理
1、現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須由出納員辦理。出納員請假時,可由財務負責人指定具備資格的專人臨時負責出納工作。
2、公司的經營業務及其它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現金收入,必須交財務部入賬,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設“小金庫”。出納員對收入的現金必須於當日存入銀行,不得坐支。
3、取送款在20000元以上,必須安排專車或派人護送。
4、每筆現金收入、支出,都必須有籤批過的合法原始憑證作為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出納員必須認真審核確認是否辦理各項籤批手續、簽章是否齊全,對違反國家規定的收、付業務應拒絕辦理;對內容不全,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的憑證,應予返回,補辦手續。如遇偽造或塗改,虛報、冒領等不法行為,應當日報告公司總經理處理。對符合要求的憑證收付款後,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記。
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經辦人在辦理有關業務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經部門經理籤批同意;財務部出納審核,財務負責人籤批同意;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辦理現金收支業務。
5、公司經營過程中,所有涉及現金的收入,出納人員應當面清點,並注意辨別現金的真偽,在確定現金金額與應收金額一致的情況下,應填開公司統一購制的“現金收款收據”給交款方。
6、出納人員應按照公司內部票據的管理規定申請領用“現金收款收據”,“現金收款收據”連續編號,出納人員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任意撕毀,如因某種原因需作廢時,應在“現金收款收據”上加蓋“作廢章”並保留全部聯次,待每本“現金收款收據”用完後到主管會計處定期繳銷時備查。
7、出納員必須嚴格遵守現金制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現金,不準擅自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相互借用現金,不得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賬户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如特殊情況需辦理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後方可辦理。
8、在核算工作過程中發現長款或短款情況,應及時查找並請示財務負責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九條:公司現金的登記和保護
1、公司設立“現金日記賬”,出納員按照經濟業務發生的先後程序逐日逐筆登記,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白條等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2、每日結存現金和己蓋章的支票,必須鎖進保險櫃,保險櫃鑰匙必須隨身攜帶,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3、每月會計結帳日後,出納人員應及時與負責帳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帳”和“現金明細帳”進行相互核對一致,並編制“現金收付月報表”由出納人員以及會計人員雙方簽字,以確保帳帳相符。
4、財務負責人要對現金管理進行抽查,不定期地組織庫存現金盤點工作。
5、現金、銀行單據等重要物品保存在公司的“保險箱”中。
第三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條:公司銀行存款的使用範圍和方法
1、公司除按規定留存的現金定額以備日常開支外,超過定額的貨幣資金必須全部存入銀行結算户內。
2、公司發生的各項結算款項,除允許可以用現金直接支付的款項外,都必須通過銀行存款賬户進行轉賬結算。
3、公司與銀行之間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必須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填制和取得各種銀行憑證、付款通知單等書面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據以編制會計憑證作為核算依據。
4、銀行出納員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須於當日16時前送存銀行,以便及時入賬。第十一條:公司銀行存款的登記與清理
1、銀行出納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的結餘情況,經常核對銀行對賬單。當存款不足時,要及時向財務負責人彙報,以便及時組織資金。如不及時彙報,造成款項不能及時支付,要追究銀行出納員的責任。
2、銀行存款日記賬要分賬號設置,逐日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結出餘額。做到日清月結,銀行存款日記賬月末餘額要與總賬餘額、銀行賬户餘額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隨時督促催辦未達款項,掌握銀行存款的動態和餘額。
3、月終,出納要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調整核對,由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將該歸檔。
4、出納人員必須在辦理完畢收付款單據的當日將其及時轉交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第十二條:銀行帳户的開立、使用和撤消
公司應嚴格控制“開户銀行”的管理,凡是涉及到新增銀行帳户或註銷銀行帳户的,均需要由出納人員填寫書面的“開户(銷户)申請書”,交公司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和精簡的原則開立一般存款帳户;企業在各銀行的預留印鑑應保持一致;企業每半年對銀行帳户進行一次清理,及時撤消不需要的帳户;為便於存檔、查找,銀行帳户開立、撤消的有關文件、資料應作為原始憑證附在記帳憑證後面。根據需要,出納可保留相關文件、資料的複印件。公司賬户不得以各種原因出租、出借、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十三條: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人名章的管理
1、公司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經理保管,如因假期等原因暫時離崗,離崗前應將印章交由直接主管或跨級主管保管,並辦理交接手續。
2、公司財務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時,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3、公司財務必須嚴格執行“章票分離”制度,負責保管財務專用印章的人員,不得同時負責保管支票等各種票據。
4、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專用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管理或授權專人管理。
第四章網銀管理
第十四條:網上銀行支付是指以Bank Internet Web為媒介,將公司以電匯、支票方式改用以網絡電子方式進行的支付。
第十五條:網上銀行支付開通需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向銀行提出開通申請。第十六條:網上銀行支付流程(職責與權限)
1、出納根據手續齊全的有效付款憑據,在網上銀行中生成網銀支付信息。
2、財務負責人對網銀付款業務進行審核,並進行支付授權。財務負責人為網銀最終審批人。網銀支付確認後,如果發生銀網退還需重新提交網銀支付的,各審批人依據付款出納打印出的網銀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對方退還入賬憑證進行重新審批確認。
4、如審批操作員出差期間可以經總經理批准後,授權他人進行網上銀行審批。第十七條:網上銀行安全管理
1、 網上銀行所有操作員需要妥善保管網銀動態密匙和操作員密碼。
2、操作員的網上銀行登錄密碼要定期修改。
3、安裝了網上銀行的計算機為專用計算機,非網銀操作人員嚴禁使用,出納員負責對網銀計算機進行日常管理與維護。
4、網銀操作人員離開崗位時必須退出網上銀行系統,並妥善保管網銀動態密匙。第十八條:網銀支付給內部單位員工款項,視同支付現金,必須遵守現金管理規定,按現金的使用範圍支付。
第五章銀行票據
第十九條:銀行票據的購買、保管及使用
1、銀行票據是指現金支票、銀行轉帳支票、銀行電匯憑證、銀行匯票申請書等銀行統一印製的票據。公司需要使用上述票據時,由出納向開户銀行購買,並保存於公司的“保險箱”中。
2、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銀行印製票據,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在使用過程中出納人員應保存好所有銀行票據的留底聯(包括因某種原因報廢的銀行票據全部聯次),以備銀行票據使用完畢繳銷時登記到“票據領用單”上。
3、出納人員需要使用“銀行轉帳支票、銀行電匯憑證、銀行匯票申請書”等銀行票據付款時,應嚴格遵照公司財務報銷等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核付款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相關
單據是否完整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經過審核無誤後方能對外付款。並要求收款對方當事人在“銀行票據”的公司留底聯次上籤署名字。
第二十條:公司支票
公司支票是公司對外結算的一種主要方式,是由公司簽發、通知銀行付款的一種書面證明。
1、公司支票的管理
(1)出納管理從銀行購入的空白支票,並建立台賬,登記購入日期、種類、起止號碼,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預留印鑑卡。
(2)公司財務部要建立支票領用台賬,逐筆登記領用人姓名、支票號碼、用途、金額、收款單位等,並由領款人簽章。
出納在將支票交給持票人或經辦人前,應要求其在支票存根上簽收,經簽收後的支票存根作為原始憑證附在記帳憑證後;
(3)支票的使用人領用支票時,需填寫相關單據(依據各項制度填寫借款單或資金使用申請單),按程序辦理完籤批手續後,方可到財務部領取支票,並由申請人在財務部登記簽章。
(4)付出支票後,出納應在憑證上加蓋“轉訖”或“銀行付訖”戳記;
(5)凡公司簽發的支票,必須嚴格管理。結算賬户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以保證支付。財務部在簽發支票前必須查明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防止超過存款金額簽發空頭支票。簽發支票後,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受銀行處罰時,由財務部負責人負完全責任。
(6)簽發的支票必須採取記名式,寫明出票日期,收款單位或收款人,並列明款項的用途和大小寫金額,不得簽發空白支票(內容填寫不全的支票,屬空白支票)。財務部不得辦理遲期或遠期支票。
(7)支票領用的報賬期限
一般情況從支票領用當日算起十日內必須報賬,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報賬需延長時,必須寫出書面原因,報總經理批准後送財務部備案。否則,財務部有權停止辦理下次支票,執行“前賬不清、後賬不借”的原則。
(8)支票金額起點每張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結清賬户的支票,不受起點限制。支票有效期為10天,自簽發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不順延。
(9)公司收到的轉賬支票,必須當天送銀行轉賬,如因銀行營業時間限制,必須於第二個工作日營業送存銀行。
(10)公司支票使用人如丟失支票時,要立即向財務部聲明,由財務部及時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丟失人要寫出書面檢查,交總經理。對造成經濟損失的,報請總經理批准,給予處罰。
(11)公司支票到期未用,應及時退回財務部,並辦理有關退回手續。
(12)公司支票作廢時,應及時退回財務部,並重新辦理領用手續。對退回的支票,財務部應及時辦理註銷。
(13)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好領用的銀行票據,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在使用過程中出納人員應保存好所有銀行票據的留底聯(包括因某種原因報廢的銀行票據全部聯次),以備銀行票據使用完畢繳銷時登記到“票據領用單”上。
(14)財務部門要加強對支票的管理,每週至少清查一次,並做到及時與銀行核對,以防造成賬目錯亂。嚴格掌握支票的報銷手續,及時清理未達賬項。
2、公司支票的辦理
(1)辦理支票要按支票簽發的要求內容填寫齊全,並加蓋銀行預留印鑑。
(2)支票簽發“六不準”:
不準簽發空白支票;不準簽發遠期支票;不準出租、出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準將支票作抵押;不準簽發印鑑不全、不符的支票;不準簽發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一條:其他結算方式採用銀行匯票、信用證、託收承付等方式結算時,應遵循銀行相關制度,遵循本制度中對銀行存款的管理進行控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權屬於公司財務部。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發後實施。
1、各單位包括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場前,應向甲方提供現場各級管理人員及班組負責人的詳細名單及聯繫方式,各項目管理班子人員名單,經甲方考察認定進入施工補充協議,方可安排進場。各單位更換管理人員必須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權根據施工和監理單位現場管理人員的實際能力和水平,決定其是否留退。
2、各施工單位進場時必須在現場辦公室安裝電話或報送手機號,並保證每日24小時暢通,工地有人值守。
3、監理公司人員必須保證每日8小時以上現場工作時間,保證每天24小時通訊暢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階段或緊急施工問題,應保證及時到工地解決。
4、各施工單位應在臨設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應臨設安排方案,在正式開工前15天應向甲方報送有關施工組織設計,經甲方工程部簽字認可後方可進行施工安排,正式動工前一天必須提交開工報告。
5、各施工單位必須服從甲方現場代表的協調安排,服從監理公司的技術指導和監督。
6、施工現場內各單位之間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所有協調安排事項,均應以書面形式傳達,如有特殊情況需立即口頭處理時也必須在12小時內完善正規手續。
7、現場所有往來文件均以標準打印文本為準,並妥善保存。()如非標準打印文本各單位有權拒絕簽收,相應產生的影響和責任由發出方承擔。所有發出的文件均應有簽收回執。
8、現場內各種往來書面文件、通知,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由甲方認可的管理人員簽收。簽收後如有異議必須在當日內提出,否則視為認同,並應嚴格按照文件內規定時限內執行完成。
9、在施工過程中,各單位如有管理或技術問題需協調解決,須立即直接向甲方提出,在經三方協商並得到甲方書面答覆後方可按書面決議執行,切忌擅自行事。
10、施工單位制定的各項現場管理制度、條例均不得與甲方制定的作為施工補充協議附件的各項管理制度有牴觸或衝突,並應在進場前隨施工組織設計報交甲方審核完善後方可執行。
11、經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下發通知施工單位認可但不執行將給予500-20xx/項、次。
1、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頒發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規範、條例,遵守建設單位的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單位將不定期邀請有關部門按《成都市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檢查評定標準》等要求進行檢查,達不到文明工地標準的,建設單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現場必須按要求設置“五圖一牌”,標牌的內容及形式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3、施工現場應有恰當的標語和安全警戒標誌。標語標牌由施工單位擬定,交甲方現場代表審定批准後付諸實施,切勿亂寫亂畫以及隨意張貼懸掛。
4、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各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門崗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必須佩戴證明身份的證卡進出,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證卡由施工單位擬定內容及形式,交由甲方審定批准後實施。
5、本工程施工場地,以該項目總平面紅線範圍內及臨時租用地作為施工場地,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在甲方規定的區域內佈置臨設,並將總平面佈置圖交由甲方審定批准後,方能付諸實施。
6、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屬臨街和居民居住區在建工程的,應當設置封閉式圍護設施作業,工地周邊50米、出入口100米內無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邊整潔。
7、施工現場應確保進出道路通暢、平整、堅實,有迴旋餘地,施工現場應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澱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統處於正常的使用狀態。
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合理佈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機具設備,減少二次倒運與搬遷,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建築物內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應及時清理。樓梯踏步、休息平台、陽台處等懸挑結構上不得堆放料具和雜物。在施工作業面,工人操作應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
9、施工單位應重視和加強施工現場的衞生防病工作;職工食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規定的標準,並辦理《衞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先體檢、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發現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及時救治的同時向甲方告知。
10、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1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內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防火”的原則。
12、在施工現場內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施工組織設計應有保衞措施方案,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遇有治安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彙報,不得延誤和隱瞞。需要招用外來務工人員的,必須立即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暫住證。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施工區和生活區,嚴禁在建工程內安排人員住宿,做好宿舍的衞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淨,生活用品疊放整齊,並做好宿舍安全用電及消防預防措施。
13、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及工人在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顏色應便於區分;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做到高掛低用及牢固,設置必要的警戒;安全平網必須隔層鋪設並及時清理,嚴防高空墜物。所有人員特別是操作工人不得從柱子箍筋上下,鋼筋骨架無論其固定與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別是板筋,必須要“安全第一”。
14、施工單位操作工人必須穿着統一的標準建築背心上班,且必須定時清洗,不得有明顯大面積污垢。
15、施工單位在土方開挖中如發現管道電纜及其它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在不放坡、挖深超過1、5米的土方施工中必須採取正確的經甲方現場代表批准的護壁措施;外運土方時,應辦理“渣土棄置許可證”,並作好周邊環境的清潔衞生;在出入口20米內應鋪設草墊;在施工中,必須派員清潔污染路面,在施工後必須對路面進行徹底的清潔。如在現場堆碼土方,應距離圍牆50cm,距離操作人員100cm以上,垂直堆放高度不能超過1、5米;電纜兩側1m範圍內應採用人工挖掘。
16、施工單位在主體及裝修施工時,必須作好外架的搭設和安全網的懸掛,其作法應以書面形式在施工前兩天上報甲方,經批准後方能實施,腳手架的搭設應遵照《腳手架搭設的安全要求》,特別需注意對只圖施工方便隨意拆除外架連牆杆及外架基礎鬆動等影響腳手架安全的情況進行監管。
17、施工單位應對現場機具進行正常維護和定期保養。使用垂直運輸機械(如塔吊、門字架等),必須有勞動局頒發的使用許可證,方能使用。相鄰工地的塔吊,各施工單位應相互協調,制定防碰撞措施,嚴防發生塔吊碰撞事故。
18、每天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責任工長應準時到施工現場,如有急事,應向甲方現場代表請假批准,施工現場應隨時有負責人,如施工負責人不在,必須指定有資質的臨時負責人。我公司現場代表對其的考核結果,將作為衡量施工單位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依據。
19、在夜間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有管理人員值班,管理人員值班名單應上報甲方。
20、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長應以書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術交底,並作好文字記錄,隨時接受甲方現場代表的督查。
21、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其現場人員的管理約束,合同履行期間嚴禁發生任何性質的打架鬥毆事件。若施工方人員參與打架鬥毆,每發生一次除賠償由此給建設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需按規定進行罰款。
22、為了維護建設場地周邊的花園、環境,施工單位必須教育工人愛護一草一木,嚴禁踐踏、污染、破壞。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項目資金管理,規範項目資金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局《資金管理辦法》及《預算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週轉、開源節流、提高效益。
第三條項目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即項目工程款回收後全額轉入公司(本辦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帳户,項目各項支出由公司按計劃統一支付,零星支出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對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則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需用計劃劃撥給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章項目資金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級財務部門是本單位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項目資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單位負責人負責,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項目經理部是項目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項目工程款回收與項目資金收支計劃的編制。
(一)項目經理是項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責任人,領導和管理項目資金工作,對項目資金回收、合理使用負責。
(二)項目內業技術員(或預算員、統計員)負責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業主報量及工程進度款的申報,並催促業主在規定時間內審定,為項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據。
(三)項目預算員負責編制和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及簽證等工作,協助項目內業技術員辦理每月工程進度款和向業主報量的核對工作。
(四)項目成本員負責按月編制資金收支計劃,並辦理收取工程款相關手續。
第六條公司預算部門應及時解決涉及工程合同條款的爭議問題,協助項目辦理工程預結算、索賠、變更籤證、工程進度款申報工作。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及時收集了解業主資金動態信息,提供業主欠款有關數據,協助項目收取工程款,並平衡審定項目資金收支計劃。
第三章銀行帳户管理
第八條為實現項目資金集中管理,各單位應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異地零距離資金管理,減少銀行開户個數,避免資金沉澱,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九條銀行帳户實行集中管理。項目原則上不得開設銀行帳户,遠離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確需單獨開户的項目,應報公司批准,並定期向公司報告帳户使用情況。
第十條對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其帳户由公司統一管理,並委託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工作,嚴禁將銀行帳户出租、出借。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項目銀行帳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銀行帳户預留印鑑實行分開保管制。單位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權委託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條項目單獨開設的銀行帳户,工程竣工後必須及時予以註銷,預留銀行印鑑章交公司財務部門統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投標及合同評審程序,慎重承接墊資工程。確需墊資的應認真貫徹執行中建三財字[20xx]123號《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工程款回收的原則:全面深入瞭解合同條款,加強與業主的聯絡,及時取得業主資金信息,採取合法手段,及時回收各種款項。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組,負責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確目標、方法,並落實到人。
第十六條在施工程項目,如業主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超過一個月(合同有規定的按合同),原則上應報公司經理批准停止施工,並辦理相關索賠簽證手續。
第十七條項目月度獎金(或管理人員崗薪)發放應與工程款回收情況掛鈎。原則上,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工程款回收率=累計實收工程款/按合同計算可收工程款×100%)高於90%時,項目月度獎金可如數發放;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間時,按同等比例發放當月獎金,回收率達到要求標準時,再行補發;項目累計工程款回收率低於70%時,項目月度獎金暫停發放,待達到要求標準時補發。如確因承諾墊資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准後獎金可適當予以發放。
第十八條原則上項目兑現前必須收齊合同規定的全部款項,否則不予兑現。如確因承諾墊資及業主因素(如業主安排的付款時間較長)等原因,而非項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回收工程款,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可予部分兑現,但總體上應從嚴掌握。
第五章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資金使用原則:計劃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條項目應於月底前填報下月《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報公司財務部門,由公司審核彙總後編制公司總的資金收支計劃,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執行。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遠離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由公司根據審定的《資金收支計劃》將款項劃撥項目,由項目按計劃支付。
第二十一條項目各項開支由公司統一支付,項目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遠離分公司所在地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除外)。定額備用金標準:大型及特大型項目30000元,中小型項目10000元。定額備用金由項目成本員於項目開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於項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項目成本員應彙總整理有關票據及時向分公司財務科報銷。項目完工後,項目成本員應及時交回所借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項目應加強物資採購計劃管理,限量採購,避免存貨積壓、浪費。
第二十三條項目應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結算台帳,核實計算分包單位完成工作量及質量安全等情況,協助公司辦理有關分包工程付款審批程序。
第六章項目資金檢查與分析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定期檢查項目資金收支管理情況,特別是對單獨開設銀行帳户的項目應加強檢查、監督,發現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應嚴肅處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項目資金分析是項目經濟活動分析的重要內容。項目應於每月經濟活動分析會時進行分析,通過對收支情況分析,及時發現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採取措施,管好用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局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等施工項目,自20xx年10月12日起開始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局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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