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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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如果真的所得税欠了,那要及時交,不然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也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所以後果是很嚴重的,我們要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那麼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呢。

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1

一、個人所得税不交的後果是什麼

按照個人税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內收入超過了12萬元,無論是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經足夠繳納個人所得税,或者是已經向税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税申報年度終了之後,

都會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目前個人所得税法修訂之後,只要是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都是個人所得税的重點納税人,他們都有納税的義務,如果沒有足夠扣繳税款,

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很難確定納税人應繳未繳税款的法律責任,最終會影響到税法的執行力和納税人的税法遵從度。

如果超過12萬元的納税人沒有繳納個人税,那麼需要付兩種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

第一種是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辦理個人税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會有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比較嚴重的,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種是已經造成了税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如果納税人沒有個人税納税申報,造成了不繳或者是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會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這種處罰還是行政處罰,違法程度沒有達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由税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

另外依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納税人編造虛假計税依據的會遊,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且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説,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如果不如實申報,編造虛假的計税依據,

沒有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承擔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已經造成税款流失,構成犯罪的,還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被定罪量刑,也就是説,納税人隨時會面臨着牢獄之災。

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2

二、個人所得税的徵收對象是誰

1、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税的納税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納税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税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税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3、非居民納税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税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税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 第2張

三、個人所得税計算公式

工資個税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工資薪金所得 -“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個税免徵額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税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税=全月應納税所得額*税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税。

全月應納税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準:個税按3500元/月的起徵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税為:(5000—3500)×3%—0=45(元)。

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3

按照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税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個人所得税法修訂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税款,都負有自行納税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是個人所得税的重點納税人,他們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税款,

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税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税人應繳未繳税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税法的執行力和納税人的税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税實行分類所得税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税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税申報的義務。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税申報期內辦理納税申報,要負兩種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個人所得税欠了三千後果 第3張

第一種是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根據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税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税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種是造成了税款流失的法律責任。

按照税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是行政處罰,違法程度沒有達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由税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

三、少繳或者不繳納個人所得税的行政法律責任與刑事法律責任。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不如實申報,目的是為了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也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根據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

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

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依照税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税人編造虛假計税依據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説,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不如實申報,編造虛假計税依據,沒有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五萬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造成税款流失的,承擔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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