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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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應當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以下了解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1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裏説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裏所説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佈的醫療衞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管理辦法、麻醉品管理辦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
衞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並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於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後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後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並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a、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b、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c、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d、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2
怎麼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病員及其家屬認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而向有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並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規定期限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規定期限內向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五)對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規定期限內向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六)省級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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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素3
醫療事故如何認定
(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5)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6)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由誰來支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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