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哪些情况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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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哪些情况无法继承父母房产?2021年起,新规有变,未来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的情况确确实实可能存在,关于“继承权”的新规有大幅变化。子女哪些情况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子女哪些情况无法继承父母房产?1
在传统观念中,子承父业,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事实上并不是完全这样,即使是子女也可能面临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的情况。在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规定,有3种情况下,子女是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的,子女请注意。
第一:子女有重大过失,会失去继承权
我们知道在继承的过程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光有子女,还有配偶和父母。所以如果子女有重大过失的话,就会失去继承权。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以下5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第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子女如果有以上5种行为之一的,就会丧失继承权。但这5种行为还是有区别的,一般有第一项和第二项两种行为的会永久丧失父母房产的继承权。但如果是第三项到第五项行为,如果后期有悔改变相,并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或者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把子女列为了继承人,那么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还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
《民法典》中增加宽恕制度,笔者认为无论是对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是非常合理的。首先对于继承人来说,如果不是第一项和第二项重大过失,我们不能把他们一棒子打死,不给任何机会,也不能一成不变地看人,应该给一定的机会。而对于被继承人来说,即使子女过去犯过错误,他们也希望自己老了以后能有子女陪伴,给子女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二: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子女暂时无法继承
在《民法典》中,第366条提出了设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另外对于居住权《民法典》中还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子女继承的房子被父母设立居住权,那么即使子女拥有房子的产权,也不能将房子出租或者出售,直到居住权到期或者拥有居住权的人死亡,子女才能真正拥有房子的使用权。
例如老李早年丧妻,老了以后找了一位老伴搭伙过日子(没有领证),老李去世之后,虽然把房子产权留给了子女,但也给老伴设立了居住权。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子产权虽然属于子女,但老伴有权居住在房子里面,直到老伴去世。这时这套房子就被设立居住权,子女虽然有产权,但却不能把房子出租,也不能出售。
第三:父母留有遗嘱,而且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的房产由子女以外的人继承
我们知道在继承法中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的继承顺序,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另外在《民法典》的10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所以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房产留给任何人,甚至国家,并不一定是子女。
同样以老李举例,例如老李老了需要子女照顾,但子女并不孝顺,不愿意照顾老李,平时老李的生活起居都是由老李找到的老伴照顾。这种情况下,老李在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以后把自己的房产留给老伴。这种情况下尽管老李和老伴并没有领证,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子女也不能继承老李的房产,而是应该按照老李的遗嘱进行分配,房产由老李的老伴继承。
经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规下即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子女也不一定就能继承父母的房产。所以不要因为自己是父母的子女就有恃无恐,认为自己一定能继承父母的房产。作为子女该负赡养义务的时候要负赡养义务,该孝顺父母的时候要孝顺父母。
子女哪些情况无法继承父母房产?2
独生子女要注意了,有2类房产无法过户。
1、被继承人没有明确归属的房子
2020年11月报道的一则消息称,在父母去世后,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被告知不能够全部继承300万元的房产,这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这是因为父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导致的,小丽的奶奶也是第一继承人,在奶奶去世后,小丽的大伯和姑姑也能继承。独生子女不能继承房子?不少人表示太扯了,所以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记得提前立遗嘱和过户。
2、宅基地和老公房家属院
宅基地和老公房家属院之所以不能继承,是因为这类房子,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就算是独生子女也没办法继承。
2021年,《民法典》颁布,关于继承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换言之,从今年起,父母的房子全部按新规继承,房子不用再争了。
1、处分不动产需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这是什么意思呢?给大家举个例子。一对再婚夫妻在婚后一起买了房,因为男方出了大部分的钱,所以房子只写了男方一人的名字。夫妻二人以及女方的女儿三人一起生活,女儿也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不过后来男方立遗嘱声明,要把现在居住的房子和大部分财产留给亲生儿子,这样是可行的吗?
《民法典》实施后,女方有权拒绝。首先有一点是很明确的,房子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男方无权处理房子的全部产权,这也就解释了“处分不动产需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另外,女方的女儿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且其女儿也进行了赡养,所以她是有继承权的。
2、扩大继承人范围,侄甥也能继承
过去合法继承人是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新规明确增加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为代位合法继承人。当然了,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去世之后,侄甥才可以继承。
在新规下,对于那些没有尽孝、不赡养父母的子女,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选定继承人,就算是子女来闹也没用,所以说子女也可能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3、新增两种立遗嘱的方式
新规增加了录音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方式,要求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以此来防止出现老人被胁迫的情况。
此外,在老人有疾病、重伤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需要提醒的是,也需要两位见证人,而且如果脱离了危险,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4、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权
过去公证遗嘱是有优先权的,也就是说不管父母在世立了多少份遗嘱,最后都以公证遗嘱执行,其实这样的方式是有弊端的,对于那些腿脚不方便的老人来说,想修改遗嘱很困难,有些老人即便是想修改也干脆作罢。
而“继承新规”表明,公证遗嘱优先权被取消,最后执行的是最新一条有效力的遗嘱。
子女哪些情况无法继承父母房产?3
2021年起,新规有变,未来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的情况确确实实可能存在——2021年1月1日全新修订的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正式开始实行,其中关于“继承权”的新规有大幅变化。新规下,有两种情况,父母可以不把房产留给子女。换言之,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而且如果父母是依照法律法规选择不把房产留给子女,子女如果不同意,像过去一样去争去闹也是没用的。 不仅多子女家庭要留意,独生子女也要留意。
情况一:新规赋予了父母“自由处置”房产的权利,父母可以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子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民法典》新规第1133 条第3 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举个例子,老张有两个儿子,他们都很孝顺且家庭经济实力都非常雄厚,但老张热衷公益,一直以来他都把自己的退休金收入捐赠给希望小学和其它公益组织。老张很早就打算,百年后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财产都捐赠给公益组织。而且他还立下了公证遗嘱。对于老张这种做法,法律上是给予支持的',未来即使他的子女来争夺遗产,也没有用了。
情况二:《民法典》新规第1130条第4条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直白点说就是,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未尽赡养之责,父母完全可以剥夺该子女的房产、财产继承权。哪怕是独生子女,也不例外。新规明确规定了,子女不尽扶养义务之责,分配遗产时,父母可以不分遗产给他们。
打个比方,小王是独生子,自小娇生惯养,而且家里的条件很富裕。然而他从小品行就差,长大后更是变本加厉,对于自己的父母更是经常拳脚相向。到了三四十岁还是一事无成。父母也早就放弃了这个儿子,他们二老早就盘算着百年后把名下财产全部捐赠给公益组织。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支持的,也就是说小王即使是独生子女,但是因为伤透了父母的心,他们未来仍然可以选择不把房产留给小王。换言之,在小王父母百年后,小王也不能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子女拥有继承父母房产的权利,但却在一定期限内无使用房子的权限。那就是父母生前对自己的房子“设立了居住权”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于老人和保姆之间,或者老人和常年照顾自己的亲友之间。老人为了报恩,既不想辜负子女,也想给常年照顾自己的人余生有住屋保障,法律赋予他们对自己房产对指定人设置“居住权”的权利。何为居住权?简单来说就是,房产所有人对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设置的使用房产的权利,仅限于居住,不可交易、转租、抵押等其它用途。
以上三种情况,都是真实发生过,而且新规明确支持的。这算是新版《民法典》比较大的一次变动,和以往我们了解到的遗产继承很大差异。新规下,子女真的可能“不再继承”父母房产,不管是多生子女还是独生子女都要留意。
除此之外,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规还有其它三大非常明显的变化,也值得我们留意:
第一、公证遗嘱优先被删除,还增设了录音录像、打印、口头立遗嘱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往立遗嘱的方式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5种,其中以公证遗嘱的优先权最高,换言之如果老人同时立了以上5种遗嘱,不管公证遗嘱是否最后确立,最后都会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执行。
但从2021年起,公证遗嘱优先权被删除了,未来如果老人立了多种遗嘱,都以最终的遗嘱为准。而且新规还增加了录音录像、打印和口头遗嘱三种方式。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老人被胁迫,各种遗嘱确立时,都要求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证明。
口头遗嘱重点说明一下,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下的口头遗嘱。同样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危急解除,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第二、继承人“范围”扩大了:侄、甥也可以代位继承了
原有的法律继承人是指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但从今年起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代位继承了。这也是今年起实施的新规的重要变化之一。需知,在以往发生过很多起,老人离世无法定继承人,最终房产、财产收归国有的情况。新规显然是考虑到了这种情况,所以才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
有人可能会觉得,侄、甥并未尽丝毫赡养老人之责,为何他们也有权利来继承老人的遗产?我们认为这正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三、女性继承地位提高,男女继承权平等了。
妇联作家王春霞直言指出,新版《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民法典》在继承关系方面,除了规定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外,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平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
前段时间我们就看到有女网友在网上自述自己遭遇到了父母的“不公正”对待:家里老房子拆迁,获得了2套房产和300万现金。由于哥哥早就移民国外了,照顾父母的重任常年落在自己身上。但即便如此,也没有换来父母的公正对待,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父母把这两套房产和260万现金都留给了儿子。自己最终没有落得任何财产。
对于上述该女子正遭遇的情况,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很正常,甚至会搬出传统观念认为家里的资产本来就应该传男不传女,更何况女儿早已嫁人,是别人的儿媳妇。但不管大家如何站在传统思维的制高点发声都无济于事,因为按照新规,儿子和女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即父母应该“一碗水端平”,2套房子和300万现金,父母在想分割的情况下就一定要进行平等分割。事实上,按照给网友的自述,她理应比哥哥多分财产,因为她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比哥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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