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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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性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一些特殊困难,所以很多法律对于女性是有着一定的特殊待遇的,为大家分享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1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的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2
1、强调女性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50条、1055条规定了男女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126条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
这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女性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禁止性的骚扰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的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的骚扰。”
首先,明确了性的骚扰的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违背他人意愿,“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二是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均明确为性的骚扰的行为模式,对于现实生活中通过电话、短信息、发送不雅图片或视频的非肢体性的骚扰行为进行界定,可操作性更强。
其次,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防止性的骚扰的义务,引导全社会形成防止性的骚扰单位有责、人人有责的共识。
3、受胁迫婚姻撤销权时间节点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践中,受胁迫结婚的女性往往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或者虽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却是因某种原因妥协同意结婚,并非基于自己意愿。而当其摆脱受胁迫的状态时却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诉请撤销婚姻。《民法典》将“受胁迫一方”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节点由“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起算,切实保护了受胁迫结婚女性的权利。
4、离婚冷静期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是《民法典》新增条款,设置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夫妻一方在提出离婚申请登记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撤回离婚申请。若在30天届满后,仍坚持离婚的,可向民政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的意义在于给了双方审慎考虑期,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冲动离婚。
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到民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一情形,若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若一方存在家暴行为,另一方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特殊时期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性的权益。首先,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其次,女方在这些特殊期间内的离婚诉权不受限制,可以自由提出离婚,更有利于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最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
6、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合理公正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有3种情形,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的审慎注意义务,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同时,保障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有助于防范无辜者,特别是不知情女方“被负债”现象,有效保障婚姻安全。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3
(1)维护女职工的政治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女职工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并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坚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并保证她们参与讨论企业生产、生活和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坚持在使用和提拔干部上男女平等,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选拔和培养女干部等。
(2)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
(3)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4)维护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与一切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女职工的人身权益。主要是通过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严格处理有关女职工的侵权案件,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呼声,帮助解决女职工所遇到的困难,使女职工的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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