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男方借的錢離婚後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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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男方借的錢離婚後誰還 ,兩個人結婚後,男方可能會由於各種原因借了錢,那離婚後這些錢由誰來償還呢,下面我們來具體看看婚姻期間男方借的錢離婚後誰還 。
一、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是否都要還
1、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不是都要還。如果該筆欠款沒有用於夫妻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就不可以認定爲共同債務,或者是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則也不能認定爲是共同債務。所以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不是都要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離婚後債務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爲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爲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後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離婚後債務糾紛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故此對於那些借條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此時屬於共同債務,即使離婚後,借錢人也可以要求任意一方償還,對於借條之中只有一方名字的,不屬於夫妻債務,故此不管離婚與否,都只能向借錢者主張其還款。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夫妻一方婚前向他人借款是否產生債權人債權債務關係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解釋》第四條,當事人之間存在以下情形時債權人可以主張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尚未償還全部借款的;
(二)因債務人的個人原因未及時行使追償權;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四)其他導致債權人無法行使追償權的情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應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主張其對借款合同的債權責任。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屬於共同共有財產。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對外實施借款行爲屬於職務行爲。因職務行爲所獲得的收益不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但是因該職務行爲對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的除外。
一、案例介紹
孫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個人需要向王某借款,後孫某爲經營家庭生意,遂將所借款項用於家庭日常開支。2014年5月,王某以孫某配偶身份將其個人賬戶內的10萬元款項轉入孫某個人賬戶。後因夫妻關係破裂,孫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筆債務系其個人與孫某夫妻共同債務。
二、分析判斷
對於本案,首先,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確認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他們之間的實際撫養、教育和扶養關係來確定權利義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劉麗與周亮離婚時對案涉借款並未達成協議,故對周亮主張案涉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予支持。
三、司法實務解讀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原則爲共債共籤原則,即債務人個人的借款必須是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不能僅僅作爲個人債務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款還規定如果第三人知道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婚姻關係時債權人仍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依法處理。
第三人對債務人和擔保人有責任能力的證明應當包括其配偶及雙方當事人;對第三人沒有責任能力的證明應當包括其配偶或雙方當事人。債權人未舉證證明的,人民法院根據其他證據認定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以債務人和擔保人均有過錯作爲認定標準。
四、法院觀點
因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劉某在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王某借款,但該借款不是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也不需要王某的同意,劉某作爲公司負責人對外所作的行爲也屬於職務行爲,故劉某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王某要求劉某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男方婚內借了錢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可以一起起訴女方還錢,但是女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則不能起訴要求女方一起還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男方借款債務應由男方來還,但是男方借款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則應由男女雙方一起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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