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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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判決書,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要寫過或者瞭解過案件的焦點問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並將採納證據的情況進行逐一說理論證,下面小編整理了勞動爭議判決書。
勞動爭議判決書1
勞務合同勞動爭議判決書
勞務合同勞動爭議判決書屬於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是指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所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
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
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
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
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民事終審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後,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二審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案件的當事人、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④判決效力及判決法院。民事二審判決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的範圍:
勞動爭議的範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解決方法: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
調解步驟
(1)調解申請
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勞動爭議判決書2
原告劉××。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
委託代理人徐××。
委託代理人李××。
原告劉××與被告××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田春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被告××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廊坊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廊開勞仲案字(2009)第94號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於2008年8月15日簽署了《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就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及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告已經按時移交了工作。退一步講,就算按被告提供的交接工作時間,也已證明原告早在一年前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被告沒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是事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支付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並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是被告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被告2008年9、10月份的工資一直正常發放,且都是下月發上月工資。被告有能力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原告的合同約定工資爲20000元/月,加上餐費補貼,工齡補貼,離職時的工資是20480元/月。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按離職時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即20480元,4個月共計81920元。
基於以上事實,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81920元;
2、被告支付故意拖欠原告經濟補償金100%的賠償金81920元;
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針對本方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工資條(電子郵件打印)及納稅證明原件,證明原告離職時月工資20480元;
2、工作交接單、交接證明、情況說明、採購合同付款審批記錄、借款申請單、(2009)第15號仲裁裁決書,證明原告交接工作的時間是2008年8月31日及被告有能力支付工資的事實;
3、勞動合同複印件,證明原告於2006年1月1日到被告處工作。
被告辯稱:
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二、仲裁裁決書對原、被告共同簽訂的協議的理解無誤,原告辦理交接工作確是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三、關於經濟補償標準、加付賠償金及工齡津貼和餐補問題:
1、原告的工資標準爲20000元/月,高於2008年廊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386元的三倍。
因此經濟補償金應爲7158×4=28632元。
2、答辯人不是無故拖欠支付經濟補償金,確實是因爲客觀原因導致暫時不能發放。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勞動報酬且逾期未付的,現答辯人未收到任何勞動行政部門的指示。
3、原告主張的工齡津貼、餐補屬公司經營費用,不應計入原告工資,也不能計入經濟補償範圍。同時,原告在仲裁委員會主張的工齡津貼爲150元,而不是200元。
4、原告有嚴重失職行爲,給答辯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原告在任職期間未能履行主管領導職責。致使公司人事勞動關係方面管理混亂,逾百名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糾紛。
本院對原被告無爭議的如下事實予以確認: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2008年8月15日,原被告簽訂《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協議約定:應甲方(被告)要求,雙方就解除甲、乙(原告)勞動合同關係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1、雙方自2008年8月15日協商一致,決定於2008年8月31日前解除勞動關係;
2、原告工作時間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並在此之前完成工作交接;
3、甲方同意按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及勞動合同關係約定,作爲提交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除8月份工資外,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相當於乙方四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於2008年9月15日前支付乙方。
本院對原被告有爭議的事實查明如下:
原告自2006年1月1日到被告處工作。原被告雙方於2006年10月1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日至2009年1月1日。原告2008年8月份收入爲20480元(其中包括伙食補貼280元、工齡津貼200元在內)。原告最遲已於2008年10月7日交接完工作。
勞動爭議判決書3
爭議焦點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二百二十六條對法院庭審過程中歸納爭議焦點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
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那麼什麼是爭議焦點?如何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這將是案件庭審中的重中之重。
爭議焦點,就是人們爭執的起點。在起訴之初,人們之間存在樸素的爭議,一旦該爭執進入訴訟程序,那麼該爭執就會變化成具體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便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請求法院裁判的對象。
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如同雙方在帶兵打仗,原告方爲進攻方、被告方爲防守方。雙方不可能任意進攻防守,所有的案件事實法院都審理一番,這不僅不現實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此時,就需要明確雙方的爭議點,即法院結合雙方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基本的事實及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目標靶”,通過對爭議焦點的.審理,來快速的解決案件的糾紛,故此,爭議焦點,恰恰是問題的核心。
從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完成的事項中發現案件焦點
法官完成一項審判工作,必須要完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下的工作是法官必經流程。作爲律師,亦要從以下的流程中分析案件、提前預判案件爭議焦點、從中明晰、發現案件焦點、有針對性的就爭議焦點進行庭前的準備:
1、請求權基礎分析: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必須要明確原告的請求權是什麼,具體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2、分析法律構成要件:
在明確具體的請求權基礎後,法院需要根據請求權指向的法律規範,確定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3、認定案件事實:
在確定案件的構成要件後,根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答辯,對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若屬於構成要件的一環,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便可能是案件的爭議焦點;
4、審查案涉證據、作出裁判文書等相關的工作:
以上工作的所有的起步及着眼點,便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沒有爭議焦點,那麼訴訟便不成立了。
沒有爭議焦點的審理,訴訟過程將不具有針對性,只能是鋪大餅式的展開。通過對以上工作的瞭解,法院一般在此流程工作過程中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作爲一名代理律師,亦要參考以上的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通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來判斷案件的焦點。
爭議焦點的構成
作爲一名律師,若可以做到對爭議焦點的準確分析,預測,一方面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很好的把握法官開庭審理的節奏,另一方面,提前就爭議焦點進行庭前的準備及證據目錄的製作
可以更好明晰自己案件的風險、規避訴訟風險、預防訴訟偷襲、突襲審判,做到庭審過程中有的放矢。在筆者法律實踐工作中,在訴訟過程中基本涵蓋的爭議焦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訴訟標的的爭點:
訴訟標的,根據傳統的訴訟理論,即雙方之間出現糾紛,需要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關係,基於法律關係可能存在競合,因此在起訴之初可能就涉及
勞動爭議判決書4
到不同法律關係的選擇,這就涉及到不同的訴訟標的,其法律適用、舉證責任、事實認定、甚至訴訟請求都會有很大的不同。
2、案件法律適用的爭點案件法律適用最爲常見的便是關於合同內容的解釋、關於立法的目的、關於法律的準確適用及解釋等。
3、案件事實的爭點案件事實是雙方爭議最大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是案件事實。所謂案件/要件事實,必須是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且對案件的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事實。
一般情況下,分析案件事實的焦點,便是從請求權基礎出發,找到相應的法律規範,明晰請求權的法律構成要件,找到相應的要件事實,來確定雙方的事實爭議焦點。
4、案件證據的爭點案件證據爭議焦點,常見的如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認證及證明力等,這都是常見的證據爭議焦點。尤其是新證據規定實行後,律師更要提升證據的綜合分析和運用的能力,讓自己的證據能力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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