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情人的遺囑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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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情人的遺囑真實,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家對於遺囑也是有一定的瞭解的,當然關於遺囑方面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的,對於這方面的內容也值得大家去了解。以下寫給情人的遺囑真實。
【案例】
秦某與宋某(女)是夫妻,2010年,秦某認識了金某(女),從此他過上了家外有家的生活。2017年,秦某身患癌症,他還是大多數時候住在金某家,金某對他也十分照顧。2019年3月,秦某在彌留之際,寫下遺囑,並請人公證,將個人財產全部留給金某。秦某去世後,宋某依法繼承秦某遺產,金某憑秦某遺囑,將宋某告上法庭,要求按遺囑繼承秦某個人財產。
【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遺囑是真實的,但金某在明知秦某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秦某在與宋某婚姻關係尚存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與之有同居關係的金某,有悖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行爲。因此法院駁回金某訴訟請求。
【評析】
主審法官認爲從《繼承法》規定來看,公民有權將遺產遺贈給不具有繼承權的其他人。且上述條文未有明確規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遺贈的內容。很多法學家認爲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是,《繼承法》必須與整個法律體系相協調。首先,繼承屬於一種民事行爲,必須受民法基本原則的統轄,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
其次,《繼承法》與《婚姻法》應相協調。若《繼承法》不禁止將遺產贈與重婚者,則與《婚姻法》中保護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將《繼承法》條文解讀爲“國家不禁止把個人財產遺贈給破壞合法婚姻者”並不合適。
鑑於遺贈行爲作爲一種民事行爲,其應當符合《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行爲的一般規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已從道德要求上升爲具體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社會基本道德觀念的行爲必然是違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金某主張遺贈人因感激其照顧而遺贈,但是她卻不能否認其對遺贈人的照顧是基於雙方違法的重婚關係,因此該事實不足以改變此遺贈行爲有違公序良俗的本質。
丈夫立遺囑將財產給情人紀實:被妻子告上法庭,法院會怎麼判呢?
在中國財產繼承一直是家庭最爲尖銳的矛盾之一,很多家庭因爲財產糾紛親人反目,搞得家不像家,親人、夫妻之間也沒了昔日的情分,甚至對簿公堂。
很多人會覺得遺產問題其實很好解決,畢竟有法律可以參考,法院肯定會依法判決。但並非所有人都懂法,很多人缺少對法律的認識,自認爲有繼承權,結果往往鬧出不少的笑話,或許有理,但法律未必支持你。
在四川瀘州就發生了一樁遺產爭奪案,這個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爭奪的雙方是已過世的男子的妻子和情人。
在大家的認知裏,情人又有何資格和原配妻子爭奪財產呢?但這個案件中情人拿出的遺囑的確是真的,到底結局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丈夫去世,意外接到法院傳單
2001年,家住瀘州的蔣某正在照顧孩子,意外地接到了法院的傳票。蔣某一臉茫然,當看到傳票內容時,既生氣又好笑,原來狀告她的是丈夫黃某的情人張某,張某聲明自己對黃某生前財產有繼承權。
蔣某感到不解?丈夫什麼時候立的遺囑?自己根本不知道,丈夫也沒有和自己商量過,蔣某在接到傳票後,感到陣陣擔心,生怕屬於自己的財產不保。
夫妻感情不和,丈夫找情人
蔣某之所以有這種擔心,是因爲夫妻兩人早就感情破裂,分居已經長達六七年,只是兩人並未離婚。
兩人之前的婚姻生活其實很幸福,但不幸的是蔣某因爲身體原因無法生育,爲此兩人感情出現裂痕,儘管後來抱養了一個孩子,但兩人感情並未好轉。
孩子不是自己的,妻子又不能生育,黃某心情自然不好,對妻子更是不理不問。就在這時遇到了漂亮、年輕的張某,兩人很快有了感情,甚至黃某拋棄了原配妻子,和對方生活在一起,平時在親戚和朋友面前都聲稱兩人是夫妻關係。
蔣某將精力都放在了孩子身上,對他們的行爲感到生氣又無奈,因爲不甘心,就一直沒有同意離婚。
可能是老天作弄,黃某在同張某同居六年後,被查出患有癌症。在此期間,張某不離不棄,一直陪伴在黃某身邊。
爭論焦點:遺囑是否有效
黃某在感動之餘,又怕自己走後,張某沒有了生活依靠,就在生前立下了遺囑、根據法院出示的遺囑原件,其中說明了“本人黃某生前所獲得的所有財產,包括公積金、撫卹金以及售賣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張某所有”,也就是說黃某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了張某。
那麼黃某的遺囑是否有效呢?這纔是本案討論的焦點。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總結來說,黃某生前遺囑是有效的,生前他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也並未有人脅迫,還有律師作爲見證,符合法律規定,張某完全有繼承的權利。
案件反轉,法院判罰大跌眼鏡
就在大家認爲張某可以根據遺囑繼承所有財產時,法院卻宣判遺囑無效,這讓很多人感到不解,張某隨即表示不服。那麼到底法院是依據什麼做出判罰的呢?
法院認爲,黃某和蔣某並未離婚,兩人也並未對雙方的家庭財產做出約定,所以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過世,妻子則對財產享有全部的處置權。
那麼黃某何種情況下做出的遺囑纔是有效的?
黃某在做出遺囑時,應將屬於原配妻子蔣某的財產排除,這樣的遺囑才具備法律效力。
在未做詳細約定的情況就處分他人財產,並且損害他人利益的遺囑是無效的。
可見,法院的.判罰完全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合理。
作者觀點:
張某在黃某患病期間不離不棄,固然值得讚賞和同情,但在對方還未離婚的情況下,就同居並且宣稱兩人是夫妻關係,一方面是道德問題,一方面是法律問題,其實兩人已經犯了“重婚罪”。
黃某和蔣某並未離婚,依然在婚姻存續期間,這期間所立的遺囑難免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沒有權利去處置雙方共同財產,一切建立在侵犯他人權益而建立的遺囑自然是無效的。
說到底,還是幾人對法律常識不瞭解,黃某和張某明明犯了重婚罪,蔣某漠視不舉報,而黃某和張某更是知法犯法。如果當初已經離婚,估計也就不會再有這樣奇葩的案件了吧。
總之,大家平時還是要多學習一些法律知識,到了關鍵時候能發揮很大的作用,既能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能避免人身財產受到損失而不自知。
寫給情人的遺囑是否有效?
裴女士和趙先生一起生活了10多年,但是兩人並沒有登記結婚,而且趙先生的妻子由於癱瘓在牀,一直由裴女士和趙先生照顧着。5年前,趙先生患了重病,裴女士就一個人照顧着趙先生和其妻子,趙先生臨終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兩套房子,一套由兒子繼承,一套由裴女士繼承。趙先生去世後,裴女士就住在趙先生留給自己的這套房裏面,現在這套房子要動遷了,裴女士就想着趁此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可是卻出現了問題,趙先生的妻子要求裴女士給她20萬元,才配合過戶。裴女士實在拿不出這麼多錢,而且,覺得自己取得這套房子是有遺囑的,並且趙先生的父母及兄弟姐妹都認可的,自己憑什麼還要給趙先生的妻子20萬元呢?
對於裴女士的疑惑,可以這樣來看:首先,趙先生所書立的應是一份遺贈協議,因爲裴女士不是趙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其次,趙先生的遺贈裏面有無權處分的部分,因爲該房產系趙先生婚後取得的,應是夫妻共同財產,趙先生僅有權處分自己的一半房產;
再次,一半來說,贈與情人財產的行爲因違反公序良俗,應被認定無效,單是本案中,裴女士是與趙先生一起照顧病妻,在趙先生患病之際,裴女士不離不棄,在沒有名分的情況下,照顧趙先生夫婦,其行爲並不違反公序良俗,故趙先生所立下的遺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部分有效,即裴女士可以基於該遺贈取得屬於趙先生的一半房產。
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裴女士與趙先生的妻子就該房屋進行作價,裴女士取得該房屋的蘇有權,支付對方12萬元房屋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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