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圖可以當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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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圖可以當證據嗎,證據是十分重要的,現在人們都崇尚無紙化辦公,因此我國使用聊天軟件的人是非常多的,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以下分享微信截圖可以當證據嗎?
社交軟件截圖可以當做法律依據嗎
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爲法律證據。最高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微博客、網聊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作爲民事案件的證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社交軟件和短信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作爲證據材料的,但是需要滿足下面的幾種情況:
第一,社交軟件和短信作爲證據必須保證社交軟件和短信的內容要是客觀、真實和可靠的, 客觀、真實就是指訴訟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相,是一種客觀事實,而不是來自個人的主觀猜想。社交軟件和短信的聊天記錄應該是當事人在日常活動中自然形成的,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的,並且還可以複製呈現的。
第二,社交軟件和短信的聊天記錄作爲證據材料還需要和案件事實有關聯。所謂關聯,就是說證據不僅僅是事實的客觀存在,還需要和案件的事實有邏輯上的相關性,可以從邏輯上推斷出來,從而能夠說明案件的事實情況。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的內容肯定是要和事件的本身相關,不是一些無關的東西。
第三,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還必須是合法的'。就是說證據是來自於當事人的主動提供,或者是當事人、律師或者法定機關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合法的調查和收集來的。
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作爲一種很新的證據材料,當然和其他普通的證據收集有所區別。不論是當事人主動提供的,還是來自於人民法院的主動收集,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社交軟件和聊天記錄作爲證據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微信連天記錄的截屏可以是證據原件嗎
依據最新修訂的關於修改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電子數據作爲證據的要提供原件,而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爲電子數據的原件,所以截圖打印後可以作爲證件原件。
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爲電子數據的原件。
1、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覈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較爲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4、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一、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嗎
1、可以。
2、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屬於“視聽資料”類證據,但其爲間接證據,且證明效力較低,需要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同時網絡聊天記錄必須保持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特徵,網絡聊天記錄的取證時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隱私。
二、當網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時,須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
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繫,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爲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
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覈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三、網絡聊天證據的取得不應侵犯對方或者第三者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網絡聊天證據一般都是證明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性關係、同居、曖昧關係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會對對方提出的網絡聊天的證明內容進行否認,而且會對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法院對網絡聊天的證據能否採信,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輔證,現將該問題論述如下:
(1)如果是舉證一方與自己愛人的聊天記錄,一般情況下公證處會提供公證服務,不會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該證據的取得與視聽資料中的錄音證據一樣,並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不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2)如果是通過破解自己愛人的密碼獲取的聊天記錄,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要焦點是針對證據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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