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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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工作期間受傷,勞動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但也有一定的條件。下面小編就在這裏跟大家分享一些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義務1

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的義務

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單位有義務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工傷受害者如不要求工傷認定,還可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也有訴訟時效的要求,一般是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若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溫馨提示: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等等。

工傷發生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工傷康復的費用等,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義務2

1、第一步、收集能證明工傷事實的證據

證明工傷的事實,尤其是交通事故的現場,要第一時間拍照、拍視頻,有目擊證人的,要儘量留下聯繫電話。

另外,儘量報警。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則應保留就醫的票據,以證明單位支付醫療費的事實。

2、第二步、補繳工傷保險

對於一些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而言,如果傷殘等級較高的,法定賠償金額也會較高,爲了避免企業無法賠付而最終員工權益受損,員工可要求企業補繳。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3、第三步、收集相應申請工傷需要的材料

申請工傷需要的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第四步、在時限內提出工傷申請

這裏有三個法定的時限

NO.1

一個月內(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不過實踐中,只要單位申請延期,往往是可以的(這一點很重要,程序簡單,但權利義務區別很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又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所以,如果沒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且又沒有申請適當延長的,超過一個月的,那麼這段時間內的工傷待遇費用就由單位承擔了。

NO.2

一年內(可由工傷職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的時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NO.3

特別情形下,可超過一年(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以下可超過一年(應當認定爲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NO.4

認定工傷,需要多長時間?最長不超過75日

1、受理時間15日內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也即認定工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75日。

當然,根據該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第五步、發生了工傷,但單位拒絕承認勞動關係時,通過裁判確認勞動關係

(一)要通過裁判程序確定存在勞動關係。

(二)不過也要切記,有些情形下,無需認定勞動關係即可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6、第六步、向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工傷

如行政部門拒絕認定工傷,則需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7、第七步、向專業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工傷等級

(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會員會鑑定。

(二)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延長30日,結論要送達勞動者及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三)不服從初次鑑定,向上級鑑定機構,申請再次鑑定(切記,不能否提起訴訟)。

因爲這是技術鑑定而非行政認定,只能向省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8、第八步、申請先行支付

(一)申請支付令。

《勞動爭議調解載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先予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9、第九步、申請調解

如工傷以及工傷等級已確認,但企業拒絕支付的,可申請調解。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付進行協商,如未能協商一致時,向調解組織要求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四)各地現在也有一些新型的其他調解組織。

同時,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尋求行政幫助。

10、第十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如協商及調解均未達成一致(當然,前述協商及調解均非法定程序),可申請仲裁,主張相應的工傷待遇。

11、第十一步、未及時主張工傷賠償的,提起人身損害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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