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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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駕駛員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並及時做好派車登記,完成局(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三、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
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
五、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準、報批,加強對汽車和摩托車油料的管理和標準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台帳。
六、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
七、紮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
八、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將信息報辦公室。
九、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為進一步增強駕駛員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營運管理水平,更好的促進公交營運服務工作上新台階,以良好服務質量吸引更多的乘客乘坐公交車,以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公司特制定駕駛員星級管理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參與公司所屬線路營運的駕駛員。
二、星級設置
駕駛員星級設置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
三、獎勵規定
經考評合格後的星級駕駛員享受各星級的獎勵。
1、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30元;
2、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50元;
3、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80元;
4、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120元;
5、星級駕駛員每月獎勵200元。
四、考評標準
1、星級駕駛員標準
(1)完成當月營運計劃,無遲到、早退、缺勤;
(2)按時參加安全生產每月例會一次,分公司安全例會二次;
(3)每月駕駛員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無來電來信投訴;
(4)無違法違規駕駛行為,無有責交通事故;
(5)無有責機械事故。
2、星級駕駛員標準
(1)達到一星級標準;
(2)每月駕駛員百分制考核95分以上,無來電來信投訴;
(3)車輛無拋錨現象發生。
3、星級駕駛員標準
(1)達到二星級標準;
(2)每月駕駛員百分制考核98分以上,無來電來信投訴;
(3)月票款收入(含卡金、免費卡)不低於線路平均水平,百公里耗油量不超出定額。
4、星級駕駛員標準
(1)連續三個月達到三星級標準;
(2)當月駕駛員百分制考核100分,三個月內有來電來信表揚(此條件可持續評比);
(3)當月票款收入不低於線路平均水平,百公里節約油量在線路內排在前三名(含第三名)。
5、星級駕駛員標準
(1)連續三個月達到四星級標準;
(2)當月票款收入高於線路平均水平,百公里節約油量在線路內排在第一名。
五、組織設置
成立考評小組,組長:副組長:小組成員:
考評小組職責:每月負責收集、整理星級考評資料(交通違章、交通事故、車廂事故、百分制得分、出勤率、營收情況、百公里耗油情況),對照考評標準實施公平、公正、公開考評,負責考評反饋意見並處理,稽查人員應對所有駕駛員進行百分制考評,並每月不得少於5次,及時登記來電、來信表揚和投訴,各相關部門做好日常檢查、登記、評分、統計彙總工作,次月5號交考評小組。
為更好地完成學校運輸服務任務,不斷提高保障能力,規範用工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一、聘用條件及薪酬待遇: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道德修養,遵守社會公德,格守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2、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工作踏實,吃苦耐勞,顧全大局,服從安排。
3、男性,年齡30週歲以上,45週歲以下(技術嫻熟者可適當放寬),高中畢業(含)以上學歷,身體健康,體貌端正,無傳染性疾病和妨礙駕駛技能的疾病(由學校指定醫院體檢)。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a1,具有三年以上大客車駕駛經歷,具有熟練的駕駛技能,無行車責任事故,對一般性故障有較強的判斷能力和應變處理能力。
5、在校內有介紹人進行責任擔保。
6、薪酬待遇:工資底薪加安全獎勵加值班補助。
二、招聘程序:
1、符合聘用條件者攜帶本人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到運輸服務中心報名,按要求填寫申請登記表。
2、擔保人推薦。
3、由後勤服務中心職能部門對相關材料審核。
4、進行實際駕駛技能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方法、要求另定)。
5、到指定醫院參加體檢。
6、考核、體檢合格,經中心審核同意試用者,由擔保人出具擔保,簽訂試用合同。
三、試用期及工資待遇
1、新招聘人員一律採取試用制,試用期為二個月,試用期內基本工資全額發放,行車補貼按50%發放。
2、在試用期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將予以辭退:
1、發現有傳染疾病、身體不適宜從事駕駛工作者;
2、發生等級以上交通事故者;
3、不遵守中心規章制度,不服從調度安排,工作懈怠,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者。
4、服務態度差,不注重車輛保養及車輛衞生者。
四、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執行。
一、駕駛員管理制度
1、縣委辦公室駕駛員由行政管理科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強化安全意識。隨領導出發時,在行車期間不準接打手機,確保行車安全。
3、駕駛員必須服從領導,遵守紀律,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因事、因病等原因一天內不能到崗者,要告知分管行政副主任或行政管理科。
4、駕駛員要遵守辦公室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日早8點前必須到崗,並做到24小時手機暢通,保證隨叫隨到。中午不準飲酒,有出車任務的,任何時間均不準飲酒。駕駛員不準擅自出車,不準轉借車輛,不準用公車參與婚喪嫁娶。凡未經分管行政副主任批准擅自出車、擅自轉借車輛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一切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5、辦公室駕駛員平時要注意言談舉止,樹立良好形象,提高服務水平。如果被所服務領導或有關人員反映車輛維修不及時、服務態度差、酗酒滋事、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半年內提出一次的給予説服教育,兩次的給予嚴厲批評,三次以上的調整工作崗位。
二、車輛管理制度
1、縣委辦公室車輛由分管行政的副主任和行政管理科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行政管理科定期進行車況檢查,存在問題的車輛必須及時維修。
2、實行車輛經費包乾制度,每車每月2550元經費,包括各種油料費、小型修理費用(單件價格在500元以下的)、出車補助、過橋過路費、停車費。
3、每月底行政科車輛管理人員要及時進行車輛行駛里程統計。
4、要加強車輛的維修和保養,按規定在行駛5000—6000公里內必須進行機油及相關濾芯的更換,更換單件價格500元以上的配件或車輛需要大修時,必須經主任批准後再行維修
第一條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集團綜合辦公室為集團車輛“扎口”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檢查、指導、督辦、考核等工作。
2、各車輛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檔案、台帳,加強職工的安全行車教育工作,嚴格管理,落實防範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員“三到位”,確保不發生車輛安全事故。
3、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技術狀態完好,車輛維修必須在汽車服務公司修理工廠進行維修,因特殊情況須報集團綜合辦公室批准後方可異地維修,車輛維修發票需經集團綜合辦車管員登記,按權限審批後方可報銷。
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在第一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集團綜合辦、集團領導和市局安保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事後將事故情況及處理意見如實的以書面材料向集團報告,並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處理和羣眾沒受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得隱瞞。
5、各單位車輛夜間必須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
第二條 駕駛員管理
1、集團所聘駕駛員駕齡必須在一年以上,駕駛技術熟練,經考核合格後發給江蘇郵政機動車準駕證,持證上崗。對年齡偏高、精力不濟的駕駛員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2、凡駕駛帶有郵政標誌和集團車輛人員必須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和江蘇郵政機動車準駕證。
3、準駕證發放範圍和必須具備的條件,準駕證發放對象應是集團公司駕駛崗位上的人員和部分在非駕駛崗位工作但確因工作需要駕車的兼職駕駛人員;所有準駕人員必須駕駛技術熟練,且駕齡在一年以上,能夠勝任駕駛工作。
4、準駕證的簽發,集團公司在職駕駛員由集團綜合辦負責審批及備案發放。兼職駕駛員必須由各公司報分管總裁同意後,報總裁審批。準駕證有效期為一年。
5、集團公司內部因工作需要調動的專職駕駛員,準駕證可以繼續使用;兼職駕駛員一旦調離原崗位,準駕證不再繼續使用,所領取的準駕證必須上交集團綜合辦註銷。
6、全體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安全生產、安全行車,必須持派車單出車,嚴禁酒後開車,開英雄車,賭氣車。
7、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確保車輛設備完好,發現車輛有異常現象要找原因及時維修,保證不帶病出車。車輛須經常清洗、擦拭,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
8、駕駛車輛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違法曝光,一切費用由駕駛者自理。
9、未經領導和辦公室批准而駕駛車輛的視為私用車輛,按私自用車論處。
第三條 用車規定
1、嚴格派車用車手續,認真填寫派車單,起訖地點、時間、事由,使用人等必須填寫清楚,用車單位負責人必須在派車單上簽字。
2、不得使用公車接送上下班,特殊情況(如對外交往活動等)除外。
3、對私車享受公司油料補貼的,必須按集團規定程序審批,凡享受“私車公用”的人員,非特殊情況一律不再另派公務用車。
4、凡集團內部人員因私用車的,一般員工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各單位領導用車須經集團領導批准,並按規定交費。
5、集團綜合辦應確保集團領導的公務用車,集團機關各部室工作人員凡在老城區內的公務活動原則上不派車。如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須經部門主任同意後方可派車。
6、凡基層單位因公需借用集團機關車輛的,必須在集團機關有車源的情況下,報集團綜合辦公室同意後方可使用,並實行計費制。
7、車輛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況需報集團總裁批准,並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車輛因公出差應報集團總裁批准並備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車必須報集團綜合辦備案。
第四條 車輛外借和私用的收費規定
1、市內用車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過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
2、長途用車根據路途,交費標準由辦公室統一核定,其各種停車費及車輛過路過橋費由用車單位或個人自理。
第五條 檢查與考核
1、由市局相關部門,集團綜合辦公室對車輛的駕駛、使用車況及停放地點進行檢查。
2、凡未經批准駕駛本集團車輛或未經批准超範圍駕車的,查實一次考核相關人員200-1000元;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查實一次,考核當事人200元;駕駛員必須準時準點,不得刁難用車單位,努力做好優質服務,如發生有理由申告考核當事人200元;違反規定用本集團車輛接送上下班的查實一次,考核用車人和車輛所屬單位負責人各200-500元;並由用車人支付汽油費等所有費用,未經批准私用公車的的一經查實,考核用車人20xx元和承擔汽油費等所有費用,並通報批評;私用公車被新聞媒體曝光的用車人作下崗處理,多次違反規定者將取消駕駛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凡不按規定用車的單位和個人,若發生交通違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負責,並承擔所有費用。造成車輛損壞,被盜的按規定全額賠償。
4、按規定每月做好安全學習,出車記錄,車況檢查等台帳統計評定工作,並按時上報集團綜合辦公室,未及時上報的考核該單位負責人或車輛責任人100元。單位無車輛安全管理檔案和台帳的考核單位或個人200元。
5、車輛責任人必須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車況完好,爭創一類車。檢查中發現因日常保養工作沒有到位,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50元。
6、經檢查評定為三類車(80分以下)的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0元。
7、被評定為三類車的車輛所在單位(部門)必須限期整改,實施車輛的保養或修理,並接受複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該單位(部門)200元。
8、不接受檢查、不服從管理的考核當事人200元,對不經批准不參加集團組織的會議,一律考核50元。
9、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不真實上報集團的考核當事人200元。
一、車輛由所裏統一管理,油料實行限量供應,嚴格控制私人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特殊情況確需用車的,應經領導批准,否則不得派車。未經允許出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後果,由用車單位或個人負責,並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二、車輛完工後放回院內指定地點,不得擅自駕車外出。
三、環衞車輛要保持車內外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沿路遺撒,車輛裝滿後,應蓋網再行車。每輛車單位安排專人負責,確保安全駕駛。
四、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經領導審批後,到指定汽修廠。
五、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發現一次待崗,寫出書面檢查;發現兩次取消駕駛資格:
1、不服從統一管理、調度的;
2、私自外出峽江的;
3、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4、在加油、維修、出差加油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5、酒後駕車的。
六、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規章和培訓標準,並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對本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管理職能。
2、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和審查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户的立項、開(歇)業申請的初審及審批培訓計劃,對其辦學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檢查培訓業户使用國家統一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及統編教材、教學準教資格情況。
4、負責駕駛學員的結業考試和核髮結業證書工作。
5、負責全州營運車駕駛員和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的培訓、考試、辦證、審驗和檔案管理工作。
6、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7、負責做好全州國有、集體、個體(私營)汽車維修業的管理指導工作。
8、嚴格按有關規定、標準做好全州汽車一類、二類維修企業的開(歇)業報批和許可手續。
9、建立健全維修業(户)的台帳、檔案資料,做好基礎工作。
10、負責所轄範圍的維修企業的年度審驗工作。
11、積極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為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運輸市場秩序穩定,增強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減少違法違章行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xx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xx省安全生產條例》、《xx市客運企業及客運駕駛員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從業駕駛員招聘錄用
一、駕駛員准入條件
第一條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生活習慣,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優質服務意識,熟悉客運市場。駕駛技術優良,無劣跡行為。持有與準駕車型相對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條年齡在25歲至60歲以下的男性(女性50歲以下),身高1、60米以上,五官端正,聽力、視力、無色盲、肢體運動能力正常,身體健康、心裏狀況良好,符合客運汽車駕駛的條件,符合駕駛營運車輛的體檢規定。
第三條出示屬地公安交警機關對駕駛證持有人證明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有3年以上駕駛客運車輛的駕駛經歷,同時安全行車30萬公里以上。
第四條通過新入職駕駛員培訓考試合格,審核後符合要求。
第五條愛崗敬業,工作責任心強,愛護車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良好品行。
二、駕駛員聘用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駕駛員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正本交安全科審查,經審理驗證後交正副本複印件,並提供屬地公安交警機關對駕駛證持有人證明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張。
第七條公司組建有由安全、車輛技術和營運管理方面的專業人員參加的營運駕駛員綜合技能考核小組,對駕駛員進行崗前培訓和考核合格後,填寫《駕駛員資格審查表》,作為公司駕駛員檔案資料,同時建立駕駛員檔案和台帳,待公司在中心將其進入平台後上崗。
第八條公司必須對駕駛員進行實習試用,應安排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術好、經驗豐富的駕駛員,帶領試用駕駛員到擬駕駛車輛或營運線路上實習試用2-3個月,簽訂正式聘用合同和安全責任書。
第九條經綜合考試合格正式聘用後,在公司辦公室簽訂聘用勞動合同,實行統一招聘、培訓、考試,統一勞動保險,統一工資發放、統一考核,統一獎懲的“五統一”管理。
第二章從業駕駛員管理
公司駕駛員的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管理檔案,駕駛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1)本人身份證、從業證、駕駛證、駕駛證基本信息、身體條件證明;(2)駕駛員本人一寸照片二張和駕駛員招聘錄用表一份;(3)安全承諾書一份;(4)上崗承諾書
一、違規違紀違反管理制度行為的處理:
駕駛員在從業過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其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第十條私自倒客、轉客、改變運行線路行程,不按合同規定行程的線路、時間運行的。
第十一條遇旅客投訴不耐心解釋(態度粗暴、服務質量差),而又不及時與乘務員(導遊)一起溝通、協調處理,造成嚴重影響和事態惡化的。
第十二條與乘務員(導遊)串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擅自提高客運票價、擅自收取行李託運費、不按實際金額報銷油票或過路費欺騙公司的。
第十三條與乘務員(導遊)一起合夥宰客、甩客、攬客,誘導旅客購物、私受回扣的。
第十四條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與旅客吵架、打架等營運糾紛,被行管部門通報或被新聞媒體曝光,對企業信譽、形象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十五條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背行業《服務質量承諾》的。私自承攬包車業務和不辦理出團手續或出團手續不完整而又屢教不改的。
第十六條駕駛員發生行車安全事故不報告或隱瞞事故真相,一經調查核實,駕駛員自行承擔事故損失費用,當年取消駕駛員先進個人評選,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第十七條駕駛員違章劣跡分考核扣滿xx分的、不接受公司內部檢查的、因違反其他規章制度不接受相關處理、學習的。
第十八條凡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財產損失3萬元-6萬元的安全責任事故,駕駛員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處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0-15%;負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的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5-10%。同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申請行業管理部門註銷其從業資格證。觸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門處理外,按責任大小,駕駛員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0-20%。發生一次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申請行業管理部門註銷其從業資格證。觸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一年內發生兩次安全事故而負全部責任的,一次損失超過2萬元人民幣的,處扣罰安全違約金20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觸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虛報修車費用、油料費用、過路費和盜賣油料、配件、輪胎、工具的,除如數退賠賬款以外,對責任人處扣罰安全違約金1000-3000元。情節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觸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的辭退或解聘及重大處理決定均由公司安委會作出裁定,報請總經理審查批准後施行。
第三章駕駛員考核細則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目標任務績效考核由公司安全科、經營科、服務質量監督辦公室組成考核組。對駕駛員實行記分考核。
第二十四條考核內容:
1、駕駛員聘用考核:駕駛員申請從事公司營運車駕駛員工作的,必須進行統一的審查、崗前培訓、考試和綜合考核合格後,方可聘用。
2、駕駛員優秀評比考核:考核評比先進、優秀、明星駕駛員,考核評比後,進行表彰、獎勵,並按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3、駕駛員適應性考核:考核安全行駛里程、考核違法違規行為、不遵守規章制度的駕駛員,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嚴肅處理,責令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營運車輛駕駛工作。
4、考核時間分為:准入、月、季、半年、年度、專項活動和特殊要求的考核活動。
5、行車安全、服務質量、職業道德、勞動紀律、安全學習、培訓考試、遵章守紀、營收任務等。
第二十五條評比條件:
1、認真學習和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自覺性、責任感強。
2、模範遵守行業管理部門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規定,在公司起到了帶頭表率作用。
3、工作認真負責,敬業精神強,能高質量完成本職工作。當年內無違章處罰記錄,無旅客投訴記錄、無責任交通事故的。
4、從事營運客車駕駛員,具備10年以上駕齡和安全行車50萬公里以上及現仍然在我公司從事營運客車駕駛工作。
5、嚴格遵守駕駛員操作規程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過硬的駕駛技術做到文明行車、禮貌服務,為樹立公司形象卓有貢獻。
6、有典型先進事蹟的優先。
第二十六條獎勵
1、一等獎:精神或物質獎勵,授予榮譽證書和獎金人民幣2000元。
2、二等獎:精神或物質獎勵,授予榮譽證書和獎勵人民幣1000元。
3、三等獎:精神或物質獎勵,授予榮譽證書和獎金人民幣500元。
2、凡被評為明星駕駛員,公司將直接向省、市推薦,如被省市級評為明星駕駛員的,將享受其相應級別明星駕駛員待遇。
第四章駕駛員安全行車裏程考核
第二十七條公司安全科應建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台帳,根據簽單表規定行程逐單逐月統計安全“行駛里程”和“累計安全里程”。
第二十八條若駕駛員發生行車事故後,應根據百萬車公里事故頻率考核細則在累計里程中扣減或截斷安全行駛累計里程,重新開始累計新的安全行駛里程。
第二十九條對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規章行為實行記分管理,記分週期為一年度(從每年的1月1日至xx月31日),總分為xx分。一個記分週期滿後,因違法違章等行為扣除所餘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週期。
第三十條駕駛員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積分被扣除8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由公司安全科負責組織為期3-7天的停崗學習,期滿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三十一條一個記分週期內積分值扣滿xx分時,公司將終止其勞動合同關係。收回其從業資格證交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5年內公司不得聘用其從事營運客車駕駛工作。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xx分;
(一)、凡發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
(二)駕駛員在服務過程中嚴重違反服務質量承諾,不尊重乘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引發事端,與乘客發生爭吵、打架等行為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的。
(三)、旅遊車駕駛員不按照旅行社規定的行程行駛,不配合導遊做好旅客的活動安排。任意改變行程,增加購物點購物,誘騙遊客消費、強行遊客消費的。
(四)、車輛在營運中,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不報警、不求援,不及時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不保護好現場,不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事故善後事宜的或肇事逃逸的。
(五)、拒絕完成各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經濟運輸任務,擅自將營運客車駛入明文禁止運行的線路和景點區域的
(六)、不按時投入車輛保險或拒絕投入車輛保險的駕駛員;;
(七)、塗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道路運輸證、路牌或一次超載20%以上的營運車輛駕駛員;
(八)、使用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運。故意損壞車輛GPS監控設備的;夜間10時至次日凌晨6時在山區三級(含三級)以下公路上行駛的客運車輛駕駛員;
(九)、其它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失的
第三十三條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由於服務質量差,導致與乘客發生營運糾紛,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害的。
(二)、旅客物品在車上丟失、被盜未按乘客要求協助查找或報警。運輸任務結束後,不及時清理車廂,發現有遺失的物品未及時送還或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在營運途中如發生車輛故障不能行駛時,沒有向乘客説明原因,沒及時檢修排除故障,不及時聯繫其他客車轉運客人的。
(四)、旅遊車駕駛員不根據旅行社行程的用車需求、出車、收車具體時間和不服從旅行社(導遊)合理安排。索要小費,不主動徵求旅客和導遊的意見,對填寫服務質量信譽卡,不簽名確認的。
(五)、拒絕接受交通行業管理部門或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的;
(六)、營運客車未按時進行二級維護或未按規定上線檢測的;
(七)、運行途中擅自無故更換車輛、停止運行、途中甩客、宰客、毆打旅客或無故將旅客移交他人車輛運送的;
(八)、發生負同等責任以上交通事故,致使人員重傷或車輛嚴重受損的一般責任事故的;
(九)、不合理按排作息時間,高速公路客運車輛運行2小時不到停車休息點休息,或因打移動電話、戴耳塞聽音樂、吸煙、吃零食導致事故發生的;
(十)、不按規定超會車輛或掉頭,導致事故發生的;
(十一)、其它行為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失的。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駕駛員出車時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證、線路牌、二級維護合格證、車輛購置税、派車單、旅遊運輸客車安檢單、駕駛員資格簽單表,旅遊運輸客車趟次安全行車責任書等相關有效證件不全影響發班出團的;
(二)、未按時按照安全管理規定對車輛趟次安檢、不能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和安全性能良好或GPS設備監控失控的;
(三)、駕駛員未保證車輛配齊:滅火器、應急錘、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鏈(冬天)、暈車藥、礦泉水、清潔袋、書報、川內主要景區宣傳光碟、規定的相關地圖等。
(四)、駕駛員不遵守《駕駛員操作規程標準》提前到指定地點,打開空調等候旅客。旅客上下車時,不主動打開車門,不熱情扶老攜幼,主動協助擺放行李。等候遊客時不耐心,用喇叭鳴號催促旅客的。
(五)、超速或超時疲勞駕駛營運客車的;
(六)、擅自改變合同規定運行線路,不按規定景區線路營運;
(七)、違反景區上下游客的規定或無故不按規定時間發車的;
(八)、旅遊包車客運沿途招攬客人或採取欺騙手段招攬旅客和強攬旅客的;
(九)、駕駛轉向、制動、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或不按照規定安裝懸掛線路標誌牌的;
(十)、車輛門未關好起步,車未停穩開門上下乘客導致發生乘客輕微傷以上事故的;
第三十五條駕駛員有下列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的,一次扣2分:
(一)、不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隨意變道、違反交通標誌標線和信號或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讓行人優先通行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防炫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防霧燈的;
(三)、發生人員受傷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四)、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第三十六條駕駛員有下列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的,一次扣1分:
(一)、駕駛員一月內有一次未參加安全學習或教育培訓的。
(二)、在檢查中車容車貌整潔、側窗窗簾、座椅座套、頭套、腳墊、座位清潔袋其中一項不齊全、整潔的或車內衞生清潔差、有異味、有浮土、有雜物;車門窗開閉不自如的;
(三)、駕駛員未保證空調製冷(人均製冷量不小於1880j/h),冬天保證採暖(人均採熱量不小於1670j/h)。通風換氣不暢,人均通風換氣量小於20m/h的;
(四)、駕駛員着裝不整潔、不佩戴服務證、上崗證、不按規定解説、不微笑服務、違反恭迎恭送規定、簡化服務程序和服務用語的;
(五)、駕駛員行車時穿拖鞋或高跟鞋、腳放在駕駛台或方向盤上、穿短褲、背心、赤腳赤膊、吸煙、飲食、閒談、接打手機的;
(六)、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混行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不按規定超會車和倒車的,不按規定使用和放置警示標誌牌的
(七)、運行途中向車外拋擲物品、隨意吐痰、影響交通安全和城市文明形象及市容市貌的;
第五章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交通管理部門頒佈的各項交通安全法規和條例,增強法制觀念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服從交警、運政管理人員和公司的檢查及指揮。
第三十八條駕駛員必須具有駕駛客車3年以上的駕駛經歷,同時安全行車30萬公里以上,持有效與準駕車型相對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九條駕駛員行車前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證、線路牌、二級維護合格證、簽單表、安檢單、服務質量意見卡等相關有效證件,填寫行車路單、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文明行車、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駕駛員應按規定對所駕車輛日常的安全技術狀況做好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的“三檢”制自檢自查工作,重點檢查車輛的制動、轉向、傳動及燈光信號裝置,車輛進場(點)站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禁止在加油(氣)站內修車。
第四十一條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安裝使用管理制度》,愛護GPS車載終端監控設備,確保GPS設備監控有效。嚴禁人為破壞、遮蔽,擅自拆卸、改裝並自覺接受公司和乘客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駕駛員必須保證車輛配齊滅火器、應急錘、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鏈(冬天)、暈車藥、礦泉水、清潔袋等應急救援設備。
第四十三條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嚴禁超時、超速、超載、疲勞駕駛和酒後開車。嚴禁使用經塗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的道路運輸證、牌或其它證件。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必須保證空調製冷(人均製冷量不小於1880j/h),冬天保證採暖(人均採熱量不小於1670j/h)。要保證通風換氣良好,人均通風換氣量不小於20m/h。
第四十五條駕駛員不開冒險車,路遇漫水橋、塌方等危險路段時段時不準強行通過,在查明路況後,在確保安全情況下,要組織旅客下車,等車輛通過後再讓旅客上車。
第四十六條駕駛員增強行駛途中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應變能力,路遇能見度小於30米的大霧天氣時,必須果斷停車休息、路遇水、雪、雨等險路,要低速行駛,謹慎駕車。駕駛員必須保證足夠的睡眠,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第四十七條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客車不超過4小時,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夜間10時至次日凌晨6時不得在山區三級(含三級)以下公路行駛。
第四十八條嚴格遵守日行程400km(高速公路600km)以上的必須配雙駕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駕駛員應自覺做好高温、雷雨、涉水及冬季冰雪、霧霜天氣的安全行車工作,主動避讓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在通過鐵路平交道口時不搶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第五十條嚴禁“三超”和“三違”。切實做到“三勤、四慢、五掌握、六預防、七做到、八不開、十不準”。
第五十一條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以下行車安全措施:
一、車輛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遇有分段標誌和其它限速時,應當遵守標誌的規定,行駛中各行其道。
二、車輛在行駛中,嚴禁旅客站立,不準向車外拋灑物品,按指定的線路、時間、行程,安全行車、圓滿完成運營任務。
三、行駛同一車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行駛時速/公里與保持行車距離相等和大餘。遇上雨、霧、風、雪或者路面結冰,應減速行駛;超車或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需更換遠、近光燈,確認與要進入的車道。超車時只允許相鄰的車道。
四、駛入超車道的車輛在超車後,應當立即駛回行車道。嚴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轉彎。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不準跨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超車道上連續行駛和右側超車。
五、如遇故障必須立即停車外,不準隨意停車和停車上下游客。車輛除因停車駛入或者駛出緊急停車帶和路肩外,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
六、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者右側路肩,禁止行車道上修車。車輛修復需要返還行車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七、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路或者在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停駛方向後150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夜間還需同時開啟寬示燈和尾燈。駕駛員和本車人員必須迅速移到路肩上或緊急停車帶內,並立即報告交通警察。報告公司求援。
第五十二條駕駛員發生交通責任事故應當做到:
1、立即撥打xx0指揮中心向醫院求救,爭取第一時間搶救傷員。
2、向110、xx2、交警指揮中心報告事故基本情況。
3、向公司028-87665xx9報告事故概況便於公司報告保險公司。
4、在事發地請求過路車輛和路人幫助展開傷員施救和財產保護。
5、保護好現場和旅客的財物,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
6、保持電話暢通,及時反饋信息。
第五十三條駕駛員應當遵循以下行車安全規定
一、平日行車安全“三檢制”工作落實:
1、出車前的安全檢查
(1)、檢查所需人、車證件和隨車工具是否齊全、有效。
(2)、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車輛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異氣味、異温;檢查制動、轉向、輪胎、懸掛及其它各部等連接螺栓、螺母有無鬆動;檢查各傳動皮帶的磨損及鬆緊度;
(3)、檢查各部有無油、液、氣、電泄漏,各種油、液是否充足,無有變質;
(4)、檢查車輛外表,車內外裝飾是否整潔,保持車內外、發動機、電瓶等各部清潔;
(5)、檢查車輛隨車配備的消防器材、防滑鏈應急錘等各種裝備、附件、工具是否齊全有效;
(6)、檢查燈光、信號、喇叭、儀表和雨刮器的工作情況;
(7)、車輛啟動時,檢查各種儀表、氣壓顯示是否正常。
2、行駛中的安全防範及檢視: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
(2)、做到起步平穩、方向不晃、換檔不響,嚴禁不踏離合器換擋和空擋滑行。
(3)、做到汽車換檔的順序、腳輕手快、加油均勻。
(4)、不猛打方向和臨近障礙物急剎車。做到雙手不脱離方向盤,嚴禁接打手機或吃零食。
(5)、因轉向、制動、傳動、燈光、雨刮、輪胎等發生故障影響行車安全時,應立即停車檢查。油路故障時,嚴禁直流供油。
(7)、在超車、會車前,應觀察前方車輛動態後,鳴號示意對方來車(夜間用燈光)。遇大雨、大霧、視線不清、交叉路、彎道、狹路、橋樑、繁華路段、隧道等嚴禁超車。
(8)、按交通法規規定正確使用燈光信號、停車需開小燈,起步前應開大燈,看清路面動態及障礙。
(9)、在有路燈地段時,嚴禁閉燈行駛,在無路燈照明又遇大燈突然不亮應立即判斷右邊障礙情況,靠右邊停車,嚴禁摸黑行駛。。
(10)、會車時如遇到對方車輛不關大燈可閃燈示意,必要時靠右邊避讓,不可鬥氣開燈,冒險行駛。
(11)、夜間行駛速度應比白天適當降低,超車時應在安全的原則下從右方超越。嚴禁讓速不讓路或加油速賽,禁止強行超車。
(xx)、下雨天行車雨刮器必須保持靈敏有效,要降低車速、轉彎要慢,防止側滑。處理障礙要比晴天提前,避免急剎車和打方向而造成剎車單邊和溜滑,並注意初雨乍晴後路滑,停車避讓用點剎的操作方法。
(13)、行進山區遇暴雨,應立即選擇安全地帶停車,防止塌陷和山洪爆發。視線不清,道路不明,不準冒險行駛和強行超車。行駛中留有餘地,預防車、行人突然橫穿
(14)、雨霧天行車,檢查燈光是否完好有效,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時速不超過30公里。途中停車上、下乘客時,不準關閉霧燈和小燈。
(15)、在通過涉水路段時,要仔細探視涉水路面詳細情況,服從現場指揮,不得載客通過,涉水前,必須探明水情及路況,不得冒險盲目通過。涉水完畢,用低速行駛並輕踏剎車,待蹄片磨幹、剎車有效時方可正常行駛。
(16)、遇冬季惡劣氣候冰凍路面時,駕駛員必須採取應急有效措施,找幹沙土利用鐵鏟裝袋備用。立即安裝防滑鏈,低速行車。按照冰雪路搶險應急措施運行
(17)、機動車行駛中,阻止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車外拋灑物品,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車道、分段限速的速度行駛。進入高速公路正常行駛的車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遇有分段限速交通標誌時,應當遵守分段限速的規定,行駛中不得隨意變道。
(18)、同一車道行駛必須保持安全距離,高速公路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遇雨、霧、風、雪或者路面結冰,應減速行駛;超車或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需更換遠、近光燈。
(19)嚴禁在高速公路倒車、逆行、穿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或者轉彎。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不準跨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超車道上連續行駛和右側超車。
(20)、高速路行駛除遇故障必須停車外,不準隨意停車和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車輛除因停車駛入或者駛出緊急停車帶和路肩外,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
(21)、高速路行駛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者右側路肩,禁止行車道上修車。車輛修復需要返還行車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22)、高速路行駛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燈,並在停駛方向後150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夜間還需同時開啟寬示燈和尾燈。駕駛員和本車人員必須迅速移到路肩上或緊急停車帶內,並立即報告交通警察。
(23)、車輛在運行途中發生故障或事故時,應停靠在寬闊的路段或緊急停車道,車後按規定距離設置警示標誌牌,同時立即疏散乘客下車至安全地帶,並鎮靜妥善處理,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24)、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迅速觀察事故現場。先檢查有無人員傷亡,第一時間搶救傷員。注意保護現場,撥打施救電話xx2、xx0、119等,同時向交警部門、公司安全科、保險公司。報案,講清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號、傷亡程度和損失情況等,以便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25)、做好事故現場證人和證據收集,駕駛員及時做好人證物證相關記錄。可將其姓名、住址和聯繫方式記下。駕駛員要注意不得讓事故現場的物件移動和損毀。
3、收車後駕駛員對車輛的安全檢查:
(26)、做好車輛清潔衞生。關閉電源,推進空擋位置(有坡度的地方推進排擋,打好三角木),拉緊手剎。
(27)、車輛有故障應立即保修,保證車輛技術狀況和安全性能完好。為次日出車提供安全保障。
(28)、車輛停放後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洪等預防工作。將隨團簽單表乘客意見卡和安檢單交回安全科存檔。
第五十四條駕駛員對車輛日常檢查、應當建立檢查表並認真填寫檢查結果,對需要特別説明的,應填在備註欄內,填寫完畢,駕駛員應在表上簽名。
第五十五條車輛運行中突發事件應急應對措施:
一、車輛行經鐵路交叉處突然熄火,發動不着而又無外援時: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迅速掛入低速檔,用起動機作動力,使車輛迅速駛離軌道;
3、根據在軌道中的位置,掛入低速檔或倒檔,以人力使車輛離開軌道;
4、可在傳動軸的萬向節用撬胎棍撬動傳動軸,使車輛轉動迅速駛離軌道;
二、車輪駛出路肩,懸空停放路沿時: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選擇安全又不使車輛失去平衡一側離開駕駛室;
3、車輛有墜崖危險,應用繩繫住車身拴在公路上的自然物或木樁上;
4、路肩處坡度較緩,挖低路肩使懸空車輪着地;
5、懸空車輪下方向很陡,再其下方支撐一木棍,使懸空車輛駛出。
三、車輛半側翻或側翻公路上時: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及時卸下蓄電池,放出油箱內的燃油,防止引起火災;
3、用木槓撬抬和繩牽拉,或用千斤頂,直端正車身。
四、運行中出現爆胎時:
1、全力控制方向盤,保持車身正直向前。
2、迅速搶掛低速檔,利用發動機制動方向盤。
五、下坡時腳制動突然失靈時:
最有效辦法是先搶檔,通過機械控制,達到減速後同時使用手制動至使安全停車。
六、車輛加速踏板突然卡住不能回位時:
應立即踏下離合器踏板,將變速桿撥入空檔,關掉點火開關。車輛在上坡時遇陡坡、冰雪、泥濘路,車輛失控向下滑行,盡力使用手制動和腳制動停車。
七、車輛行經漫水路、漫水橋中突然熄火: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停車察看情況,借人力將車輛推出;
3、打開客車的行李艙蓋,使車輛減少裙邊阻力。
八、車輛發生火災時:
1、立即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2、立即切斷電源、油源;
3、關閉油箱開關或取走車上的燃油;
4、關閉點火開關後立即提取滅火器滅火。
九、車輛轉向失靈時:
採取制動應用間斷制動法,使車輛慢慢停下來。然後疏散乘客到安全地方。
十、雨霧、雷電、冰雪或冰雹等惡劣天氣:
大霧天應低速行駛,能見度不足於30米,車輛停止運行。突遇暴風雪、雷電或冰雪冰雹等惡劣天氣、應當立即停車,採取措施安撫照顧乘客和保護乘客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春、夏、秋、冬行車安全保障措施:
一、春季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1、春季來臨,萬物復甦,駕駛員容易感覺疲勞和睏倦,應適當通風或停車休息,保持充沛的精力和旺盛的體力,決不能疲勞行使。
2、在風、雨天氣行車,因路面較滑視線不清、視距較短,應適當降低車速,增加安全行車距離,必要時開燈行駛,尤其要警惕為躲避風雨,只顧埋頭行走或橫穿公路的行人。
3、春暖花開,外出旅行的人比較多,駕駛員應謹慎駕駛,禮讓三先,消除僥倖心理。
4、夜間在雨天路面上行駛,因燈光反射,易造成目眩,應集中精力,保持平穩的車速,謹慎駕駛。
5、在行駛中,認真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嚴禁強超強會、酒後駕駛、疲勞行車,不開冒險車、不開英雄車、不開嘔氣車。
6、高速公路嚴禁疲勞、超速行駛,雨天能見度下降,可視距離縮短,不開近光燈、示寬燈、尾燈,應保持車距,減速慢性。必要時,到服務區停車休息,待消除疲勞後,方可駕車繼續行駛。
二、夏季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1、夏季行車,由於氣温較高,駕駛員容易感覺疲勞和睏倦,應適當通風或停車休息,決不能疲勞行駛。
2、在風、雨天氣行車,因路面較滑視線不清、視距較短,應適當降低車速,增加安全行車距離,必要時開燈行駛,尤其要警惕為躲避風雨,只顧埋頭行走或橫穿公路的行人。
3、夜間在雨天路面上行駛,因燈光反射,易造成目眩,應集中精力,保持平穩的車速,謹慎駕駛。
4、在雨天道路上行車,嚴禁超車搶行,會車應提前減速讓行,不得違章行車;同時要合理使用制動,掌握車速,不得猛抬油門和緊急制動,切勿猛打方向,以防意外。
5、夏季氣温高輪胎氣壓增大,輪胎軟化,行駛中容易爆胎。應勤檢查輪胎,保持前輪、後輪氣壓、輪胎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6、高速公路嚴禁疲勞、超速行駛,雨天能見度下降,可視距離縮短,開啟近光燈、示寬燈、尾燈,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防止“水滑”現象的發生。
7、做好自燃防範工作。不要在車內亂扔未熄滅的煙頭,禁止在汽車內吸煙,以防“引火上身”。不要將易燃物品如氣體打火機、空氣清新劑、香水、摩絲等放在車內容易被太陽光線照射的部位,如儀表盤上;更不要將汽油、柴油等危險油品放在車內。
8、在夏季,汽車長時間行駛在高温下時,應該在中途多作休息,不要讓車子長途暴曬。按規定在車上配備滅火器,並且記住要定期更換。一旦發生車輛自燃,駕駛員千萬不要驚慌,及時報警,只要方法得當處理及時,就會把危險和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9、隨着旅遊旺季的到來,車輛在景區內行駛時務必要謹慎慢行,在盤山道路行駛時要密切注意山體、道路狀況,慎防塌方、落石,遇有難以避免的突發事件,要保持高度冷靜,合理運用緊急避險。避免羣死羣傷的事故發生。
三、秋季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1、在“三秋”大忙季節,農民有在公路上打場曬糧的壞習慣,應減速慢行,注意觀察路面、車馬、行人的動態,隨時做好剎車準備。
2、秋季會出現霧多天氣,在行駛中,路面較滑、視線不清、視距較短、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應開啟防霧燈,必要時開啟大光燈或小燈,並勤按喇叭,以示提醒注意;遇有濃霧時,應選擇安全地點,打開警示燈或小燈靠邊停車,待霧消散再繼續行駛。
3、遇有冰霜路面上行駛,應減速慢行。在會車時應主動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嚴禁強超搶會。遵守交通規則,按規定行駛,不準脱檔滑行,猛打方向,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應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停車距離。
4、“春困秋乏”,駕駛員易於疲勞,應讓駕駛室窗口適當通風,如感睏倦時,可採取停車休息,檢查車輛。決不能疲勞勉強繼續行駛,以保證安全。
5、秋季的風特別大,小雨又多,在風雨天氣行車,因路面較滑,視線不清,應降低車速,在下雨的柏油路面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6、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不得超速行駛,遇有雨霧天氣時,因視線不清,應減速慢行。下雨高速公路易發生側滑。大雨大霧天氣能見度不足30米時,應就近選擇服務區停車,以防車輛連續追尾,待雨霧消散後再繼續行駛。
四、冬季安全行車注意事項
1、冬季行車,駕駛室門窗關閉,駕駛室温度較高,容易感覺疲勞和睏倦,應適當通風或停車休息,決不能疲勞行駛。
2、在風、雨、雪、霧天氣行車,因路面較滑視線不清、視距較短,應適當降低車速,增加安全行車距離,必要時開燈行駛,尤其要警惕為躲避風雨,只顧埋頭行走或橫穿公路的行人。
3、在雨、雪路面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不準脱檔滑行,發現情況要提前處理;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必要時應安裝防滑鏈條行駛。
4、夜間在冰雪路面上行駛,因燈光反射,易造成目眩,應集中精力,保持平穩的車速,謹慎駕駛。
5、在雨、雪道路上行車,嚴禁超車搶行,會車應提前減速讓行,不得違章行車;同時要合理使用制動,掌握車速,不得猛抬油門和緊急制動,切勿猛打方向,已防意外。
6、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遇有低能見度的氣象情況時,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①能見度小於500米大於200米時,必須開啟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與同一車道行駛的前車必須保持150米以上的行車間距。
②能見度小於200米大於100米時,必須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尾燈;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與同一車道行駛的前車必須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車間距。
③能見度小於100米大於50米時,必須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尾燈;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與同一車道行駛的前車必須保持50米以上的行車間距。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服務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則,為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管理,保障正常工作順利開展及用車安全,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特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的購置、使用、加油、維修、調動、報廢管理及交通事故處理等。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加強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力度,確保交通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車輛”為所有權或管理權隸屬於公司的機動車輛,所指“司機”除特別説明外,均指專職司機人員。但公司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均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公務車輛是指服務外出辦理公務的公司內部工作人員及與公司業務開展有關的所有車輛,納入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原則上,只有高級管理及以上級別領導可專車專用。
第五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油耗、年檢、保險等一切費用均按照節約開支、適度從緊的原則執行。並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節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綜合管理辦公室為辦公車輛管理的歸口部門, 除保險公司由控股總裁辦指定外,其他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設定專職或兼職的車輛管理專員負責落實,具體職責為:
(一)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維修、加油、年檢辦理等事宜。
(二)負責溝通、協調、保持與交警、車管等部門的良好合作關係。
(三)完成車輛的保險繳納、事故處理及索賠等相關事宜。
(四)負責車輛管理制度、規定的修訂、細化,規範車輛管理事宜。
(五)負責司機的管理、培訓、考核、業績評定及推薦提名等。
(六)審核車輛發生的交通費用(包括過路過橋、加油、維修等)並做好台賬登記工作,指導司機做好車輛維修保養。
(七)隨時掌握公司車輛狀況,建立車輛檔案,將每輛車的《車輛購置審批單》、《車輛登記表》、車輛證件、保險資料、行駛記錄表、維修審批單及台帳等相關資料放置在檔案袋或檔案盒中統一保管,以備查考。
(八)負責對下一級公司辦公室進行車輛制度培訓及車輛管理的指導工作,協助外埠公司辦理有關事故處理、保險索賠等。
第八條 車輛駕駛人員作為公司車輛的使用者及保管者,對車輛的安全駕駛及停靠保管負有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在行車時攜帶齊全各種證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文明行車,確保駕車安全。
(二)定期對車輛檢修、保養,精心愛護車輛及隨車工具,做到車輛及時檢修、設備正常運轉及每天的檢查。
(三)合規使用車輛,按公司要求執行用車、油耗、報廢、事故處理等有關規定。
(四)將車輛停放至公司要求的安全位置,尤其是在駕車外出等非停放地產大廈廣場時,須做好車輛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三節 車輛配置標準
第九條 車輛配備原則及使用年限
(一)公司根據員工崗位級別按標準配置車輛,詳見附件一《車輛配備標準》。
(二)高級及以上級別管理人員在試用期期間由辦公室調配車輛專車專用,正式任命之後公司將統一為其配備公務車輛;如辦公室無車可調配的,按照標準配置由辦公室負責為其購置專車。
(三)除高級及以上級別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公務用車均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所在系統/部門車輛或由辦公室協調安排。
(四)車輛的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
第十條 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每年更新車輛的配備標準,使之與實際工作需求相匹配。但購置費用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車輛配備標準》有關規定。如因工作需要更改車輛配備標準的,申請部門須寫明原因報董事長特別批准。
第四節 車輛購買
第十一條 車輛購置原則上以年初購置預算為依據,由車輛所屬部門或單位填寫《車輛購置審批單》(詳見附件二),經主管領導、財務總監、總經理逐級審核後報董事長批准,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購置。
第十二條 購置車輛時,綜合管理辦公室聯合會計核算部進行市場調查、詢價、談判,最終確定每一次車輛購置的供應商,採購價格不應高於市場內同類車輛的市場平均價。如一次性購置三輛以上同款車型,須按公司招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辦公室須從審批單批覆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車輛購置到位,如遇市場內該類車型緊缺,購買時間可做相應順延。
第十三條 車輛購置10個工作日內,綜合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完成有關車牌、行車本、附加費、保險等手續辦理,並將車輛移交使用部門。
第十四條 車輛辦理車牌後,由車輛管理專員組織駕駛司機及用車部門進行車輛驗收,並填寫《車輛驗收登記表》(詳見附件三),驗收後無異議的移交使用部門。
第十五條 車內裝飾及用品購置
車內裝飾及用品由司機根據需要提出申請(詳見附件四《車輛內飾及用品申購單》),逐級審批後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購買、登記並交付使用。車輛駕駛員應妥善保管車內配飾,人為原因造成車內用品損失的,由車輛駕駛員負責補齊。
第十六條 以抵頂、獎勵等形式產生的車輛,使用前應到綜合管理辦公室、會計核算部分別辦理實物登記及財務入賬手續。
第五節 車輛管理
第十七條 車輛使用分為專用車輛和共用車輛
專用車輛範疇為高級管理及以上級別領導所駕駛的車輛,由高管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用車,原則上應由專職司機駕車前往,需要自行駕車的高管人員,應取得國家《機動車駕駛證》且實際操作熟練。涉及的車輛維修、油耗、保險及安全防盜等均應遵循本辦法有關規定。
共用車輛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調配,按照車輛使用申請送達先後及輕重緩急優先安排辦公室車輛出行,調配不開的可調度其他車輛,但在用車前應事先徵求車輛使用部門負責人同意。
第十八條 滿足下列任一條件時,司機應按要求出車:
一、收到公司批准的“長途用車申請單”(詳見附件五)或《車輛外借申請單》(詳見附件六)。
二、接到董事長、總經理、分管領導、辦公室主任的指示。
三、業務部門車輛用車經部門經理同意。
四、車輛管理專員許可。
不符合以上規定私自用車的,視為司機違規出車,出車所產生的費用及一切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綜合管理辦公室派車原則為:
一、對市內不足兩站路程的不予派車;
二、單一事項或單個員工因公外出辦事導致綜合用車成本過高的,外出人員可乘汽車或火車前往;
三、對市內超過兩站路程的因公用車,對相近方向、時間的用車儘量合併派車,減少派車次數,降低車輛使用成本。
第二十條 共用車輛出車管理
一、長途用車:前往廊坊市以外地區的共用車輛外出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
第一,業務部門車輛接到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長途外出任務時,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逐級審批後出車。
第二,需要綜合管理辦公室派車的,用車部門應提前一天向辦公室預定申請,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用車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批准後,交車輛管理專員備案並安排司機出車,收車後由用車人簽字確認,出車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用車部門承擔。車輛管理專員於次年1月5日前將各部門上一年度使用共用車輛的用車事由、次數、費用等統計數據報使用部門備核,並作為次年綜合管理辦公室交通費用預算編制的參考依據。
二、市內用車:
第一,需要綜合管理辦公室派車的,用車人員應提前1小時以電話或口頭形式向綜合管理辦公室申請,由車輛管理專員統籌安排司機和車輛。
第二,共用車輛(包括業務部門車輛)司機出車須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包括市區、長途,詳見附件七),由用車人填寫使用時間、公幹事項及行車路線,並簽字確認,返程後由用車部門負責人在《車輛行駛記錄表》簽字確認。其中,業務部門無專職司機的,《車輛行駛記錄表》由公司批准的駕駛人填寫,除此之外均由專職司機負責填寫。每月26日司機將當月《車輛行駛記錄表》交車輛管理專員,作為司機考核及計算車輛油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除高級管理及以上級別人員、公司特批的準駕人員可駕駛公司車輛外,其他車輛均由專職司機駕駛。
第二十二條 車輛借用
借用公司車輛的,車輛借用人需填寫《車輛外借申請單》,並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車輛借用審批
(一)公務借車
短期(5日(含)內)借用公司車輛:集團範圍內及外部單位借用車輛的,由總經理批准。
長期借用公司車輛的(5日以上):集團範圍內借用車輛的,由總經理批准;集團範圍外借用車輛的,由董事長批准。
(二)個人借車
公司內個人用車借用車輛的,短期內的由總經理批准,長期借用公司車輛的須報請董事長審批。所發生費用由借用人自行承擔,借用人須於用車次日主動向綜合管理辦公室交納,否則停止其以後的車輛借用權。
二、車輛借用權責關係
借出車輛在借出期間發生車輛毀損、被盜及交通事故的,產生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由借用車輛方自行承擔,同時公司將保留對其責任進行追償的權利。
車輛歸還時,由車輛管理專員檢查車輛使用狀況,確認借車人行駛公里數與用車時間。若交接車輛時存在破損或零部件問題的,由借車人承擔責任並負責維修。車輛管理專員未能按規定履行職責,交車後再發現車輛存在問題的,由車輛管理專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車輛停放
一、公車回公司後一律到指定地點停放,除高管及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綜合管理辦公室及主管領導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過夜。
二、因司機值班、公務駕駛車輛出差、回家的(包括高管駕車),要將車輛停放到車庫或小區監控系統覆蓋點及小區值班保安視線範圍內等安全的停車地點,加強防盜和安全保護。
三、節假日期間凡公司有明確規定的,除高管及業務部門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在公司指定地點封存。車輛鑰匙交由車輛管理專員保管,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封存車輛做好防盜管理工作。節假日期間未封存車輛的保存及防盜義務由準駕人員負責。
四、各級車輛駕駛人員要增強防盜意識,汽車鑰匙、防盜報警控制器及車輛證件均應隨身妥善保管。無停車場時司機不得遠離車輛;司機臨時離開車輛時,必須鎖好車窗和防盜鎖,啟動防盜報警器;嚴禁將行駛證等有關車輛證件及貴重物品放在車內;嚴禁私自配製車輛的鑰匙。
五、車輛駕駛人員未按以上規定執行導致發生車輛或車內物品被盜、被損的,按照《辦法》第八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車輛衞生清潔
工作時間內司機沒有出車任務的,應隨時擦拭、檢修車輛,保證車輛內、外整潔和性能完好。衞生清潔標準為:
一、車內無雜物,空氣乾爽清新無異味,儀表盤、坐墊、腳墊、地毯、出風口、頂棚、車門、車窗等無灰塵、無污漬。車身表面清潔美觀,後備箱內乾淨整齊,除必備的清潔物品外,不得存放貴重東西;如有暫存物品,放置須整齊有序,嚴防久置黴變產生異味。
二、工作時間內逢雨雪及風沙天氣,待天氣晴朗1小時內司機須保證車身及玻璃乾淨,並達到第一款所述衞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車輛調動
一、車輛發生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填寫《車輛調動審批單》(詳見附件八)辦理調動手續,董事長審批後進行實物資產調動。《車輛調動審批單》原件由調出單位財務部門留存。
二、實物調動時由調出部門填寫《車輛交接表》(詳見附件九),與調入部門完成車況和實物交接,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交。
三、車輛調動之前,車輛相關問題及責任由原使用部門負責,調動之後相關問題及責任由調入部門負責。調入、調出部門在《車輛調動審批單》及《車輛交接表》中須註明車輛狀況及存在的問題。未明確的,車輛維修及調入部門在使用中發現的問題所屬責任均由調入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 車輛盤點併入資產盤點管理,具體按照《資產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六節 油耗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加油的統一管理,除出差外,公司所有車輛須到各公司談判確定的定點加油站加油,且不得使用現金加油。
第二十八條 加油站的選定
一、選擇定點加油站時,要選擇油質好、服務優,並能為公司把控風險(非公司書面允許車輛不予加油)的加油站。綜合管理辦公室應聯合會計核算部確定,並對選定的最終結果負責。
二、綜合管理辦公室聯合會計核算部於每年3月份組織對加油站進行年度評估,評估不合格的另選新合作單位。
第二十九條 加油管理
一、市內加油
(一)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核准在加油站加油的車輛,加油站須按照綜合管理辦公室提供的車牌號名單進行加油,對非公司車輛所發生的加油費公司不予承擔。
(二)由綜合管理辦公室每月26日結算當月加油費並預存下一個月份的加油款,車輛登記用油與加油站加油數量必須一致。否則會計核算部門不予辦理,並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費用。
二、長途用車加油
長途用車在外加油所產生的費用須經車輛使用人確認和車輛管理專員審核,在報銷發票上簽字確認,填寫《車輛外出油耗統計表》(詳見附件十)計算百公里油耗標準。對於超出油耗標準值且不能説明合理理由的,超出費用由司機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公司執行油料考核制度,做到車輛油耗有定額,里程有記錄,每輛車(含領導用車)每月所加油料按耗油標準計算的公里數應與實際行駛公里數相符。
第三十一條 車輛油耗標準定額
一、新購車輛:
(一)梅賽德斯奔馳3498cc轎車s350 四驅3.5油耗為16升/百公里;
(二)奧迪a62.0tfsi自動標準型油耗為12升/百公里;
(三)帕薩特1.8 t手自一體尊傑型及新領域手自一體型油耗為13.5升/百公里;
(四)現代moinca名馭2.0 gl自動舒適型>油耗為13升/百公里;現代索納塔2.0自動檔油耗為12升/百公里;
(五)別克商務3.0自動檔油耗為16升/百公里;
(六)新寶萊1.6l手自一體油耗為10升/百公里;
(七)伊蘭特悦動1.8gls 自動豪華型油耗為10升/百公里;
(八)桑塔納(含3000型)轎車、捷達1.6手動檔、雪鐵龍愛麗舍1.6手動檔油耗為9.5升/百公里;奔騰b50at油耗為 9升/百公里;
(九)各類皮卡車柴油發動機油耗為10升/百公里;汽油發動機油耗為15升/百公里。
以上系新購車輛在春、秋季節的百公里標準油耗值,冬、夏季節在此基礎上增加1.0-1.5升/百公里。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車輛:
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車輛,綜合管理辦公室根據車輛行駛及保養情況,於每年12月底核定下一年度車輛的油耗標準值,並作為各車輛編制年度交通費預算及司機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綜合管理辦公室每月5號前出具上月的《車輛油耗統計表》(附件十一),計算出各車輛的百公里油耗,與確定的標準油耗進行對比,超標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節 維保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綜合管理辦公室要建立每輛車的《車輛維保台帳》(詳見附件十二)。每次維保前認真檢查車輛,對於不該保養、非正常損壞及未到部件更換壽命等進行維修的,要查明原因依責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維修地點的選擇
一、選擇定點維修廠時,綜合管理辦公室聯合會計核算部尋找5家以上維修廠進行談判,選擇技術過硬、誠實守信、服務優良、節約成本作為年度合作商,並報總經理審批。
二、綜合管理辦公室、會計核算部於每年3月份組織對維修廠的評估,並結合市場調查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不合格的另選新合作單位。
第三十五條 保養規定
車輛的定期維修保養既要防止任意延長保養時限和里程而使車輛技術狀況惡化,又要防止隨意提前維保造成的浪費。車輛保養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例行保養
司機在每天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進行的保養,以清洗、檢查、潤滑、緊固為主,主要內容是打掃、清洗汽車內外衞生; 檢查安全機構,各部機件緊固和輪胎氣壓; 檢查並添加汽油、潤滑油。達到車容整潔,連接牢固、三濾通暢,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
二、常規保養
車輛每行駛5000-7500公里進行一次常規保養,由司機到專業4s店進行。常規保養除執行例行保養作業內容外,還要調整、檢查發動機和底盤各部件工作情況,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三、專業保養
車輛每行駛50000公里進行一次大保,由司機到專業4s店進行,對制動系統、動力轉向系統、變速箱等進行保養,使變速箱換檔平順,防止出現轉向及駕駛失靈等風險。
第三十六條 維修規定
一、車耗維修:是指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因機件常規損耗不能繼續使用所產生的維修。該類維修按公司程序報批,憑維修單送指定修理廠進行修理。
二、車換維修:是指車輛因事故、第三方破壞、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機件損壞而發生的維修。其中,保險範圍涵蓋的按照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保險賠付金額的損失按照第七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並按罰則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保險未涵蓋的由綜合管理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責任大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出具意見提請公司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維保審批程序
車輛在報修前,由司機填寫《車輛維保申請單》(詳見附件十三),申請單作為報銷依據附後。在未經審批前,任何人不得隨意送修維保,違者公司將不予報銷。
一、車耗維修審批:維保費用在1000元以下的經車輛管理專員、會計核算部審核,車輛使用部門負責人及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後進行維保;1000元以上維保費用需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二、車換維修審批:除按車耗維修審批程序執行外,車輛管理專員應在《車輛維保申請單》後附保險賠付情況説明及責任人處理意見,作為車輛維保的審批依據。
第三十八條 維修要求
除需要到4s店維修檔次較高(帕薩特及以上級別車輛)、公司特批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到談判確定的維修廠修理,任何人在批准前不得自行到指定維修廠以外的地點維修。車輛在外地或行車途中發生故障需修理時,報車輛管理專員、使用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就近維修。費用報銷時須有用車部門人員證明,車輛管理專員登記在案並對維修費用進行核查。具體要求是:
一、車輛送修時司機需隨車進廠,提供車輛使用情況和故障情況説明,並檢查修理情況。車輛出廠後,應對維修單上的修理項目和更換零部件須逐項核對並進行試車,確認無誤後方可簽字。
二、凡更換價值200元以上的車輛配件,司機應負責將舊件取回交至車輛管理專員逐一登記,舊件未回收的不予以報銷。以季度為單位,經會計核算部經理、綜合管理辦公室主任核准後,車輛管理員負責對回收的廢舊配件進行處理,所獲收益由會計核算部進行賬務處理。
三、由綜合管理辦公室於每月26日結算當月維修費用。車輛實際維修數額與結算數額必須一致,存在差異的要查明原因,並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費用。
四、司機違規駕駛車輛導致維修的,費用及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
第八節 保險管理
第三十九條 保險單位選定、評價由控股公司統一管理,所有車輛須按控股有關規定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在廊坊地區投保的外埠公司車輛,具體保險投保、事故處理、理賠等事宜,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車輛管理專員協助各公司辦理。
第四十條 購買車險時,險種要涵蓋以下內容: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全車盜搶損失險、涉水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玻璃險、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不計免賠特約險。確保事故發生後將公司損失降至最低。
第四十一條 車輛保險到期需要續保的,車輛管理專員須於到期前3天完成保險的續保,因續保不及時導致出現事故無法進行理賠的,公司所遭受損失由車輛管理專員承擔。
第四十二條 各公司車輛保險繳納受當地有關規定限制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換保險公司的,報董事長特批後可在當地繳納。在險種相同的前提下,投保費用不能高於控股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
第九節 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駕駛人員應即刻停車,在保護現場的同時立即報案,進行傷員搶救,並通知車輛管理專員及保險公司。未報車輛管理專員私自處理事故者,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司機承擔。
第四十四條 車輛管理專員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責任,並向上級領導進行報告,配合交管部門妥善處理。
第四十五條 根據事故原因及交管部門的裁定結果,車輛管理專員負責處理賠償等事務。待外部事務處理完畢並得到保險公司賠付後,按第七十六條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綜合管理辦公室及責任部門應及時組織分析原因,總結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四十七條 事故處理後3日內,事故發生時的車輛駕駛人應將《交通事故裁決書》複印件及《交通事故備案表》(詳見附件十四)報車輛管理專員存入駕駛員檔案。
第十節 報廢管理
第四十八條 車輛行駛里程數已超過標準值,折舊已提足且喪失使用價值或維修費用高於其資產淨值時,車輛使用部門可申請車輛報廢。
第四十九條 車輛報廢申請由專用者本人或車輛使用部門填寫《車輛處置申請單》(詳見附件十五),經綜合管理辦公室、會計核算部審核,車輛使用部門主管領導、財務總監及總經理複核,報董事長審批。《車輛處置申請單》原件由財務部門留存。
第五十條 屬於車輛保管、使用不當,或責任事故等人為原因使車輛未到使用年限而丟失或導致提前報廢的,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結合車輛行駛里程數及使用現狀出具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經董事長特准後方可進行報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報廢后的車輛按抵賬、變賣及廢棄的順序依次進行處理。綜合管理辦公室聯合會計核算部、車輛使用部門做出評估報告,提出處理建議並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所得收益由會計核算部入賬處理。
第十一節 司機管理
第五十二條 司機任職資格基本要求:身體健康,四肢健全,取得國家《機動車駕駛證》且實際操作熟練;無色盲、色弱,無嗅覺、聽覺及視覺障礙;無酗酒史,無交通肇事劣跡,無駕駛證被吊扣記錄等。由招聘部依據此基本條件按招聘程序擇優錄取。
第五十三條 新司機入職當日,車輛管理專員負責組織培訓,培訓至少包含以下內容:交通安全法規、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公司反違章禁令、車輛運行管理、員工手冊等。
第五十四條 新司機入職後7天內,車輛管理專員組織司機簽訂《駕駛員交通安全承諾書》(詳見附件十六),存入駕駛員檔案。對於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兩年以上的公司員工,確因工作需要兼職駕駛公車的,須由本人和所在部門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批准簽訂《駕駛員交通安全承諾書》後,方可在辦理公務時兼職駕駛公車。
第五十五條 司機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提高駕駛技術,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和學習,增強安全行車意識,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十六條 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司機應注意以下事項:未經批准,不允許將公司車輛私自轉借(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允許公車私用;嚴禁把車輛交給未經批准的其他員工駕駛;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避免因違章行車給公司帶來損失。
第五十七條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要堅決做到“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一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嚴”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三勤”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四慢”情況不明慢、視線不良慢、起步、會車、停車慢、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樑、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路段時慢;“五掌握”掌握車輛技術狀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變化情況、掌握所裝載貨物情況、掌握車、馬、行人的動態和兒童活動情況。
第五十八條 為保證交通安全、克服不良駕駛習慣、杜絕交通事故發生,特對司機駕駛車輛做如下要求:
一、司機上車須繫好安全帶,同時要求副駕駛座位乘客繫好安全帶,否則不能出車。
二、行車期間,司機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精力集中,避免超速行駛,嚴禁擅自搭載人員,嚴禁超員、超載行車。
三、司機在執行公務期間嚴禁喝酒,因酒後駕車發生事故者公司將給予開除處理且永不續用。
四、行車中,水杯、書包等易滾動物品不得放在司機腳旁。駕駛中不得接打電話、查閲手機信息或其他資料。
第五十九條 為提高司機禮儀修養,對外展示良好形象,特對司機提出如下要求:
一、前往機場或火車站迎接首次見面或重要來客時,司機應手持接站牌,在客人抵達前10分鐘在接站口等候客人。
二、與乘客見面時,要保持良好精神狀態,面帶笑容,使用禮貌用語。
三、當乘客攜帶行李時,應主動幫助提拿行李物品,並根據行李大小和乘客意願,決定是否將行李放置在後備箱內。
四、乘客上車時,要主動打開乘客所坐座位的車門,同時用手擋住車門上框,避免碰傷客人頭部。
五、不得將個人情緒帶到行車過程中,當乘客詢問路線、行程等相關事項時,應禮貌作答,為乘客創造一個寬鬆愉悦的乘車環境;但涉及公司業務及個人隱私等不屬司機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司機不得外泄。
六、到達目的地時,司機應提醒乘客有無物品遺落在車上,並主動幫助乘客提拿行李。如發現物品遺忘在車上,要迅速設法歸還客人。
七、在沒有出車任務時,司機不得在公開、公共及辦公場所聚集吸煙、聊天、嬉鬧、賭博等。
第六十條 車輛管理專員負責司機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司機培訓、出勤管理、行車外派、行駛里程、車輛油耗、維修保養、衞生清潔、票據審核等,並做好車輛日常管理、檢查及登記工作。
第六十一條 嚴格落實車輛檢查制度,檢查結果作為司機月度考核及年終考評的依據。
一、車輛管理專員每天對車輛的清潔、《車輛行駛記錄表》填寫情況等進行檢查。
二、車輛管理專員對動用的機動車輛應做到出車前巡迴檢查,收車後督促保養。每月對車輛安全和技術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三、司機每天必須堅持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的自查,保持車況良好,不開帶病車,杜絕事故的`發生。特別要對轉向、制動、燈光、車輪、機油、水箱等影響安全行車的主要部位進行檢查,每三天至少檢查一次。
四、凡因日常保養維護不善造成車輛損壞並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司機及車輛管理專員承擔責任和損失。
第六十二條 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及培訓機制,提高司機的安全行車意識。
一、車輛管理專員負責組織司機每月26-30日召開工作例會,例會至少涵蓋以下內容:交通安全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安全行車教育、通報車輛管理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要求、部署下個月的主要工作任務等。
二、車輛管理專員須將交通安全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進行上牆管理,要求司機熟知並切實遵照執行。安全教育工作要結合實際案例,做到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司機必須人人蔘加,做到有記錄、有簽到,並將學習情況計入月度考核。
三、車輛管理專員每季度至少組織司機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考試,80分為及格線。未達標準的擇期安排司機補考,連續兩次考試不及格的,扣罰司機當月績效考核分5分。
第六十三條 車輛管理專員要按時完成車輛年檢及保險繳納工作,負責安排公司來賓及會議的用車。同時嚴格核查司機票據,出車所發生的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長途用車加油費等7天內要完成審核,嚴禁弄虛作假,一經查出,車輛管理專員承擔連帶管理責任。
第六十四條 為應急突發事件用車,綜合管理辦公室應於下班後預留機動車輛值班,以備緊急情況用車。司機值班時間冬、春季節為17:00-20:00;夏、秋季節為18:00-21:00。
第十二節 司機年度評優
第六十五條 為體現“幹多幹少不一樣、幹好幹壞不一樣 ”,綜合管理辦公室以年度為單位組織開展優秀司機評選活動,並對當選的前三名進行表彰。條件不符合時獎項可以空缺。
第六十六條 優秀司機評選條件為:全年安全行駛無事故、無違章,駕駛技術嫻熟,車輛清潔、維護、保養到位,油耗控制得當,個人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服務態度、工作表現等成績較為突出,結合用人部門評價及司機互評結果綜合評選確定。
第六十七條 司機年度工作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凡有一次月度考評分低於75分、或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違章超過3次/年的個人,不得參加優秀司機評選活動。
第六十八條 優秀司機的評比程序
一、由車輛管理專員組織參選司機於1月1日前填寫《優秀司機獎項申報表》(詳見附件十七)及上年度工作總結(內容需涵蓋車輛運行情況,包括清潔維保、安全駕駛、遵章行車、行駛里程、油耗標準、工作紀律等),向綜合管理辦公室進行申報。
二、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車輛使用部門、人力資源部聯合對申報人的業績進行審核,所得成績佔總權重的75%;同時由綜合管理辦公室抽取司機對申報人工作表現進行互評,所得成績佔總權重的25%。以上權重按審核部門及司機互評人數平均分配。
三、綜合管理辦公室主要從制度遵守情況、油耗數值、維修頻次、出車紀律等方面進行評價;車輛使用部門主要對有無虛假報票、所轄車輛是否存在費用超支、司機日常表現及出車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人力資源部主要對單月考核分數是否低於75分及入職後的整體表現進行評價。
四、通過綜合管理辦公室、車輛使用部門、人力資源部聯合審核及司機互評的,個人綜合成績超過80分且滿足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前三名申報人,由辦公室出具評選審核報告,上報總經理進行審批,獲批後將在oa上公示獲獎個人名單7天,期滿後無人提出異議的,擇當選為年度優秀司機。
第六十九條 優秀司機的獎勵辦法
對於當選的優秀司機,將優先獲得年度晉級及評先創優個人常設獎項的參評權。參評程序執行《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評先創優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三節 罰則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相關人員500至20xx元的經濟處罰,並視其情節嚴重程度處以警告、記過等處分。
一、未按《辦法》規定程序購置、維修、加油、投保車輛的。
二、未按規定用車或未經批准私自挪用車輛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車輛調動、報廢手續的。
第七十一條 對於變賣車輛、惡意使用或破壞車輛、以及非法處置車輛者,責任人員須賠償車輛並承擔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責任人20xx至5000元的經濟處罰,並處以警告、記過、降級、開除等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 由於使用不當和沒有盡到維修、保養、保管義務,造成公司車輛損壞、丟失而導致車輛提前報廢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及責任大小,按車輛評估值扣除保險賠付額後的20%-50%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不能確定損壞責任人的,由車輛管理專員、辦公室負責人、用車部門負責人按以上標準進行賠償。車輛評估值由會計核算部、辦公室聯合確定報總經理批覆後生效。
第七十三條 司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服務態度較差,或不注意用語,被客人及員工投訴的,將給予責任人50至200元罰款,屢教不改超過三次者(含三次)將給予開除處理。
二、工作時間存在聚眾賭博等行為的,將給予責任人50至100元罰款,給予車輛管理專員50元罰款。
三、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行為的,按公司相關制度處罰。
四、車輛清潔情況較差,未達到第二十四條有關工作標準要求的,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車輛管理專員50元罰款;累計超過三次者(含三次)司機工資降一檔處理。
第七十四條 司機因違規、違章、違法和其他個人行為,導致駕駛證、行車證、購置税、通行證及車輛等遺失、吊扣、停駛、罰款和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等一律由司機自行承擔。
第七十五條 未經公司批准,司機利用公車辦私事或擅自搭載人員,將對駕駛車輛人員給予100元至500元罰款。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論保險公司賠償與否,所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均由本人承擔。
第七十六條 司機在正常執行公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分類詳見附件十八)的,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除保險公司賠償以外,在事故處理完畢,公司內部按照以下規定對司機進行處罰:
一、輕微、一般事故: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累計三次“記過”以上給予“辭退”處理。相應經濟處罰如下:
(一)負完全責任:扣直接責任人3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0%。
(二)負主要責任:扣直接責任人2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20%。
(三)負同等責任:扣直接責任人1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10%。
(四)負次要責任:扣直接責任人5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
二、重大事故:如無亡人,且未受治安刑事處罰,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處分,一年內累計兩次“記大過”給予“辭退”處理,並承擔相應經濟處罰:
(一)負全部責任:扣罰10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0%。
(二)負主要責任:扣罰8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20%。
(三)負同等責任:扣罰5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10%。
(四)負次要責任:扣罰3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
(五)無事故責任:扣除司機月度績效分5分,且取消年度評優的資格。
(六)如有亡人,除承擔上述(一)-(五)款所述經濟責任及相應刑事責任外,公司將辭退該責任人並永不續用。
(七)負責任的事故單位,給予車輛管理專員及主管領導處200元罰款。
三、特大事故:公司將辭退該責任人並永不續用,並由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及相應經濟處罰:
(一)負全部責任:扣罰15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80%。
(二)負主要責任:扣罰10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50%。
(三)負同等責任:扣罰8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30%。
(四)負次要責任:扣罰500元,擔負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的15%。
(五)無事故責任:扣罰300元。
(五)負責任的事故單位,給予車輛管理專員“記過”處分,並處500元罰款,給予主管領導300元罰款。
四、交警部門無法對事故定責的,公司的處罰決定按“負完全責任”的條款執行。
第七十七條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駕駛不符合駕駛證準駕車型的車輛、把車輛交給無《機動車駕駛證》人員駕駛及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員傷亡的,扣罰責任人20xx元至5000元,經濟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全部由責任人承擔;對專職司機予以辭退,對非專職司機給予行政“記過”一次,取消其駕駛公司車輛的資格。有人員傷亡的,除責任人接受司法處理、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責任人承擔外,公司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在辦理公務期間,對勸酒者及縱容駕駛員酒後駕車的負責人和參與者,分別處以200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出現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及私自處理等情況,一切責任和修理費由駕駛人負責承擔。對於隱瞞不報者處以1000元罰款,對其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並保留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司機存在虛報車號加私車燃油的,一經發現扣除其當月績效工資,將處與其所加燃油十倍的罰款。對違規亂加油的加油站,一經發現即堅決終止與其業務往來,由辦公室重新選定加油站點。
第八十條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無論公務、出差、回家(包括節假日期間駕車),均須將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或車庫及其他安全的停車地點,未按規定停放造成車輛損壞的,經濟損失全部由個人承擔,並扣罰責任人600元罰款。造成車輛丟失的,工作原因按車輛評估值(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後)30%賠償;非工作原因按車輛評估值(扣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後)100%賠償;特殊情況需另行處理的,須報董事長批准。
第八十一條 車輛管理專員負責司機及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例行檢查必須有參加人員、時間、地點、內容、檢查處理情況的詳細記錄,車輛管理專員未能按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行使檢查與管理權的,辦公室主任每發現一次,扣罰車輛管理專員50元罰款,當年累計超過三次者(含三次)月度績效工資降一檔處理。
第十四節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各公司在不違背本《辦法》的前提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但須向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最終解釋權歸綜合管理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局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於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 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着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並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並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通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後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併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後,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裏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並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局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調度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後交主管領導審批後進行。
(二)車輛年檢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應做到隨車設備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車容整潔,標誌清晰,各種證件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生產工作關係或車輛因缺件維修待料等客觀原因影響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單位不作報銷。
第7條:駕駛員審驗
(四)全局機動車駕駛員每年的年審工作(必須是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各駕駛員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年審後,由局辦公室審核報銷。
(五)駕駛員在年審前要根據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接受思想作風、紀律、技術和身體等方面的全面檢查。
(六)凡屬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每年的年審費用可作報銷。因年審不合格或非因工作關係,違章吊證等的造成延時、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負責。
第四章 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8條:因工作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應由局屬各單位或部門領導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9條:全局專、兼職駕駛員必須報局主管部門經局領導審定發文認可。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一)專、兼職駕駛員,平時應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訓練,熟悉交通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碣,具有適應各種路面,複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經局領導批准選送學習駕駛技術人員,經培訓學校考試合格,各使用單位應安排經驗豐富,駕駛技術過硬功夫並具有單獨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帶駕,時限一般不得少於100天資。待新駕駛員具有單獨駕駛技能後,由帶駕專職駕駛員提出,經使用單位領導同意,技術人員鑑定後方可單獨駕車。
(三)自費學習的駕駛員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轉為局專、兼職駕駛員,須經一定程序的技術鑑定,方可單獨駕車。對不具備單獨駕車,仍需帶駕的按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四)自費學習的駕駛員轉為局專、兼駕駛員後,原學習費用不作報銷,其每年駕駛員年審費用可作報銷。
(五)自費學習或增駕的駕駛員,需用單位名稱(公章)證明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其本人在學習期間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在局外駕車發生事故均由本人負責。
(六)復員退伍軍人駕駛員,如被局吸收錄用,除參加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復考外,服務單位應安排專職駕駛員對其帶駕。(具體參照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第五章 借車、租車
第10條:全局車輛是為本局生產、工作服務,原則上外單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一)局內部單位之間車輛的調配借用,須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借用單位應負責車輛的油料及有關費用,並辦理好交接手續。借用期間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用單位負責,事後應將車輛修復交還。
(二)外單位或本局職工借用,租用車輛原則上應由本局專、兼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由外單位借車司機駕車,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借、租用車單位或個人要按申請時所填的用途、路線、地點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如果用於非法運輸和違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規定,駕駛員應堅決拒絕。若造成嚴重後果將追究用車人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六章 新車提運及車輛維修、保養
第11條:各車輛使用單位購買新車,必須作出計劃申請局領導審批,按國家乘座標準及使用規定辦理好車輛定編 等許可手續,方可購買。
新車驗審和提運要有專人負責,派出技術人員和司機對車輛的性能及各部技術狀況,全面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鑑定,並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後按物資堤運的要求辦理好接收手續。購新車所有的票據必須有主管領導、購買人、證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簽名。
第12條:車輛維修、保養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由各單位負責檢修、保養。凡安排車輛的大修項目均應作出計劃向局辦公室早報,待批准後方可進行,平時的一般性保養、小修、中修由調度員或班長作計劃向主管領導早報,同意後實施。
(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輪胎換位,車輛清潔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時,應選擇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並相應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車輛修復出廠時,駕駛員應對車輛的修理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並在修車後付單上簽名確認。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內容分為:
①車輛修理分三種: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車輛保養分四種:即例行保養(又稱日常保養)、一級、二級、走合期的保養。
③車輛保養是定期強制執行的,必須堅持“保修並重”和以“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以達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④定期保養週期
第六章 車輛檔案
第13條: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技術、維修、保養必須逐台建立檔案。從購買空賣空新車起逐年、逐項進行登記立檔。原有或現有車輛檔案不齊全或未建檔的應逐一跟蹤完善。
(二)凡局內部車輛的調撥,轉移使用,調出單位必須向調入單位移交車輛檔案。否則,調入單位可不予接收。
(三)車輛的檔案內容
①新車購買時車價發票複印件,行駛證及其它證件複印件。
②每輛車的技術數據,説明書等。
③每年的行車記錄、年審記錄。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養,二級保養記錄。
⑤歷任駕駛員駕駛該車記錄、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條:安全制度
(一)各有車單位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認真抓好機動車駕駛同的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為內容的學習。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堅持以班為單位每週半天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三)各有車單位應堅持每組織一次全體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分析安全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如遇發生車輛事故應及時開分析會。
(四)結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動,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大力表揚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認可的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違者將按局有半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分別給予嚴肅處理。
第15條:安全措施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調度,按駕駛技術規範,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隨國情工具及證件是否齊全,貨物是否牢固。
(三)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
(五)嚴禁飲酒後駕車,車輛帶故障行車。
(六)途中停車或在外過夜車輛停放,應辦理保管手續,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七)車輛執行完任務回場(庫)後,做好回場後的車輛檢查、清潔工作,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八)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並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單位的安監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額管理
第16科:各有車單位的機動車燃油應建立領發登記,逐台車建立領用帳薄,實行單車考核,嚴格管理。
第7條:開展節約用油,降耗評比競賽活動,各有車單位每季或半年公佈各台車的節耗情況,開展獎節罰超耗活動。防止油料流失。
各種車型的百公里油耗應按產品廠定額標準為依據參考考核,具體定額標準可參照本制度《各種車型油耗定額表》。
第十章 獎罰
第18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獎或罰
(一)各有車單位對邊疆安全行車十週年、二十週年直至以上,無大、小事故,技術熟練,愛車守紀,完成任務好的駕駛員,可給予大力表彰宣傳,並給予適當地物質獎勵。
(二)對單車考核節約油料者,按定額標準節約部分的15%撮取獎勵,對超耗定額20%者給予扣發月獎。
(三)專職駕駛員在帶駕期間,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專職駕駛員駕車肇事,責任按交警栽決,由本人負責。屬實習駕駛員駕駛,如帶駕專職駕駛員採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專職加強員應負交警載決後70%責任,實習駕駛員應負30%責任。如肇事前專職駕駛員先有預見提示,而實習駕駛員不聽或採取措施不力,則應由實習駕駛員負70%責任,專職駕駛員負30%責任處理。按損失情況扣獎。
(四)兼職駕駛員在單獨駕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同專職駕駛員同等。
(五)未經領導同意,非因工作車輛夜間不歸庫者,按私自駕車在外停放處理。第一次給予個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給予當事人扣發一個月月獎。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當事人應全額賠償,並按局有半規定處理。
第19條:除本制度標明的獎罰,其它的獎罰制度參照《平遠縣供電局安全獎罰規定執行》。
第20條:本制度自二oXX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1)駕駛員應是思想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駕駛員必須領取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3)駕駛員的正常培訓由本人負責,定期培訓由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4)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並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為。
(6)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7)車輛正常出車前,應將文明衞生與安全工作結合檢查。
(8)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駕駛營運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②不準轉借、塗改和偽造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③不準將營運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的人駕駛。
④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⑤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⑥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⑦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⑧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⑨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⑩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閒談、打手機或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1)負責駕駛員培訓管理科全面工作;
(2)宣傳貫徹執行有關駕駛員培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
(3)組織制定和實施汽車駕駛員培訓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4)參與起草有關駕駛員培訓的規範性文件,組織制定本市汽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制度、生源分配計劃、收費標準、考核辦法;
(5)具體負責駕駛員培訓行政審批、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工作;
(6)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按規定權限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7)負責審核上報重大駕駛員培訓違法案件材料,並提出審核意見;
(8)協調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關係;
(9)參與聽證、行政複議及應訴;
(10)其他職責。
為進一步規範駕駛員管理,力求安全、節約、高效,更好地為局機關工作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自覺參加安全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意識,要時時、事事、處處注意行駛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二、駕駛員要愛崗敬業,熱情服務。做到出車準點、禮貌待人。要愛車、護車,及時檢查、清洗、保養和修理車輛,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三、駕駛員行車時,要集中精力開車,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手機。要保持車上備用胎、維修工具等必備用品的良好使用,長途出差時,要配備好急用藥品、飲用水等相應物品,確保行車順利。
四、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或將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駕駛員應自覺服從辦公室的統一調度。出車須持有辦公室簽發的派車單或經辦公室相關人員通知,出車時應及時做好《出車登記》。對無派車單出車或擅自改變派車單指令、繞道、變更地點、推遲返回等行為,均視為私自出車。發現違規私自出車者,除批評教育外,還要視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特殊情況用車,可以先口頭請示,經辦公室同意後出車,事後補辦派車單。
五、駕駛員無出車任務時,不得隨意串崗、離崗。要根據辦公室的安排協助做好其他工作。要保證手機、小靈通正常開通,及時回覆辦公室呼叫,貽誤工作的要追究責任。
六、駕駛員因違章而發生的罰款,一律不予報銷。因違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記分的,要相應扣去平時考核分。
七、加強對駕駛員車輛油耗的考核。駕駛員按月如實、準確填報行駛里程及油耗量,辦公室綜合季節、路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輛車的百公里耗油標準,以此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評優的依據,並對節油效果明顯的駕駛員給予相應獎勵。
八、加強監督考核。對違反制度者,按局機關工作人員平時考核辦法作扣分處理,並視情節及認識情況給予待崗、下崗培訓乃至開除等行政處理。
1、建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後勤主任、安全專幹為組員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接送車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
3、車隊要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4、定期召開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
5、學校在租用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員時,應要求對方提供《從業資格證書》、《車輛等級評定報告》和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並協助有關部門將有關資料報縣交通局運管處備案。
6、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7、學校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接送車駕駛員進行必要的安全行車集中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8、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應及時協調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9、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0、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
12、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台帳,尤其要完善接送車車況、接送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3、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及其它安全行車制度,如因違章駕駛造成事故,則由司機本人負責。
為規範駕駛員隊伍管理,確保道路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特定製本制度。
一、 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以建立科學的運輸企業管理體系,推進駕駛員素質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章守紀,以不發生運輸安全責任事故為目標,努力抓好駕駛員隊伍安全管理。
二、 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督促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時糾正駕駛員違章操作,對違章肇事的駕駛員按規定處理。
三、 嚴把駕駛員准入關。凡新進駕駛員必須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駕駛員的駕駛證件,從業資格證,操作技能、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情況,不符合要求得不予錄用。
四、 被錄用的合格駕駛員必須與車主簽訂《安全行車合同》,與公司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並向公司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五、 建立健全駕駛員個人檔案,檔案內容包括身份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複印件。資格審查表、黑名單記錄,培訓考試成績單,各種榮譽證書複印件等,資料由專人收集整理,檔案隨駕駛員轉入或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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