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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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收養人的條件是收養孩子的前提,如果你沒有這些條件,那麼你就沒有權利來收養孩子,爲了你自己的家庭和睦,也爲了被收養孩子,以後的生活能夠幸福,下面是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

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1

一、你可以收養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1、喪失父母的孩子;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孩子;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孩子。

二、你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收養孩子:

1、沒有孩子;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孩子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孩子的疾病;

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

4、年滿三十週歲;

5、如果你沒有妻子想收養女孩,你與孩子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6、如果你有配偶想收養孩子,須夫妻雙方共同收養;

7、如果你想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應當徵得孩子的同意。

三、你應當從以下公民或者組織處收養孩子: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孩子的生父母。

四、你應當注意的其他情況:

1、如果你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上文第一項第三條“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孩子”、第三項第三條“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孩子的生父母”、第二項第五條“如果你有配偶想收養孩子,須夫妻雙方共同收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如果你是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你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如果你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3、如果你是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上文第一項第三條“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孩子”、第三項第三條“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孩子的生父母”、第二項第一、二、三、四條“沒有孩子、有撫養教育被收養孩子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孩子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2

第一、作爲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爲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 第2張

(七)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徵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第二、作爲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須徵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徵得其配偶同意。

第三、作爲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3

一、收養孩子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六)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領養孩子的規定

收養人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纔可以收養被收養人。其之間的關係主要有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係,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係同時消滅。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係便產生法律效力。

收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 第3張

二、領養孩子需要哪些手續和步驟

辦理登記所需材料:

1、家庭戶口簿;

2、身份證;

3、婚姻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撿拾經過證明;

6、棄嬰發現地派出所出具的棄嬰證明;

7、市計生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三、收養關係一定要公證嗎

收養關係公證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 人、送養人依照《民法典》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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