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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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條件,據瞭解,歐美國家對收養孩子的數量是沒有限制的,只要願意盡愛心,可以收養多名孩子。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調整,允許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而我國現行收養法卻規定收養的條件是,以下是關於收養孩子條件。

收養孩子條件1

“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爲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這就是民法典關於收養制度基本原則的規定。它明確了收養應“最有利於被收養人”而不是收養人,要求政府、社會組織等在解決收養關係問題時應該從被收養人的利益出發進行考量,爲司法實踐中解決收養關係糾紛提供了統一的價值引導,爲保護被收養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同時,這一法條還從法律層面禁止了實踐中存在的借用收養形式進行買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爲。

想收養8週歲兒童,需要該兒童同意纔可以

在民法典收養章節中,有許多具體規定體現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比如,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收養8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根據中國收養法,收養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需要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而民法典將需要徵得同意的被收養人範圍擴大到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體現了對被收養人意願的充分尊重。

收養孩子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科技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好,受教育程度不斷提高,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速度、程度也普遍提升。

爲此,民法典的總則部分將劃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條件由10週歲下調到8週歲。也就是說,民法典認可了8週歲到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有獨立做出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能力。

民法典的收養制度將需要徵得被收養人同意的年齡標準由10週歲降低到8週歲的調整,是與民法總則相統一的結果,也是與時代發展相協調的結果。

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了

中國收養法規定,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可以被收養。而民法典實施以後,上調了對被收養人年齡上的標準,14週歲到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養:父母已經去世的'孤兒;親生父母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親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被收養人年齡標準的上調,使得已滿14週歲但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有機會被收養,有機會迴歸家庭生活,感受到家庭的溫暖。

收養人的條件改變了

中國收養法列舉了收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4個條件:沒有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

而民法典規定的收養人應符合的條件增加到5個,新增了“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要求。這樣一來,像有過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便不能收養子女。

另外,在“沒有子女”這一條件上,民法典修改成了“沒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滿足了僅有一名子女的人對收養子女的需求。

與二胎政策相統一,可收養人數增加了

爲解決男女比例失調、人口老齡化等問題,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佈開放二胎政策。爲了與中國現階段計劃生育政策相統一,民法典將收養法中關於“收養人數”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民法典將收養子女的人數由“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改爲“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簡單來說,民法典實施後,收養人的親生子女和收養子女加起來,總數最多爲兩人。

收養孩子條件2

有哪些行爲收養會被禁止?

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並終止收養評估程序:

(一)弄虛作假,僞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

(二)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的;

(三)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收養孩子條件 第2張

(五)有違法犯罪行爲,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六)收養申請人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患有重度殘疾(精神或者智力殘疾除外)、重大疾病,但不影響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除外。

(七)存在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的;

(八)故意或過失致使與其正進行融合的被收養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況的。

收養孩子條件3

我國現行有關收養的法律規定嚴格,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僅在年齡上就有3個硬性要求: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必須相差40歲以上;被收養人的年齡應在14週歲以內;被收養人年齡在10週歲以上的,還要徵得其本人同意。

民法典對收養規定作了適當調整和強調。民法典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這是民法典關於收養制度基本原則的規定。”王明偉表示,將被收養人的權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全方位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體現。

翻閱民法典收養章節,有許多具體規定體現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比如,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

收養8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在王明偉看來,把徵詢未成年人意見的年齡下調2歲,增加了孩子的自主選擇權,因爲8週歲的孩子已有最基本的辨別能力。

此外,民法典第1093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和現行法律相比,刪除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擴大了被救濟者範圍,使得已滿14週歲但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有機會被收養,有機會迴歸家庭生活。”王明偉說。

收養孩子條件 第3張

對收養人的條件,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30週歲。

對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必須相差40歲以上這一規定,民法典予以保留。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李先生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不到40週歲,僅此一項就不符合收養條件。”王明偉說。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符合收養條件,依據民法典第1105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1106條規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收養原則

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被收養人條件

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條件

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30週歲。單身人士收養異性子女,年齡必須相差40週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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