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的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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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的爭議焦點,一個案子要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根據庭審的情況的一些列的操作之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以下分享判決書中的爭議焦點。
判決書中的爭議焦點1
裁判文書如何準確歸納爭議焦點?
裁判文書是整個司法工作流水線上的最終產品,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對整個訴訟活動最精煉、最完整的概括。裁判文書不僅應當在結論上體現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應當通過正確地歸納爭議焦點以及透徹地說理分析使當事人知道、理解該裁判爲什麼是公正的。因此,歸納爭議焦點是裁判文書的核心與關鍵,是裁判文書最重要的部分。
只有爭議焦點準確無誤,說理充分透徹,才能保證判決結果的準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讓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何歸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應注意好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提高庭前閱卷質量。法官對當事人所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閱卷、庭前會議、庭審調查及文書撰寫等各個階段。因此,法官應當在庭前準備階段仔細審查訴訟材料,通過閱卷,對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實及存在的主要矛盾瞭然於胸,不要非等到庭審調查階段才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這對把握爭議焦點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對雙方當事人訴辯實體法律規範要有必要的準備。法官既要對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查找,同時對被告答辯主張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也進行查找,這其實是在爲原、被告“找法”的過程。
三是法庭審理階段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被告的答辯主張。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
爭議的焦點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方充分對抗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要準確的界定爭議焦點,務必明確原被告各自的訴求與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的內在邏輯關係,全面綜合分析原被告訴辯意見。
四是裁判過程中準確適用法律。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及被告提出抗辯理由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分析,從中找出法律條文構成要件。
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某種法律關係,如侵權關係、合同關係、不當得利關係等,結合每一種法律關係的特點,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實體法律規範及相關過構成要件,再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對照被告答辯主張或理由歸納出爭議焦點。這樣歸納出的爭議焦點才能真正做到全面、準確、客觀,且合法。
裁判文書製作時,在歸納完爭議焦點後,每個焦點均可以按照“三段論”進行段闡述,即:
1、法律規範是什麼;
2、法律事實是什麼
3、法律後果是什麼。換言之,首先寫明法律規定,然後寫明案件爭議事實,最後寫結論,做到有理有據,層次清晰。“三段論”實際就是要求裁判文書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讓理說得通、說得透。
總之,爭議焦點的歸納,是法官的一項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標誌,既關於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製作裁判文書的主線。因此,法官們應當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升準確歸納爭議焦點的能力,從而保障每個案件都經得住時間的考驗和符合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判決書中的爭議焦點2
一、當前法官在歸納爭議焦點方面存在的問題
法官歸納爭議焦點是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後作出的,通常情況下,歸納的爭議焦點與案件事實毫不相干的情形很少發生,所以,在法官歸納爭議焦點方面存在主要問題,不是歸納的爭議焦點錯誤,而是歸納的爭議焦點不準確,不準確的表現主要有下列三種情形:
1、將“爭議焦點”點“大”了。爭議的焦點明明是A屬下的a,卻點了A。例如:一個遺囑繼承案件,原告起訴稱,其通過遺囑繼承的房屋被被告強行佔有,要求被告倒出該房屋;被告辯稱,原告持有的遺囑無效,該房屋歸其所有,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歸納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該房屋究竟應當歸誰所有。
然後,開始調查被告是怎麼佔有的該房屋,被繼承人死後有哪些繼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繼承人,原被告與被繼承人是什麼關係等等,開了三次庭,調查了一大堆內容,最後一研究,遺囑有效,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果在法庭上調查的很多內容都沒有用上。實際上,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遺囑是否有效。
如果遺囑有效,按照遺囑執行,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如果遺囑無效,爭議的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就不予支持。所以,該案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解決遺囑的效力,法庭調查也應當圍繞遺囑的效力展開,只查遺囑是否有效就行了,其他問題均沒有必要查。
而本案將“該房屋究竟應當歸誰所有”確定爲爭議焦點,這個“焦點” 涵蓋面就大了,要查的內容自然也就廣了。當然,解決了房屋的歸屬問題,也就解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支持的問題,但要解決房屋的產權歸屬,還要解決遺囑的效力,遺囑的效力纔是糾紛的癥結,纔是真正的爭議“焦點”。所以,本案歸納的爭議“焦點”點“大”了,沒有直接點在真正的焦點上。
2、將判決結果要解決的問題確定爲“爭議焦點”。例如,一個買賣合同案件,被告買了原告的貨物,部分貨款未付,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被告辯稱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是本案判決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是本案審判活動要實現的'目的,將其確定爲爭議焦點對不對?
我認爲不能說不對,但起碼不確切。因爲,原被告雙方在支付貨款問題上發生糾紛,貨款應不應該支付是雙方最大的爭議,但糾紛發生的起因是什麼?是貨物的質量,一方認爲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另一方認爲貨物質量沒有問題,因此,原告賣給被告的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纔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查清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解決本案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的關鍵。
3、不善於分解問題,把握多個爭議焦點。有的案件雖然只有一個訴訟請求,但可能存在多個爭議焦點,對於多個爭議焦點,有的法官把握不住。
例如,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原告訴稱,其與被告開辦的某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企業違約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故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答辯稱,原告請求無理,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點,一是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正確的;
二是某企業是獨立法人,與被告無關;三是原告無故曠工,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正確的。不難看出,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原告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事由;二是某企業是不是獨立法人;
三是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但法官只籠統地歸納了一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對某企業解除原告的勞動合同承擔責任。如此歸納爭議焦點,就是不善於把雙方爭議的問題分解開來,沒有很好地把握多大爭議焦點的結果。
二、如何把握爭議焦點
1、明確什麼是“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就是發生糾紛的“癥結”,解開了這個“結”,其他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第一個案例中,爲什麼把“遺囑是否有效”作爲爭議的焦點,而不把“房屋應該歸誰所有”作爲爭議的焦點呢?
原因很簡單,解決了遺囑的效力問題,房屋歸屬的問題也就解決了,而要解決房屋歸屬的問題,還要首先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遺囑的效力在本案中是個非解決不行的問題,解決不了它,其他問題都解決不了,這就是糾紛的“癥結”,就是爭議焦點。
2、如何找準“爭議焦點”。
一是多總結經驗,學會抓“點”。爭議焦點關鍵在於“點”上,作爲法官要學會抓“點”,爭議焦點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後,導致糾紛發生的“癥結”,不是浮在表面上的爭議問題。具有一定審判經驗的法官,一般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後,就能很快找出雙方糾紛發生的“癥結”。
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審判經驗不是審的案件數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審了半輩子案件也不見長進,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於總結,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對於一個法官的成長非常必要。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提高,找“爭議焦點”自然找得準。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學時期解幾何題經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推出結論,倒着推理是根據結論推出應具備的條件。“倒推法”應用在尋找爭議焦點上效果也不錯。仍以前面的遺囑繼承案爲例:把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爲結論,進行倒推,如果結論“被告應該倒出所佔房屋”成立
那麼必須具備條件1:該房屋屬於原告所有。在這裏,條件1是不是爭議焦點呢?再推推試試,如果推不動,已經到底了,條件1就是焦點,如果還能向前推,就不是焦點。根據條件1我們又可推出條件2:遺囑有效,本案原被告對房屋發生糾紛就是緣於“遺囑”,推到這裏,到底了。可見, “遺囑是否有效”就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倒推法”思維方式,乍用可能不習慣,用常了就行了。
總之,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確定的爭議焦點,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調查從何處下手,那麼這個爭議焦點就可能存在問題。
所以,準確地歸納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重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地開展庭審活動,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作爲審判法官,在庭審中,準確歸納爭議焦點是其必須具備的能力。
判決書中的爭議焦點3
從內容上講,判決書的說理部分,通常應包含五大要素:
第一、概括爭議焦點;第二、對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論證;第三、闡述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第四、明確雙方的是非過錯及責任;第五、對雙方請求或主張是否合理作出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25日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的通知》(法[2009]177號)中,對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寫法表述爲“說理是裁判文書的靈魂。增強裁判文書說理的針對性、透徹性,要重點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事實認定、證據採信、裁判理由、法律適用進行闡釋,努力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通過對判決書的評查,發現說理部分存在的普遍問題是:說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決書不說理,或者有理說不出,或者雖有說理,但說理不準,牽強附會;
有的只擇其所需,選擇對判決有利的部分,對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說理只是證據和法條的簡單羅列,缺少對法律適用的分析,更沒有揭示證據—法律—結論三者之間的內在聯繫。理,說得不透,缺乏說服力;理說得過多,顯得羅嗦。如何說理,應把握四個方面:
(一)準確精煉。簡而言之就是語言樸實,直截了當,不加粉飾,明確無誤。它包含三層含義:用詞嚴謹,每一個詞,每一句話,只能有一個解釋,不能摸棱兩可;用詞恰當,不誇大,不縮小,不渲染,內容要與事實相符;
用詞簡練,文約義豐,言簡意賅,以最少的文字反映最豐富的內容。對法官來說製作一份判決書並不難,但要把所學的法律知識和積累的理論素養以及對法律的感悟通過判決書表現出來,沒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和語言文字功底,是做不到的。
(二)說理透徹,增強判決的說服力。法理是理由的靈魂。法官適用法律的過程實際上是根據對法律的理解對法律解釋的過程。通過解釋法律,使抽象的法律條文變得具體、有效,從而揭示法律內涵與案件事實之間所產生的一種必然的、直觀的聯繫,判斷案件的是非曲直,使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誰是誰非,一目瞭然。
(三)心證公開,增強說理的透明度。心證公開,是指法官根據對所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憑藉自己具備的知識和經驗而形成的內心確信,公開表明法官理性判斷和取捨的原因,以求得當事人及公衆的認識、理解與支持。它既是一種法律推理的過程,又是進行法律解釋的過程。法官心證的公開,體現判決理由的可信度。
(四)邏輯縝密,增強說理的嚴謹性。 邏輯是人們思維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邏輯推理是從已知的事實推導出未知的事實。法官裁判案件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邏輯推理的過程:法律規則爲大前提,案件事實爲小前提,按照一定的邏輯方法推出判決結果就是結論。
法官只有將邏輯推理的過程表現在判決書中,才能增強判決書的感染力。一份在邏輯推理上令人疑竇叢生的判決書,肯定無法取得人們的尊重和信任。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判決書的製作就像寫文章一樣,有一定的理,沒有一定的法。孟子說:“梓匠輪輿能與人規矩,不能使人巧。”這裏的“規矩”就是知識、原則、道理等,“巧”則是知識的應用和創造。寫作的基本原則是寓變化於整齊,整齊即指應遵循的準則,變化則全靠心靈的妙運。知道判決書的寫法,不一定就能製作出好的判決書。
這就是所謂“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意思是對於高深事理的領悟和明瞭,全在於個人能運用銳敏的智慧,靠自己的摸索和體會。製作判決書也是如此,這就要求我們每一位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要學會善於分析、研究、探索、總結,運用好應遵循的準則,形成自己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使裁判文書成爲向社會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載體,成爲法制教育的生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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