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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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投資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爲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
一、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工程年、季、月資金需求計劃,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預算經監理單位審查,並經工程部審覈修改後報分管副總經理審定。
三、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部提出的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覈,批准後實施。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各種材料、設備計劃,由工程部根據定額和市場信息進行認質認價,並及時反饋給材料設備採購人員,進場檢驗合格後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五、對因設計變更籤證而超出施工圖預算的各種費用,由工程部進行審覈、公司領導批准後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支付。
六、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進行動態控制,階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七、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經工程部審覈並經公司領導審批後支付。
八、工程結(決)算,經工程部審覈確定,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組織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九、正確處理違約索賠事宜,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有關約定及時辦理反索賠,同時積極預防被索賠事件的發生。
十、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事宜進行具體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公司”)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爲,提高投資項目質量和效益,根據集團公司《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石油勘探、產能建設、****地面建設工程(包括集油站、注水工程、管輸工程、變配電工程、信息化工程、油區道路、區隊建設)及廠區配套、職工住宅建設以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從項目前期規劃與計劃、項目建議書及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工程招投標、項目實施、驗收及項目後評價等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投資項目管理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統一的管理制度,明確統一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公司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相關職能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在投資項目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黨政聯席會是公司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機構,行使所有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權,負責審查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分批投資計劃。
(二)總經理辦公會是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投資項目方案編制和實施的組織機構,負責擬定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及重大投資項目方案,並提請黨政聯席會審定。
(三)公司項目評審領導小組是公司擬建項目前期設計方案監管機構,負責公司擬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審查工作。
(四)投資管理部是投資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下達、落實及調整工作,建立設計單位準入資源庫;負責項目建議書及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項目實施過程跟蹤檢查管理、項目結算初審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組織完成****公司限上項目的預驗收、竣工驗收與後評價工作;負責限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備案工作;負責對投資項目管理中的責任追究與獎罰提出意見等。
(五)勘探部負責石油勘探項目建設所需資源的界定、資源配置、礦權獲取工作;負責組織年度勘探方案編制,並監督、指導其實施、驗收和效果評價。
(六)開發部負責****開發方案編制;負責組織年度開發實施方案編制,並監督、指導其實施、驗收和效果評價;參與注水及相關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工藝技術方案的專業審查工作。
(七)工程管理部負責限上項目的施工圖審查,負責組織項目進度、質量和成本管理工作;負責****地面工程、配套建設等項目的工程監理管理工作;負責限上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參與項目投資調研決策及相關方案設計審查;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等工作。
(八)財務資產部負責組織項目資金的籌措與落實,工程財務決算;參與項目投資調研決策及相關方案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經濟評價等工作。
(九)工程造價管理中心負責估算、概算、預算、結算計價定額、指標及其他相關費用標準的制定;負責限上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概算、工程招標最高限價、概算調整審查。
(十)審計部負責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的監督、工程結(決)算審計,負責對初步設計、項目開工手續、施工圖預算、招標議標、項目合同簽訂及建設項目驗收程序等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十一)安全環保質監部負責公司限上項目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職業衛生專業範疇內的項目論證、立項、審批、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全過程管理;督促和指導所屬各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投資項目“三同時”工作;參與限上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
(十二)物資裝備部負責設備購置專業範疇內的論證、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全過程管理。
(十三)科技與信息化管理部負責科研項目專業範疇內的項目(包括中試、示範項目及新技術推廣項目)論證、實施監督、指導、驗收和效果評價。
(十四)勘探開發技術研究中心負責勘探、開發、注水、油氣儲運等的投資項目相關技術研究論證;負責信息工程專業範疇內的項目論證、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管理。
(十五)生產運行部負責項目試生產、投運和達產達效標定工作,參與項目預驗收和竣工驗收等;負責輸變電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和工藝技術方案的專業審查工作;負責鑽前費、鑽前轉徵費審覈,參與鑽前費、鑽前轉徵費計劃落實。
(十六)招標辦負責指導、監督所屬各單位(部門)在授權範圍內組織項目招投標工作,包括工程、設備物資、設計、監理及其他服務的招標;組織監督招標文件資料的統計分析與建檔歸檔工作。
(十七)保衛部負責投資項目中與消防相關的佈局、設施、裝備、器材方案審查;協調項目建設的消防建審,參與項目預驗收工作。
(十八)法律事務部負責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以及合同爭議、糾紛申報處理等專業管理工作。
(十九)紀檢監察部負責對基建項目的招投標、實施、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並對項目實施中的違紀行爲提出處理建議。
(二十)檔案館負責監督、指導投資項目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二十一)公司所屬各單位是具體項目的實施單位,承擔項目建設方的職責,實行項目長負責制和工程項目質量終身負責制,負責編制、辦理需國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覈准、備案項目所需的相關文件以及報批工作。完成公司下達的項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設任務。
第三章 管理權限
第六條 根據集團公司管理權限層級,投資項目分爲限額以上項目和限額以下項目(簡稱“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
(一)以下項目爲集團公司限上項目:油、氣(頁岩氣)資源新區勘探項目;油、氣(頁岩氣)****產能建設項目;投資在3500萬元以上(含3500萬元)的****地面工程所屬集輸、注水、變配電工程、油區道路(新建、擴建)等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科技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節能減排、信息化建設項目;職工住宅建設、辦公、科研、培訓用房,職工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及食堂、倒班宿舍等非生產項目;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新增的所有生產類投資項目。
(二)以下項目爲****公司限上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3500萬元以下的****地面工程所屬集輸、注水、變配電工程、油區道路等項目;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 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在50萬元(含50萬元) 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科技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節能減排; 2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三)上述項目以外的投資項目均爲限下項目。
以上投資項目管理限額,****公司可以根據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業務發展與管理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和重要事項管理。
第八條 ****公司限上項目由****公司負責審批,項目所屬單位負責具體管理和現場實施。
第九條 限下項目實行備案制(特殊要求的除外),由****公司授權所屬各單位管理和實施。
第四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條 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項目現場開工報告等環節。
第十一條 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投資方向和結構,明確重大投資項目、投資規模和投資效益預期。根據集團公司及****公司相關戰略規劃,以每2-3年滾動編制,並建立****公司投資項目儲備庫。經公司投資管理部綜合平衡,提請總經理辦公會審查、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上報集團公司列入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投資項目庫。
公司投資管理部每年以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庫爲基礎開展項目前期(在立項之前開展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以及評價)工作。未納入集團公司、****公司前期工作計劃或本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組織立項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根據集團公司和****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各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需報****公司進行初步論證並提出意見,報集團公司批准;其他項目(不分****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公司審查通過後,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審定,並在提交****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時一同上報集團公司,作爲集團公司備案和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依據。
石油勘探、****開發項目以勘探、開發部署方案、整體開發方案作爲項目建議書。審查通過後的石油勘探、****開發方案,列入集團公司、****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後組織實施。
凡產品方案、技術方案、建設規模、建設投資等內容有重大變化或項目建議書批覆超過兩年以上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重點研究項目的原料供應、產品市場、方案優化、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論證項目的可行性。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各項目實施單位即可委託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公司初步論證並提出初步論證意見報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限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報****公司備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項目的項目效益標準及資本金比例:勘探、****開發項目內部收益率達到12%以上,資本金比例爲60%;內部配套的安全、環保、節能、信息化建設等項目,原則上內部收益率達到5%以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原則上應當控制在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之內。超出批覆的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10%以上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建議書並按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
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場址選擇、工藝技術路線、產品方案、原材料方案、投資估算與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准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工藝技術基礎上進行工程化的一個工程設計階段,是爲確定項目所有的技術原則和技術方案,提高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建設進度提供條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批准後,各項目建設單位即可進行初步設計編制。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初步設計報****公司進行初步論證並提出初步論證意見報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限下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報****公司備案。初步設計未經批准,不得簽訂設備購置合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以對引進訂貨部分先行審定。
對於超出設計批覆的建設規模、設計範圍和設計標準的內容,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技術方案、關鍵設備選型與選用、主要材料選用及設計變更、引進範圍變化、概算投資和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准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概算。是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概略計算。投資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依據,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即爲項目計劃總投資,計劃總投資就是該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
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原則上應當控制在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之內。超出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以上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概算審查。審查重點是審查工程量是否真實反映工程內容,計價標準和概算編制方法是否符合規定。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集團公司依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的審查意見進行復核,並提供書面確認意見,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批覆。
(二)****公司限上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投資管理部會同財務資產部,根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並提供書面意見,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
(三)限下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各項目責任單位預算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並提供書面意見,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十七條 已批准的項目投資概算一般不得進行調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一)超出原初步設計範圍的重大變更(如工藝技術路線、產品方案、設備選型、主材規格、項目選址、原材料方案和建設規模等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變動或費用增加的;
(三)因國家政策變化(主要包括定額、費用標準修訂、外匯匯率較大調整、貸款利率較大變動等)導致投資費用發生變化的;
(四)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動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的。
第十八條 投資概算的調整程序是:對於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引起的概算調整,應當先由建設單位內部預審,與原設計單位取得一致意見後編制變更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重新審查,按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在未獲批准前不得實施投資調整方案。
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限額設計,施工圖預算應當嚴格控制在初步設計概算以內。
第二十條 現場開工報告。已批准初步設計的投資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後,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市場和資金情況,及時編制現場開工報告,按照管理權限審批通過後,適時啓動建設。投資項目應當具備的開工條件是:
(一)項目法人或委託法人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項目經理和管理機構成員已經到位,項目經理已經過培訓,具備承擔所任職工作的條件;
(二)項目的初步設計已批覆;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承諾手續完備;
(四)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五)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已編制完成;
(六)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七)項目法人或委託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設計圖紙交付協議;
(八)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
(九)項目徵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和場地平整)工作已經完成,有關外部配套生產條件已簽訂協議;
(十)項目建設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已經訂貨,項目所需建築材料已落實來源和運輸條件,並已備好連續施工3個月的材料用量。需要進行招標採購的設備、材料,其招標組織機構落實,採購計劃與工程進度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准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第二十二條 現場開工報告審批程序是: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開工前準備工作就緒後,由項目實施單位上報開工申請報告,****公司工程管理部複覈,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公司限上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審批。
(三)限下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由基層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歸口管理部門職能,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嚴禁任何單位超越程序和管理權限擅自審批項目,對****生產急需建設的項目,可以加快工作節奏,但不能超越規定程序。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公司設立的設計單位準入資源庫內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通過招標程序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
第五章 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五條 年度投資計劃是指爲全面落實生產經營、經濟效益及業務發展目標而編制的勘探開發、工程建設、技措技改、科技、安全(含消防)、環保、節能、信息化、設備購置、股權和債權投資等計劃。
第二十六條 年度綜合計劃按時間順序分爲框架計劃、建議計劃、實施計劃和調整計劃。依照《綜合計劃與統計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條件是,項目已按規定審查程序獲得立項批准,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實施計劃。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應當視年度資金籌措及市場情況,按照效益擇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八條 專項投資項目計劃(節能、科研技措、設備購置、輸變電工程、信息化工程)實行歸口集中管理。由各專業管理部門提出計劃意見,由投資管理部複審後,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鑽前費、鑽前轉徵費由基層單位提出計劃,經生產運行部審覈,提出審覈意見,報投資管理部複審後,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集團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招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公司招投標有關規定,對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條 推行工程項目監理制(包括石油勘探、****開發項目)。投資項目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監理機構進行工程監理,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規範。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實行項目長負責制。由項目長對項目策劃、建設實施、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投運的全過程負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質量控制。與施工單位共同建立項目質量責任制和考覈評價辦法,並按照以下要求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一)項目質量控制應當採取“計劃、執行、檢查、處理”循環工作方法,不斷改進過程控制,滿足工程項目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的要求;
(二)項目質量控制應當體現從工序、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到單位工程的分步控制,也應當體現從資源投入到工程完工的全過程控制;
(三)施工過程均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檢、互檢。隱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項工程未經檢驗或已檢驗定爲不合格的,嚴禁轉入下道工序;分項工程完成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檢驗和認可。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過程控制。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嚴格遵守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通知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進行隱蔽工程驗收,並對本單位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成本控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規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施工。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管理程序,杜絕先建後報、邊建邊報,擅自提高標準、增加內容,或擅自改變設計內容,降低建設標準,致使項目建成後其使用功能及安全無法滿足設計要求。同時與施工單位共同完成以下任務:
(一)對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訂立成本控制目標和要求,落實到成本控制的責任者,並對成本控制措施、方法進行檢查和整改;
(二)堅持節約支出、全面控制、責權利相結合原則,採用目標管理的方法,對實際施工成本的發生過程進行有效控制;
(三)根據成本控制要求,做好施工採購和施工策劃。通過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合理利用和動態管理,有效控制實際成本。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進度控制。項目進度控制應當以實現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爲最終目標。項目進度控制總目標可以按單位工程分解爲交工分目標,也可以按承包的專業或施工階段分解爲時間目標。
建設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根據工藝、組織、搭接關係、起止時間、勞動力、材料、機械及其他保證性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施工進度計劃和進度控制流程,明確項目建設的關鍵控制點。
當項目工程進度出現偏差時(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不斷預測未來進度狀況。
項目建設任務全部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提交進度控制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安全管理。基建項目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集團公司、****公司有關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安全事故處理。
(一)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施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未經施工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專業性較強和處於危險環境的工程和工序,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污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範圍內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築物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投資項目包括前期、建設期和竣工驗收的所有技術文件、專項審批手續及批覆文件、各階段會議紀要和施工紀錄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彙總、編號、歸檔以及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集團公司、****公司相關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八條 投資項目完成月報的統計報送截止日爲每月25日。各單位應當於統計截止日前向****公司報送項目投資完成情況並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施工規範。由各級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協調,及時處理項目建設中的問題。
第七章 項目驗收、投用與後評價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月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覈實工程進度和完成投資額,依據財務相關規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單位於次月10日前報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手續,爲工程進度款支付和財務覈算提供可靠依據。
第四十一條 投資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依據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進行竣工驗收。投資項目驗收按照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步驟進行。
第四十二條 項目預驗收是指項目基本建成,爲使項目建成投用而進行的預先審查工作。
(一)對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在各單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後,由集團公司組織進行整體預驗收。
(二)對****公司限上項目,在各單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後,由****公司投資管理部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整體預驗收。
(三)限下項目及所有鑽前井場道路、油區道路、區隊建設由基層計劃部門組織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需要預驗收的項目,應當先進行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壓力容器、防雷接地檢測、特種設備使用、工程質量評定等專項驗收,並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各項專項驗收手續,獲得同意試生產的批覆。
第四十四條 預驗收完成並由立項審批單位確認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試投產的需要後,方可開展試生產工作。
第四十五條 項目試生產的規定如下: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試生產工作由集團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二)****公司限上項目試生產工作由****公司生產運行部負責組織,投資管理、工程管理、安質、保衛等部門參與,項目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三)****公司限下項目試生產工作由基層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試生產組織機構,負責人員培訓、試生產方案編寫、操作規程制訂、原材料準備等工作。試生產階段所需的備品、備件等費用,除設計文件中列入的投資外,其餘均按照單項列入建設單位當年生產運行費用。
第四十六條 投資項目必須達到以下要求後,方可實施竣工驗收:
(一)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已經實施完畢,達到設計要求並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二)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報告,完成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三)具有完整並經覈定的工程竣工資料,並符合驗收規定;
(四)具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確認的質量合格文件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竣工驗收意見書;
(五)有消防、環保、人防、勞動安全衛生、檔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專項驗收合格文件;
(六)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覈查;
(七)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八)生產性項目的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經標定能夠形成生產能力,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第四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程序如下:
(一)對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竣工驗收由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負責準備各項所需材料,驗收完成後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
(二)對****公司限上項目,竣工驗收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負責準備各項所需材料,驗收完成後由****公司投資管理部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同時報集團公司備案。
(三)對限下項目,竣工及所有鑽前井場道路、油區道路、區隊建設由基層計劃部門組織驗收,形成驗收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項目後評價是指在項目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以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需要,也可以針對項目建設的某一問題進行專題評價。
第四十九條 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實施計劃中標定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先由建設單位組織項目預後評價,由****公司編制預後評價報告並報集團公司審查。其他項目的後評價根據工作需要,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成。
第五十條 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應當從以下範圍中選擇:
(一)對****公司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做大做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項目;
(二)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三)對優化****公司資源配置和產業佈局、調整投資方向有重要作用的項目;
(四)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公司認爲需要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
第五十一條 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實施和運營效益等方面的文件資料完備;
(二)項目完工投產後經過審計部門審計和竣工驗收;
(三)項目正式投產運營1~3年。
第五十二條 ****公司每年年初研究確定需要開展後評價工作的具體項目(包括項目的名稱、專業類別、詳略程度、實施單位),制定項目後評價年度計劃及費用,根據項目管理職責和權限,確定實施部門及單位。
第五十三條 按照投資項目的專業類別和建設規模,以及後評價工作內容的廣度和深度,根據詳略程度不同分爲簡化後評價和詳細後評價。
(一)簡化後評價由建設單位按照****地面工程簡化後評價模版和格式編寫報告。
(二)詳細後評價由****公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但不得委託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第五十四條 對不能按期建成(超過設計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後長期(1年以上)不能投產項目應當組織開展階段評價工作。
第五十五條 ****公司建立後評價與新上項目掛鉤機制。所有新上項目應當有集團公司或****公司後評價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其中改擴建項目應當有對原項目的後評價報告,作爲改擴建項目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對項目資金籌措情況進行落實,審計部門應當對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財務部門根據年度項目建設計劃籌措資金,工程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合同和實際進度編制工程進度款資金計劃,財務部門按照計劃撥付工程進度款並監督使用,同時負責編報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實施計劃中標定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有關財務報表。
第五十八條 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擠佔、挪用、置換或截留。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項目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專賬管理並按項目進行明細覈算,加強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及****公司限上項目的工程最高限價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財務資產部審覈。限下項目工程最高限價由各單位審定。
第六十一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工程結算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投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審覈,審計部進行內部審計,對集團公司抽查審計的部分重點項目,需報集團公司組織審計。其他項目(****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投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審覈,審計部組織審計。工程結算送審及審計時效性爲項目驗收投用後12個月內完成,對送審工程總造價超過計劃總投資的,由基層單位予以書面說明,在剔除材料價格、政策性費用調整等合理因素外,仍然超計劃的建設項目,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工程竣工後,由基層單位財務部門編制財務決算報表,****公司財務資產部審覈,審計部進行審計,最後報集團公司組織審定。其他項目(****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財務資產部審覈,審計部組織審計。
第九章 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六十三條 ****公司開展投資管理工作評優活動,對投資管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照集團公司《員工獎懲辦法》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並納入項目責任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等人員的業績考覈。
(一)未履行投資決策程序的計劃外投資項目,未經批准或授權對外投資;
(二)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故意造成單項工程缺漏,擴大範圍“搞搭車”項目,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引進範圍、變更建設地點或內容;
(三)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
(四)故意拆分項目逃避審批;
(五)擅自開工建設,或未經批准提前開展設備訂貨;
(六)違反本制度規定或集團公司招標、合同、質量、HSE等有關規定;
(七)對投資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八)未按照規定造成投資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合同相對方不按合同履行設計、監理、施工、採購、中介服務職責造成項目損失的,除追究其合同違約責任外,列入****公司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及商務談判。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公司的財務行爲,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xx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參照《企業會計制度》,結合投資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根據財務工作量需要設置綜合部,適當配備專兼職的財會人員,經全體股東同意,在保證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實行財務外包或者委託代管。
(二)公司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必須規範紮實,原始記錄完整、真實、及時、合法、手續齊備,公司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和財務活動必須通過會計覈算。
(三)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嚴格執行規定的各項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費並接受各主管機關的檢查監督。
(四)確保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優化資源配置,保障投資者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接受監事的監督,股東的檢查,內、外部的審計。
第三條財務管理任務
(一)依法、合理地籌措資金,保證公司投資業務的開展和正常經營的需要。吸收投資人的資本金和債權人借入資金,必須認真考慮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合理性,考慮資金的風險和資金成本等因素,從中選擇最有利的籌資方案。
(二)合理地投放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資金的控制、調度、覈算和分析工作。
(三)做好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核算工作。
(四)正確處理公司與投資者、被投資者的所有權關係;公司與債權人、債務人、往來客戶之間的債務關係、合同責任關係;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分配關係。
(五)進行公司的建立、合併、分立、合資、聯營以及清算過程中的財務活動。
石油公司投資管理部職責說明書
投資管理部
部門名稱:投資管理部部門定編/
直接上級:公司分管領導下屬部門/
主要職能:負責公司投資項目、工程造價、標準與施工管理等工作
序號職能領域主要職責
1、投資管理
組織制定公司投資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標準,建立投資模型
負責審覈、編制公司年度(分批)投資計劃,並依據集團的批覆下達執行
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及項目執行情況
負責爲權限外的投資項目進行初審;負責權限內的投資項目的審覈
組織開展投資統計和投資活動分析及資料歸檔
負責投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工程造價管理
轉發國家、地方、集團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制定工程造價、工程建設標準
負責工程造價及預算編制
負責制訂和修訂公司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監督和指導公司所屬各單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負責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審覈工作
參與限上工程項目招標、工程設備招標、材料招標、合同審查工作,負責限上工程項目的估算、概算、施工圖預算、結算的審查工作
負責限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的審覈
配合集團公司做好所屬各單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理論培訓、業務交流及資質管理等工作
相關資料的統計歸檔
3、工程標準化管理與施工管理
組織編制vi手冊與工程建設標準、工程施工標準手冊
監督施工是否合標,跟蹤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負責網絡建設過程中的內、外部協作工作
負責施工安全監管
參與限上項目驗收、後評價工作
組織限下項目驗收、後評價工作
4、科技項目管理
編制科技項目年度計劃
組織、鼓勵公司各單位進行科技創新,協助下屬單位完成科技項目相關申報、審批工作
配合各單位完成科技項目,協調資源保障工作
科技類項目報表統計、總結工作
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
做好科技項目的檔案管理
5、固定資產管理
審覈相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經營性固定資產購置、更新計劃
審覈公司級下屬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報廢申請
參與固定資產盤點
監督所屬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6、部門基礎管理
制定本部門工作計劃、目標和任務,並組織執行。做好年度工作總結
制定本部門年度財務預算,按照規定的管理制度進行支出
根據人力資源部的要求進行本部門人員考勤管理和工作考覈評定
制定本部門的培訓計劃,提交人力資源部,並協助人力資源部對本部門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負責本部門各類辦公設備的正常維護和保養
部門協作關係:
內部協調關係:集團公司、機關各部室、所屬各公司
外部協調關係:政府各相關單位,其他外部單位
1.崗位設置圖
2.部門使命
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項投融資活動,制訂和實施各類投融資計劃,爲公司高層決策收集相關信息、進行決策分析以及提供相關服務。
3.部門職責:
3.1投資戰略研究
根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制訂本公司投資戰略,包括投資的行業、地域和區域、時間計劃以及投資策略。
根據投資戰略,尋找各類投資機會。
負責評審其他部門提供的投資機會。
委託項目部、開發部和其他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並審覈盡職調查報告。
3.2長期投資管理
根據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結合項目拓展部、開發部及項目公司等提出的項目投資計劃,會同財務部共同編制各類投資計劃(年度和季度)。
對公司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及長期投資)實施過程中的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可能存在的風險及風險的應對措施等方面的管理。
彙總公司上年度對外投資的規模及投資收益,並分析取得成績的原因及沒有實現目標的原因。
根據財務部的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及年度投資計劃,參與項目部、開發部對項目的預可研,提供初步投資分析意見。
負責對開發部組織的房地產項目可行性研究進行投資可行性方面的評估,參與可行性研究評審。
負責投資過程管理,對正處於投資階段的項目公司,根據項目公司、項目部等提出的投資需求及進度,會同財務部共同編制投資進度安排表。會同財務部根據每個季度報表分析,對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資產或其他物業等的投資收益、現金流量作出整體分析等。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房地產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3.3短期投資管理
根據證券市場、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等資本市場上各種有價證券的情況和其他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報短期投資計劃。
根據公司財務部的資金盈餘情況所編報資金狀況表,共同協商短期投資的時機及投資方向,包括購買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其他金融衍生產品、國庫券、特種國債、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負責編制短期投資項目計劃書及合作協議等。
3.4股權事務管理
參與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公司章程》、《議事規則》、《重大決策程序》及《關聯交易議事規則》等文件的起草。
負責處理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的各類股權事務,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關於投資會議的各類決議的製作及決議檔案保留等
負責本公司及被投資公司公司的重大資產及產權處置的管理。
3.5融資計劃管理
負責完成各類股權性融資管理,包括髮行普通股、優先股等以及其他貨幣形式的增資擴股。
負責完成公司股權性戰略投資人的合作事宜的處理。
第1章總則
第1條爲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範公司的投資行爲,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範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爲,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爲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爲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爲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覈,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並應及時彙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覈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覈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覈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覈,並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並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並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准。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爲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於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於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爲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准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准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覈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覈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並按照公司編制合併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係瞭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於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某房地產投資發展審覈管理制度
1.目的:
規範總部項目投資管理工作,爲總部戰略發展提供土地儲備支撐,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2.範圍:
2.1適用範圍:**地產總部及各項目公司。發佈範圍:總部發展中心。
3.名詞解釋:
投資發展工作是指進入房地產二級開發之前的所有工作,包括一級開發項目和二級開發項目。
3.1一級開發項目:是指取得土地後,須經過一級開發,再通過“招拍掛”取得一級開發收益或自掛自摘進行二級開發的項目。
3.2二級開發項目:是指取得土地後,不需要進行一級開發,直接進行二級開發的項目。4.職責:
4.1發展中心職責:
4.1.1項目拓展:總部發展中心可根據總部年度項目拓展戰略,獨立開展項目拓展工作。對收集的信息進行進行投資分析,並完成備案、立項等工作。
4.1.2投資管理:總部發展中心對各項目公司的項目拓展工作負有管理職責,各項目公司上報的項目進行立項備案,並在總經理辦公會和投資決策會上參與投資項目審覈工作,發表獨立意見。
4.2各項目公司職責各項目公司按各自負責的區域獨自開展項目拓展工作,並接受總部發展中心的業務指導。
5.作業內容:
5.1初選收集項目信息並審覈掌握的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分析及調查研究後,認爲可進一步跟蹤的,進入可研階段。
5.2:立項:
5.2.1各項目公司上報發展中心申請立項的資料包括:
1)、項目立項申請單
2)、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
3)、項目原始資料複印件
5.2.1立項項目必須有結案報告。在經過深入談判後,各項目公司判斷是否繼續深入,若有必要,可以進入可研階段;若沒必要,須向發展中心上報立項項目結案報告及相關資料。
5.3可研
5.3.1.在經過深入談判後,認爲可以進行可研階段的項目,由下屬各項目公司編制詳細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報送總經理辦公會並抄報總部發展中心。由總部發展中心在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審覈意見。
5.3.2各項目公司並提前3周將可研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總部發展中心,總部發展中心對各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爲可行的,應儘快並報總經理辦公會進入決策程序。
5.3.3各投資項目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5.3.4總部公司發展中心對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投資分析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覈,並獨立完成審覈報告。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5.4決策
5.4.1各立項項目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經總部主管領導可研初審後,上報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上報決策委員會進行項目決策。
5.4.2各立項項目進入項目決策程序後,應向決策委員會上報詳細可研報告及項目操作方案,並抄送發展中心。發展中心依據獨立完成的審覈報告發表意見與建議,決策委員會決定項目投資與否。
5.4.3通過決策委員會的項目,按照決策建議與意見進行相關法律文件簽署。
6.獎懲條例:見項目拓展獎勵制度
7.注意事項:
8.附件項目審覈流程圖
第一條爲規範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投資、擔保,使投資、擔保行爲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規避和減少決策風險,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決策行爲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爭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行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諮詢外部專家。
第一章:投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投資行爲: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爲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爲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可分爲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三條投資權限:短期投資可由總經理審定並批准執行,但金額超過200萬以上600萬以下的必須報董事會批准,超過600萬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長期投資一律由總經理審定,上報董事會批准,金額超過600萬以上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
第四條投資前應成立投資項目管理小組.管理小組由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和相關專家組成,投資項目上必須有管理小組負責人的簽字。
第五條公司對外短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企業閒置資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資產的15%
第六條公司對外進行長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30%。
第七條投資管理:短期投資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適當做出投資報告說明可行性;進行長期投資之前,應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進行投資立項的前期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資環境、投資機會、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的分析。對每一個投資項目方案,均應編制預期現
1.投資方案的淨現值
2.投資方案的內部報酬率
3.投資方案的回收期
投資項目小組應將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公司章程規定需報經公司董事會的,經董事會討論後,由董事長簽字生效。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金流量表,通過考覈以下指標,篩選出最佳投資方案:會議的,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數通過。
第八條公司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爲投資項目的責任人,由公司總經理任命。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按已批准的項目投資實施方案,制定項目投資實施計劃,並嚴格按照計劃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二章:擔保管理制度
第十條擔保行爲:本制度所述的對外擔保係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爲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第十一條擔保權限:公司應嚴格控制爲他人提供擔保,必須提供擔保的事項需按照決策權限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准。公司股東大會可以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公司一切擔保事項。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外擔保一般可由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爲資產負債率超過5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四: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資產總額30%的
第十三條爲減小企業風險,由董事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三分之二通過;由股東大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四條擔保管理: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並應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總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擔保決策做出前,應當充分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詳盡分析,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提交公司相關決策部門
第十七條擔保合同訂立後,應及時通報董事會祕書、財務部門等。
第十八條擔保合同應當定期彙總,編制擔保清單,並定期跟蹤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
第十九條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公司有義務及時瞭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並在知悉後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公司爲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並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總經理或其他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範性文件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公司投資管理部部門職責
投資管理部是負責公司資產管理、對外投資項目管理和代表投資方對公司所投資企業進行管理的部門。投資管理部向公司領導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 組織制定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管理辦法(財務人事等專項職能管理辦法除外),負責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利益;
2. 調查、收集、分析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編制統計報表,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並向對外投資企業反饋意見;
3. 對公司外派人員進行管理;
4. 調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資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使用狀況、投資回收及投資收益等,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
5. 建立並完善公司及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公司和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的管理;
6. 負責辦理公司並協助對外投資企業辦理與企業資產有關的各方面的手續;
7. 負責對外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限額以上的投資報批工作以及對外投資企業購置、處理限額以上固定資產的審覈工作;
8. 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各類投資理財行爲,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諮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爲。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爲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爲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爲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繫和調度。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並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爲貨幣資金,並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准後,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併。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爲,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衆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諮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信息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羣衆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爲;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覈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範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審覈後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爲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由五名董事構成。
第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董事長在委員中任命產生。
第六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果委員喪失董事資格,則該委員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應根據本制度第三至四條的規定補充委員人數。
第七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職責權限如下: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可以在舉行會議前,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和專業顧問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規劃,提供公司規劃發展決策項目。
第九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或責成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編制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簽發立項意見書等書面意見,以供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分爲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根據需要由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在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招集,委員會主任無法招集,可以委託其他委員負責招集;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爲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董事會祕書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祕書保存。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提案的形式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根據戰略委員會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同時反饋給戰略委員會。
第十七條出席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對所議事項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准頒佈之日起實施。
一章總則
一條爲了規範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四條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爲公司投資發湛(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二章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爲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六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1、市場狀況分析;2、投資回報率;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4、投資流動性;5、投資佔用時間;6、投資管理難度;7、稅收優惠條件;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9、投資的預期成本;、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七條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覈。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爲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三章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九條凡投資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爲重大投資項目,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覈後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覈。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十一條投資項目確立後,凡確定爲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爲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十二條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十三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覈准。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十四條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於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佔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於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着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十五條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採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覈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十六條各項目在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爲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併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覈;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併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瞭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爲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併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爲公司投資部。
十九條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採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章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二十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覈準。
二十一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十三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七章附則
二十四條本制度於頒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保利地產投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投資管理制度,各級公司的房地產業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委託理財、風險投資等統一由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按各自權限審批。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和現有條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有權批准在最近經審計總資產50%以內的房地產項目投資,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及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風險投資(期貨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資)。超過上述標準的投資需經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四條 爲了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相關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對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論證,並提出可行性報告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立項、審查和決策,重大投資項目應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具體投資決策程序由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批准的投資項目,相關公司及時組織實施,嚴格按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實施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意見落實項目投資節點計劃,加強項目開發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成本,確保預期經濟效益的按時實現。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結束後,具體實施投資的公司應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後評估。
第三十七條 公司通過併購、注資等方式進行股權投資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權時,應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並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以經審計評估後的價值作爲定價的參考依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衆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係,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係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並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瞭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爲。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係,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瞭解和熟悉,並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並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係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係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佈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並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係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係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併、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諮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採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並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佈,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迴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並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佈、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係聯繫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於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爲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於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儘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制度,並負責檢查覈查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祕書爲公司投資者關係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祕書領導,在全面深入瞭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瞭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祕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係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係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係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係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諮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製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並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並予以發佈;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諮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係。建立並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係;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後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並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係,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採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係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後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於改善投資者關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諮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並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諮詢。當公司投資者諮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後的諮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於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並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範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並經董事會祕書審覈後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採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採訪計劃報董事會祕書審覈確定後方可接受採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祕書審覈後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係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並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並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祕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係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託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註明“本報告受公司委託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祕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佈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係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係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係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係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範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儘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係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係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佈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1、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行業情況、政府的相關政策等,結合企業的實際環境和條件,制定企業發展的總方向;
2、制定具體的短、中、長期戰略規劃,負責具體的規劃執行情況,根據形勢的變化,隨時修正和調整戰略規劃;
3、分析企業內外界環境,全面瞭解和掌握變化的總趨勢,對未來企業發展可能遇到的機遇和威脅做出揭示;
4、根據戰略規劃,進行各種招商活動,參加各種招商活動,負責獲取項目工作,制定項目協議,組織招商談判與方案確定工作;
5、負責指導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並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提交的可行性報告進行評審;
6、對總體實施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提出發現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
7、在企業面臨新的投資或轉產等重大決策變更時進行論證,爲企業決策提供有力的支持意見;
8、研究公司的發展規劃,負責公司對外收購兼等工作,管理集團下屬公司的資產轉讓、增資、股份變更等業務;
9、通過有效並正規渠道獲取與企業括展相關的信息資料,爲公司尋找可以投資的商機或者可以開發的項目,包括宏觀調查和微觀取證,比如說各投資或者兼併收購,包括自身業務的拓展,並分析這些數據資料後提出具體的文字資料;
10、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機制,促進公司的快速穩定發展;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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